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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關系法律適用

發布時間: 2021-06-09 04:20:31

① 國際私法案例分析思考法院將雙方的關系識別為信託關系是否合理為什麼

國際私法的源源結構應當包括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國內立法和司法解釋三個層次,司法解釋是我國國際私法淵源的組成部分。一、司法解釋在國際私法適用中的突出地位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之所以需要司法解釋,主要由於以下原因:(一)法律的穩定性和社會發展所造成的逐步不適應;(二)有限的法律規則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存在法律規則的空缺;(三)法院不得借口無法可依而拒絕司法;(四)司法解釋在國際私法突出地位。

② 什麼是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的法律問題

「家族信託」在中國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託」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它是一種以家族內部人為受益人的信託;第二,它是有一定規模的信託,一般適用在家族企業上。
我國在信託發展的現階段當然沒有《家族信託法》,規范家族信託關系的主要還是《信託法》。《信託法》15條關於「委託人死亡後,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的規定,對家族信託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託承擔財富傳承功能的基礎。有了《信託法》特別是其15條,理論上在中國可以設定家族信託,信託合同中可以約定家人照料和保護信託的條款(如果受託人同意,並有可能執行的話)。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實質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家族信託的時限很長(會超出自然人終生范圍),受託人如果是自然人執行信託事務可能有困難,並且自然人的財產管理能力也比較有限,所以,家族信託最有可能的受託人是信託公司。所以,有關信託公司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也是重要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7條第2款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第2條第2款又規定,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因為沒有自然人或非信託公司從事受託行為的司法解釋,民事信託的范圍受到了「以信託為業」這個模糊邊界的擠壓。再加之家族信託本身的原因,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在很長時間內都將主要是信託公司。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動產信託。因為《信託法》10條規定,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加之,相關配套登記制度沒有健全,所以在我國目前不動產信託的登記是很困難的。類似的,其他需要登記的財產信託也會遇到這個問題。
家族信託受到限制還來自於稅制安排。
雖然,《信託法》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但是,關於信託財產的歸屬,史尚寬先生說,受託人受財產權之移轉處分,該財產權歸屬於受託人。因為受託人之管理處分財產,非管理處分他人之財產,乃自己管理處分屬於自己之財產。但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非為自己利益而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乃系依一定目的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處分該財產。[18]還說,不動產所有權之信託,委託人不能不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於委託人。[19]雖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託給」這種讓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對日本和韓國信託法中「信託財產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觀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國稅法不對信託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權轉移的信託可能會帶來很多稅務上的問題o比如,房產的轉移要繳納印花稅、契稅,還可能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並且,這種繳納是雙向的,即信託設立時,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要繳納一次,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按約定向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轉移時還要繳納一次。在信託受益繳稅的問題上,公司作為受益人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認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若企業認購的信託產品屬於金融商品的范圍,對外轉讓信託產品時,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而對於個人來說,國稅函[2005]424號指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精神,個人取得信託產品收益,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雖然,當前並沒有信託公司執行代收代繳的義務,但並不否認以後有按受益繳納的可能性。而信託受益在信託計劃的執行中,都已經依法納稅。這就又涉及雙重征稅的問題。

③ 繼承法和信託法的關系

他們兩個是相輔相成共同進退的關系,兩者不能夠少其一。

④ 求《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和承認的海牙公約》英文版

可以參看這個鏈接:http://www.hcch.net/upload/conventions/txt30en.pdf

⑤ 信託法律問題一般是怎麼規定的呢

一、信託監管法律法規概述

從信託規定的法律效力層級分析,依據頒布主體的不同,主要分為三個層級的相關規定:第一,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通過的法律;第二,由國務院下屬的部門銀監局頒布的部門規章;第三,由銀監局的相關機構下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法律、部門規章、行政性規範文件這三個方面從不同層級對信託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管,對信託公司所開展的業務進行調整。

從信託規定的監管內容分析,監管部門分別從主體和行為這兩個方面對信託公司進行規定。對於信託公司的監管規定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針對信託公司本身的規定;一類是針對信託行為進行的規定,公司開展業務所進行的規定,既有普遍適用於所有信託行為的規定,也有適用於某類信託業務的信託行為。

