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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財產受託人代為保管年限

發布時間: 2021-06-05 16:42:06

1. 為何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不能是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制度原因

2. 信託業務的分類有哪些

1、事務信託

所有事務性代理業務,包括融資解決方案、財務顧問、代理應收應付款項、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務信託。

2、資產證券化信託

顧名思義,是指從事資產證券化的信託產品。

3、同業信託

同業信託就是資金來源和運用都在同業里,主要包括通道、過橋、出表等。

4、股權信託

是指投資於非上市的各類企業法人和經濟主體的股權類產品。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公司的成長性風險,盈利點是股權增值與分紅

5、債權信託

把資金借給對方,約定到期和收益的產品,就是融資類信託。債權信託目前佔比70%左右,這類業務的突出風險是信用風險。

6、標品信託

是指標准化產品,一般是可分割、公開市場流通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債期貨股票、金融衍生品等。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盈利點則是價差、投資收益。

7、財產信託

是指將非資金信託的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幫助委託人進行管理運用、處分,實現保值增值。

8、公益信託、慈善信託

公益信託比慈善信託范圍大一些,但慈善信託法律體系較為完備,慈善法第一次把信託公司作為單獨的法律主體寫進法律。

3. 在中國,委託管理的信託資產有哪幾個

以信託資產的性質為標准,信託業務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和金錢債權信託。
金錢信託也叫資金信託,它是指在設立信託時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是金錢,即貨幣形態的資金,受託人給付受益人的也是貨幣資金,信託終了,受託人交還的信託財產仍是貨幣資金。在金錢信託期間,受託人為了實現信託目的,可以變換信託財產的形式,比如用貨幣現金購買有價證券獲利,或進行其它投資,但是受託人在給付受益人信託收益時要把其它形態的信託財產還原為貨幣資金。
在我國信託機構從事的信託業務中,金錢信託佔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託貸款、信託投資、委託貸款、委託投資等形式。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委託人將有價證券作為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代為管理運用。比如委託受託人收取有價證券的股息、行使有關的權利,如股票的投票權,或將有價證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價證券作抵押從銀行獲取貸款,然後再轉貸出去,以獲取收益。
不動產信託是指委託人把各種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託人,由其代為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產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動產信託是指以各種動產作為信託財產而設定的信託。動產包括的范圍很廣,但在動產信託中受託人接受的動產主要是各種機器設備,受託人受委託人委託管理和處理機器設備,並在這個過程中為委託人融通資金,所以動產信託具有較強的融資功能。
金錢債權信託是指以各種金錢債權作信託財產的信託業務。金錢債權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力,具體表現為各種債權憑證,如銀行存款憑證、票據、保險單、借據等等。受託人接受委託人轉移的各種債權憑證後,可以為其收取款項,管理和處理其債權,並管理和運用由此而獲得的貨幣資金。例如西方國家信託機構辦理的人壽保險信託就屬於金錢債權信託,即委託人將其人壽保險單據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負責在委託人去世後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並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4. 從開始到發行信託一般多長時間從開始到發行企業債券一般多長時間

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質押信託的產品,幾天就可以搞定盡調,然後發行單一信託,如果走集合,審核需要幾天,不過這是最快的了;如果是一般企業類的信託,盡調要到實地調查,可能會費一些時間,如果快的話,1到2個月可以完成立項到發行;政府類的項目,因為牽涉到人大和財政的批復(以前的時候),時間可能長點,就是2個月左右可以搞定吧,如果地方做的熟悉了,流程也是很快的。發行企業債券這個倒是不清楚,好像要盡調,路演什麼的,似乎有些麻煩,中信證券那邊說發行債券要3個月,不過到時候可能募集的速度回快點

5. 1、信託財產中的受託人不履行項下權利的,委託人是否可以行使受託人應當行使的權利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款

可以。但是要依據信託合同來。此外受託人不履行職責是很嚴重的問題,一般向主管部門投訴也管用。

6. 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權利: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和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並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本合同約定權益以外的利益。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信託終止時以信託財產為限向信託受益人返還信託財產。

義務:

(1)守信義務

受託人必須依據信託意圖和信託條款行使財產權,否則將構成濫用權利,承擔違約背信責任;

