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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家族信託的保密功能

發布時間: 2021-06-08 07:51:30

❶ 家族信託的功能知多少

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❷ 家族信託信息保密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信託保密應該遵守嚴格專戶專用。不得超越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

❸ 家族信託有哪些特點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靈活的財富傳承方式
企業家可以自主決定或變更信託受益人,設定信託期限和執行條件,選擇可信賴的受託人和信託保護人;信託資產可以是現金、金融資產和公司股權。目前不動產信託在中國有賴於立法上的突破。
可防範債務風險
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和信託機構,不受債權人的追索,不受司法查封凍結,當委託人或信託機構經營不善時,信託財產不被列入破產財產。這是家族信託的最大特點,可以實現財產的安全隔離。
可約束後代行為
對於不成器的子女,應根據情況拿出一定量的家族資產,設立信託基金。一方面通過科學的職業經理人機制使家族企業得以持續經營,一方面使原本錦衣玉食的子孫後代不至於窮困潦倒、衣食無著。
有利於信息保密
除非因涉及違法犯罪行為而遭司法機關持令調查,否則信託機構不得披露家族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信息。這對合理隱藏財富、處理敏感的家庭關系,甚至是將財產隱名傳承給特定的家族成員,提供了便利。
可優化公司治理,減少家庭糾紛
好的家族企業必須實現家族與公司的雙重治理,而家族信託可在其中起到舉足輕重的協調作用。比如對於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可能導致不良後果的家族成員,可以設立信託代持其股權,同時限制其表決權。
有利於稅務籌劃
合理的信託架構,能夠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尤其遺產稅在中國開征在即,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其綜合稅率大約在30-50%之間。當委託人駕鶴西去後,信託財產因其獨立於委託人,不會作為遺產處理。
家族信託不管是在避稅還是在傳承等方面,都具有不可取代的優勢,這也就是富豪們更傾向於通過家族信託延續家族的重要原因。不過家族信託在我國發展的時間還不長,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以便更好地滿足客戶們的各類需求。

❹ 家族信託 功能 陳凱為什麼有財富保密功能

信託機構必須對委託人的信託計劃嚴格保密,收益份額及資產配置不用向公眾公開。秘密性還可以使委託人特別關照的人成為信託受益人而又不被他人包括委託人的親屬知曉。也就是說,如果委託人在協議中要求,信託的收益人之間都有可能彼此不知情。

❺ 家族信託在財富傳承方面有什麼作用怎麼辦理

1、防止後代揮霍無度,雖然叫「家族」信託,但這只是一個稱呼,信託資產已經不是家族資產,資產管理不受家族內部控制,而是嚴格限制在信託合約里,可以有效防止被後代肆意揮霍;

2、降低財產糾紛,原理同上;
3、保密性強,除了司法機構,他人基本無從得知信託內部信息;
4、財產增值

至於辦理,可以咨詢有資質的信託公司,或者商業銀行的私人銀行部門

❻ 家族信託基金是什麼,有什麼缺點和優點

所謂的家族信託基金,就是把家族企業的資產設立信託基金進行專業的管理和運用,避免財產被分割或侵奪,協助家族財富長期傳承和延續。

1、優點:財產獨立存在,不受財產所有人債務影響;收益可根據自身意願進行收取和分配。
2、缺點:該資產一旦被委託打理,則其所有權不再歸屬於本人;家族信託基金作為一種新的投資方式,其監管方面仍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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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什麼是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的法律問題

「家族信託」在中國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託」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它是一種以家族內部人為受益人的信託;第二,它是有一定規模的信託,一般適用在家族企業上。
我國在信託發展的現階段當然沒有《家族信託法》,規范家族信託關系的主要還是《信託法》。《信託法》15條關於「委託人死亡後,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的規定,對家族信託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託承擔財富傳承功能的基礎。有了《信託法》特別是其15條,理論上在中國可以設定家族信託,信託合同中可以約定家人照料和保護信託的條款(如果受託人同意,並有可能執行的話)。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實質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家族信託的時限很長(會超出自然人終生范圍),受託人如果是自然人執行信託事務可能有困難,並且自然人的財產管理能力也比較有限,所以,家族信託最有可能的受託人是信託公司。所以,有關信託公司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也是重要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7條第2款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第2條第2款又規定,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因為沒有自然人或非信託公司從事受託行為的司法解釋,民事信託的范圍受到了「以信託為業」這個模糊邊界的擠壓。再加之家族信託本身的原因,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在很長時間內都將主要是信託公司。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動產信託。因為《信託法》10條規定,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加之,相關配套登記制度沒有健全,所以在我國目前不動產信託的登記是很困難的。類似的,其他需要登記的財產信託也會遇到這個問題。
家族信託受到限制還來自於稅制安排。
雖然,《信託法》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但是,關於信託財產的歸屬,史尚寬先生說,受託人受財產權之移轉處分,該財產權歸屬於受託人。因為受託人之管理處分財產,非管理處分他人之財產,乃自己管理處分屬於自己之財產。但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非為自己利益而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乃系依一定目的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處分該財產。[18]還說,不動產所有權之信託,委託人不能不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於委託人。[19]雖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託給」這種讓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對日本和韓國信託法中「信託財產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觀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國稅法不對信託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權轉移的信託可能會帶來很多稅務上的問題o比如,房產的轉移要繳納印花稅、契稅,還可能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並且,這種繳納是雙向的,即信託設立時,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要繳納一次,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按約定向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轉移時還要繳納一次。在信託受益繳稅的問題上,公司作為受益人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認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若企業認購的信託產品屬於金融商品的范圍,對外轉讓信託產品時,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而對於個人來說,國稅函[2005]424號指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精神,個人取得信託產品收益,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雖然,當前並沒有信託公司執行代收代繳的義務,但並不否認以後有按受益繳納的可能性。而信託受益在信託計劃的執行中,都已經依法納稅。這就又涉及雙重征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