圖1信託規定概覽

效力層級的運用主要是貫穿於在同一類信託規定中進行的,本文對於信託規定的介紹,將以信託規定的內容作為主線,結合效力層級的運用來介紹信託規定。

一、信託規定內容的梳理與介紹

(一)框架類的信託規定

1.信託根本大法——「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的內容包括總則、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信託當事人(委託人)、信託的變更與終止、公益信託、附則。信託法屬於效力層級最高的法律,規定了信託制度的相關要素。於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時間較早,規定內容比較原則。交易結構設計、信託合作的擬定、信託項目的成立與管理、信託的結束,都均需以《信託法》為依據。

2.框架性信託規定——「三規」

信託作為一類特殊的金融機構,有特殊的經營資質。因此對於信託公司、信託業務中的集合信託(涉及到公眾財產利益)、信託公司的基本計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三規,以實現對信託公司經營的管理。

圖2「一法三規」總結圖

⑥ 目前中國關於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原來是人民銀行,後來是銀監會,下面是具體內容。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⑦ 信託委託理財適用什麼法律

無合同,民法
有合同,民法,合同法,經濟法

如果你是委託人,希望追回損失,一般常用的是合同違約或者合同欺詐罪

⑧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要求

由於我國對外開放的程度很大,涉外的民事和刑事糾紛也越來越多,在涉外的民事中有婚姻、財產和知識產權等等。那麼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要求?下面由華律網為大家就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一、什麼是涉外民事關系
涉外民事關系,是指:在民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權利義務據以發生的法律事實諸因素中至少有一個外國因素的民事關系。
涉外因素包括兩層含義,有三個判斷標准,分別是:
兩層含義:
(1)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
(2)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主權國家內部有獨立法律體系的法域。
三個標准:
(1)主體: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
(2)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產生的;
(3)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
在國際私法上所稱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從廣義上來講的,實際上是指民商事關系。它包括國際物權關系、國際破產關系、國際信託關系、發生在國際民商事領域的各種債權關系、國際知識產權關系、國際婚姻家庭關系、國際財產關系以及國際勞動關系等等。
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界定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是規范涉外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律,調整在國際民事交往中產生的包括涉外物權關系、涉外知識產權關系、涉外合同關系、涉外侵權關系、涉外婚姻家庭關系、涉外繼承關系等各類涉外民事關系,主要解決上述各類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是指通過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的法律適用規范(又稱為沖突規范、法律選擇規范,有的國際公約稱之為「國際私法規范」),來援引、確定某一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某一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或統一實體法,並將確定的法律應用於實際案件,從而規范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決其爭議。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是一國國際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國際私法最主要和最核心的一部分。當然,也有少數國家和學者認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就是國際私法。從世界各國國際私法立法實踐來看,國際私法主要規定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國際民事爭議的解決。其立法模式大致有三種:一是就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作專門的規定,如奧地利1978年《關於國際私法的聯邦法》、日本2006年《法律適用通則法》;二是將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問題規定在一個法律之中,如1982年《土耳其國際私法和國際訴訟程序法》;三是將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國際商事仲裁問題規定在一個法律之中,如瑞士1987年《關於國際私法的聯邦法》。
三、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要求
(一)國家主權獨立原則
國家主權獨立,主權平等,主權協調和合作,彼此應相互尊重,這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是國家之間發展平等互利的國際經濟、文化、民事關系的前提。
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應當直接適用。第六條規定,適用外國法律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是國際交往的基本原則,反映在主權國家之間,國家不分大小、強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經濟關系中相互有利。在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時, 要平等地、充分地協商, 反映出雙方的意志, 不允許任何一方有欺騙、訛詐之舉, 而且還要注意使經濟實力較弱的一方得到切實的利益。在法律適用上要在尊重國家主權的基礎上, 相互對等地給於方便在訴訟程序上要平等地相互地給予協助和配合。
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三)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人類社會雖已進入知識經濟的時代,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貧富的差距,每個國家的人口中富人和窮人的差距,僱主與被僱傭者的差距,以及生產者與消費者、男人與婦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利益的一切對立都還存在,因此,在國際私法處理上述種種跨國性的私法問題時,強調保護弱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應該被視為一個重要的問題。事實上,許多新近的國際私法的國內和國際立法,都力求在有關制度中貫徹這一原則。在當今世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資本和技術輸出國與輸入國、富人與窮人、僱主與勞動者、企業與消費者、男人與婦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差距與對立依然存在,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要求各國在國內和國際立法、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注意保護這些弱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適用法》規定了在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情形下,父母子女關系「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第25條);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第29條);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第30條)。此外,第42條的「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第43條的「勞動者工作地法律」、第45條和第46條的「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通常有利於保護較弱方當事人的權益,因為經常居所地法律往往是他們最熟悉、也最便於他們據以主張其權利的法律。
(四)維護和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發展的原則
《法律適用法》在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的基礎上,並借鑒國外的通行做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這一條規定中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還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性質的合同、不同的履行情形,通過司法解釋作出具體規定。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規定:「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該法明確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有利於知識產權的應用和保護。草案針對實踐中發生較多的知識產權確權、轉讓、侵權等三類糾紛,分別規定:「知識產權,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也可以適用權利來源地法律。」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本法對合同的有關規定。」 「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五)最密切聯系原則
《法律適用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該法沒有像奧地利國際私法法典那樣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上升為一般條款,也沒有像瑞士國際私法法典那樣採取例外條款的形式,而是將該原則作為一項補充性原則。在合同領域,該法以最密切聯系原則為僅次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法律適用准則,並採用了「特徵性給付說」。第41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協議選擇合同准據法的情形下,合同「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⑨ 信託關系和委託關系的區別是什麼

