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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海外信託財產需要登記嗎

發布時間: 2021-06-07 19:43:43

A. 設立信託必須辦理「信託登記」嗎

是的。信託登記。第一,使得信託有法律效力,第二,使信託財產有獨立性,第三,信託登記有信託公示的效力。

B. 海外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在中國法律上承認不

信託計劃的實質是一份合同,境外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招募說明書和信託合同是不會選擇適用中國法律的,因此在處理信託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時,是不會用到中國法律的。

但是,境內機構或個人要購買境外信託計劃必須要把人民幣購匯換成外幣才行。這是資本項目外匯業務,需要外匯局核准。在這一點上適用中國法律。

一般來說,只能藉助境內信託公司操作,可以購買境內信託公司為了投資境外信託計劃而在境內發行的集合信託產品,或者找到信託公司讓他們跟你一個人訂立單一信託合同委託他們去幫你購買境外信託計劃,當然前提是信託公司願意做。這樣的信託公司必須具備「受託境外理財業務資格(這是根據《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取得的資格)」。

不知道你是要做什麼,如果是想購買他們的信託計劃,可以嘗試以上方法。如果是境內有訴訟,涉及到該信託計劃,那麼在信託權利義務的有效性和內容上是由境外法律決定的。當然,訴訟各方必須向中國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該境外法律的內容,證明不了的,法院高興的自己查,不高興的依法也有權適用中國法律。

C. 海外的信託公司能夠管理位於中國的信託資產嗎

這個問題本身就有問題,管理資產沒什麼能不能的。海外企業在中國境內的資產也很多,境外法人企業的資產,海外信託為什麼不能管?關鍵是你怎麼管?什麼方式管?你不能按照中國金融法人的地位,在中國的境內,按照中國的法規,管理人民幣信託資產,或者說你不能成為中國境內合法的受託人。

D. 信託財產的條件

信託財產是信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管理或處分的財產。由於各國的信託法均未對信託財產的條件作整體意義上的限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凡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東西,不論其採取何種存在形式,原則上均可以作為信託財產。如動產和不動產,物權和債權,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人身權,如姓名權、名譽權、身份權等,因不具有財產價值,不能作為信託財產。在信託現象盛行的國家,比較常見的信託財產有貨幣、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 。
原則上說,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財產外,任何有財產價值的東西均可以成為信託財產。但也有例外,有些國家的法律對某些以特定身份主體為受託人的信託;明確規定其信託財產僅限於某些類型的財產。如《日本信託業法》第4 條規定:信託公司不得對下列財產以外者承擔信託:
(1)金錢;
(2)有價證券;
(3)金錢債權;
(4)動產;
(5)土地及其定著物;
(6)地上權及土地的承租權。
《韓國信託業法》第10條規定:信託會社不得接受下列項目以外的財產信託:
(1)貨幣;
(2)有價證券;
(3)貨幣債權;
(4)流動資產;
(5)土地和建築物;
(6)地產權、遺產權及土地租賃權等。
受託人接受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決定其獨立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受託人的固有財產(indivialproperty),在信託法上是指一切在信託法律關系成立之前便已經為受託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受託人的固有財產與信託法律關系無任何法律上的聯系,為避免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發生混淆,有必要明確信託財產的范圍。

E. 信託是一種什麼權利以房產作為信託財產如何辦理權屬登記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
信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F. 境外信託和國內信託是一回事嗎

