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典當行是金融機構么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 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
雖然典當是以財產作押進行限期有償的借貸行為,典當業務均屬於金融業務。
但是典當行歸商務部管,所以典當不是金融機構,是「特殊的工商企業」
② 典當行交什麼稅
增值稅: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典當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包括:動產質押典當業務;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典當公司涉及的增值稅收入主要有:典當業務中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繳納增值稅。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范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根據上海試點的經驗,改革之後企業的稅負有所降低。營業稅是按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稅金的,改成增值稅之後,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費用,實際上可以降低稅負。
(2)信託公司不能給典當行擴展閱讀:
增值稅內容:
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准確計算的。因此,中國也採用國際上的普遍採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
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增值稅徵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於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采礦業、製造業、建築業、交通和商業服務業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購、生產製造、批發、零售與消費各個環節。
一種銷售稅,屬累退稅,是基於商品或服務的增值而征稅的一種間接稅,在澳大利亞、加拿大、紐西蘭、新加坡稱為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稱作消費稅。增值稅是法國經濟學家 Maurice Lauré於1954年所發明的,法國政府有45%的收入來自增值稅。
③ 求金融租賃公司及典當行融資渠道
根據我的了解,現在四大同業拆借這一塊機構業務的審批許可權上收到總行了,你如果想跟這些單位發生關系,可以直接找當地的省級分行公司業務部或者機構業務部或者類似部門咨詢,這個業務是可以做的;小點的股份制銀行相對靈活些,總體要求可能稍微寬松,但是要價會高點(基準上浮20-50算低的了);至於條件嘛,得綜合看你們企業的信用評級,資本金構成情況,擔保情況,經營情況等等,一般常見的典當行和金融租賃公司的拆借都是上級金融集團提供的擔保,因為他們自己哪能提供啥抵質押品啊!一切手續完備了,放款這個過程很快,關鍵是前期審批和合同簽訂這個時間長,至於多久誰也說不好,需要你和銀行自己溝通。
④ 2016年怎樣投資信託,有何要求,安全嗎
為什麼買信託?
問題一:信託公司和銀行啥區別?
答:信託公司和銀行都是有監管機構,銀行的上級監管機構有銀監會和人民銀行,信託公司的上級監管機構過去是人民銀行,現在是中國銀監會,所以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證劵公司、基金公司都是正規的金融機構,都由政府機構來監管,在中國銀監會的官方網站可以查詢到所有信託公司的備案信息。
同時,對於信託公司的業務管理也有專門的法律《信託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50號公布,2001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所以說,信託公司是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其業務運作均有法律依據受法律約束,絕不是像「典當行」那樣的民間組織;(本人對典當行並無任何成見)
問題二:銀行在信託計劃運作中是幹啥的?
答:銀行有兩個作用。1、是資金通道,所有資金流運轉經過銀行;2、是替信託公司保管資金,確保整個業務過程中信託公司碰不到錢,避免大家所謂擔心的「挪用」;這兩項職能我們業內俗稱「陽光化」,讓錢和管的人分開,確保業務流程資金結算環節沒有風險;
問題三:信託這類理財方式保本保收益嗎?
答:很多客戶會問這樣的問題,現在各類理財方式中只有部分「低收益」的產品會寫保證收益類,其他都叫做「預期收益」,我們看待預期收益時,主要要看產品的投向來認定風險,投資股票、黃金、外匯這樣波動的標的必然有風險,而一些債權、債券、實體項目、股權類的投資方式風險低得多,如果再有完善的風險控制措施,是完全可以安心投資的;
不要對「預期收益」一棒子打死。一方面這是監管機構的要求,國家法律規定在合同中不能寫保本保收益,另一方面也要看產品的具體構架,收益率高、風險控制措施得當的產品同樣可以積極參與。事實上,信託在過去30多年的時間裡面,還沒有一款固定收益信託是違約的,全部的預期收益都兌付了。
問題四:信託產品有沒有低於100萬的標准?
答:沒有,這是《信託法》規定的,一個項目計劃中100萬-300萬(不含)的名額最多50個,300萬以上不限制。
當然,如果你能和親戚朋友合買100萬的,也是可以的,但這是客戶私人之間的事情了,信託公司最後只確定和一個人簽約,合同上只能有一個客戶的簽名;每個信託理財計劃一定有「風險控制措施」,這個風險控制措施就是確保我們投資人本金和收益不受損失的重要依據,有的是實物抵押、有的是股權抵押、有的是擔保公司擔保,總之一定有這部分內容,說白了就是「我」借錢給「你」用,光給我高利息不行,必須有擔保或抵押措施,你要是沒錢還我就賣你壓給我的東西,或是你沒錢還,擔保人就要替你還。
問題五:信託咋能保證投資人的利益?
