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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賬戶被信託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6-08 07:44:52

A. 信託公司歸誰監管,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各有什麼不同

銀監會。
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適用於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定。而對銀行業的日常監管屬於銀監會的職責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B. 信託公司由誰來監管

你好,信託公司由一個部門,也就是銀監會監管。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我國信託機構監管部門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經營營業性信託業務需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監管的條例:

1、信託公司發行的所有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進行報備;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C. 信託資金監管賬戶和信託賬戶一樣嗎有何區別

因為名稱不統一以及各銀行各信託公司對賬戶的稱呼不一樣,按字面意思:
信託資金監管賬戶只是銀行的一個監管賬戶,且只是信託計劃中支付給借款人,且經過信託公司或者銀行審批後才能使用的資金;
信託賬戶又叫信託保管戶,這是存放信託財產的賬戶。

D. 銀監會對個人賬戶怎樣監管

准確的說銀監會是國務院的一個事務部門,地方上是它的派出機構,銀行內部對應的是監察、審計跟風險管理部門,主要任務就是管銀行、管業務、管高管,幫助銀行管風險。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一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記錄單位按規定劃轉的養老保險費和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作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時計發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的依據。

(4)賬戶被信託監管擴展閱讀

國家應當為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提供保證。積累制下的個人賬戶,其利率主要由實際運營結果決定,但國家應當根據通貨膨脹率、工資增長率等指標保證一定的增值水平。

《社會保險法》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第十四條規定,定期存款利率」,但是由於經常存在定期存款利率顯著低於通貨膨脹率的情形,需要將通脹因素考慮在內,以保障老年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E. 直接受銀監會監管的信託公司都有哪幾家謝謝

信託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受銀監會非銀司監管。至於如何監管信託產品、會按照不同類型的產品採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和力度。而且:中國的銀監會採取的是地方銀監局監管當地的信託公司,因此政策也會因區域而有差異如果你對信託投資有興趣的話,不妨去一些第三方的投資平台看看,比如多盈金融網,咨詢一下.比對一下不同產品之間的收益率,選擇適合的進行投資,
另外呢,中信,中糧,中誠,外貿,金谷,華鑫,英大,建信這八家直接受銀監會監管。全國一共67家信託公司受銀監會監管,具體職能是由信託公司注冊地銀監局執行,67家信託公司的名稱可以到銀監會網站查到,包括他們的金融許可證。

F. 信託 監管部門 是什麼

信託的監管部門最早為人民銀行,現行的監管部門為銀監會,具體有銀監會非銀司負責,當地銀監局落實。
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G. 信託產品的監管問題

(一)監管理念與監管能力不對稱
從各類監管機構制定的一系列監管辦法來看,監管層幾乎都是想把資本監管、監管者檢查和市場約束三大支柱有機統一起來,但沒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術。這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沒有把監管收費與上述資本監管、監管者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有機結合起來。例如,銀監會對信託投資公司和銀行收取監管費都是以資本金規模和資產規模的標准分級進行的。這就與風險經濟資本、股東價值最大化、風險調整後利潤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統一為基礎的業績考核相距甚遠,不能把外部監管和約束與內部自覺有機結合起來,背離了平衡金融產品交易的風險與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類監管機構雖然都建立了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手段和方法,但對風險金融資產負債的計量不僅限於自身的監管領域,而且沒有金融工具會計准則,缺少一個完整統一的金融工具會計處理體系。這就使得許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風險沒有會計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團暴露的風險案例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業銀行有一筆20年的國債投資,根據銀監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其風險權重為0。這筆看似安全的投資卻被其控制的託管證券公司當作自營資產多次挪用回購,用於信託資金兌付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等。但在證監會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體系中,其未逾期時,折扣比例也為0。其風險多次被放大,而監管部門直到德隆系統風險爆發後才知道。
三是對創新與違規難以識別。監管人員對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環節和規則缺乏了解,加上有關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對其風險因素難以評估,確實也難以准確識別和評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問責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說,如對信託財產權200份的限制,對信託產品的報批制。
(二)分業監管與協調監管的矛盾
這首先表現在各自監管的依據不一樣,導致監管套利和飛地。如在MBO收購中,一些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直接出面收購上市公司股權,而這些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或者國債回購資金。依據《貸款通則》是不能投資股權的。而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難以審查資金的合法來源,只能以委託人的聲明表示資金來源合法。再有,按照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該披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要為委託人保密,拒絕披露。
其次,對同樣是理財產品,監管標准不一樣,造成不公平競爭。如對信託投資公司以委託代理方式進行的理財產品要求規范為信託產品,而對保險公司的投資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券商的理財產品卻默許以委託代理方式進行,或者都以信託方式進行,但限制性條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規缺失,監管失察。我國本來就沒有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法規安排,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部門對事實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管制度安排,對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當交易風險難以察覺。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託投資公司,利用多種手段,吸收了200億元資金投資於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沒有找到符合信託產品規律和法律特徵的監管方法
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對應不同的監管部門,不同的監管機構對不同專業的核心業務有不同的監管要求、風險甄別方式和風險管理手段。例如對銀行是以資本充足率、對保險是以償付能力、對證券是以凈資本、對基金公司是以凈值為最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風險甄別方式,並且以此進行分類監管。由於信託投資公司不能經營負債業務,信託產品不同於債權和股權類金融產品,其獨特的法律特徵決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種監管方式作為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
銀監會在2005年的《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資本充足率、信託報酬收益率、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加權平均實際收益率作為信託投資公司和信託產品的基本監管方法。
但對上述監管指標的內涵和外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這些監管指標還不足以揭示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風險。例如資本充足率,因為信託產品不是負債產品,也不是標准化產品,信託投資公司又不能經營負債業務,況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託產品出現的風險應該由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金或者收入賠償,也就沒有把信託資產按風險權重計人總風險加權資產,因此無法判斷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以多少為宜。信託報酬收益率頂多說明信託投資公司的收入來源是以信託業務還是以自營業務為主業。
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與加權實際收益率的比較也不能說明信託業務的風險狀況,因為預計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況且許多信託產品不是以某一金融產品作為標的,例如受益權信託、表決權信託之類的權利信託、保管箱業務。
(四)不能有效權衡監管目標函數:金融穩定與金融風險
央行與銀監會的監管目標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監管目標一致在於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不過央行主要是從更宏觀的角度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銀監會主要是從操作上防範和化解所監管行業的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但是,央行與銀監會和其他監管機構對於防範和化解風險方面有許多交叉的地方,由於掌握的信息不一樣、判斷的標准不一樣、部門利益不一致等原因,這很容易導致有效監管的沖突和形成空白地帶,出現監管套利現象。例如,要判斷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機構穩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斷該金融工具風險的根源和傳導機制以及風隆 程度,就需要協調各類監管部門。而協調的基礎是認識一致和利益沖突的權衡一致以及權威。

H. 信託公司由哪個部門監管如何監管

銀監會。具體有銀監會非銀司負責,當地銀監局落實。

監管: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

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I. 信託公司監管具體由誰來監管

原來是人民銀行。見下面。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