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用益信託網的主營業務
利用這兩大品牌,南昌用益投資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打造了兩大優勢業務,分別是信託研究和信託理財。用益信託工作室主要負責信託研究業務;用益信託網主要負責信託理財業務。
在信託理財方面,南昌用益投資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與國內大部分信託公司都簽訂了合作協議。通過用益信託網購買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不僅能夠享受到更低的折扣優惠,而且可以免費獲得用益信託網的專業咨詢服務。用益信託網匯聚了各大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投資者可以方便地進行對比研究。擁有信託行業最資深的研究機構,用益信託網能夠給投資者提供最專業的建議。作為專業的獨立第三方理財機構,用益信託網能夠給投資者提供最公正的建議。
在信託研究方面,南昌用益投資理財顧問有限公司的多名股東都是資深的信託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信託業的發展有著深入了解。公司旗下的專業研究機構用益信託工作室長期以來專注於信託研究,積累了大量的信託行業數據和研究經驗。用益信託工作室提供的咨詢服務如下。
一、免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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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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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製信息
我們將根據客戶的需求撰寫行業及相關內容的研究及分析報告。
『貳』 房地產信託投融資實務及典型案例的目 錄
第一章 F房地產集團的信託融資「成長故事」
第一節 F房地產集團簡介及其金融化發展路徑
第二節 F房地產集團與信託公司合作的典型案例
第三節 F房地產集團的房地產基金實踐
第二章 房地產信託融資的典型模式及其案例
第一節 房地產信託市場透視
第二節 貸款模式
第三節 股權模式
第四節 權益模式
第五節 准資產證券化模式
第六節 組合模式
第三章 房地產信託的操作流程與風險控制
第一節 房地產信託業務的基本流程以及風險識別
第二節 房地產信託項目的風險控制機制
第三節 投資者選購房地產信託產品的風險識別技巧
第四章 不同主體的房地產信託融資及其案例
第一節 房地產企業
第二節 地方政府
第三節 房地產私募基金
第四節 建築企業
第五章 不同時點的房地產信託融資及其案例
第一節 「拿地」期間
第二節 「五證」期間
第三節 物業持有期
第六章 不同業態的房地產信託融資及其案例
第一節 住宅(商品房和保障房)
第二節 商業地產和產業地產
第三節 旅遊地產
第七章 不同需求的房地產信託融資及其案例
第一節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二節 房地產流通服務
第三節 房地產資源並購
第八章 房地產基金:信託型、公司型、有限合夥型及其組合
第一節 房地產私募基金市場分析
第二節 信託型房地產基金
第三節 公司型房地產基金
第四節 有限合夥型房地產基金
第五節 組合型房地產基金
附錄
1.全國信託公司聯系方式
2.全國信託公司股東情況
3.2010年1季度至2011年3季度信託公司主要業務數據(包含房地產信託)
4.房地產信託法律法規政策文件
5.房地產信託立法的相關草案
6.房地產信託相關合同文本(參考)
7.房地產信託盡職調查報告(參考)
8.房地產信託相關交易文本(參考)
9.房地產信託受益權轉讓
10.房地產企業(上市與非上市)信託融資一覽表
11.房地產基金(有限合夥)相關文本(參考)
12.房地產信託融資實務培訓提綱(參考)
序 (王連洲)
信託法律網主編、信澤金理財顧問公司總經理王巍,懷著對中國信託業未來發展前景的自信和期許,前兩年就向我談起他未來展業的一些想法和思路:以自己的業務專長,辦好信託法律網和信澤金理財顧問公司,特別是准備編寫一套突出信託創新和實務操作方面的叢書,為推動信託制度在中國的根植與發展,做些力所能及、切實有用的工作。
原本准備將我本人在全國人大財經委任職期間,參與信託立法的一些主要過程與經歷,編輯成冊,作為叢書的第一冊。其主要內容包括本人從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如何調進全國人大財經委;信託立法的初衷和背景;信託立法的主要流程及參與主體;信託法制定為什麼拖延了八年時間,其中主要的阻力和爭議的主要問題是什麼;信託的法律定義為什麼用信託資產的「委託給」而不用信託資產的「移轉」;信託法為什麼沒有對信託機構經營活動做出規定;參與歷次信託論壇和境內外信託考察調研的情況與感想等等。將其分門別類歸納整理,輔之以信託法主要精神的釋讀,採取兩人彼此對話的表現形式,付梓成書。這對釐清中國《信託法》制定的前因後果與脈絡,總結信託制度實施中的經驗和教訓,推動信託功能知識的普及,拓展業界人士未來發展的思路,或許可提供一些令人感興趣的借鑒資料。這是一件有助於信託制度普及推廣的工作,沒有理由不樂觀其成。這項工作完成的部分,已在信託法律網的《信託周刊》中登載過。但是由於本人辦公地和居住地的幾次搬動,反映信託法起草工作活動的原始資料尚缺不少,需要繼續搜集和充實,因而付梓成書的時間不得不有所推遲。
而目前准備條件最成熟的,是王巍主編的這本《房地產信託投融資實務及典型案例》,自然而然就被提到了首位出版,以滿足市場的需要。其背景是,伴隨著信託「一法兩規」的相繼頒布和實施,極大地推動了中國信託制度功能的挖掘和發揮,促進了信託回歸主業的快速發展,以往懦弱受氣的信託丑小鴨逐漸變成了雄翔藍天的白天鵝。2011年上半年信託公司的資產規模已經遠遠超過基金公司的資產規模,達到了三萬七千多億元,特別是為應對近幾年世界金融危機風暴的波及,國內實施四萬億元投資計劃,給國內房地產信託的大發展帶來了契機。僅2011年上半年,房地產信託就經歷了一輪「罕見的快速成長」,二季度房地產信託資產的余額已達6052億元,比一季度4869億元超出24%左右,占信託資產總額的比例高達16.91%。在房企融資需求的強勁拉動下,房地產信託的規模和佔比頻頻刷新歷史記錄。目前,房地產信託已經成為銀行貸款之外的一條重要金融渠道,在社會上的認知度不斷提高,面對穩中有緊的貨幣政策,房地產信託依然備受各界關注。而市場急需的房地產信託專業書籍卻幾乎空白,市面上僅有的幾本與房地產信託有關的圖書,也多為理論探討或學術著作。這對於各信託公司及專業人士來說,實在無濟於事。鑒於此,王巍等為把金融信託與房地產這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也為了讓讀者在「實務總結+案例分析」的氛圍下,掌握更多的房地產金融實用知識,率先編輯出版「房地產信託投融資實務及典型案例」一書。
