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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民事信託多久

發布時間: 2021-06-08 00:31:45

『壹』 民事信託的優點

1、民事信託是目前解決企業內部職工股及自然人股最為合法有效一種方式。信託信託法第三條規定:「信託委託人、信託受託人、信託受益人(以下統稱信託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民事、營業、公益信託活動,適用本法。」除資金信託專由信託公司承辦外,財產信託可以由信託規定的信託公司或其他社會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承辦。
信託產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託),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託),還可以是大眾(公益信託),這是信託產品獨有的東西。這種投資方式和產品的靈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本次使用民事信託有充足的法理依據和成熟的操作實踐,有利於保證內部職工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此律師也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2、民事信託方式是國際通用的一種方式,只在中國在最近幾年才剛剛採用,事實上在國外已有100多年的歷史,已形成了一種社會法律慣例。目前,在英國民事信託已佔信託業務總量的80%,美國民事信託也隨處可見。
3、人們的財產一旦經過合法的信託形式,便不受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債務人追索。即使受託人出現其他意外,信託財產還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受託人繼續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託財產的獨立與安全。民事信託可以充分保證內部職工及自然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大大降低股權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它可以解決股權委託關系中的「代持人」惡意佔有行為;可以在定期報告制度中公開公司信息,保證受益人的知情權;可以遠離商事信託的功利性減少少數股東的投資成本;可以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下解決股權分割問題,等等。
4、民事信託可以減少境外上市的操作環節,在上市換股時只要信託終止並簽署有關換股協議即可換成境外上市主體的股票,受益權人即可無條件地轉換成股東,這種便利性和合法性是其它方式所無法相比擬的。

『貳』 信託期限一般多長啊

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2)民事信託多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叄』 民事信託業務所涉及的民事法律有哪些

民事信託(Civil Trust) 民事信託是指信託事項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民事法律范圍之內的信託。民事法律范圍主要包括:民法、繼承法、婚姻法、勞動法等法律,信託事項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此范圍之內的為民事信託。例如涉及到個人財產的管理、抵押、變賣,遺產的繼承和管理等事項的信託。

『肆』 第一例判決的民事信託突破與不足

確認了遺囑信託的效力。

無法突破信託財產登記問題,將房產以折價款計入信託。


案例評析

一、遺囑信託的效力

1.基金會還是信託?

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明確規定,要把其個人財產裝入「家族基金會」,用於其家庭成員的生活目的。不過,立遺囑人很明顯搞混了基金會和基金。所謂基金會,在我國「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按照該定義,基金會是公益(慈善)法人,所有財產要用於公益慈善目的,這顯然和本案中的為了家庭成員的利益為目的是相矛盾的;另外,基金會為法人,需要按照非常嚴格的設立程序經民政部門批准設立。在本案中,立遺囑人很顯然並不清楚什麼叫基金會,但是其把個人財產設立一個獨立的整體(基金),用於家庭成員生活的目的是非常明顯的。所以,一審法院通過合理解釋立遺囑人意願,盡力辨別出符合立遺囑人真意的法律形式,幫助私人意願得以實現。

信託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目的財產,不管是私人目的、公益目的還是其他特殊目的,該財產只為其目的而存在。這個獨立財產無論被稱為「基金」或者「財團」(patrimony),都不妨礙信託法的適用。可以這樣說,每一個非法人基金或者非法人財團,都具備信託的特徵,可以適用或者參照適用信託法。

2.遺囑的效力

自書遺囑必須全部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所涉李某4在2015年8月1日所立遺囑為其最後遺囑,符合繼承法要求的形式要件,且未見存在遺囑無效的情形,一審法院認定該份遺囑成立並有效。

3.遺囑信託的效力

根據信託法的規定,信託文件應當載明信託目的、委託人及受託人姓名、受益人范圍、信託財產范圍、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和方法。該遺囑在內容上包含了一個有效信託的全部條件。

第一,信託財產為其遺囑中所詳盡列舉的財產,「不對遺產進行分割,而是要將遺產作為一個整體」,這是一個獨立存在的、確定的財產。雖然部分財產後來價值減損降低,但並不妨礙其確定性。

第二,李某4所立自書遺囑明確其信託目的為管理遺產,並進一步在購買房屋一事上闡明其目的——「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判決認為這「就是要求實現所有權和收益權的分離」,實現家族財富之傳承,這也非常明確。

