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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業務橫跨三個市場

發布時間: 2021-06-08 00:01:53

❶ 什麼是中國信託業與信託市場

《中國信託業與信託市場(第2版)》以中國信託市場實踐為基點,借鑒他國經驗,結合國內外最新理論,解析中國信託業和信託市場行為。為了讓讀者更多地了解和掌握信託業的相關知識,特別是中國信託業的歷史和現狀,本節通過系統介紹信託的基本概念和一般理論,中國信託業的歷史沿革以及口前國際國內的信託業現狀,深入分析亟待解決的問題並提出改革的思路。《中國信託業與信託市場(第2版)》的創新之處在於,把信託業與信託市場的理論與實務很好地結合起來;詳細分析信託市場的歷史、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策略;尤其是在證券投資信託、銀信合作和房地產投資信託方面提出新構想。

❷ 信託行業「一法三規」主要指的是什麼

信託行業一法三規中,「一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三規」指《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❸ 中國信託業的發展脈絡是怎麼樣的能夠講講么

信託是建立在財產轉移和財產處分基礎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經濟自由為前提的。因此,我國信託制度的再次導入是與改革開放密切相關的,這也決定了信託業的演進具有我國轉軌經濟的特點。我國信託業從1979年開始至今經歷了計劃經濟、計劃與市場混合經濟和市場經濟三個發展階段。因此,我國信託業的發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為三大階段,即: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整頓階段(1993—2001)和規范階段(2002至今)。



目錄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20世紀初,面對當時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機,我國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國經濟進步的人士建議學習西方,改造傳統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我國「信託」二字最早的導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興城銀行上海分行成立信託部,這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信託部,可以說是我國現代信託業的發端。1921年我國通商信託公司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專業信託公司,從此信託公司開始登上歷史舞台,並得到很快發展。除了民營的信託業外,官營信託機構在1931年也開始出現。1935年設立了中央信託局,到1937年信託業有了一定發展。上海、東南等十幾家信託公司大多兼辦銀行、儲蓄和保險業務,也有一些銀行設立了信託部。此外,還有官辦的上海市興業信託社和中央信託局。各家經營的業務大同小異,即信託存款、信託投資、證券信託、商務管理信託、監工測量信託、保管信託、遺產信託、監護信託、房地產信託、代理信託等,但實際上有些業務並未形成完整的市場,其信託業可以說是「金融超市」,除了信託的基本功能外,還具有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的功能。


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託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信託部,其業務包括房地產、運輸、倉庫、保管及其他代理業務。同所有領域一樣,國家對舊中國的信託業也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對於原來的民營信託公司和銀行信託部,國家實行嚴格的管理、整頓和改造。一部分資力不足、缺乏正常業務的機構首先被淘汰停辦;餘下的被納入金融系統,與銀行錢庄一起走國家資本主義道路,但1951年9月以後陸續停辦。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為主要手段的金融體系重建過程中,穩定金融局勢、實現經濟恢復是政府主要的目的,政府壟斷了金融機構的產權,形成了完全單一化的國有產權制度。隨著社會主義改造任務的完成,原有的信託業務消失,對於官營信託公司予以沒收和接管,並直至1952年全行業公私合營為止。至此,信託業在我國的發展告一段落。雖然在國營銀行里設有信託部門,但很快同民辦信託機構一樣收縮業務,最後停辦。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從信託起源和發展來看,信託功能與商品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制度的完善有著密切關系。我國信託制度的再次引進使我國信託業迅速發展,同時,特殊的國情,又使我國信託業在不斷「糾錯」中艱難的成長。


1979年10月,改革開放後的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直屬國務院領導,可以辦理國際信託投資和金融業務。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開始恢復信託制度,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產物,是在特定時期我國金融改革與制度創新的產物。


