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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與合同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6-08 23:30:56

信託關系和委託關系的區別是什麼

信託關系和委託關系的區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委託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信託關系就無從確立。委託代理關系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託代 理關系也可以成立;

2、財產的性質不同:信託關系中, 信託財產是獨立的, 與委託人、 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 委託人、受託人或者收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但委託代理關系中,即使委託代理的事項是讓代理人進行財產管理或者處分,該財產仍屬於委託人的自有財產, 委託人的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權利。

3、採取行動的名義不同:信託的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行動,代理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採取行動;

4、委託人的許可權不同: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託人按照信託文件實施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 文件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託人通常不得干預。委託代理關系中, 委託人可以隨時向代理人發出指示,甚至改變主意,代理人應當服從。

(1)信託與合同區別擴展閱讀

信託關系的構成要素為:信託行為、信託目的、信託主體(信託當事人)、信託客體、信託報酬、信託結束。

1、信託行為是指以信託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或者說是合法地設定信託的行為。

2、信託目的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

3、信託主體(信託當事人)是指完成信託行為的行為主體,即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1)委託人:是為了一定的目的將其財產以信託的方式,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的人。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受託人:是接受信託財產,按約定的信託合同,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的人。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4、信託客體是指信託關系的標的物,即信託財產。

5、信託報酬是指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所取得的報酬,通常是按信託財產或信託收益的一定比率計算的。

6、信託結束是指信託行為的終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委託關系

❷ 怎樣讀懂信託合同和資管合同

其實個人建議研究信託或者資管合同意義不是很大,因為這些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也就是說信託公司發行的所有項目都是採用的這種合同,不同就是投資的標的不同,
因此選擇信託還是應該把注意力放在項目本身,看項目本身融資方的資質情況,還款來源,有無抵押擔保,擔保情況等等,這些才應該是投資者最應該考察的內容

❸ 信託合同與委託合同有什麼區別

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信託合同是信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用委託人的費用,為委託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相應酬金的協議,又稱「行紀合同」。信託合信託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1.信託合同的選用范圍僅為貿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適用范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託的事項。2.信託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3.信託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4.信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❹ 信託與代理(合同)的關系

兩者相同之處:
1)兩者產生的基礎相同,都屬於信任關系;
2)產生的根據相同,都須經過委託;
3)是否有償相同,都可以是有償,亦可無償。

兩者不同之處:
1)設立的法律事實不同:信託可因契約、遺囑或其他法律事實而設立;代理一般因契約而設立。
2)所有權和利益分離不同:信託財產所有權與利益分離;代理的財產則不發生所有權與利益的分離。
3)名義使用不同:信託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財產;代理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
4)許可權范圍不同:信託除信託文件和法律的限制外,受託人享有處理信託事務必需的一切許可權;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本人的特別授權范圍內活動。
5)權利歸屬和責任承擔不同:信託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歸屬受託人,由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承擔責任;代理中的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活動的權利義務均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6)終止事由不同:信託一經成立,除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明確保留撤銷權外,委託人或受益人不得廢止或撤銷信託,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不影響信託的存續;代理的成立和存續有賴於當事人的意思和繼續生存。

❺ 信託合同和資管合同的區別

目前的金融機構里,信託是有貸款資格的,產品成立後資金從募集賬戶劃撥到託管賬戶就可以直接放款給融資方。而資管一般是通過委貸銀行放款給融資方,因此需要等二次備案手續完成後,資管公司拿到證監會審批表格,才能向委貸銀行發送指令,由銀行執行指令後才能劃款到融資方的賬戶,融資方才能運用資管計劃財產。

❻ 信託關系的信託關系與委託合同的區別

《合同法》396條規定:凡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即為委託合同。合同形式不過是設立信託的一種方式,但信託並不等同於合同,更不能等同於委任合同。
雙方有本質的區別:
一方面,信託根植於英美法上衡平法和普通法兩分的傳統,信託的設立必然涉及到財產的轉移,而委託合同並不產生財產的轉移效果。通常認為,信託是一種起源於英國中世紀財產法體系的財產轉移和管理方式,是一種財產轉移及管理手段,或者說是一種轉移財產並加以管理的設計。在一個典型的信託關系裡,通常有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三者。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並要求受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的管理和使用該信託財產。委託人一般在信託設立後即退出信託關系,整個信託關系僅剩下受益人與受託人。而委託合同並不如此。
另一方面,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委託合同,究其實質更應該是代理合同。

❼ 【急】信託合同、行紀合同、經紀合同的區別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信託合同是信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用委託人的費用,為委託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相應酬金的協議,又稱「行紀合同」。信託合同主要適用於法人之間,其特徵是: 1.信託合同的信託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成立的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2.信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託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而不是委託人承擔。 3.信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物資辦理信託事務。 4.信託產權仍歸委託人所有,信託人只享有暫時的佔有權,因而在約定的時間應轉交給委託人。 5.信託合同是有償的,委託人按合同約定給受託人償付酬金,並承擔風險。
信託合信託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 1.信託合同的選用范圍僅為貿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適用范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託的事項。 2.信託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 3.信託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信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❽ 信託與資管的區別,資管和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資管和信託的區別

1、監管部門不同

①資管產品的監管部門一般是證監會

②信託產品的監管部門是銀監會

2、適用的法律不同

①資管產品以《證券法》為主

②信託產品《信託法》為主

3、發行主體不同

①資管產品發行主體為資產管理公司,一般為證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的子公司

②信託產品的發行主體為信託公司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 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