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對網貸的最新政策有什麼規定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法律、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令是政權機關所頒布的命令、指示、決定等的總稱。
法令是屬於法規的范疇一部分
2. P2P網貸有哪些模式
1、 純線上模式
純線上模式最大特點是借款人和投資人均從網路、電話等非地面渠道獲取,多為信用借款,借款額較小,對借款人的信用評估、審核也多通過網路進行。這種模式比較接近於原生態的P2P借貸模式,注重數據審貸技術,注重用戶市場的細分,側重小額、密集的借貸需求。
平台強調投資者的風險自負意識,通過風險保證金對投資者進行一定限度的保障。當前,純線上模式的業務擴張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業務運營難度高。國內採用純線上模式的平台較少。
2、 債權轉讓模式
這一模式的最大特點是借款人和投資人之間存在著一個中介就是專業放款人。為了提高放貸速度,專業放款人先以自有資金放貸,然後把債權轉讓給投資者,使用回籠的資金重新進行放貸。債權轉讓模式多見於線下P2P借貸平台,因此也成為純線下模式的代名詞。
線下P2P平台經常由於體量大、信息不夠透明而招致非議,其以理財產品作為包裝、打包銷售債權的行為也常被認為有構建資金池之嫌。但是事實上,不同純線下平台採用的理財模式並不完全相同,難以一概而論。
3、 擔保/抵押模式
該模式或引進第三方擔保公司對每筆借款進行擔保,或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資產進行抵押,因而其發放的不再是信用貸款。若擔保公司滿足合規經營要求,抵押的資產選取得當、易於流動,該模式下投資者的風險較低。尤其是抵押模式,因有較強的風險保障能力,綜合貸款費率有下降空間。
但由於引入擔保和抵押環節,借貸業務辦理的流程較長,速度可能會受到影響。在擔保模式中,擔保公司承擔了全部違約風險,對於擔保公司的監督顯得極為重要。
4、 O2O模式
該模式在2013年引起較多關注,其特點是P2P借貸平台主要負責借貸網站的維護和投資人的開發,而借款人由線下分公司開發。其流程是線下渠道尋找借款人,進行實地審核後推薦給P2P借貸平台,平台再次審核後把借款信息發布到網站上,接受線上投資人的投標。
5、 P2B模式
P2B模式的特點是單筆借貸金額高,從幾百萬至數千萬乃至上億,一般都會有擔保公司提供擔保,而由企業提供反擔保。同時該模式不再符合小微、密集的特點,投資人不易充分分散投資、分散風險,相關壓力轉移至平台,對平台的風險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該模式同樣在2013年獲得較大發展,其中的B指Business,即企業。這是一種個人向企業提供借款的模式。但在實際操作中,為規避大量個人向同一企業放款導致的各種風險,其款項一般先放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再把資金出借給企業。
6、 P2E模式
P2E模式是指是指個人對交易所、交易中心的一種互聯網金融模式。其優勢在於可以藉助大型央企及國資背景的交易所、交易中心,為在交易中心發生交易關系的供需方提供高效的融資需求。
3. P2P網貸108條問題清單有如下一條,請問具體是什麼證明文件
就是說證明你數據進行備份了的東西,可以是備份策略,備份記錄,最好有伺服器上備份的日誌,要是阿里雲伺服器的話,資料庫備份是有記錄的,可以直接下載Excel表格。
4. 網貸平台的業務種類有哪些
車輛抵押貸款
車輛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通過將車輛作為抵押物來進行網路借貸的過程,通常用於解決短期資金周轉的問題。典型平台如後河財富,其中後河財富近兩年來在各地復制車抵業務,目前已有很多分部,成交量也持續放大。在通常情況下,汽車抵押貸款只能借到估值的60-70%左右,由於國內新車市場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間,車輛抵押業務前景空間還是比較大的。
目前後河財富專注於汽車抵押類業務已經快三年了,稍微有預期項目出現。收益率保持在12-18%之間,等本等息的還款方式算上復投,可達20%。
車貸平台屬於小額、分散、流動性強的業務類型,適用於「網路借貸中介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個人自然人借款金額小於20萬的規定,符合監管政策。也是未來P2P業務競價激烈的領域。
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是一種無抵押無擔保的貸款類型,額度一般不超過10-20萬,借款期是1-3年不等。典型平台如拍拍貸、宜人貸、你我貸。這類貸款違約率較高,平台需要較大的業務規模覆蓋違約損失。
2. 房產抵押貸款
房地產抵押貸款業務是借款人以自有房地產作為抵押物向出借人提供擔保,在平台上發標借款的融資方式。這類貸款存在房價下降、變現難等風險。目前有很多平台存在二次房抵的現象,如融金所。二次房抵指當房屋目前評估值大於原評估值時,對房屋剩餘價值進行抵押借款。二抵有效,但不同於一抵,二抵無法享受優先受償權,因此風險較一抵稍大。
4. 股權質押貸款
股權質押貸款,是指股票持有人可以在不割售所持股票的情況下,通過持有公司股份質押給網貸平台提供反擔保,從平台上發標借款的融資方式。發布過股權質押貸款的平台有808信貸等。這類貸款存在股權價值波動大,非上市公司股權變現難,股權價值與公司經營風險成同變動等風險。
5. 供應鏈金融
供應鏈金融是指平台基於核心企業的信用,根據貿易的真實背景和供應鏈核心企業的信用水平來評估中小借款企業的信貸資格,為核心企業及企業的上下游提供融資支持的信貸業務。主要包括采購階段預付賬款融資模式、運營階段的動產質押融資模式、銷售階段的應收賬款融資模式。這類貸款存在整個產業鏈的集中風險,核心企業風險,質押貨物或企業資產的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操作過程、人員、系統或外部事件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