198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銀行要試辦信託投資公司的指示,正式開辦信託業務。此後,各家銀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紛紛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其中,國有銀行的一些省級分行也相繼設立信託機構。從1980年到1982年底,全國各類信託投資機構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的信託部186家,建設銀行的信託部266家,中國銀行的信託部96家,農業銀行的信託部20多家,絕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專業銀行開辦的,少數幾家是中央部委開辦的。當時設立信託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充分利用各種渠道的多餘閑置資金,以彌補銀行信貸之不足。我國信託業的重新崛起,是對計劃經濟體制的突破。但是,我國信託業從「出生」起就被賦予了高級形態——金融信託,遠比受託理財要多的功能,它肩負著為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籌集社會資金和提供多樣化金融服務的功能。我國改革開放極大地調動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門的積極性,人民銀行相關政策使信託業迅速的發展,基本上處於自由發展階段,出現了一定的盲目性。信託業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創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基本建設規模,沖擊了信貸收支平衡。有鑒於此,國務院於1982年4月下達了《關於整頓信託投資機構和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通知》,規定除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的信託投資公司以外,各地區、部門都不得辦理信託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託投資業務全部由銀行來辦,地方信託投資公司一律停辦,這一階段整頓的重點是業務整頓,限定信託業只能辦理委託、代理、租賃、咨詢業務。


到了1984年,我國信託業發展又出現了一次高潮。但是,信託業務的內容和方式並未體現現代信託業的特徵,基本上還在行使銀行功能,是銀行存貸款業務的重復。而且,其資金多用於投資固定資產領域,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固定資產規模的膨脹。


到1984年底,針對當時經濟過熱造成貨幣投放和信貸規模雙重失控現象,我國宏觀經濟採取緊縮性政策,信託業再一次開始全國性整頓,暫停辦理新的信託貸款和投資業務,對存貸款加以清理。同時,國務院要求停止辦理信託貸款和信託業務,對己辦理業務加以清理,次年又對信託業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在1986年以後,我國經濟出現過熱,導致資金需求過大,引發了信託業的迅速膨脹和再次擴張。由於監管工作跟不上,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資金,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影響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再次給國民經濟造成了負面影響,隨著國家對經濟實行治理整頓,信託業又面臨整頓收縮的局面。在這期間,我國人民銀行先後頒布了《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和《金融信託機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法規性文件,就信託機構、信託業務和資金管理作了一些規定,對規范信託業務和防止信託投資公司信貸業務沖擊信貸收支計劃發揮了一定作用。以市場經濟為取向所進行的改革使原體制無法滿足「經濟高速發展」對資金產生的巨大需求,從而各專業銀行相繼成立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部,各地方也設立信託機構。


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託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對信託業進行整頓。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快,管理較亂的情況,對其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至1992年,我國信託業一直處於發展的低潮階段。總體上看,當時的信託投資公司面臨資本規小、運營風險高、資產質量差、主業不明確、經營不規范等問題。因此,管理層先後於1982年、1984年、1986年和1989年對信託業進行了四次清理整頓。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1993年後我國經濟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里程碑,經濟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結構性變化,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機制基本上轉變到以市場為主體的軌道上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我國金融體制已經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例如,多元化金融體系的建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確立和加入WTO等等。而信託業卻是進入了長達七年的整頓,直到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頒布。


1993年,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93年,全國的信託投資公司達到389家(不含各地越權審批的機構),總資產規模近4300多億元。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創辦的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如上海市政府創辦的「上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二是各專業銀行(包括總行與分行)設立的全資附屬性的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部,如中國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這類信託機構為絕大多數;三是各地方政府創辦的信託投資公司,如北京市政府創辦的「北京市房地產信託投資公司」;四是各行業部門創辦的信託投資公司,如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創辦的「中國人保信託投資公司」等等。至此,我國信託業進入了清理整頓。

1995年,又進行了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重新登記和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信託投資公司的脫鉤工作。到1997年末,全國共有信託機構242家,資產規模約為4600億元左右。這些信託機構舉步維艱,普遍存在資產質量差、支付困難和破產危機等問題。


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決定對當時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並,按照「信託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業務范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託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出台嚴格的公司設立條件。信託業又再次進行了整頓,採取撤銷、改組、合並、移交等措施大量撤並信託機構。信託業在整頓金融秩序中不斷調整,各種問題不斷暴露,由於管理失控,監管滯後,大量的信託公司出現盲目拆借資金,大規模發放貸款,以及投資炒作房地產和股票,甚至出現了在STAQ系統等國債回購市場買空賣空變相違規拆借資金等問題,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停止了銀行向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借,銀行不得向自辦的各種經濟實體注入信貸金,並限期收回己投放的資金,從資金來源上限制了信託投資機構擴大貸款規模的能力。