答:這個問題最為關鍵,所以放在了最後。咱個人家的錢攢起來都不容易,投資就一定要投個明明白白的,必須弄明白產品是幹啥的?收益多少?咋能保證我的本金和收益沒有問題?這絕對是我們投資人必須問的,也是我們的權利,回答好了並在合同中找到對應的內容,才能最終確定參與投資——大家切記一定要這么做。
但是,並非所有的信託理財項目都是能100%控制好風險的,有些項目專業人士是能夠發現其中的問題的,所以要麼投資者能獨立審查項目的優劣,要麼就需要金融機構的專業人士幫客戶審核項目的風控措施是否完善。
總之,信託項目中大部分都是好的產品,而且風險完全可控,關鍵是要找到明白人幫投資人把關。
小結一下:
一、不用擔心信託公司的資質,它是正規的金融機構,有「領導」看著,有「法律」約束。
二、參與信託投資最少100萬起,如果和別人合夥買也可以,但這是客戶個人的事情,信託公司只認一個受益人,合同上只簽一個人的名字。
三、信託理財計劃絕不是「非法集資」,信託公司在風險控制上和銀行流程基本一樣,必須在抵押足值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幫企業融資。
四、信託公司永遠碰不到「資金」,不可能挪用。
五、信託公司如果對企業(項目)調查不準確,風控措施不嚴密而造成的損失,信託公司是要賠償的;觸及法律要負法律責任;所以,信託公司作為融資的中間金融機構,必須對項目和投資人的利益認真負責。
⑤ 開典當行,能辦營業執照嗎
可以。
成立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5、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5)信託公司不能給典當行擴展閱讀
存在條件
典當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興起,但在不同國家的不同史時期,典當行的存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客條件和主觀條件、一般條件和個別條件等等。
客觀條件
客觀條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當行賴以存在的一般的、共同經濟物質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多元化融資需求的存在
人們的融資需求是多種多樣的。同是個人融資,又有多種層次、多種類型之分。必然造成多元化融資方式和多元化融資渠道的出現,從而滿會上多元化融資需求的客觀存在甚至增長。就典當行而言,它是採取以物質押的融資方式即典當方對外發放小額、短期貸款的一種融資渠道。從世界范圍看,行的貸款對象通常為個人或一些中小企業,因為後二者往往從其他融資渠道獲得貸款。
2、不同融資方式的優勢存在
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信託業是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在歷史上,典當業曾一枝獨秀,發揮過重要作用。至今,與這四大金融產業、特別是銀行業相比,典當業仍有一定的相對優勢,雙方在許多方面形成互補關系,相互始終不可替代
申請程序
1、確定總量。商務部依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各地相應經濟指標等確定調控總量和材料上報時間。
2、接收材料。申請人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要求,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後,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3、商務部審查。商務部組織成立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對上報材料進行復核。
4、辦理批件。根據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會議紀要,對於符合要求的設立申請,商務部向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下發批復,並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批復和典當經營許可證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不予核準的,通知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並說明理由。
5、企業持商務部批准文件和《典當經營許可證》,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初審後,向市(地)級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持上述批件及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⑥ 除了銀行 典當行 還有誰可以以公司的形式 發放貸款
我知道的還有個人成立的貸款公司(屬於民間放款),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等等!
發放貸款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機構,有很多種形式!比如個人有錢了可以注冊一個公司,然後發放貸款(利息視個人情況而定),不知道你問這個有什麼目的?
