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信託交易 » 中外合資企業信託計劃股東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中外合資企業信託計劃股東

發布時間: 2021-06-07 08:44:41

『壹』 中外合資投資企業是否可以投資信託計劃

1、首先做出董事會決議。
2、投資的產業必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范。
3、出具投資可行性報告、律師意見、公司章程等文件到商務部審批。
4、辦理工商登記。
5、辦理稅務登記。
6、辦理外匯管理登記。
7、辦理法人代碼登記。

如果外資占投資比例的25%以上的,該新設公司享受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去市工商注冊局名稱預約

材料:1.投資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去工商領)

2.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復印件(身份證或營業執照)

目的:領取名稱預約核准通知書(一般當場辦理)

* 貨幣資金必須占注冊資本的≥30%,外商投資比例必須達≥25%。

核准名稱一般將保留6個月,即6個月內需辦理完注冊手續。

名稱預約費:100元

此時要確定的事項有:投資人名稱、擬立企業名稱、擬定企業住址、投資總額、幣種、擬定企業類型、擬訂經 營期限、擬定經營范圍。

二、去市工商注冊局辦理營業執照

先領取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和法律文件送達委託書

材料: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領取)

* 2.審批機關的批准證書(市外經貿局的批復和批准證書原件)

3.公司章程(按工商局給的電子樣本寫)

4.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5.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或身份證)

6.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任職文件與章程中規定的產生方式相符、身份證復印件)

8.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9.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的,提交已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證明(房產證復印件或租賃協議)

* 11.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市環保局批文)

* 12.外商在其所在地的注冊證明的公證

13.法律文件送達委託書

目的:領取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 外商的公證必不可少!企業是執照的公證,個人是證件的公證

材料齊全,三四天即可領證,章程嚴格按工商提供的版本寫。

需交費用:0.08%登記費、10元工本費

8和9條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證券、保險類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設立時依法應當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有限公司,以及設立時交付全部或部分注冊資本的其他類型有限公司。而一般的公司都是此時不需要這兩條材料,而是在辦完營業執照即注冊成立後,股東分一次或多次的按合同規定交付其所佔注冊資本,即成立後等按成立的合資合同規定的時間資金按時到位或實物出資的辦理財產過戶後,再去讓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然後拿著驗資證明去工商局把實收資本改了(之前發的執照寫的是零)。就是次文章最後的部分.

涉及到的手續:

(一)辦理第11條:市環保局批文:(0元)

去擬定企業住址所屬區環保局:

材料:①XXX單位關於XXX項目辦理環保審批請示

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一式五份)

目的:領取上述11條所需的:批復後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 材料去區環保局領,填好上交,區局負責上報市環保局審批

如果不涉及到污染事項,辦理順利兩工作日即可

(二)辦理第2條:市外經貿局的批復和批准證書:(80元)

材料:* ①所在地外經貿部門的轉報文件(區局關於頒發批准證書的請示)

②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批准文件

(報告原則要求是專業機構做出的、批文為區發展計劃局紅頭文件發文)

③合營各方法人簽署的企業合同、章程、協議

④合營各方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簡歷及身份證明

⑤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

* ⑥投資者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外商投資者所在地注冊證明的公證、投資各方銀行資信證明、法人的有限證明文件

⑦環保局批文: 批復後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⑧企業經營條件落實的證明材料(房產證復印件或租賃協議)

⑨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提供評估報告。

目的:領取第2條所需的:市外經貿局請示批復、批准證書

然後去工商局辦理注冊執照。

其中,辦理第①條手續共兩步:

首先,去(東港)區發展計劃局立項.(0元)

材料 1.立項申請(領取樣本)

2.土地預審意見或土地證(需批地的是預審意見,已有地用土地證)

3.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規劃管理部門出的,如不需批地則不用)

4.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評)

5.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名稱預約通告單

6.資本金證明(司帳戶銀行開;有固定資產憑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

7.用地協議(此條不需要)

* 8.可行性研究報告(有資質的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的)

9.合資公司需:章程、合同,股東合法身份證明(執照、護照等)

目的:領取區項目核准意見(項目建議書),以遞交給區和市外貿局.

* 材料樣本去窗口領取,材料備齊後次日即可領取核准意見.