從業務角度來看,多年的「金融超市」功能使很多信託投資公司不僅獲得了國內國際渠道的融資權,還相繼獲得了進出口貿易、房地產開發、租賃等多項投資經營權,並向企業、政府提供貸款。國家分別於1995年、1998年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規,從法律上規定了金融各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從1995年起,我國人民銀行加大了對信託機構的監管力度,全面引入並開始實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金融退出機制開始啟動。1995年10月,我國人民銀行接管違規經營、資不抵債的中銀信託,並要求所有銀行開設的信託投資公司全部與銀行脫鉤或轉為其分支機構;1997年2月,我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因到期債務不能償還被關閉;1998年6月,我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因同一原因被關閉:1998年10月,按照市場原則和法律處理程序,號稱我國信託業「老二」的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也因資不抵債和支付危機被關閉。1999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華融、長城、東方、信達、中保等五家信託投資公司撤銷;3月,我國電資力信託等6家信託投公司和中經開等7家信託投資公司分別完成改組和從中央移交給地方的工作。4月,財政部發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的規定》,由此全面拉開了金融信託業20年來的第五次整頓的序幕。


2000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了信託投資公司清理工作會議,其中,特別強調了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的條件是不得有逾期外債、不得有個人債務、不得有分支機構、不得有資金缺口、資本金在按有關規定沖銷呆帳、壞帳和投資損失,並彌補歷年累計經營虧損後,不得低於人民幣現金3億元等。』這次整頓的目的是要讓我國金融信託業回歸至信託本業上來,真正辦理「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整頓的重中之重是要使信託業和銀行業、證券業分業經營,不能用負債資金從事投資、貸款業務和證券業務。


在這次整頓中,將對各類信託投資公司分類處理,進行合並重組、擴充資本金、壯大經營實力,提高資產質量、降低經營風險;不符合條件的信託投資公司將被摘去其金融牌照,改為各類實業公司或改為財務公司和證券(經紀)公司,以銀行業務為主的信託投資公司,經協商可轉為國有獨資銀行的分支機構。這次整頓一是把證券業務剝離出去,二是把銀行業務剝離出去,突出信託主業。在這一階段中,將按照國際通行的信託管理方式來規範金融信託業的各項業務,促使我國金融信託業走上規范之路,使之真正成為從事受託理財業務即從事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金融服務體系。

在這一期間我國信託業主要呈現以下特徵:


1、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的信託業的「金融超市」功能——混業經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發揮,而其本業——「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民事信託,幾乎沒有發展。信託業的一些重要作用和優勢逐漸消失,信託企業逐漸發展成兼營銀行業務、證券業務、投資經營業務的金融百貨公司,實際上己經名不副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信託機構。


2、由於信託投資公司是各級政府出資建立的,一些信託公司己成為政府的「小財政」和「舉債的窗口」;


3、由於缺少信託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一些信託公司為了生存只得「混」業經營,而經營結果又因企業產權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場風險,以致最終被關閉。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信託業生存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也發生了實質性變化。這些變化為我國信託業的規范發展和功能創新提供了基本的條件與基礎。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法》頒布,並在2001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我國信託業終於從制度上規范了信託關系和信託行為,確立了信託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為促進我國信託事業奠定了制度基礎。2002年6、7月又相繼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使信託公司業務向本源回歸,即圍繞「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內涵開展業務,標志著信託業開始走上健康發展之路。與以前有名無實的信託業相比,整頓後的信託業面臨著內外發展的大好環境。

2003年,隨著金融機構改革的深入,原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和監管職能進行了分離,成立了銀監會,承擔原人民銀行對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監管等職能,信託投資公司由銀監會直接監管。信託投資公司由銀監會直接監管之後,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空間得到一定程度的拓展,信託業務更趨規范。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託投資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頓和重新注冊登記工作,這標志著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第五次清理整頓已基本完成,一個較為完整的、全新的信託業陣容基本形成。


在國務院確定的信託整頓方針的指導下,信託公司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接受管理的信託財產總額己近2000億元人民幣,營業性信託業務取得了長足進步,我國信託業邁出了可喜的一步。受託管理資產達。2500多億元,其中信託財產1600多億元。全行業自有資本額481億元,資產負債率49%,全年共盈利15.5億元。至2004年6月底,信託公司從業人員約為4600人。2004年3到10月,我國銀監會的多位主要領導均明確肯定了信託業在改革開放及國民經濟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作用,指出信託業是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之一。11月,經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歷經三年漫長籌備的我國信託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暨我國信託協會創立大會終於正式召開。從此我國信託業終於與其它金融機構一樣有了行業性的自律組織,有了面對社會和外界的統一形象與聲音。