該書著重介紹最新的、實戰型的房地產信託操作模式,以「房地產信託能為房地產項目解決哪些問題」為切入點,從房地產信託融資的主體、業態以及類型等多角度全方位闡述運用信託,以解房地產項目融資的燃眉之急。本書直擊市場熱點,向讀者介紹了房地產信託融資的業務流程、模式和案例,並涉及房地產基金等前沿的實務信息、實務知識、實務案例和融資技巧等。與此同時,該書以「專業知識闡述+經典案例展示」的模式,展現給讀者一個個房地產信託融資的經典、鮮活的實務操作案例,為房地產和金融專業人士提供了完整的知識和信息以及實用的參考方案。凡此種種,無不鮮明地突出了該書的實務性、實用性和實戰性,成為信託公司、房地產企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房地產評估公司、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私募基金等機構從業人員以及金融、法律、投融資的研究人士和科研院所的學生等不可多得的寶貴讀物。
王連洲
2011年9月21日
後記 (信澤金)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本書以房地產信託投融資的實務操作與典型案例為主要內容,對信託模式在房地產金融領域的創新實踐進行了初步探索和總結。作為「信澤金智庫系列叢書」的第一本,我們衷心希望以「房地產信託」這一熱點話題作為開端,與各位同仁進行交流與探討。
首先,感謝金融行業的各位領導和朋友對本書給予了深切關懷,他們不僅提供了編撰思路,而且分享了寶貴經驗,使我們有勇氣、有信心推出這樣一本「頗具難度」的小冊子。尤其要感謝在金融界和法律界享有崇高威望的王連洲老師,他不僅擔當起「信澤金智庫系列叢書」的主編,而且為本書作序,從各方面給予了重要指導和大力支持。
其次,感謝中國信託行業的六十多家信託公司,它們作為富有活力和創造力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既是房地產金融創新的踐行者,也是本書中不少案例的原創者。與其說我們在編撰信託讀本,不如說我們在總結信託實踐。眾多信託公司的豐富實踐和寶貴經驗,無疑為本書提供了最生動的素材,這也是本書誕生的源頭。我們希望本書能為信託公司價值理念的傳播發揮些許作用。
再次,感謝信澤金的編輯組同仁,丁曉娟、甄浩、王武、黃玲在本書籌劃和編寫過程中做了不少工作,劉憲鳳、王曉慧、杜志恆、禹樂、袁惠邦、趙小華以及其他同仁也參與了本書的部分編輯和校對工作。總之,本書是團隊協作的結晶,是上述同仁共同努力的結果,也是信澤金在信託研發領域的又一次全新嘗試。
最後,也是極為重要的,我們要感謝經濟管理出版社對本書的出版發行給予了大力支持,尤其要感謝郭麗娟女士在本書的編輯校對和出版發行方面付出了大量心血。每每翻開幾百頁的書稿以及其中的各種圖表,我們都深深感慨於郭麗娟女士以及其他編輯同仁在字里行間做出的不懈努力。我們希望本書能在眾人的同心協力下成為中國信託理念傳播的有益嘗試。
「信託潤澤金融,信任澤被財富。」讓我們繼續秉持孜孜以求的「Trust for Fortune」理念,在中國金融變革與財富管理創新的大潮中,不斷傳播信託的實用價值觀,造福於社會。誠摯期待廣大讀者對本書的不足之處提出寶貴意見,同時也歡迎各位同仁與我們交流探討信託的各類話題。
信澤金研發中心圖書編輯組
2011年11月
『叄』 石家莊有哪些可靠的信託公司個人投資的好的信託產品有哪些投資渠道謝謝
海航信託,就是原來的河北國投,但業務不多,信澤金信託研發周刊顯示海航集團通過旗下平台以及其他信託公司常做物業收購業務。
『肆』 PPP項目施工階段稅收怎麼處理
一、PPP項目經營期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事以下PPP項目實現的投資經營所得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七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的規定,投資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的開始時間為: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第一條還規定: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採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並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信託周刊章)。所謂的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其中專用設備投資額,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二條的規定,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當年應納稅額,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三條的規定,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征、免徵稅額後的余額。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根據財稅[2008]48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購置並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的規定,納稅人購進並實際使用規定目錄范圍內的專用設備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3、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經營期間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項目公司是境內居民企業間分配股利,免徵企業所得稅;境內居民企業分配股利給自然人股東,需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
2、如果項目公司有境外股東,跨境分配股息給境外非居民企業,一般適用10%的預提所得稅,如果境外非居民企業與中國間有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能夠適用稅收協定安排下的優惠預提所得稅稅率。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
從事PPP項目中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風力等涉及到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項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稅優惠政策。
