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信託交易 » 信託收據與擔保提貨的差異點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收據與擔保提貨的差異點

發布時間: 2021-06-08 11:16:40

❶ 信用證項下信託收據貸款與信用證進口押匯的區別

信用證項下信託收據貸款與信用證進口押匯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出口業務,是出口商憑的是信用證項下信託收據向議付行貸款,用於支付采購生產原料或采購貨物;而後者是進口業務,即進口商以進口的貨物作為抵押,向開證行申請貸款,用於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應付貨款。

❷ 求憑信託收據借單和承兌交單.的區別

承兌交單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兌遠期匯票後,即把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
區別在於:進口商承兌匯票後就可以得到單據提貨,而無須等到匯票到期日。

❸ 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貸和承兌交單的區別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稱D/A)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兌遠期匯票後,即把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匯票到期時,由付款人付清款項。承兌交單與付款交單的區別在於:進口商承兌匯票後就可以得到單據提貨,而無須等到匯票到期日。遠期匯票的期限一般都按出口商給予進口商的期限辦理,通常為見票後若干天等。

❹ 解釋信託收據,並說明如何運用

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就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
來表示願意以代收行的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
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託人負全部責任。因此採用這種做法時,必
要時還要進口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抵押品後,代收銀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託收據借給進口人,即所謂遠期付
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方式,也就是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可以憑信託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後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進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
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這種做法的性質與承兌交單相差無幾,因此,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

❺ 信託收據的介紹

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 就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來表示願意以代收行的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銀行。

❻ 信託收據的簡介

1.企業資信狀況良好。
2.單據須屬於我行開出的信用證項下才可以辦理信託收據;
3.信託收據須指明客戶作為銀行的受託人代銀行保管有關貨物,同時保證:3.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3.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並在加工後重新存倉;
3.4安排出售貨物。
同時保證:
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並在加工後重新存倉。
4、安排出售貨物,並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用銷售收入歸還全部銀行墊款。 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託人負全部責任。因此採用這種做法時,必要時還要進口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抵押品後,代收銀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託收據借給進口人,即所謂遠期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方式,也就是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可以憑信託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後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進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這種做法的性質與承兌交單相差無幾,因此,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

❼ 進口押匯和信託收據貸款是不是同一種業務如果不是,區別在哪

就結果而言是一樣的,都屬於貸款性質。但依據不同,前者是指進口商將進口的貨物或者其他抵押物押給銀行,從而獲得銀行代為對外支付貨款。而後者是憑信託收據這種擔保獲得銀行的貸款。
僅供參考。

❽ 信託收據貸款在即期和遠期信用證項下應用的疑問

即使是在信用證項下的應用,我覺得也要把信託收據貸款和信用證分開來看,信託收據貸款的期限要由雙方根據預計貨物銷售回籠資金的期限協議而定,而和信用證本身的付款期限沒有關系。
信用證在開立時需要進口商提供一定的擔保條件,如保證金、授信額度等。

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問題,信用證需要到期付款時,如果進口商認為尚未完成貨物銷售,依然可以和銀行協議做信託收據貸款。事先的承兌是信用證必須的操作環節,銀行不對外承兌不能處置單據(和即期付款一樣),也就無從談起之後和進口商的信託關系了。

信用證項下銀行的風險問題,一向都是通過開證時的擔保條件來控制的。
質押問題,和信託收據這個概念確實是矛盾的,不佔有何談質押呢?查了下,大概這種概念來自英國人的判例。考慮到信託都是舶來品,也許是不同法律體系的爭議問題。

❾ 提貨擔保的內容簡介

提貨擔保是指進口商開出信用證後,但有時因航程過短,貨比單據先到,為了能及時提貨用於生產銷售並免付高額滯倉費,客戶可要求銀行為其開出提貨擔保書,交承運人先行提貨,待正本提單收到後向承運人換回提貨擔保書的一種擔保業務。客戶只需保證日後及時補交正本提單,並負責繳付船公司的各項應收費用及賠償由此而可能遭受的損失,即可由銀行單獨或與客戶共同向船公司出具書面擔保,請其憑以先行放貨。
提貨擔保佔用授信額度一般僅限於信用證項下使用。進口商辦理提貨擔保,必須向銀行提交提貨擔保申請書、船公司到貨通知、致船公司的預先提貨保證書、以及提單和發票等的復印件。銀行對上述文件進行審核,以確保所指貨物確屬該信用證項下的貨物。申請人還應在提貨擔保申請書上保證承擔船公司所收一切費用和賠償可能由此遭受的一切損失。在與日本、韓國和東南亞等近洋地區的進口貿易中,由銀行出具提貨擔保的情況比較普遍。隨著航運業的不斷發展,這些地區的運輸時間越來越短,航程一般在2 -7天,經常發生貨物先於單據到達進口地的情況。
提貨擔保其實是開證行出具的一種保函,開證行作為擔保人承擔保函項下保證人所面臨的一切風險。因此,銀行出具提貨擔保後,要求申請人對於事後收到的信用證項下的單據,無論有無不符點,均不得拒付。同時,銀行要求信用證規定受益人提交全套海運提單,對於部分正本提單直接寄進口商或銀行不能控制貨權的信用證不予辦理提貨擔保。有的銀行還要求進口商出具信託收據,具體說明在贖單之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並負責賠償銀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損失。
提貨擔保限於開立的信用證項下的商品進口。 客戶須提供提貨擔保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如發票、提單副本等。審核通過後,銀行將提貨擔保保函交客戶提貨。客戶拿到正本提單後,以提單正本換回銀行提貨擔保保函返還銀行。

❿ 憑信託收據借單(D/P, T/R)和承兌交單(D/A)。的區別

托收是根據是否隨附貨運單據,分為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多為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有兩種交單方式: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a.付款交單(D/P)。出口方在委託銀行收款時,指示銀行只有在付款人(進口方)付清貨款時,才能向其交出貨運單據,即交單以付款為條件,稱為付款交單。

按付款時間的不同,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即期付款交單(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即期匯票(或不開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和單據)後立即付款。銀行在其付清貨款後交出貨運單據。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方審單無誤後在匯票上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然後從銀行處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和即期付款交單的交單條件是相同的:買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所以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基本上沒有變化。

遠期付款交單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資金融通,融通時間的長短取決於匯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兩種規定期限的方式:一種是付款日期和到貨日期基本一致。買方在付款後,即可提貨。另一種是付款日期比到貨日期要推遲許多。買方必須請求代收行同意其憑信託收據(T/R)借取貨運單據,以便先行提貨。

所謂信託收據,是進口方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擔保文件,表示願意以銀行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代收行若同意進口方借單,萬一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承擔償還貨款的責任。但有時出口方主動授權代收行憑信託收據將單據借給進口方。這種做法將由出口方自行承擔匯票到期拒付的風險,與代收行無關,稱之為」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 T/R)」。從本質上看,這已不是「付款交單」的做法了。

b.承兌交單(D/A)。承兌交單指出口方發運貨物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託銀行辦理托收,並明確指示銀行,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後即可領取全套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日再付清貨款。 承兌交單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一樣,都是在買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一旦買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銀貨兩空。因而,出口商對採用此種方式持嚴格控制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