然後,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辦理設立申請(0元)

材料:1.企業設立申請(類似於之前立項申請)

2.項目建議書(即之前辦理了的計劃局核准意見)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擬設立企業合同、章程

5.名稱預約核准通知書

6.中外方投資者銀行資信證明(去開戶行辦理)

7.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證件

8.主體資格證明,即投資主體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針對於外商)

9.營業執照

10.中外投資者法人代表資格證明

11.法人授權委託書(受託人姓名、身份證、委託日期、法人簽字)

12.房產證明、土地證明

13.外方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投資的需要提供所有全證書及

證明文件

目的:領取①所需關於頒發批准證書的請示,以上交給市外經貿局

三、去市質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賦碼費380元)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是之前先拿著市外經貿局的批復來賦碼,拿著賦的碼去辦理批准證書(碼在證書上有寫,so 需要先賦碼)

材料: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外資企業提供批准證書原件以及復印件)

2.行政公章(名稱預約完其實就可刻章,章費貴賤不等)

3.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4.所有出資人(股東)的有效證明文件

目的: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正本、副本

* 材料備齊,五個工作日領證

一定帶著經辦人和法人的身份證原件

四、去區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20元)

材料:1.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2.公章、法人章

3.章程、合同

4.經辦人身份證、會計證

5.法人身份證

6.稅務登記審批材料(領取)

7.房產證復印件或租賃協議(地稅)

8.企業會計制度、財務制度

目的:領取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

* 材料齊全,當場辦理

一般是會計負責辦理

五、去市外匯局備案登記(可與四同步辦理)

1.批准證書、批復

2.公司章程、合同

3.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4.登記申請

5.公章、法人章

6.法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

目的:領取外匯管理登記證

* 材料齊全當場辦理

六、去銀行開戶

A.資本金帳戶:驗資用

1.批准證書正本

2.營業執照正本

3.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

4.公章、法人章

5.企業信息表(找工商局開)

6.法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

B.基本帳戶:

1.批准證書正本

2.營業執照正本

3.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

4.公章、法人章

C.一般戶(報稅用):

* 去銀行開戶所需材料都是企業基礎材料

由公司會計負責辦理

七、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可與六同步辦理)

土地和其上面的附屬物(房屋)必須一起轉讓,辦理過戶,應先去房管局辦理房產過戶,再去土地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

A.房管局:

材料1.土地證、房產證

2.雙方營業執照

3.出售方的公司章程

4.出售方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一致通過同意作價出售)

5.法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

6.雙方出具的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7.授權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

8.雙方公章、合同章、法人章

目的:領取新房產證

* 材料齊全X個工作日可領證

需要房管局做評估報告,土地房產一起評,按其評估價格去市財政局窗口交4%的契稅,然後在房管局交:10元/平方米的交易費;2.04元/平方米的測繪費;按面積大小交80--800元不等的登記費。

B.土地局:

材料1.轉讓合同、轉讓申請核准表(領取)

2.轉讓土地宗地圖(經雙方蓋章)

3.原批文、出讓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

4.有土地估件資質的評估機構楚劇的土地評估報告

5.附有物產權證明

6.轉讓雙方為法人的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任命書、法人身份證,屬自然人的需身份證

7.改變用途的提交規劃許可證,新立項目的需附加立項批復文件

8.公章、法人章、合同章

目的:領取新的土地證

* 材料齊全工作日領證

材料審核通過,還的去地稅居交稅(土地使用稅,營業稅之類的,我不是很懂)

3%過戶的契稅辦理房產時一同交了,當時按土地加房的總價交了3%已經.

新土地證和房產證是驗資時必用的

八、驗資

材料1.審批機關批准證書

2.企業合同、章程

3.股東身份證明

4.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6.委託文件、代理人身份證明

7.外匯登記證、資本金開戶證明

8.投入資金的銀行單證(進帳單、對帳單、外幣收款通知)

* 9.實物出資的:評估報告、權屬證明(辦理過戶)

10.外匯業務核准件

11.公章、法人章

目的:獲取驗資報告,以用來辦理帶有實收資本的新營業執照

* 材料齊全,當日可辦理

期間,會計師事務所需出具詢證函去資本金帳戶所在銀行蓋章

和去市外匯管理局蓋章

九、去工商局換取新的營業執照

材料1.驗資報告

2.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3.法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

4.公章、法人章

目的:換取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相符的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之前領取的營業執照上顯示的實收資本為:0元

待項目資本金全部到位後,找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經辦人帶著驗資報告去工商局辦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至此,合資企業的注冊手續全部完成,期間行政部門會出現許多預想不到的因素,導致注冊手續可能不定期延長。

說句實話,如果能不用土地使用權出資就最好別用,因為其中涉及的麻煩事挺多,而且關鍵是還的交很大部分的稅款!