境外信託和境內信託,雖然都是家族信託,但是區別很大。
1、政策方面
在政策、法則法規方面,由於國內《信託法》是根據英美法樹立而成,對於家族信託,國內《信託法》在法理層面與境外信託有著很大的區別。
《中國物權法》中並沒有所有權,因此也並沒有收益權。譬如說,國內《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時,若要進行信託存續,信託財產就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在信託轉移方面,不動產、股權等資產,由於等級制度等限制,國內信託難以完全轉移到信託方案名下,所以在操作層面也存在難度。
而海外信託,《英美法系信託法》中信託財產三權分立,信託人擁有所有權,受益人擁有收益權。而在《信託法》中第15/16/17條中,委託人、受託人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除了信託財產設立過擔保或者自身產生的債務,法院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在資產轉移的需求方面,利用海外信託便可輕松做到將資產轉移到國外,如吳亞軍、潘石屹等人將自己即將上市的公司股權樹立信託,極其有利於公司海外上市。
2、信託公司
對於設立信託公司,,因為兩地的經濟政治發展環境都不太一樣,而海外和國內的做法也不太一樣。
國內的信託公司多在建國後才樹立起來,且國內信託長期以來多以為資金需求方為導向,而並非從高凈值客戶需求方面出發為其供應財富處理方案,所以國內的信託公司在此方面的閱歷也顯缺位。
海外信託公司多以咨詢顧問的身份出面,按照委託人實踐狀況與需求、供應信託方案、稅務方案、方案信託構造,僅一套方案便可收取高額的咨詢費用。海外的信託公司都已樹立幾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長期的運營經驗以及高度誠信的管理體系。
3、遺產稅
海外信託和國內信託一樣,都是出資者進行理財出資的一種首要選擇。但是,對比於國內的信託品種,海外信託更能促進財富處理和傳承,因此受到了家族企業的喜愛和追捧,變成一種轉移財富的首要方式。
在遺產稅方面,雖然《遺產稅暫行條例》出台已久,但至今未實施初步徵收,國內富豪將資產傳承給下一代並沒有很大阻礙,這就減少了國內對於傳承信託的需求。但是由於國內的家族信託還未能夠做到資產隔絕的效果,當富人家族在死後分配財產時則會出現各種糾紛,甚至導致將親人訴諸法庭的後果。
在海外信託,最值得一提的就是良好的避稅功能。海外的信託法律保護了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所有,在整個信託法律關系存續期間,所有權都歸屬受託人。也就是說,當受託人去世之後,留在信託中的財產因其名義所有權已不屬於委託人,切與委託人的固有財產獨立,是不計入應交稅的遺產總額的,從而避免了家庭之間的多種糾紛。
最後,對於委託人來說,最有效、快速而且安全的財富保存、財富傳承才是最好的信託產品,而海外信託則能夠賦予更多正確的理財觀念、技術平台乃至健全的法律保護給你,讓你的投資收益最大化,相信你也應跟上多數高凈值人士的正確投資腳步。

G. 信託計劃需要備案嗎

肯定要啊.所有信託產品都需要在銀監登記的。

H. 集合信託收益權份額需要注冊登記嗎

對於發力資產證券化對信託公司的要求,信託人士認為主要是考驗信託公司發掘資產、評估資產和配置資產的能力。

近日,建信信託作為交易安排人發行了市場上首個以多個信託資產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嘉實建信信託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簡稱「嘉實建信ABS」)。建信信託作為第一層信託計劃的受託人代表該信託計劃的原始權益人,並作為交易安排人主導了項目論證、方案設計、中介組織、監管溝通、推廣發行等全流程服務。

此前,信託公司多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受託人,通過SPV把基礎資產變成信託資產,起到風險隔離的作用。但此類業務多為銀行主導,信託公司若僅充當SPV,在同質化的競爭中項目利潤微薄。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信託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推進,信託公司在業務流程中充當的角色也開始出現了變化,從「參與」變成了「主導」,從「受託人」轉變為「交易安排人」。未來預計會有越來越多的信託公司看到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利潤空間,拓展業務藍海。

建信信託主導 首單信託受益權集合ABS

2015年11月27日,由建信信託作為交易安排人的「嘉實建信信託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簡稱「嘉實建信ABS」)成功發行,並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掛牌交易。該產品是市場上首個基礎資產為多個信託資產打包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增信措施採用的是優先順序/次級結構分層設計,回歸了資產證券化業務依託於基礎資產現金流自身的風險水平而與主體信用相隔離的本源。

