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信貸資金是否可以置換信託貸款
銀行的信貸資金當然是不能夠置換成信託貸款,這是不符合相關的財務制度
⑵ 有些大公司,授信級別挺高,可以到銀行貸款。但是為什麼還要以信託的方式集合資金信託利率比銀行高不少啊
首先是銀行的因素,和最底下的大哥一樣,銀行的信貸規模、風險控制、國家政策問題。
其次是公司的考慮,多種融資渠道會降低融資成本,方便管理
最後是投資者的需求,某些信託項目特別受追捧,一旦發出,一個月內募集幾億一點問題都沒有,而且投資者信心也能幫助企業的後續發展
⑶ 國有企業用流動資金買信託理財符合制度規定么
國有企業用流動資金買信託理財的情況目前很常見
1、國有企業用流動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是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禁止的前提下
2、報方案給上屬集團公司
3、原則上需要國資委審批
補充:目前很多大型國企都有直屬的創投公司,連PE/VC都在投,信託作為風險較低的理財品種,目前都在搶著投。
⑷ 企業用資金進行信託投資,應計入什麼科目
信託投資一般應屬於「持有至到期」科目
⑸ 你好,我想問下,我公司是科技公司,用公司自有資金投資信託的話是否可行
可行的,公司自有資金做投資,當然是沒問題。和個人投資者一樣,簽署信託合同不過填的內容是機構頁面,個人投資者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需要注意的點就是選靠譜的信託公司和靠譜的信託產品,最好兼顧你公司的日常流動資金需求。
⑹ 企業借款給信託公司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章收入處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由此可見,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的。
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之所以為法律所禁止,除了違反國家有關金融貨幣專營的規定外,還因為:第一,信貸杠桿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許企業之間借貸,而人民銀行又無法對這種借貸進行管理監督,信貸杠桿的宏觀調控作用便會大為削弱。第二,資金市場的發展規模及資金這種特殊資源按市場規則的優化配置,與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有極大關系。資金市場的主體歷來都是銀行,並且歷來由國家通過制訂和執行金融法規政策調控。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使資金脫離銀行控制而形成「體外循環」,形成不受國家金融法規政策調控和不受人民銀行監督管理的地下資金市場。其發展結果必然使資金市場規模失控,並且使資金不能按市場規則優化配置,這對市場經濟的健康發育和有序運轉及國民經濟的健康均衡發展十分不利。第三,無論是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的企業還是從事其他服務業的企業,他們制定企業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他們的營業范圍時,不可能批准該企業可以從事借貸活動。因此,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也違反企業設立的宗旨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章收入處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由此可見,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的。
⑺ 銀行資金可以投信託嗎
你說的銀行資金只哪方面?是銀行自有資金還是通過銀行理財募集的資金?如果是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是可以投資信託的。
⑻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外幣或人民幣),是否可用於投資信託、理財產品需要何種審批或備案
可以咨詢下外匯管理局(人民銀行)。個人覺得應當不可以操作,否則很難監管,易擾亂金融秩序。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
限制類 第七條 金融業
⑼ 授信業務包括信託嗎
授信業務包括:
(1) 表內授信業務,具體就是各類貸款和貼現業務等等,
(2)表外授信業務,具體就是開立銀承和信用證,以及各類承諾保證業務等。
授信業務是指:
(1)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
(2)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