1、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其中所謂的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准,並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2、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3、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的規定,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2)銷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四第(四)和第(五)項的規定,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3)銷售自產的電力或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的規定,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即(1)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
4、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對農林剩餘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並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中,與垃圾處理有關的PPP項目運營有關的稅收優惠是: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二、PPP項目的稅務處理:項目期滿移交階段
由於PPP項目中的項目公司獲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許權許可,在特許權期限到後,運營期滿,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政府,實質上不擁有設施的所有權,由於其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已在特許經營期限內攤銷完畢,也不作稅收處理。
『伍』 PPP項目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私人企業-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夥伴關系,共同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是20世紀90年代後出現的一種新的融資模式(信託周刊章)。PPP模式的一個典型結構是公共部門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訂特許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融資、建設及經營。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建設,以解決政府的財政困境。
為推動PPP模式的發展,財政部先後出台《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以上政策的出台,充分證明政府對公共經濟領域中公私合作方向的重視與肯定,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並獲取合理回報,大力推廣項目融資的PPP模式。但是,就PPP項目建設能夠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呢?通過研究,對我國PPP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總結如下:
一、PPP項目經營期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事以下PPP項目實現的投資經營所得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七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的規定,投資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的開始時間為: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第一條還規定: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採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並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信託周刊章)。所謂的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其中專用設備投資額,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二條的規定,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當年應納稅額,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三條的規定,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征、免徵稅額後的余額。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根據財稅[2008]48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購置並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的規定,納稅人購進並實際使用規定目錄范圍內的專用設備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3、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經營期間項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經營期間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項目公司是境內居民企業間分配股利,免徵企業所得稅;境內居民企業分配股利給自然人股東,需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
