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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公司怎樣約束管理人離職

發布時間: 2021-06-08 23:48:48

A. 信託公司由哪個部門監管如何監管

銀監會。具體有銀監會非銀司負責,當地銀監局落實。

監管: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

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B. 怎樣在合同中約束員工離職

1、要想離職員工在離職後不得從事同行業或在競爭對手處工作,最好的辦法是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掌握本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其中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用人單位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C. 高手幫忙: 我們是一家信託公司,感覺最近人員流失挺嚴重的,尤其是一些優秀的核心員工,

就個人與信託公司接觸的情況來看,解決流失問題,必須明白流失原因,個人有以下觀點:
第一,收入。一方面收入多少是核心問題,員工流失的原因多半如此,在貴公司加入收入為年薪60,到另外一家信託公司為80,作為員工當然選擇80,所以有必要考慮公司的員工收入是否公允。
第二,收入差距大。信託公司業務部門一些團隊負責人的收入和普通人員的差距,你懂的。
第三,公司背景實力。在同等收入的情況下,背景好的企業吸引的員工自然是更優秀一些。
第四,領導與員工的關系,盡管信託公司基本都是國企,但如果企業的國企作風過強,是很難留得住好員工的。
針對上述問題,個人建議如下:
第一,重新衡量薪酬體制,薪酬是否低於行業平均水平?基本工資和獎金能否快速發下?能否達到承諾的工資要求?收入分配是否合理?如果薪資過低,必須改變薪資,這是核心,如果想依靠高薪吸引人才,但人才來到以後覺得收入不行,這個基本都要離職的。
第二,重新公司內部治理和管理體系是否合理完善,若風控過嚴,斃掉的項目過多,會打擊業務部門的積極性。管理體系雖講究等級分明,但不要過於讓員工感到過於壓抑或者受到領導的嚴厲管制。
第三,信託公司大量人員流動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放寬心,只要是有走的優秀員工也能有來的優秀員工就行。
第四,發展企業文化,多半情況下,信託公司在急忙走通道的時候,忘記了發展企業文化,良好的企業文化能夠讓員工覺得自己和公司是一條戰線上的,能夠感受到濃厚的集體氛圍。
PS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信託實習生,我可以推薦一下法大的師弟。
望採納,祝您工作順利、順心!

D. 信託公司監管具體由誰來監管

原來是人民銀行。見下面。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E. 我有固定資產想要託付給信託公司,如果您是信託公司業務員請問怎麼管理使我收益

看資產額度。您的資產如果夠一定數額成立單一信託的話,就要成立單一信託,根據您的委託意願來進行投資,房地產、工礦企業、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實現固定或者浮動收益。集合信託的話就是受益人不單一,然後投資方向和上面大同小異,但是規模更大,投資更穩健
其中涉及到固定資產抵押質押,或者利用固定資產來進行項目本身,所以比較復雜,還是的根據您的具體情況來進行交流

F. 從省行銀行授信審批崗位跳槽到信託公司做信託經理,你認為如何

根據北方信託的公告,將公開選拔職業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和三名副總經理。不久前的7月,公司剛剛完成董事長變更,韓立新被任命為北方信託董事長。此前,在北方信託2020年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臨時會議上,王言彬被任命為北方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總經理.記者注意到,信託業最近迎來了「高管變更浪潮」。如9月8日,北京銀監局發布公告,批准徐冰中國金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總經理任職資格,同日,中原信託官網宣布,原中原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風險總監趙衛華被任命為中原信託董事長,北方信託公開招聘總經理和其他職位

同日,中原信託官網宣布,原中原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風險總監趙衛華被任命為中原信託董事長..據資料顯示,趙衛華,1977年出生,畢業於陝西財經大學,獲中山大學碩士學位。曾任中國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房地產金融業務部經理,中信銀行鄭州分行風險管理部、授信審批部總經理,中原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風險總監。

G. 公司如何約束擅自離職的行為

作為公司人事部管理人員,那麼要了解《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而且要組織員工學習公司的管理制度,強調自離的後果。

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因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H. 如何約束離職員工 在離職後從事同行業或在競爭對手那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作出如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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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I. 信託公司的「凈資本管理約束」具體是什麼意思,能不能舉個例子

信託公司做項目 是要計提風險准備金 比如做個10億的地產項目 這個地產項目按細分分類的風險系數是0.3% 那麼做了這個項目信託公司就要計提300萬的風險凈資本 要求任何時點信託公司的凈資本都不能低於風險凈資本 假設這家公司凈資本是25億元 那麼所有項目的風險凈資本加起來就不能超過25億 這是為了防範信託公司利用有限資本過度做大投資杠桿 相當於按信託公司資本實力限制了信託公司的業務規模

J. 如果離職管理階層員工回原公司挖人,除了競業禁止可以約束外,可以追究其什麼法律責任嗎

看你們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合同約定,公司的管理規定。
這樣的問題一般是從不正當競爭、保密條款或者協議、競業禁止角度來處理,但是要維護自己公司權益,還需滿足法律關於不正當競爭、保密條款或者協議、競業禁止的相關規定。
建議貴公司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杜絕此類事情在此發生。做好事前防範,而不是事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