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人或者私企能開信託公司嗎
目前私人入股信託公司還無先例,私企入股信託公司則已有國之傑控股重組鞍山信託(現已該名為安信信託)。
以下內容引自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6月5日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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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條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投資」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託市場的狀況對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億元。
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於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設立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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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個人能做個人信託的受託人嗎
這最多算個委託代理,算不得信託
C. 非公募慈善賽基金會可以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申請嗎
可以的。慈善基金會都可以委託信託機構設立慈善信託。從去年9月1號,中國慈善法出台實施以後。各家信託公司都在謀求和基金會合作。
D. 設立慈善組織,專項基金還是慈善信託,這真是一
慈善信託是需要信託公司介入的
E. 什麼是」慈善信託「
公益信託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個社會或社會公眾的一個顯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設立的信託。(公益信託是英美的慈善信託(charitable trust)翻譯過來的。但嚴格來說,英美的慈善信託與公共信託(public trust)還是有區別的,有些公共信託不能構成慈善信託。而且,慈善信託較好地表現了現代公益信託的起源。)
F. 國內現在是否可以設立私人信託基金或者NGO
1、金融類的基金私人是不允許的;
2、NGO是可以設立,但不叫私人,叫民辦,所有權是社會的,所以叫民辦社會團體;
3、是要掛靠,要按照您的類型掛靠的相關職能的政府部門;
我國的NGO共分三類:
1、社團協會:協會、學會、促進會等
2、基金會:各大基金會(不包括紅十字會和XX基金等)
3、民辦非單位:學校、研究所、醫院、服務中心等(不包括公立的)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可以是基金會的捐贈人,也可以是其他熱心於公益事業的公民或組織。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可以擔任非公募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NGO是英文單詞「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縮寫,直譯為「非政府組織」。一般來說,NGO應具有以下六個基本特徵:
正規性(有根據國家法律注冊的合法身份);
獨立性(既不是政府機構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員主導的董事會領導);
非營利性(不是為其擁有者積累利潤);
自治性(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內部管理程序);
志願性(無論是實際開展活動中還是在管理組織的事務中均有顯著程度的志願參);
公益性(服務於某些公共目的和為公眾奉獻)。
一、非公募基金會的設立登記
(一)設立非公募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 全省性的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 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 有固定的住所;
5.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基金會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編號:01);
2.《基金會設立申請書》(編號:02),申請書需寫明擬申請成立的基金會的背景、類型、名稱、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設立理由、原始基金數額及基金來源渠道等,並由發起人簽名或發起單位蓋章;
3.《基金會章程核准申請表》(編號:03);
4. 章程草案(附理事會會議紀要);
5. 住所使用權證明(三種形式之一:房產單位出具證明,或買賣合同復印件,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6. 資金來源單位或個人的捐資證明(如果捐資人與發起人不一致,需由出資人與發起人另行簽訂捐贈協議,寫明出資金額及用途);
7.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寫明同意作為該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並承擔相應職責,加蓋單位公章);
8. 驗資報告。
(三)非公募基金會設立登記程序:
1. 申請人按《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擬定設立基金會名稱,填寫《基金會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編號:01)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2. 申請人按基金會業務活動范圍尋找並確定省級政府部門或省政府授權的組織作本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3. 申請人參照《廣東省非公募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起草章程。依法召開理事會(理事為5至25人)通過章程草案,產生執行機構、監事會、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形成會議紀要;
4. 申請人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填寫《基金會設立申請書》(編號:02)、《基金會章程核准申請表》(編號:03);
5. 將所填表格報業務主管單位審定,業務主管單位作出是否同意設立的批復,並在相關表格上批註審批意見、加蓋公章;
6. 憑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廣東省基金會開設銀行驗資專用帳戶證明書》到銀行辦理資金注入手續,由合法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7. 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
8. 憑《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依法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和辦理稅務登記,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G. 公益信託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六章 公益信託
第五十九條 公益信託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第六十條 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
(一)救濟貧困;
(二)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六十一條 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託。
第六十二條 公益信託的設立和確定其受託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託的名義進行活動。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對於公益信託活動應當給予支持。
第六十三條 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條 公益信託應當設置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由信託文件規定。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
第六十五條信託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第六十六條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
第六十七條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應當檢查受託人處理公益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受託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
第六十八條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無能力履行其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
第六十九條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設立信託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託目的,變更信託文件中的有關條款。
第七十條 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第七十一條 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作出的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第七十二條 公益信託終止,沒有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受託人應當將信託財產用於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組織或者其他公益信託。
第七十三條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的,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信託協會將促進公益信託配套法規早日出台。
對於「公益信託配套法規何時能夠出台」這一廣受關注的問題,中國信託協會研發部孫倩表示,有了《信託法》中原則性的指引,使得制定操作性較強的公益信託的法規規章成為可能。信託理念的普及需要一定時間,所以國內公益信託的開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發展公益信託的社會條件和經濟條件都比較成熟後,公益信託法律的出台就便日可待。
H. 公益法人能否成為公益信託的委託人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為目的事業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事業單位法人,多屬於公益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中的消費者協會、慈善基金會等也屬於公益法人。
但是這是學術上的提法,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公益法人這一分類。但是像慈善基金會這種實質上是公益法人的機構 本身也有很多屬於公益信託的范疇。
對於在紅十字會下設立的「李連傑壹基金」實際上就是公益法人設立公益信託。
此外,信託法也未對公益信託的委託人進行限制,而是說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託,所以我認為能夠成為公益信託的委託人。
I. 如何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
1、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申請
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設立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以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慈善信託。委託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的申請;委託人人數眾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宜由受託人提出申請。
2、信託資產轉移
慈善信託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成立。
3、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
基於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每年編制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予以公告;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將信託資產或(和)收益交給受益人。
4、信託監管
信託監管包括對信託財產運用的監管和對受託人的監管,對信託財產的監管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有義務檢查受託人處理慈善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監管包括: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和受託人違反信託業務或者無力履行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兩點。
5、信託終止
信託期滿,慈善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及時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慈善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作出清算報告。
(9)個人能成立慈善信託嗎擴展閱讀
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與委託人或受託人具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受益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監察人。
監察人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監察人發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託人報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設立慈善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