2、如果項目公司有境外股東,跨境分配股息給境外非居民企業,一般適用10%的預提所得稅,如果境外非居民企業與中國間有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能夠適用稅收協定安排下的優惠預提所得稅稅率。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
從事PPP項目中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風力等涉及到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項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稅優惠政策。
1、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其中所謂的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准,並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2、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3、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的規定,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2)銷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四第(四)和第(五)項的規定,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3)銷售自產的電力或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的規定,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即(1)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
4、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對農林剩餘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並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中,與垃圾處理有關的PPP項目運營有關的稅收優惠是: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二、PPP項目的稅務處理:項目期滿移交階段
由於PPP項目中的項目公司獲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許權許可,在特許權期限到後,運營期滿,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政府,實質上不擁有設施的所有權,由於其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已在特許經營期限內攤銷完畢,也不作稅收處理。
『陸』 標准化的資產證券化「真像看上去那麼美」嗎!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考慮到資產證券化復雜的交易結構;較長的項目審批時間以及嚴格的審批程序;發起人(委託人)多為實力較強的大型國有企業,融資方讓渡財產權利的意願如何;還款來源不確定性相對較高;參與機構盈利空間有限等因素,故其在實際運用中仍存在一定的「缺憾」,另外,資產證券化產品在商業銀行之間的相互認購亦使得基礎資產的風險並未完全脫離銀行體系。標准化的資產證券化「真像看上去那麼美」嗎?這是一個需要權衡的問題!本期《信託周刊》共刊載了11篇文章,內容涉及銀行實務、金融同業合作研究、私人銀行、金融風險研究等領域。另外,本期《信託周刊》新增了「金融微言微語」欄目,特遴選了近期的經典微信、微博,內容豐富精彩,值得一看! 在「銀行實務研究」欄目中,119期《信託周刊》精選了5篇文章。《理財新規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及對策建議》一文對「8號文」的內容進行了解讀,文章指出,理財新規的實施將對銀行的盈利能力、資本充足率、管理成本等方面造成壓力,相比之下,將對中小銀行造成較大的影響。為更好地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作者提出:1.監管層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鼓勵商業銀行從事信託投資業務,規范銀證合作和銀信合作;2.明確商業銀行的理財理念,向客戶普及相關知識,真正實現產品風險與客戶偏好的匹配;3.調整理財產品結構,落實理財新規,重點化解「資金池」相關風險;4.加大理財產品研發創新力度,探索標准化的債權性資產和投資性資產的新業務模式等對策建議。 《基層商業銀行推進聯動營銷業務探究》一文介紹了基層商業銀行產品營銷的主要特徵,指出商業銀行做大做強零售業務離不開對公、對私業務的整體聯動與交叉營銷,因此,整合對公和對私業務渠道資源,實現聯動交叉營銷,是做大做強銀行零售業務的重要途徑。有鑒於此,作者提出:1.打破公司客戶經理、個人客戶經理、結算客戶經理分設的格局,通過整合人力資源,實施綜合型客戶經理制度;2.在實施綜合型客戶經理有困難的基層支行,採取組建綜合型營銷團隊的方式來實現資源整合、聯動交叉銷售;3.在實施綜合型客戶經理制度和組建綜合型營銷團隊條件不成熟的基層支行,可視情況開展跨條線營銷活動等建議。 《商業銀行財務顧問業務研究》一文介紹了商業銀行財務顧問業務的發展現狀,指出商業銀行開展財務顧問業務具有「滿足客戶需求,鞏固合作關系;增加業務收入,改善利潤結構;打造業務品牌,應對同業競爭」等優勢,但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對財務顧問業務的定位有一定的偏差,主要表現在:為滿足中間業務收入考核指標,把財務顧問業務單純作為收費工具,甚至部分銀行的部分項目存在「息轉費」的現象,扭曲了財務顧問業務的本質。作者就系統推動財務顧問業務提出建議如下:1.明確財務顧問業務定位,將其定位為中間業務的主力產品之一,並作為綜合營銷的先導產品;2.細分客戶群體,針對不同類型客戶有重點地開展財務顧問業務;3.建立並完善包括「綜合營銷、內外部合作、考核激勵、風控」等業務機制體系。 《商業銀行個人經營性貸款與小企業貸款的比較研究》一文分析了個人經營性貸款業務與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共性特點,從「貸款發放對象;貸款擔保;貸款期限」三方面對個人經營性貸款業務與小企業貸款業務進行了比較分析。作者提出:應從存量客戶中挖掘經營性貸款客戶,在個人經營性貸款客戶選擇上要立足於在國家產業政策支持、區域優勢明顯、受經濟波動和通脹影響較小、經營周期相對穩定、與大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業;在營銷業務時要加大公私業務聯動。