另一方面,自加入WTO後,我國經濟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結構性變化,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機制基本上轉變到以市場為主體的軌道上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以及市場體制不斷深化,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正在形成,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日益提高,經濟增長連續多年居世界前列,國民財富的增加和私人財產的保護,為信託業的發展提供了基本條件。清理整頓後的信託投資公司通過資產剝離和增資擴股,增強了資本實力,優化了資產結構,構建了相對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市場主體地位得以形成;從外部環境來看,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得居民的閑置資金增多,投資理財的市場需求充分體現,這無疑為信託這一財產管理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信託法》的頒布使得信託所具有的制度優勢被法律認可,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有了制度的保證,而作為監管當局的銀監會對信託業賦予的產品開發備案制度大大降低了信託業產品創新的成本,這些環境和條件促成了信託業在短短幾年時間內,取得了迅猛的發展。


從業務角度來看,2002年7月18日,上海愛建信託投資公司發售了首隻信託產品,這也被業內人士稱之為信託公司回歸主業的開端。從當時投資人的身份看,中老年人佔了相當比例。而信託公司的監管機構我國銀監會制定的法規,顯然是希望將抗風險能力較差的投資人排除在外。《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信託計劃的份數不得超過200份,單個信託計劃的最低規模為5萬元。2003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121文件」,旨在遏制房地產投資過熱,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的門檻又大幅度提高——規定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不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一些地產商們向銀行求貸無門時,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信託公司開始「拾遺補缺」。截至2004年12底,約有60隻集合資金信託產品通過信託公司網站公布了到期清算報告。從實際結果看,2004年幾乎所有信託產品均達到了預期收益水平,年平均收益率達到4.304%。其中北京國投的三環新城項目年均收益率超過預期收益0.3529個百分點;衡平信託不僅完成2004年到期的全部信託產品的兌付工作,而且其中
約30%的產品在收益水平和收益規模不變的前提下實現了提前清算,最高收益率超過6%。此外上海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計劃等24隻信託計劃也分別不同程度地超出了預期收益水平。


隨著信託業的不斷創新,財產信託也成為信託投資公司的「新寵」。例如,中誠信託率先推出了一項名為財產信託的信託計劃,隨後,各家信託公司紛紛效仿,並進行創新。2005年12月15日,期盼已久的金融創新終於面市——國內(兩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同時發行成功,並正式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其發起機構分別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發行人分別為中誠信託和中信信託。2005年12月23日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與中海信託舉行簽約協議,委託中海信託理財30億元,期限一年,投向鐵道部的鐵路建設,由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提供擔保。自此以後,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除了委託基金管理公司投資證券市場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安全穩定的理財渠道。中海信託為信託業開辟了一條嶄新的籌資渠道,我國信託公司一次重要的業務機會來臨。同時,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使得信託公司能夠做大信託業務規模。不過,2004年初以來許多的創新最主要的意義是合理突破了200份的限制,能夠「圈更多的錢」。一些信託投資公司頻繁突破「一法兩規」框架,以「創新」之名行違規之實,主要表現在:一股獨大,公司治理結構和風險內控措施極不完備;明顯缺少市場公允的關聯交易,損害投資人利益;人才結構不合理,專業素質較低,少數公司在歷史問題還沒有解決的時候,新的風險和壞賬又開始繼續累積。2004年慶泰信託投資公司投資證券市場資不抵債被關閉;2004年伊斯蘭信託投資公司和金新信託投資公司挪用委託人資產等問題被接管;因為炒作雲大科技(*ST雲大,600181)導致巨額浮虧,北方信託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霍津義涉嫌重大違紀,於2005年12月2日被實施雙規;2005年12月30日,銀監會浙江監管局發布公告:由於金信信託違規經營和經營不善,造成較大損失,責令金信信託停業整頓。這使整頓後剛剛起飛的信託業又一次籠罩在厚重的陰雲之下,我國信託業又一次面臨嚴峻的考驗。


新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法規在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和業務定位做出了新的規定。信託公司根據新規要求進行實業投資清理、存續業務的整改,以申請進行重新登記或執行過渡期政策。截至2008年2月,正常經營的54家信託公司中已有34家獲准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