6. 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指委託人(平台)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託業務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銀行不對借款人還款與否承擔責任的信貸業務。發布過委託貸款的平台如E速貸(已經雷了)等。雖引入銀行,對資金使用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但借款人償還能力及項目營收能力才是借款的核心。
7. 銀行過橋或贖樓
過橋資金是一種短期資金的融通,期限以六個月為限,是一種與長期資金相對接的資金融通。提供過橋資金的目的是通過橋資金的融通,使借款企業達到與長期資金對接的條件,爾後,可以長期資金替代過橋資金。這類貸款的主要風險在於銀行是否續貸。
8. 票據
網貸行業中涉及的票據業務則主要是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匯票。平台的業務模式包括票據貼現、票據質押、委託貿易付款、內保外貸等。其中較為典型的為票據貼現。票據貼現指借款人將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給平台,為規避法律風險,票據一般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或銀行託管,隨後平台發布借款標的,投資人進行投標。典型平台如金銀貓、民生易貸-E票通、小企業e家、票據寶等。這類貸款存在假票、背書錯誤、兌付違約等風險。
9.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目前很多平台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開展此項業務。此類業務的風險在於承租人還款壓力加大、承租人的經營風險、設備折舊變現風險。
10.配資(目前國家規定不允許了,屬於不合規業務,需要整改)
配資指借款人在原有資金的基礎上,通過一定的杠桿,在平台上發布借款標融資的過程,主要包括股票配資、期貨配資、權證配資等。典型平台如廣發證券戰略合作夥伴投哪網。由於配資務一直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存在較大的監管風險。同時也存在操盤和同時強行平倉的風險。
11.資產證券化(目前國家規定不允許了,屬於不合規業務,需要整改)
資產證券化指將線下非標準的企業債打包成線上標准化的小貸資產包,合作擔保及小貸公司承諾溢價回購的業務。典型如PPmoney交易所模式的安穩盈。安穩盈的整個交易過程受交易所監管,交易所對資產包和投資者權益進行登記和託管,更加透明。但同時由於資產證券化下的借投雙方並未實現資金直接對接,此模式已經脫離了P2P本質,期間有一定的灰色區域,除了借款人違約風險外,還容易引發管理及操作風險。
5. 網貸逾期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法[2011]336號)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6. P2P網貸平台與金融資產交易所怎樣合作的
P2P網貸平台與金融資產交易所雙方功能互補,相關業務的配合與整合等等都是P2P網貸平台與金融資產交易所合作必要性,那麼2P網貸平台與金融資產交易所怎樣合作的?
一、戰術合作型
即相互發揮各自優勢為對方業務服務,但雙方業務模式相互獨立。雙方可以通其中某一個方面進行比如用戶信息、交易場景、大數據信用等方面進行合作。
二、戰略合作型
即在保持各自獨立性的同時在業務戰略上不同程度相互融入對方體系。即網路借貸平台與傳統金融資產交易所仍保持其獨立性,但雙方分別以適當地方式融入對方的體系。
三、全面整合型
即網路借貸平台歸並成為傳統金融資產交易所的一部分,成為其網路交易平台,二者的資源實現整合,資產、交易模式、流量等均可以實現共通。
對於網貸平台而言,為了保護投資人利益,必須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具體披露的范圍和披露的程序可以參照現在部分金融資產交易所的做法。
7. p2p網貸涉及法規中的哪一類法律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投資人與借款人借貸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2)、《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第10
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
借貸關系不予保護。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3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四)國家鼓勵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40條規定: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咨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持、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咨詢等服務。
(2)2010年5年14日《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三十六條中明確提出: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3)2013年10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16款提出: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費環境基礎。大力推進身份認證、網站認證和電子簽名等網路信任服務,推行電子營業執照。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規范互聯網金融服務,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認證,建設移動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多層次支付體系的發展。推進國家基礎資料庫、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等資料庫的協同,支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