『貳』 2017年外資企業股東以資本金入資還需驗資嗎

2017年外資企業股東以資本金入資還需驗資

目前絕大多數公司不再需要驗資。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記就可以了。


新公司法刪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條。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這表明未來設立新公司在登記過程中不再需要經過驗資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下行業的公司因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仍然需要驗資:


1、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商業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3、外資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



5、信託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6、財務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7、金融租賃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8、汽車金融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9、消費金融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0、貨幣經紀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1、村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2、貸款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4、農村資金互助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5、證券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6、期貨公司:《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17、基金管理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8、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9、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保險經紀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外資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21、直銷企業:《直銷管理條例》



22、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23、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4、勞務派遣企業:《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25、典當行:《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2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27、小額貸款公司:《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另外,外資企業任何行業均需驗資,需找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叄』 信託計劃可以做股東嗎

可以.

參見:《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2007年第2號)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4556&ClassID=14&SpecialID=

記得主要在第三章.

『肆』 現在有外資參股的國內信託公司有多少傢具體是誰參股誰曾經看到有份信託報告說有11家是哪11家

好像還有,武漢方正信託,東亞銀行;杭州工商信託,大摩(摩根斯坦利);鄭州百瑞信託,小摩(摩根大通);北京信託,英國安石;國民信託,香港匯豐;中糧信託,加拿大蒙特利爾銀行;好像還有,去看看年報吧。
華潤深國投不算外資,華潤是黨資

『伍』 中外合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還是股東會

中外合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

《合資法》下並沒有股東會這一機構,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合資企業的治理機構包括:董事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企業的一切重大事項。股東在合資企業中的控制權主要通過董事會的席位實現。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之下,合資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包括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幹人,負責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六條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並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

正副總經理(或正副廠長)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

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應當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

(5)中外合資企業信託計劃股東擴展閱讀:

《外商投資法》正式實施後,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統稱「外資三法」)將廢止。

因此,《外商投資法》的頒布對於原依據外資三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治理結構將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為此,《外商投資法》給予了外商投資企業五年的過渡期,以便其在過渡期內調整治理結構,與《公司法》並軌。

據此,中外合資企業需依據自身實際情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准則的調整做出相應的安排,在股東之間就《合資合同》的修訂達成一致意見,並相應調整《公司章程》及公司相關的內部制度(如有)。

在《合資法》被廢止、合資企業根據《公司法》重組治理機構以後,合資企業董事會的角色和職能將完全不同。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人至13人,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陸』 資管計劃或信託計劃是公司大股東時,如何認定該公司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和股東兩者不一樣的。就算基金或者信託是大股東,他們也不一定有決策力。
《公司法》第217條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從上述的定義中,可以得出實際控制應具備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實際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東;
第二,實際控制人是指能實際支配公司的人;
第三,實際控制人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來支配公司的。
也就是說實際控制人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它安排來控制公司的直接股東從而實際控制公司的人。一般認為,間接股權控制是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進行控制的基本手段。通常,只要持有一個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的絕對多數股份,就可以控制股東大會,並通過股東大會選擇董事會成員並決定公司重大決策。一般情況下,將間接股權控制視為實際控制人的判斷標准,較為客觀,但實際控制人不能是公司的股東,只能是間接持股。持股數量之多寡是判斷「控制」的重要而非唯一因素,股權控制並不能將實踐中許多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機制包括在內,如實際控制人通過一致行動、多重塔式持股、交叉持股、董事會形成機制、董事提名機制等方式,也可以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來實際控制上市公司。從實際控制人的法律定義可以看出, 其所稱的實際控制, 是指「能夠實際控制公司的行為」。法律並沒有對於實際控制的含義和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表現形式尚未進一步明確。

『柒』 中外合資公司,中方股東可以是自然人嗎 如果必須是公司,那怎麼操作

中方股東必須是中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不可以是自然人。

中方自然人股東自己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然後以企業法人的身份和外方股東共同出資就行。

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後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7)中外合資企業信託計劃股東擴展閱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管理層設置原則:

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中外各方均可擔任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法定代表人。

合營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董事長聘請,也可由董事長兼任,負責組織領導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合營企業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合營企業有權制定生產經營計劃,享有物資采購自主權,企業產品可出口,屬於中國急需的或中國需要進口的,可在國內市場銷售為主。

合營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原則是:首先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扣除三項基金後的利潤,可按合營各方出資比例分配。

各方的出資方式包括現金、實物和工業產權。中方合營者可以場地使用權出資。現金投資由合營各方在合同中約定。

實物投資一般指機器、設備、廠房、物資等。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投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並提供有關資料。