在新的法規施行下, 2010年,全國范圍內共有55家信託公司正常經營。共成立了2337隻集合信託產品。總規模達到2579億元。隨後幾年信託業迎來了爆發式的增長。行業規模從11年的3000多億,在短短的5年時間。突破到16年的16萬億。其數量也增加到現在的68家。隨著政府對信託牌照的限制。國內信託公司的數量目前穩定在了68家。

隨著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各大信託公司紛紛設立慈善信託。信託公司業務出現了新的道路。

❹ 信託市場與間接金融市場有什麼區別

一、簡介:
現代信託:現代信託的形成,標志著自然人為受託人的民事信託向法人為受託人的商業性信託的轉變。以受託人盈利為目的承辦信託的活動,使信託成為一種商業行為,使信託業務成為金融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當信託成為一種商業行為後,特別是其特殊的制度優勢成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後,信託這種服務方式的需求和供給的總和就形成了信託市場;也可以說信託服務業實現其價值的領域即為信託市場。信託市場與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保險市場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市場。
間接金融市場:是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信用中介進行融資所形成的市場。在間接金融市場上,是由資金供給者首先把資金以存款等形式借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二者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再由銀行等機構把資金提供給需求者,又與需求者形成債權債務關系,通過信用中介的傳遞,資金供給者的資金間接地轉到需求者手中。
二、區別:
(一)風險控制
(二)信息生產、信息不對稱及處理
信託融資、權益融資和債權融資在信息產生及信息不對稱的處理既能有共性的地方也有很大的區別,它們共同的對手就是各類市場企業主體。考慮到投融資關系人之間所掌握的信息的不完備性存在市場機制失靈的可能性,以及存在信息不對稱可能帶來如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一系列能導致資源配置無效率的問題。當然,知識的欠缺也是一類信息不完備問題,它會扭曲投融資關系人之間最優化行為,從而導致資源配置無效率。對信託融資、權益融資及債權融資在信息生產及不對稱的處理上的比較,可以從兩方面展開。
首先,三種融資模式在信息產生和擴散機制的區別。相對於債權融資,權益融資具有較高的公開性和透明性,一方面其中存在自動生產信息的機制,例如有大量的信息如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等被強制要求披露,還有大量的針對這些初始信息的加工信息,像各種分析報告等,另一方面信息在其中也易於傳播和擴散。如果市場是有效的,則所有與資產定價相關的信息包括未公開的私人信息都會反映到價格上,從而價格就成了信息的集成器,投資者的行為反映到了價格中在權益融資中,從而判定資產是否被市場正確定價來判斷是否通過交易去獲得額外的收益。與此同時,權益融資中的價格還能體現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在權益融資中,投資者可以自由地表達對客觀風險的主觀感受,並通過交易將風險偏好清楚地顯示在價格信息上。
與權益融資可以製造大量的信息不同,債權融資直接生產出的信息是有限的,甚至是單一的,主要是存貸款利率以及相關的信用評級信息等。債權融資公開性和透明度較差的特性也使得信息不容易傳播和擴散。此外,與在權益融資中投融資關系人之間可以清楚地顯示出風險偏好不同,對債權融資來講,所有存款人都是同質的,其風險偏好難以通過債權融資傳遞出來。這樣,雖然理論上也能論證,通過債權融資的信貸市場可能也可以如同證券市場一樣吸納私人信息,為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恰當的價格信號。但由於在存款人信息上存在缺失,這種價格信號也容易出現偏差,從而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甚至無效率的結果出現。但是,權益融資大量信息的產生也不是始終具有正面作用,它會導致價格的波動,而價格波動可能給投資者資產帶來損失的風險。還有一點是不能忽視的,權益融資中的信息也有「噪音「。這些「噪音」可能會干擾資產的准確定價,從而使價格信號的可靠性受到影響。此外,權益融資在產生信息上的優勢也存在悖論。既然價格是信息的集成器,並反映了全部信息,投資者只需要把目光盯在價格上就可以了,那麼他們也就失去了動力去收集信息並作出反應。如果所有的投資者都這樣做,則價格就不會反映全部信息。