信託法還要求信託目的必須合法,李某4的信託目的在於根據其意志管理遺產並讓指定的受益人獲得收益,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委託人為立遺囑人李某4,自無疑問。

第四,通過一個第三方進行管理,組成人員為欽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管理方式為共同負責管理,這是對信託共同受託人的指定。遺囑中還明確了受託人或管理人的報酬。

第五,遺囑中還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部分財產的用途。受益人為欽某某、李某2、李1,這符合受益人確定性的要求。遺囑中還規定了受益人以居住、報銷和定期領取生活費等方式取得信託利益。

第五,信託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李某4立有自書遺囑,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

法院指出,李某4在2014年11月23日自書遺囑中也明確表示了「信託」二字,與2015年8月1日遺囑可相互印證。因此,該份遺囑的效力,應當根據繼承法和信託法進行認定。


4.遺囑信託的可執行性

一審判決還探討了遺囑信託的可執行性問題。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李1主張,遺囑中提及了購買一套650萬元的房屋,該房屋「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李1認為,對該句的理解應當是指該650萬元的房屋或錢款由「下一代」繼承,欽某某不屬於「下一代」, 說明李某4就該部分剝奪了欽某某的繼承權,所以該部分遺產應當由李1和李某2均分。至於「永久不得出售」,這只是李某4的一個願望,實際無法實現。

而欽某某、李某2則認為,李1對遺囑的理解是錯誤的,李某4做出這個安排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後,李某4的遺產已經沒有650萬元,因此遺囑實際無法執行,不能成立信託。

針對當事人的上述主張,一審法院認為,「對遺囑的理解,應當結合遺囑的目的和上下文來進行。從遺囑的目的來看,李某4的目的在於保持其繼承人及直系後代能夠獲得穩定收益,將遺產的處分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從上下文來看,李某4在遺囑中明確要把650萬元房產並入『李某4家族基金會』,由管理人統一管理。因此,遺囑對該650萬元房產的安排與其他資產一致,既沒有剝奪欽某某的繼承權,也沒有安排李1、李某2直接繼承。遺囑中的「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在法律上並非不能實現,這恰恰正是信託制度的功能之一」。因此,一審法院沒有採納李1的主張。

一審法院認為,由於股市波動等客觀原因,李某4的遺產總值已不足650萬元,因此遺囑中關於購買650萬元房屋的內容已無法執行。但遺囑中還有設立信託以及欽某某、李某2可收取信託利益等內容,上述內容與購買650萬元房屋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前提關系。只要信託財產符合法律規定,即具備執行條件,可獲執行。因此,部分遺囑可獲執行,欽某某、李某2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採納。

二、受託人問題

根據繼承法和信託法的規定,立遺囑人有權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信託的委託人有權指定受託人。從遺囑的上下文來看,李某4指定的管理人即為遺囑執行人和信託受託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執行人,但是對於遺囑執行人的職權、義務和責任等語焉不詳,這對於繼承糾紛的解決非常不利。在普通法上,遺囑執行人和信託受託人法律地位類似,都是受信人(ficiary),因此似乎可以參照信託法的規定來規范遺囑執行人的行為。本案中無論是立遺囑人還是法院都沒有特別區分遺囑執行人和受託人,並無大礙。

欽某某亦為被指定的管理人之一,但其已向法院明確拒絕該指定,一審法院沒有將其列為遺囑執行人和受託人。二審審理期間,欽某某在二審階段向本院遞交《信託管理人申請書》,稱:「若貴院判令以被繼承人李某4自書遺囑設立信託,必須成立合法中立的信託機構,申請人申請作為該信託管理人之一」。二審法院認為,在一審期間欽某某已經明確拒絕了指定,二審在此提出申請有違誠信,不宜再列為遺囑執行人、管理人和受託人。李某7、李某6、李某5向法院表示承諾信託,願意履行相關法律義務,故一審法院確認信託成立,李某7、李某6、李某5為遺囑執行人、管理人和受託人,有權根據一審判決指定的范圍接管李某4的遺產。

本案中,受託人為立遺囑人的親屬,均為自然人。遺囑中明確受託人每人每年取得1萬元管理費用。取得信託報酬並不能使這些自然人的行為變成「經營信託業務」,因此無必要受銀保監部門的監管。

