⑴ 支付信託公司貸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
信託公司的利息通知單的效力就是發票。
是可以作為票據稅前扣除的。
利息通知單上要有相應的利息計算期限,利率(與主合同相附),並加蓋印鑒。
⑵ 收到信託資金賬務處理
利息怎麼支付應該是按信託貸款合同約定,一般按季度支付,你就直接把對應當期的利息全部按時打到信託專戶的帳上,對方怎麼分是他們自己的事,信託公司在收利息前應該會給你們出催息單,你用這個做財務成本就好了
⑶ 你好,求助關於向信託公司貸款支付利息無發票
如果利息高出銀行同期利息不允許抵扣。
⑷ 向信託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發票能否稅前扣除
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對方的利息清單無發票,對方認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無須開具利息發票,同時支付的利息利率遠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答:《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
⑸ 信託公司利息單賬務處理
利息單據可作為融資人會計處理入賬依據,參照銀行貸款的利息單
此外,一般情況下信託公司考慮到稅收問題,不願意開出正式發票,但事實上,信託公司實現的信託報酬收入是可以出具專用發票的。
⑹ 企業支付信託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以信託公司開具的收據和銀行回單作為稅前列支憑據
在《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解答》中曾經明確「具有金融許可證的財務公司,收取利息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因此支付利息應當取得財務公司開具的發票方能稅前扣除,」計收利息清單(付息通知)「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 信託公司和財務公司同屬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支付信託公司的利息稅前列支單據按照此條執行。
⑺ 信託公司的費用
信託項目費用是指信託文件約定應由信託項目承擔的各項費用。信託文件中沒有做出約定的,信託項目費用指受託人與委託人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約定由信託項目承擔的各項費用。
一、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信託項目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發生的、按稅法規定應由信託項目承擔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期末,應將本科目的借方余額全部轉人「本年利潤」科目借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通常而言,信託項目應根據當期實現的信託項目收入計提應由信託項目承擔的營業稅金及附加。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例:某信託項目2005年3月當期實現信託項目收入1250000萬元,當月末應計提本月營業稅金及附加62500元(稅率為5%)。分錄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62500
貸:應交稅金 62500
二、營業費用
(一)營業費用核算的內容及賬務處理
「營業費用」科目核算信託項目信託文件約定由信託財產負擔的、因管理信託業務而發生的可以直接歸屬於該項信託項目的費用,包括利息支出、賣出回購證券支出、賣出回購信貸資產支出、累計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受託人報酬、託管費、律師費、審計評級費、資料印刷費、發行費等。該科目應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營業費用」科目的借方余額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當信託項目發生上述相關費用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二)業務舉例
例1:某信託項目2005年3月1日,將不帶息商業承兌匯票到銀行貼現。該票據出票日期為2005年1月1日,面值500000元,期限6個月,貼現年利率為3%(假設與貼現的應收票據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實質上轉移給銀行)。
票據貼現利息=500000×3%×4÷12=5000(元)
票據貼現所得金額=500000-5000=495000(元)
相關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495000
營業費用 5000
貸:應收票據 500000
例2:某信託項目於2005年1月1日按面值購入北方公司當年1月1日發行的面值為10000000元、期限為3年、票面年利率5%的債券,另外支付相關稅費50000元。該公司債券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相關分錄為:
借: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面值)10000000
營業費用 50000
貸:銀行存款 10050000
例3:某受託人於2004年5月1日收到委託人以無形資產設立信託項目,信託文件約定該無形資產的價值為3000000元。合同上註明的受益年限為6年,相關的法律規定該無形資產的有效年限為5年。
2005年該項無形資產的攤銷額=3000000÷5÷12×9=450000(元)2005年12月31該項無形資產應攤銷時。
借:營業費用 450000
貸:無形資產 450000
三、資產減值損失
(一)資產減值損失核算的內容及賬務處理
「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信託項目按規定計提(或轉回)應計人損益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包括壞賬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無形資產減值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等。該科目應按計提准備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1.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時,按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的部分,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科目。如有跡象表明以前期間據以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的各種因素發生變化,使得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大於其賬面價值的,應按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應計提的累計折舊與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提的累計折舊之間的差額,借記「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與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兩者中較低者,與價值恢復前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2.計提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計提無形資產減值准備時,按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的部分,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科目。如果已計提減值准備的無形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按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以兩者中較低者,與價值恢復前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如果已計提減值准備的無形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按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以兩者中較低者,與價值恢復前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計提壞賬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貸款損失准備。
計提壞賬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貸款損失准備時,按確認的減值准備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壞賬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等科目;如其後有跡象表明導致發生減值准備的因素發生變化,使得原計提減值准備的資產的價值恢復而轉回減值准備,按轉回的金額,借記「壞賬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等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二)業務舉例
例1:某信託項目於2005年12月31日,根據其當期期末應收款項的余額,採用賬齡分析法,應計提壞賬准備550000元;計提貸款損失准備800000元。另外該信託項目2004年12月31日對天大公司長期股票投資的賬面價值為8000000元,由於天大公司經營出現巨額虧損,該項投資的市場價值已降至7500000元。假定壞賬准備本月科目貸方余額為300000元,貸款損失准備本月科目貸方余額500000元,「長期投資減值准備」科目貸方無余額。
(1)當期應補提的壞賬准備為550000-300000=250000(元)
當期應補提的貸款損失准備800000-500000=300000(元)
(2)相關的賬務處理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准備 250000
——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 300000
——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500000
貸:壞賬准備 250000
貸款損失准備 300000
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股票投資 500000
例2:假設2005年12月31日上述對天大公司長期股票投資的市場價值回升至8200000元。則相關的賬務處理為:
借: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股票投資 500000
貸: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500000
例3:某信託項目於2005年3月1日外購的專利權在2005年年末的賬面價值為1750000元,由於與該專利權相關的經濟因素發生了不利變化,致使該專利權發生了減值。估計該專利權在2005年年末的可收回金額為1500000元,該項專利權在此之前未計提減值准備。相關的賬務處理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250000
貸: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25000
⑻ 企業向信託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發票
信託公司提供貸款業務收取利息屬於營業稅金融保險業應稅行為,應當開具相應稅務發票。
⑼ 向信託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發票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對方的利息清單無發票,對方認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無須開具利息發票,同時支付的利息利率遠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SPAN>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對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0]62號)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證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結算收入、經營證券收入及其他應征營業稅的收入時,應統一開具地方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依據上述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並開具發票。企業向金融企業(信託投資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