信託融資在信息產生的處理上也突出體現在信託制度優勢、信託專業管理人才及信託平台的結合,可以有效化解權益融資的海量信息及信息「噪音」的影響資產的價格,能很好的克服了權益融資在產生信息上的存在悖論,另外,因為信託業務滲透到融資公司及具體項目上,信託由於專業的管理水平以及信託業務可以橫跨金融市場及產業市場,也就是說信託可以通過股權投資方式直接進入企業的決策和日常管理,這樣的業務是銀行所不具體的優勢,信託可以投資於產業市場,特別對於現代產融結合日趨緊密的趨勢於更具明顯的優勢,這對於信託集中資源判斷各類信息的能力比個體投資者要更全面准確,減少了由於信息的不對稱所造成經濟決策的失誤所帶來的損失。另外信託通過設置各類信託產品滿足市場上不同投資者的需要,募集社會上閑散的金融資源集合成可以投資於經濟發展過程中急需資本的各類企業,提高了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其次,對於信息不對稱方面,在權益融資中,投資者直接面對企業。而投資者個體受自身的知識欠缺及或受限於財力有限,比較難以掌握企業全面的信息,因此,容易產生信息的不對稱問題。權益融資對此的應對之道主要是「以腳投票」的機制,通過市場的事後懲罰來防範企業的道德風險,即有意公布對自己有利的信息,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信息。但是,這種防範機制使投資者自身也付出了承擔資產價值波動風險的代價,同時它還容易引發市場上的逆向選擇。可見信息不對稱是市場融資的一個軟肋。與權益融資中的投資者個體相比,債權融資在克服信息不對稱問題方面有自己的優勢。在我們國家,目前相對於權益速效,債權融資的優勢在於擁有大量穩定的客戶資源及網路平台,同時也有足夠的財力,因此,容易獲得企業較全面的信息。
根據博弈論相關結論,債權融資可以有效減少貸款的事後道德風險。當雙方的博弈是長期的時候,企業的最優對策就只能是恪守信用。債權融資特殊的業務性質也增強了長期關系對它獲取企業全面信息的作用。債權融資因信貸與企業建立的緊密關系而形成的信息優勢,還增強了其在企業資產重組市場上的重要性,使之可以更便利在企業之間進行資產再配置。但是當企業資產重組市場是分立市場時,它易受交易摩擦的影響,有償付能力的企業去尋找破產企業的替代資產,但並不是總能找到匹配者,而信託融資的制度優勢、靈活的業務模式及跨行業的資源配置功能可以為融資者提供綜合的金融服務,滿足融資者的融資需求。此時,另外信託融資可以作為一個集中統一的市場出現,處於財務困境企業的資產和購買者的信息在其中可以很充分地獲得,使得不匹配問題更容易被克服。另外,企業與債權融資機構之間的緊密而長期的關系,也會存在著負面作用。任何長期合同都存在著「敲竹杠」問題(Hart,1995),即合同的一方可能利用自己有利的討價還價位置,從合同的另一方去榨取租金。考慮到債權融資可以同時和很多企業打交道,掌握很多企業的信息,並且這些信息並不容易被其他債權融資所了解,因此,它相對於單個企業而言,處於有利的討價還價的位置。債權融資可以利用這一優勢位置去擠壓企業的租金。
信託融資在集聚和配置金融資源過程中在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相比較債權融資與權益融資方面有突出的優勢,主要本源於信託的功能以及業務優勢的靈活性和創新性,特別在資金融通過程中,無論是債權融資還是權益融資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金融服務時滯和偏差及契約的不穩定性一直是難以解決的問題。而信託融資可以通過產融結合,產業部門和金融部門之間可以更方便快捷地就金融信息和金融服務進行溝通,能很好的解決信息不對稱帶來經濟決策失誤及金融服務偏差問題。產融結合在資金和信息集聚的基礎上可以充分發揮信託調控企業經濟運營的功能,提高資金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配置效率,有效聚集、靈活調度資金,提高產業部門的經營效率。同時,信託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擴大其融資和投資功能,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同時,產融結合形成的信息一體化效應可以解決由於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外在契約的不穩定性,通過金融結合與產權結合的雙重聯系,將外部契約內部化,降低外在金融安排的不確定性。另外,由於信託業務的靈活性和創新性,在產融結合過程中除了發揮信託融資的中長期優勢外,還可以根據資本市場的運行情況及經濟運行周期進行逆周期進行短、中及長期結合運用,信託正是這種結合信託功能及金融功能的結合體,在提高金融資源的跨時空配置效率的同時克服了債權融資與權益融資本身難以克服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的問題。