信託關系和委託關系的區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委託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信託關系就無從確立。委託代理關系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託代 理關系也可以成立;

2、財產的性質不同:信託關系中, 信託財產是獨立的, 與委託人、 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 委託人、受託人或者收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但委託代理關系中,即使委託代理的事項是讓代理人進行財產管理或者處分,該財產仍屬於委託人的自有財產, 委託人的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權利。

3、採取行動的名義不同:信託的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行動,代理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採取行動;

4、委託人的許可權不同: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託人按照信託文件實施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 文件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託人通常不得干預。委託代理關系中, 委託人可以隨時向代理人發出指示,甚至改變主意,代理人應當服從。

(9)信託關系法律適用擴展閱讀

信託關系的構成要素為:信託行為、信託目的、信託主體(信託當事人)、信託客體、信託報酬、信託結束。

1、信託行為是指以信託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或者說是合法地設定信託的行為。

2、信託目的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

3、信託主體(信託當事人)是指完成信託行為的行為主體,即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1)委託人:是為了一定的目的將其財產以信託的方式,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的人。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受託人:是接受信託財產,按約定的信託合同,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的人。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4、信託客體是指信託關系的標的物,即信託財產。

5、信託報酬是指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所取得的報酬,通常是按信託財產或信託收益的一定比率計算的。

6、信託結束是指信託行為的終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委託關系

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法律條文

第一條為了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三條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第五條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區域的法律。
第七條訴訟時效,適用相關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法律。
第八條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
第十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一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條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
第十三條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適用自然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條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
法人的主營業地與登記地不一致的,可以適用主營業地法律。法人的經常居所地,為其主營業地。
第十五條人格權的內容,適用權利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條代理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民事關系,適用代理關系發生地法律。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委託代理適用的法律。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信託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信託財產所在地法律或者信託關系發生地法律。
第十八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條依照本法適用國籍國法律,自然人具有兩個以上國籍的,適用有經常居所的國籍國法律;在所有國籍國均無經常居所的,適用與其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國法律。自然人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的,適用其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條依照本法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經常居所地不明的,適用其現在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一條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夫妻人身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條收養的條件和手續,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關系的解除,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條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
第三十條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 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條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
第三十三條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第三十四條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條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六條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運輸中動產物權發生變更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運輸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條有價證券,適用有價證券權利實現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有價證券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四十條權利質權,適用質權設立地法律。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條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條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第四十五條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條通過網路或者採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條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發生地法律。
第七章
知識產權
第四十八條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本法對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第五十二條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