場地使用權投資時的作價應與同類場地使用權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合營各方應按期繳清各自出資額。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注冊資本可以轉讓。轉讓的條件。

『捌』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可以作為股東嗎

你對這個名字的概念理解有問題,這是一個機會,簡單的說是融資方 受託方(信託公司) 然後投資人(有資金的人)

『玖』 公司章程股東可以寫公司名稱(代表某某信託計劃)嗎

股東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股東寫公司是可以的

『拾』 中外合資企業中小股東權益如何保護

在中外合營企業及中外合作企業設立過程中,出資較少或提供合作條件較少的小股東往往因其為小股東而不能很好保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除了法律有明文規定外,例如對董事會成員比例的規定等,同大股東一樣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小股東也可以充分保護自己在合營企業或合作企業中的合法權益。本文將以合營企業為例,從實務的角度予以分析。
一、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宜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合營企業的合並、分立等事宜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法律規定的這些事宜都是關繫到公司根本利益的重大事宜,因此法律對其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但是對於關繫到公司重大利益的其他事宜,特別是直接或間接關繫到投資各方利益的重大事宜,合營各方特別是小股東,也可以要求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全體董事的一致通過才可作出決議。
在召開董事會會議時,由於小股東的出資比例較小,通常其對某些重大事宜(這些事宜往往與小股東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連)的不同意見,可能就會因董事人數比例較少的劣勢而得不到應有的關注。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小股東可以同大股東協商,將某些特別約定的事項也納入需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批準的重大事項之列。至於特別約定的具體事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例如將合營企業一定百分比的可分配利潤分派給各方的決定,財會制度的重大變更,三項基金比例的提取,總經理的撤換,關聯協議的簽訂,業務計劃及年度預算的批准及變更等。
二、跟隨轉讓權
合營企業設立後,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股東可能會轉讓其股權。如果小股東與大股東設立合營企業是基於大股東自身特有的優勢,如商譽、影響等,當大股東轉讓其股權時,小股東就可以與其約定跟隨轉讓權(「
TagAlongRight」)。
關於跟隨轉讓權的具體內容,合營各方可以約定,如果大股東希望轉讓其擁有的合營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若小股東不希望行使優先購買權,則小股東有權但沒有義務按照轉讓股權佔大股東在合營企業所有股權的比例以及轉讓通知規定的條件,以同等的對價向該受讓方出讓其在合作企業中同等比例的股權。如果大股東轉讓的股權超過其在合營企業中所佔股權的一半以上,則小股東可以按有關規定向受讓方出讓其在合營企業中的全部或相應比例的股權。向小股東送達轉讓通知後60天內,小股東應作出書面回復,說明其是否選擇行使跟隨轉讓權。若小股東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則視為小股東同意大股東向受讓方的股權轉讓,且放棄行使跟隨轉讓權。
三、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及許可權
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都是由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的,他們的經營管理活動對合作經營企業的存續發展起著最直接、最關鍵的作用。因此,在設立時合營各方應在企業章程中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這樣就可以避免因職責及許可權的模糊不清、董事會授權過大而導致這些高級管理人員對合營企業實施某些不利行為,從而影響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四、仲裁機構的挑選
由於合營合同是根據中國法律起草簽訂的,合營企業也是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設立的,對於合營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基於經濟效率及實際可操作性,小股東可以與大股東協商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處理糾紛。其原因有幾點:首先,合營企業的法律依據是中國法,合營合同報批文本的語文通常以中文為准,約定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處理糾紛將更有利於對法律的把握及文本的理解,畢竟中國法律方面的專家多在中國,而不是在外國。其次,相對於其他仲裁委員會來說,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近二十年已經處理了許許多多的合營及合作糾紛,因此其在處理合營及合作糾紛方面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再次,合營企業是設立在中國境內的法人,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糾紛,更有利於了解合營企業的設立、經營情況。最後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糾紛也有利於節約糾紛解決的成本。
五、仲裁員的選擇
確定了處理糾紛的仲裁委員會後,合營各方各選擇一名仲裁員。在選擇第三名仲裁員時為保證仲裁的公正、公平性,小股東可以與大股東約定選定的仲裁員不得包括那些具有合營各方國籍的仲裁員,而且也不能包括那些具有合營各方控股母公司國籍的仲裁員。例如一家中國公司(母公司為中國公司)與一家荷蘭公司(母公司為美國公司)共同投資設立一家合營企業,起草仲裁條款時就可以約定,「對於仲裁員的指定,合營雙方應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合營雙方共同指定,但該名仲裁員必須為具有非合營雙方司法管轄地國籍的,且亦非中國(包括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