信託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信託和其它金融機構對金融資源的配置作用機制不一樣,對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效果也存在區別;相對於證券公司而言,信託公司可以直接從事產業投融資,也可以協助上市公司提供公募性融資服務,又可以為各種非上市公司提供私募性融資服務。「信託構架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託管人與投資項目的多邊金融信用,既可融資,又能融物,是連接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混合信用形式,體現的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及商業信用關系」。信託盡管與商業銀行在金融資源來源與運用方面不同,但是與銀行一樣,信託公司在實現自身價值最大化的過程中,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促進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同時,信託公司不但將金融資源投向生產性較高的項目,而且還能夠同信託市場一起為金融資源需求者和金融資源供給者提供包括產品的未來價格信息及關於投資項目的各種信息等,這些信息既有助於金融資源需求者正確制定和執行其投資決策,又有助於金融資源供給者為金融資源需求者提供金融資源,信託機制能夠促進金融的流動性提高資本配置效率。
依據艾倫和蓋爾分析原理,信託融資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通過與企業建立長期的關系來化解企業貸款時事先的逆向選擇和事後的道德風險。特別在關系型的信託融資模式是與權益融資和債權融資相互區別的一個重要點。任何金融交易都會在交易雙方之間形成一種關系。而權益融資良好的流動性,這些投資者可以在任何時間賣出其所持有的證券,因而他們並沒有多少積極性去和企業接觸,去了解企業,監督企業。而考慮到單個投資者對企業幾乎沒有多大影響力,企業也就沒有什麼積極性和投資者接觸。所以,企業和投資者之間的關系是鬆散的甚至短暫的。而信託融資與項目合作的工作中銀行可以充分地掌握企業信息,從而消除貸款的事先逆向選擇。
(三)運行成本
(四)流動性效應
流動性問題一直是融資者選擇不同融資方式的的主要因素之一,信託融資、債權融資及權益融資三種融資方式由於各自己的運行機制、產品設置及交易結構等存在明顯的差異導致其資金的流動性也有不同,根據阿羅—德布魯完美市場的假說不存在流動性問題,但現實不存在這樣的市場,資產能否順利按照其現值變現涉及投投融資關系人之間都會面臨流動性問題,如果流動性缺乏,那麼在流動性需求的約束下,經濟關系人之間可能偏好收益好、周期短的項目,那些流動性差但回報高的項目,可能就難以融資,而這樣的偏好一方面會直接影響到投融資項目的均衡發展,另外一方面也影響到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不利於經濟的健康發展。如果建立流動性提供機制,則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就會得到提高。信託融資、權益融資和債權融資都能提供流動性,即它們在這方面都有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作用,但它們提供流動性的機理和功效卻不盡一樣。權益融資的流動性依賴於市場的深度,市場具有足夠的深度又是市場能夠存在的前提。權益融資可以滿足投資者追逐流動性差但回報高的項目。債權融資則是通過將流動性風險內部化來為投融資關系人之間提供流動性的。一方面它對投融資關系人之間的流動性有堅定的承諾,要隨時滿足其提款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則作為投融資關系人之間的代理人,去介入流動性差但回報高的項目。但是債權融資在提供流動性方面也存在脆弱性。債權融資提供活期存款合約具有多重均衡,比如銀行擠兌就是其中的一種。而當這種不幸的均衡出現時,實體經濟可能會受到嚴重的傷害。與權益融資中資產的流動性相比,債權融資資產的流動性是較差的。這樣,債權融資就將原先是投融資關系人之間要面對的流動性問題,轉化成了自己的問題。它能夠這樣做的原因也在大數定律,即很多人同時提款的可能性可以小到忽略不計。如同大數定律保證了權益融資的流動性一樣,大數定律也保證了債權融資能提供流動性。但與權益融資不一樣的是,權益融資提供的流動性是通過投融資關系人之間之間的交易實現的,權益融資自身不需要面對流動性問題,即它與投融資關系人之間沒有交易,但債權融資卻要面對流動性問題,所以,它要留有準備金,持有一部分流動性好的資產,以備滿足投融資關系人之間流動性需求,對過於長期的項目,也傾向於持保守的態度。從保證流動性角度看,權益融資的存在改善了債權融資的資產結構,使之可以持有高流動性資產,從而也改善了後者的處境。有學者研究發展現代債權融資利用權益融資提高自身流動性的新趨勢。上海契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解答,如商業銀行現在有時會直接出售而不是保留全部貸款,還將信用卡、按揭等各種貸款證券化後加以出售。這樣,它在一定程度上就無須將流動性風險內部化,而將相關問題轉交給了投資者。不過,如此一來也會給以債權融資為主的中介融資模式帶來新挑戰。因可以直接或加以證券化後出售貸款,債權融資去甄別借款人、監督貸款契約履行的動力就會下降,從而使道德風險大大增加,以美國次級按揭貸款市場危機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❺ 為什麼說信託公司是我國金融機構中唯一能夠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投資領域進行經營的金融機構求