(2)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

受託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從事信託義務,其信託管理應僅服從受益人利益;

(3)信託利益給付義務

受託人有義務依信託條款將信託利益給付受益人;

(4)信託業務公開義務

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開管理,並負有向受益人公開業務,接受監督的義務;

(5)財產返還義務

在信託關系終止或信託關系消滅時,受託人負有將全部財產返還受益人和委託人的義務。

(6)信託財產受託人代為保管年限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條

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

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文件規定處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託人同樣有效。

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 信託按信託財產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哪些

按信託財產的性質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動產信託和不動產信託
資金信託也叫「金錢信託」,它是指在設立信託時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的信 托財產是金錢,即貨幣形態的資金,受託人給付受益人的也是貨幣資金,信託終了,受託人交還的信託財產仍是貨幣資金。目前,資金信託是各國信託業務中 運用比較普遍的一種信託形式。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委託人將有價證券作為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 人代為管理運用。如委託受託人收取有價證券的股息、行使股票的投票權等。
動產信託是指以各種動產作為信託財產而設定的信託。動產包括的范圍 很廣,但在動產信託中受託人接受的動產主要是各種機器設備,受託人受委託 人委託管理和處理機器設備,並在這個過程中為委託人融通資金,所以動產信 托具冇較強的融資功能。
不動產信託是指委託人把各種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託人,由其 代為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產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士地、出售房屋土地等。

8. 受託人以什麼為目的管理信託財產

信託目的有哪些分類?

以信託目的為標准,信託可以劃分為擔保信託、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和處理信託。

一、擔保信託

擔保信託是指以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保護受託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當受託人接受了一項擔保信託業務後,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在受託期間並不運用信託財產去獲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託財產,保證信託財產的完整。

從舉債的角度看,債務人舉債必須要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或以信譽擔保,或以財產擔保,以財產擔保居多。為此企業可以向信託機構申請附擔保公司債信託,由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在受託期間妥善保管擔保品,待企業償還債券本息以後,再把擔保品交還給發債的企業。

二、管理信託

管理信託是指以保護信託財產的完整,保護信託財產的現狀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這里的管理是指不改變財產的原狀、性質,保持其完整。在管理信託中,信託財產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管理信託中的信託財產是房屋,那麼受託人的職責就是對房屋進行維護保護,保持房屋的原貌,在此期間,也可以將房屋出租,但不得改建房屋。如果是以動產,如機器設備為對象設立管理信託,那麼受託人可以將設備出租獲取租金收入,但不可將動產出售變賣,換成其它形式的財產。

三、處理信託

處理信託是指改變信託財產的性質、原狀以實現財產增值的信託業務。在處理信託中,信託財產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財產可以變換形式,如將財產變賣轉為資金,或購買有價證券等等。若以房屋為對象設立處理信託,受託人就可以將房屋出售,換取其它形式的財產。若以動產為對象設立處理信託,受託人就可以將動產出售。

四、管理和處理信託

這種信託形式包括了管理和處理兩種形式。通常是由受託人先管理財產,最後再處理財產。例如以房屋、設備等為對象設立管理和處理信託,受託人的職責就是先將房屋、設備等出租,然後再將其出售,委託人的最終目的是處理信託財產。這種信託形式通常被企業當作一種促銷和融資的方式。企業在銷售價值量巨大的商品,如房屋、大型設備的時候,若採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很難將產品銷售出去。若採用分期付款方式,企業又不能及時收回成本。企業以這些商品為對象設立管理和處理信託,把商品的所有權轉移給信託機構,信託機構則通過各種形式為企業融通資金。這樣,商品可以順利銷售,企業的資金又可以順利回收。

五、遺囑信託

設立信託可以採取遺囑的形式。當委託人以遺囑形式設立信託時,該行為包含兩項法律行為,一是立遺囑行為;二是設立信託行為。由此,為要使信託行為有效,其前提是遺囑行為應當有效。因此,設立遺囑信託,應當符合繼承法有關遺囑的規定。 為了使遺囑有效,必須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完成立遺囑行為。

9. 我國《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有何規定

我國《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有嚴格的規定,特意用一個章節來闡述信託設立的程序,主要有:

第六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第九條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第十條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