⑦ 向信託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發票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對方的利息清單無發票,對方認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無須開具利息發票,同時支付的利息利率遠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SPAN>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對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0]62號)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證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結算收入、經營證券收入及其他應征營業稅的收入時,應統一開具地方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依據上述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並開具發票。企業向金融企業(信託投資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稅前扣除。
⑧ 典當行的存在條件
典當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興起,但在不同國家的不同史時期,典當行的存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客條件和主觀條件、一般條件和個別條件等等。 客觀條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當行賴以存在的一般的、共同經濟物質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多元化融資需求的存在
人們的融資需求是多種多樣的。同是個人融資,又有多種層次、多種類型之分。必然造成多元化融資方式和多元化融資渠道的出現,從而滿會上多元化融資需求的客觀存在甚至增長。就典當行而言,它是採取以物質押的融資方式即典當方對外發放小額、短期貸款的一種融資渠道。從世界范圍看,行的貸款對象通常為個人或一些中小企業,因為後二者往往從其他融資渠道獲得貸款。
不同融資方式的優勢存在
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信託業是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在歷史上,典當業曾一枝獨秀,發揮過重要作用。至今,與這四大金融產業、特別是銀行業相比,典當業仍有一定的相對優勢,雙方在許多方面形成互補關系,相互始終不可替代。
以融資方式而論,典當行與銀行差異十分明顯。
其一,典當行放貸不以信用為條件,不審核當戶的信用程度,只注重當戶所持典當標的的合法性及價值如何;而銀行放貸往往以信用為條件,審核客戶的信用程度,包括資產信用和道德信用,如規定資質條件、以存定貸等。
其二,典當行既接受動產質押也接受權利質押,充分滿足個人以物換錢的融資需求;而銀行通常只接受權利質押,無法滿足個人以物換錢的融資需求。
其三,典當行發放貸款不限制用途,悉聽當戶自便;而銀行發放貸款往往限制用途,如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助學貸款、旅遊貸款等指定用途貸款。
其四,在時間上,典當行發放貸款程序簡單,方便快捷,最適用應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資要求;而銀行發放貸款程序復雜,不適用應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資需求。
其五,在空間上,典當行發放貸款的地域性限制不強,當戶憑有效證件可以異地融資;而銀行發放貸款有較強的地域性限制,客戶異地融資障礙較多,往往難以實現。 主觀條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當行賴以存在的個別的、獨特的政策法律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政策法律環境決定典當行的生存
我國最早的典當行產生於南北朝時期的佛教寺院,而當時也正是佛教在中華大興之時。封建統治者支持僧人致富,使其廣泛參與地產業、商業和高利貸的經營。在經營高利貸的同時,典當行因國家政策法律的保護,便很快成為社會上流行的金融機構,並逐漸走向僧辦、民辦和官辦三位一體的高成長階段。
15 世紀在歐州,天主教分支方濟會依靠政府的支持開辦慈善典當行,最初發放無息質押貸款,目的是為了對抗窮凶極惡的高利貸。後來這類公益典當行也開始適當收息,並於1515年受到天主教第五次主教大會通過的教會法律的承認,從而使典當行徵收利息具備了充分的合法性。
巴黎公社時期,革命政權曾立法關閉典當行,致使法國的典當業進入了一個短暫的空白期。
我國解放後取締典當,同樣使典當業的生存受到國家政策法律的強大制約。直到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典當業才得以復出而重見天日。
這些都表明,典當行的存在不能脫離一國政策法律的大環境。世界各國和地區政策法律環境的不同,也就決定了這些國家和地區典當行生存空間的大小和生存質量的高低。如法國政府立法規定,禁止私營的獨資典當行存在;而美國各州立法則允許不同產權性質的典當行經營,無論是實行獨資、合夥還是公司性質的企業法律制度均可。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典當業期間施行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和第10條曾分別規定:典當行應比照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組建,禁止設立個體典當行。而國家經貿委施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只規定: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所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
(2)政策法律環境決定典當行的發展
典當行的生存和發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由於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政策法律不同,典當行既能生存又能發展的情況有之;而典當行生存易、發展難的情況亦有之;甚至典當行面臨生存和發展兩難的情況也並不鮮見。
美國《得克薩斯州典當法》規定:新開設典當行所在地區必須滿足每縣25萬人口以上的硬性條件。且每家典當行之間的距離必須保持在2英里以上。這就是說,典當行在人口多的地區可以依法生存和發展,而卻不能前往人口少的地區布點開業及發展。對此,《內華達州典當法》的規定是:每5萬人口地區才允許設立典當行;而1998年10月修正施行的《喬治亞州典當法》則乾脆規定:從當年10月30日之後,該州政府不再批設任何典當行,徹底斷絕了投資者在該州繼續上馬和發展新典當行的念頭。
相比之下,國家經貿委新頒施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則在入市門檻、股權結構、負債經營、業務范圍、分支機構、死當處理等諸多方面,為我國典當行提供了空前巨大的發展空間,它必將進一步釋放典當行的能量,從而引導典當業為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做出新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