嘉實建信ABS採用了「信託+信託+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三重SPV結構,實現了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該項目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稱,建信信託作為第一層信託計劃的受託人代表該信託計劃的原始權益人,並作為交易安排人主導了項目論證、方案設計、中介組織、監管溝通、推廣發行等全流程服務,體現了信託機構在資產管理領域的優勢。

該產品優先順序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總規模人民幣26億元,包括優先順序A檔24億元,評級AAA,期限22個月;優先順序B檔2億元,評級AA+,期限22個月;次級規模約為1.7億元,無評級。產品推出後獲數倍超額認購。

布局企業ABS SPV向交易安排人轉變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工具主要分為三大類:人行和銀監會主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證監會主管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和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ABN)。

此前,信託公司多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受託人,通過SPV把基礎資產變成信託資產,起到風險隔離的作用。但有業內人士坦言,信貸資產證券化均為銀行主導,券商承銷,信託公司若僅充當SPV,在同質化的競爭中項目收費極低,然而仍要參與項目結構交易設計、文本撰寫、項目審批報備、費用清算等工作,工作繁瑣、耗時長,有點得不償失。

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給信託公司帶來的利潤微薄,據業內人士介紹,信託參與信貸資產證券化費用有兩種計算方式:一種按規模計算,可能在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五之間;一種按數量計算,一單業務收費30萬元左右。

顯然信託公司並不會滿足於通道角色和微薄的利潤。2014年11月19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業務行政審批取消,正式實施事後備案制和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管理。之後,信託公司開始涉足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信託公司在資產證券化中的角色也開始出現了變化,從「參與」變成了「主導」,從「受託人」變成了「交易安排人」。據嘉實建信ABS項目負責人介紹,建信信託充當了項目的發起人、受託人、交易安排人,並實際主導了該產品的銷售工作,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擔任項目的評級機構,嘉實資本為項目管理人。由信託公司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在業內也居前。

此前,中信信託也曾主導發行「中信·茂庸投資租金債權信託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成為國內首單直接以商用物業租金債權為基礎資產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

「從參與到主導,很直觀的好處就是利潤的提升。從前我們從主導方手中分取項目費用,現在我們作為原始權益人和交易安排人,給其他參與方分撥項目費用。未來越來越多的信託公司會看到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前景,也將是信託公司一個新的利潤增長點。」上述項目負責人表示。

負面清單做指引 基礎資產多樣化可期

進入2015年第四季度以來,信託業資產證券化業務屢傳佳訊,先有中信信託發行國內首單物業租金債權ABS,後有外貿信託參與國內首單微貸信託受益權ABS,建信信託主導國內首單信託受益權集合ABS成功發行。

從早期的個人住房及汽車金融等零售信貸,到信用卡、應收款,再到物業租金債權和信託受益權集合,信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日益多樣化。

2014年年底公布的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實施穿透原則,明確了不投向負面清單中所述資產的信託受益權均可以作為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礎資產,為企業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多樣化掃清了障礙。

以嘉實建信ABS為例,以建信信託自持的多款存量信託計劃為基礎資產,打包成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都是信託公司挑選的優質資產,因此在市場上反響熱烈。

「該產品是標准化產品,於銀行而言資本佔用少,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資產的流動性,因而受到銀行青睞。」項目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對於發力資產證券化對信託公司的要求,上述信託人士認為主要是考驗信託公司發掘資產、評估資產和配置資產的能力。

I. 在信託關系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屬於是

從英美法系的信託原理來看,在信託關系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的,這個很明確。但根據我國2001年頒布的《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權在信託存續期間的歸屬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如,從對信託的定義中是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但後面的信託關系又是按照信託財產是「轉移」到了受託人,否則就不會有信託財產需要登記、信託財產的法律獨立性等概念,雖然如此,但在實踐中,我們還是認為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即信託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