對於一時無法具備對公貸款條件的小企業客戶和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客戶群體,在對公業務方面可以積極爭取開立對公結算賬戶,在對私業務方面可以大力推薦個人經營性貸款。在風險防控層面要強化調查對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的可靠性審查。 《對商業銀行理財新規的幾點思考》一文分析指出,「8號文」的實施將抑制通道類業務過快擴張的勢頭,理財產品特別是非標准債權資產規模擴張的速度將放慢;而理財產品運作透明性將顯著提高,之前隱藏的期限錯配風險、信用風險等將逐步顯性化。預計銀行資產規模和盈利增速將繼續放慢,資本金補充壓力加大,而信用債市場或將面臨新的發展機遇。 在「同業合作研究」欄目中,119期《信託周刊》刊載了《銀擔合作的機制創新》一文,文中分析了我國銀擔合作的現狀,就銀擔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問題進行了闡述,並提議構建「風險共擔、平等互利」的銀擔合作新機制,對此,作者提出「實行擔保行業分級監管;將擔保機構納入徵信系統;擔保機構加強自身的管理規范、完善內控機制」等建議。作者指出,通過構建銀擔合作的新機制,將利於銀擔雙方進一步強化風控意識和督管措施,合力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實現銀企擔三方共贏。 在「私人銀行研究」欄目中,119期《信託周刊》精選了《關於私人銀行業務創新與合規管理的思考》一文,文中指出私人銀行業務要根據客戶的特定需求對其進行區分並提供專業化的產品和服務,只有不斷創新,努力提升產品的個性化、區別化、高端化,才能與個人金融產品形成區別、拉開差距,不然只能成為與個人金融的同位競爭。另外,目前有必要對私人銀行業務制定統一的市場准入標准與業務范圍,應對私人銀行業務給出較為詳細的合規和風險管理要求,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與從業規范方面,監管部門需制定從業資格的相關辦法。 在「金融風險研究」欄目中,119期《信託周刊》精選了4篇文章,《股權收益權信託面臨的困境研究》一文指出,在股權收益權信託中,不論是融資方作為公司股東還是信託公司作為股東都存在一定的弊端,或者無法保障信託受益人的信託收益,或者無法行使其享有的權利使其成為虛名。對於股權收益權回購協議能否進行強制執行公證這一問題,作者指出,股權收益權回購協議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協議的履行通常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因此很難認定該類合同中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故存在即使辦理了強制執行公證,也未必到期能夠產生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效果的風險。 《金融機構辦理在建工程抵押信貸業務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其建議》一文分析了當前金融機構辦理在建工程抵押信貸業務主要面臨的「在建工程抵押期限設定」、「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立法不完善」、「在建工程抵押優先權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沖突」、「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沖突」等問題,對此,作者提出「修訂抵押權期限設定的相關制度規定;盡快出台全國統一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做好貸前調查,前置在建工程抵押權優先受償順序;把繳清稅款、土地出讓金作為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前提條件;審慎辦理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相關手續」等對策建議。 《商業銀行抵債資產會計核算問題探究》一文指出由於抵債資產接受成本高、管理風險大、變現時間長、處置損失嚴重,如果管理不當,將會對商業銀行經濟效益產生十分嚴重的不良影響。因此,如何加強並規范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經營管理,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變現,對於維護合法權益、規避和化解經營風險,尤其是對盤活不良資產、優化信貸資產結構、提高經濟效益和贏利水平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目前,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租賃處置;拍賣處理;不良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處置抵債資產。作者還分別就抵債資產的取得、保管,抵債資產減值,抵債資產處置等環節的會計處理做了詳細闡述。 《不良資產收購中的房地產評估要點》一文指出,不良資產收購中的房地產評估具有「房地產類型多且分布散」、「評估工作時間短」、「房地產評估價值類型復雜」、「委託方提供的資料中沒有完備的產權資料導致不確定性因素多」等特點,因此,在房地產評估中,需通過走訪當地國土局、房產局等相關政府部門,對是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權屬證書,房產是否抵押、查封、欠費,以及土地規劃資料等情況進行摸底排查。最後,根據委託方的要求,考慮評估對象的特點、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如快速變現、拍賣市場客戶購買心理、買受人需額外支付拍賣傭金等因素對房地產處置價格的影響,出具建議處置價格。
『柒』 金融的三大支柱除了銀行和保險,第三個是證券還是信託
證券!
所以政府對應的有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
『捌』 信託機制是什麼
信託就是設計到三方當事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開展的,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規定,為自己或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權轉給受託人,受託人按照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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