根據信託法第24條規定,非信託機構充任家族信託受託人並無障礙,過去的一些判決錯誤理解信託法第4條(此前博文有探討),造成了不少混淆,借本案再次澄清。

自然人等充任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有其獨特的優點,例如,熟人甚至是親屬關系能很好地解決信任問題。自然人充任受託人的主要的問題在於專業性欠缺,而在法律層面並不存在問題。例如,自然人也有權對信託財產進行合理的投資,如果自己不具備專業投資能力,也可以根據信託法第30條轉委託投資事宜。如前所述,自然人受託人從事投資並不必然構成「經營信託業務」。

『伍』 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有什麼區別嗎

從信託相關法規看來,依據民法或是信託法而成立的信託為民事信託;而以信託為業的信託業,所為的信託是營業信託。依據信託業法第16條的立法文義來看,營業信託與民事信託范圍則是相同的。

『陸』 最早完成民事信託向商事信託轉化的國家是英國還是美國

美國
在信託制度的起源國英國,民事信託(非商事信託)是為了保護個人財產,逃避國王以種種理由沒收個人財產而誕生並發展起來的。在中世紀的英國,盛行長子繼承製度,不僅女性沒有繼承權,就連長子以外的男子也沒有繼承權。所以,沒有兒子的家族的遺產將全部由國王沒收。因此,英國國民為逃避國王的沒收,在去世前便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可以信賴的他人(變更財產所有人的名義),委託其將該財產的收益轉交給自己的女兒。同時,為了避免自己所信賴的人死後其財產被國王沒收,便將其財產委託給多個受託人,即信託財產由多個受託人共同共有(或者說是合有或者公同共有),使其財產變成了一種完全不被沒收的財產。

隨著英國移民團湧入美國,信託制度也隨之被引進到美國。但是,在美國,不存在類似英國的利用民事信託制度的社會背景,受託人純粹是為了營業牟利而接受信託,所以使得本來是作為民事信託而誕生並發展起來的信託制度,便以商事信託(營業信託)的形式確立起來,並取得了迅猛的發展。但是,即使在美國,也不是不存在民事信託,除商事信託之外,一種被稱作宣言信託(DeclarationofTrust)的信託形態,在法律上即被認為是民事信託。(註:參見《美國信託法重述(第2版)》(RestatementofTheLawof Trusts,2nd.)第58條。)

『柒』 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有什麼特點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商事信託與民事信託的界限有時沒有明顯的區別,因為兩者有很多的密切聯系.所以有些信託事項兩者可以通用.既可劃為商事信託類,也可劃為民事信託類。

例如「附擔保公司債信託」即是如此。凡發行公司債券則屬於商事法規范疇。

而提供擔保品給受託人的做法,涉及抵押品問題,則用於民法中有關想定的范疇.所以說這種信託方式或事項.是民事商事通用信託。

若要真正劃分這種信託屬於團一類,可以其設定信託的動機來加以區分。

設定信託的動機館置於債券發行的目的,即為商事信託。

設定信託的動機偏重於抵押品的確實與安全,則屬於民事信託這一類。

『捌』 信託在中國有多久的歷史

1.信託的由來: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信託即信任委託。它起源於14世紀羅馬的「Fidei Commissum」(遺囑信託)制度。當時這一信託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使外國人、俘虜、異教徒等非法繼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對遺產的繼承。即財產所有者通過遺囑,指定一個具有法定資格的繼承人,先讓其繼承遺產,然後再由這個人轉給立囑者意願中要贈與的人。由於這一制度具有的規避當時遺產受贈法的特性,起初並不為羅馬法所承認,只是到了羅馬國後期才賦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羅馬信託制度盡管在結構和功能上都與今天的信託制度相差甚遠,但在本質上都不失是將財產交給受託人經營,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種制度。此後,這一制度被英國採用。在英國,最初是由個人承辦信託,委託者找自己信任的親朋或律師擔任受託者,不給報酬,稱之為「民事信託」。這種依靠個人關系而進行的信託,在管理、運用財產的時候往往出現許多問題和發生財產損失、糾紛。1883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受託者條例」,對個人受託者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加以限制。1896年英國政府又頒布了「官選受託者條例」,規定法院可以選任受託者。被選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個人作為受託者。1907年公布的「官營受託法規」規定,政府可以開辦信託機構並成為信託法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種信託主要是為參加戰爭的英國軍人辦理遺囑信託。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設立的信託局才在倫敦正式成立,並在各大城市相繼設立了分局。官方信託局的主要業務是:管理 1000鎊以下的小額信託財產,保管證券及重要文件,辦理遺囑或契約委託事項,辦理政府機關委託事項,管理被沒收的財產等。辦理這些業務雖都要收取一些費用,但由政府組辦的信託機構不是以贏利為目的。而由法人辦理的信託則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礎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託者條例」為基礎開始的。