銀行證券保險沒法實業投資啊

❻ 中國信託業發展歷史有哪些

中國的信託業始於20世紀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專業信託投資機構——中國通商信託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託總局。新中國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託因為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信託沒有能得到發展。

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此後,從中央銀行到各專業銀行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紛紛辦起各種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達到最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總資產達到6000多億,佔到當時金融總資產的10%。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

誕生時缺乏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功能,因此信託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

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的確立和穩定是信託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系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設滯後,不完備。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託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託法,也無其他明確信託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使信託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准則,令信託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託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

❼ 信託產品可靠嗎

我是信託者,聚焦信託!
自2018年資管新規頒布,剛性兌付逐漸打破,之前投資者選擇信託投資所依賴的法寶逐漸失去效力。從這個角度考慮,信託的靠譜與否是值得投資者重新審視的。盲目依賴「過去」,投資人一定會吃虧。
目前信託行業資管規模20萬億元,行業不良率在1.5%(同期銀行理財不良率在1.7%(銀行理財資管遠超信託)),出現單體機構風險的機構有5家。

信託的相對靠譜如何體現呢??

三個維度去剖析:

一,信託行業層面:
從我國1979年成立第一家信託機構(現今的中信信託——行業龍頭)算起,信託行業已經發展了40多年時間(與改革開放同齡),正是這40多年的行業發展和沉澱,一共6輪行業整頓使的上千家信託公司,一步步、一層層篩選至今日的68家信託公司,目前信託行業正在經歷第7輪整頓,第69家信託公司或許將會來臨,而5家單體機構風險的信託公司在這一輪種也會有新的「命運啟示」,2007年銀保監會明確不再增發信託牌照,單張信託牌照價值百億,加之信託機構在國內是唯一可以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實體市場的金融機構,號稱萬金油,信託機構實控人或許會易主,但信託機構主體一定會仍舊存在,只不過時不時改頭換面,爭取最佳方式「面世」。

更有一法三規:《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使得信託行業在健康、有序的法律框架下發展(類似網貸P2P行業今日已經消亡),另有中國信登、中國信託業協會、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在結構功能上輔助、完善整個信託行業。
二,信託公司層面
股東實力強大——各家機構股東情況,見圖所示

一言概之,非富即貴。

在信託業務發展、資源稟賦上,信託公司股東實力雄厚,都大有裨益。

三,信託項目層面
信託項目期限12個月-36個月,以18個月-24個月居多,期限不長而且資金量巨大,少則億元多則百億元,經過幾十年的行業沉澱,信託資金投向多半為國內的成熟行業、領域。

按資金投向可劃分為房地產信託、政府基建信託、工商企業信託、金融類信託

僅以房地產信託為例,過去十年是房地產行業的黃金十年,而該類信託項目也是最受信託投資者的喜愛,風控措施完備:有實物抵押,如土地、在建工程;房企實際控制人擔保、應收賬款質押等等以確保項目如期兌付,而且收益在年化7—12%,市場上也是有口皆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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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信託工作具體是幹嘛的

信用委託即受人之託,代人管理財物。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委託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矚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信託起源 原始的信託行為發源於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託孤」。信託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並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託源於羅馬法「信託遺贈」制度。《羅馬法》中規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 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託遺贈制度,把財產委託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

信託,是一種資金運用形式,作為金融四大支柱行業之一,是唯一可以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實業產業,是最具靈活,也是目前最具吸引的高端理財之一。

根據信託資金投向,有證券市場私募信託,房地產信託、股權信託、基建信託,等等,PE和VC也可以以信託的形式設立。根據收益類型,可以分為固定收益類、和浮動收益類,結構化類。

(8)信託業務橫跨三個市場擴展閱讀:

義務責任

⑴、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⑵、受託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⑶、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⑷、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⑸、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網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⑹、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⑺、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⑻、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