英國的信託業務主要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兼營業務,專營信託業務的公司所佔的比重則較小。英國全部信託業務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蘭、巴克萊、蘇埃德等四大商業銀行設立的信託部和信託公司。由於大部分信託業務是個人承辦的,所以英國的信託以民事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債券等代辦業務和年金信託、投資顧問、代理土地買賣等業務。

在世界各國當中,雖然英國信託業發展的時間較長,而且美國的信託源於英國,但其發展程度則遠不如美國和日本。

從1792年美國第一家信託公司成立到19世紀初,信託多由保險公司作為一項副業經營,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願望處理其財產。此後不久,隨著信託業務的擴大,當時的信託公司從保險公司中獨立出來。特別是1830年以後,美國的信託公司大量出現。到十九世紀末,在美國社會中,信託公司不僅積極參與籌集、承購鐵路、礦山債券,而且也為普通百姓辦理管理錢款和財產。

如果說美國的信託業務是從英國學來的,那麼,日本的信託業則是從美國引進的。

日本的信託業務最初是在銀行內部經營的。1902年,日本興業銀行成立以後,首次開辦了信託業務。不久,安田銀行(今富士銀行)、第一百銀行(今三菱銀行)和三井銀行等幾家主要的銀行也都先後開辦了信託業務。

1904年成立的東京信託公司,是日本第一家專業性信託公司。這家信託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託事業大發展的開端。隨後,在日本國各地很快出現了各類信託公司,業務品種比較多,其經營也較混亂。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許多信託公司因經濟蕭條而倒閉。日本政府則藉此機會先後頒布了《信託法》和《信託業法》。這兩個法對信託業務的經營原則和監管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並使之成為日後日本信託事業發展的基本法。同時,依據以上兩法對全日本的信託業進行全面的整頓,從而把日本的信託事業推進到一個規范化發展的嶄新階段。

19世紀中期以後,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中,隨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們的財富觀和價值觀都發生了變化。信託關系中的受託人也一改原來那種在信託關系中消極地充當財產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積極的態度運用信託財產增殖,在社會經濟中,信託日益擔負起參與一國經濟建設的資金融通作用。受託人角色與功能的變化,一方面促進了受託人自身經營專業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託與融、投資日益密切結合。在信託業務的發展過程中,一種具有顯著特徵的房地產信託也隨之發展起來。

二、房地產信託及主要形式

房地產信託在國外許多國家中被稱為不動產信託。這是一種以土地及地上固著物為標的物,並以對其進行管理和出賣為目的的信託。在這種信託關系中,其核心是房地產財產,基礎是信任委託,運作方式是房地產財產的經營與管理。由於這種融資方式涉及到房地產業的資金融通及風險管理,從而成為許多國家房地產融資的一種主要形式。

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信託發展的歷程看,大體上經歷了一個由傳統信託業務向開放性業務轉變的過程。

傳統房地產信託業務主要是在二戰前後開展的宅地分塊出售、對不動產的管理和一些中間業務。這一時期的諸項業務品種大體上可以歸類為管理信託和處分信託。其中的管理信託,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承辦租賃辦公樓、居民樓及其設施等。
希望採納

『玖』 如何打民事信託官司

准備好起訴狀等材料,前往法院起訴即可。

『拾』 民事信託又稱為什麼信託

民事信託( Civil Trust) 民事信託是指信託事項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民事法律范圍之內的信託。
民事法律范圍主要包括:民法、繼承法、婚姻法、勞動法等法律,信託事項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此范圍之內的為民事信託。例如涉及到個人財產的管理、抵押、變賣,遺產的繼承和管理等事項的信託。即為民事信託。
由於民事信託在承辦期間會涉及到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各國都要求必須在一定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承辦。由於民事信託不以盈利為目的,又稱為"非營業信託"。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