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地產信託產品現在還有風險嗎現在可以買入么
國家雖然下令嚴格控制房地產類信託,但實際當中房地產類還是佔了多數,並且房地產類的收益高。如果你指的是集合信託中的本金的風險,那可以不用擔心,在信託業中有個剛性對付的潛規則,信託公司不會讓你的本金出問題的,另外信託公司管理條例中也規定,信託公司每年從凈利潤中提出5%做為風險保障准備金,達到注冊資本的20%停止。所以對本金的保障來說,是很安全的。至於收益,本身就是浮動的,只能就事論事,看項目品質了
B. 房地產信託是什麼,投資這方面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房地產信託英文是「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簡稱REITS。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房地產法律上或契約上的擁有者將該房地產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按照委託者的要求進行管理、處分和收益,信託公司在對該信託房地產進行租售或委託專業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經營,使投資者獲取溢價或管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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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問題風險控制問題
房地產信託的主要風險來自於:
(1)賠償風險。央行發布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只有當信託公司違背信託合同擅自操作時,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失才由信託公司負責賠償。也就是說,信託公司不負責運營過程中發生的風險。
(2)項目風險。單個項目的風險往往很難評估預測,而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時又往往有意無意地多介紹項目盈利前景,很少揭示項目風險,如投資者輕信信託公司推介,不審慎決策,將面臨很多潛在的風險。
(3)操作風險。信託公司的實際操作難度較大。我國目前的「資金信託管理辦法」對資金信託計劃有200份的限制,普通投資者一般資金在二三十萬、三四十萬,但因為房地產融資額大,有的需要一兩個億的資金,有了200份的限制,單筆金額便很大,給融資造成困難。信託計劃「合同不超過200份、認購起點不低於5萬元」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並不容易接受。
(4)自身風險。房地產信託本身也有缺陷。比如業務模式散亂,經營風險偏高,利潤較低等;在運營模式上,多數產品採取的是貸款形式,形式比較單一;資金和產品僅限於信託憑證轉讓,流動性差。
信託公司在控制信託投資即貸款的風險方面也缺乏有效的手段,一般依賴於銀行後續資金介入,或由銀行資金替代而順利退出,或在銀行資金確保項目建成銷售後實現資金退出,能否順利退出往往取決於銀行的支持程度。因此,房產信託在我國當前環境下,必須與銀行緊密配合,單獨運作的風險非常大。但銀行後續放款與否受政策因素及環境變化因素的影響非常大,在信託公司做出投資(或貸款)決策時,難以把握這些潛在影響因素,因此,信託公司的決策總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無法規避。
流動性問題
房地產信託的信託財產多以土地、房屋、股權等形態表現,擔保措施主要為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抵押。如果融資方未能按期償還本息,受託人又無法及時變現信託財產或行使抵押權,則可能產生流動性風險。
根據我國的《信託法》規定,信託產品不能通過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從而導致信託產品的公認程度比銀行儲蓄、國債、證券投資資金基金都要差很多,如果要轉讓,成本會非常高。其次,目前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通常採取與投資者分別簽訂信託合同的形式,因為現行法律規定信託公司發行資金信託產品不得採取委託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等形式,其本身流動性較差。再次,房地產信託產品的二級市場尚未建立,沒有有形的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缺少轉讓平台,投資者欲轉讓所持信託產品,只能私下協商轉讓價格,交易成本高,且不安全。
法律框架的搭建問題
房地產投資信託孕育於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只有具備了規范的市場運作機制和完善的法律、法規,才能確保這一金融工具的順暢運行。而我國現在仍然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法律制度還不夠健全。就房地產信託業而言,盡管有了「一法兩規」,但其只是一個框架性的法律文件,缺乏真正針對信託業務操作層面配套制度。另一方面,當前法律體系的法律實施是短期行為,而且,機構立法責任與執法責任是分開的,這導致了監管者與金融機構對法律解釋的困難,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違法亂紀、違法違規的出現,不同的法規如何相互補充或替代,通常也不夠清晰,致使透明性很低。
稅收問題
房地產投資信託雖然有一個集中的經營管理組織,但它不具備自我積累、自主發展的能力,按企業的標准納稅,顯然不合情理。我國目前對於信託稅收問題尚沒有文件明確規范。
C. 房產信託有風險么
1)你做的這種不是房產信託
2)房產信託風險很大,房產暴跌的風險
D. 什麼是房地產信託憑證
房地產信託憑證(英文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以下簡稱「REITs」)是一種以發行收益憑證的方式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由專業機構進行房地產投資經營管理,並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證券。 根據不同的法律結構,REITs可分為公司型和契約型兩種: 美國、英國、日本、荷蘭、新加坡等國REITs大多是公司型;而香港、澳大利亞與加拿大REITs屬於契約型。 公司型REITs 是由具有相同投資目標和投資特性的企業或個人形成的公司聚合體。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可通過出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成員等方式參與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並由公司董事會行使公司的法人財產所有權。公司通過內部自設管理人或委託外部獨立的管理公司對公司資產進行投資管理。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契約型REITs投資者以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通過份額持有人大會,委託受託人(通常也是REITs管理人)行使經營管理權,委託人和受託人以信託合同為基礎行使各自的權利並履行義務。
E. 房地產信託有什麼風險
無論是房地產信託還是其他信託產品,他們都有著一樣的風險。信託產品有許多種類,信託風險評估,首先看受託人投資的方向決定,其次是產品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首先是信託的投資投向:一般情況下,投資於房地產、證券市場的信託項目風險略高,但其預期收益也相對較高;而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或投資於能源、電力、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的信託項目比較穩定,風險性較低但預期收益相對較低。
其次是關注信託產品的風險控制措施,質押物的安全性、是否容易兌現,質押率高低,擔保實力信用級別等。比如,上市公司股權流動性好變現容易,而如果是土地、或者不動產質押,變現則相對困難。
F. 銀保監會:加強房地產信託領域風險防控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6日表示,為加強房地產信託領域風險防控,針對近期部分房地產信託業務增速過快、增量過大的信託公司,銀保監會近日開展了約談警示,要求這些信託公司控制業務增速,提高風險管控水平。
該負責人表示,截至2019年5月末,房地產信託資產余額3.15萬億元,佔全部信託資產余額14%,較年初增加1665.97億元,同比增長15.15%。但部分信託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增長較快,部分房地產信託業務存在一定合規問題和風險隱患,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據介紹,銀保監會對這些信託公司提出五方面要求,包括嚴格執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現行房地產信託監管要求;提高風險管控水平,確保業務規模及復雜程度與自身資本實力、資產管理水平、風險防控能力相匹配;提高合規意識,加強合規建設,確保房地產信託業務穩健發展;控制業務增速,將房地產信託業務增量和增速控制在合理水平;提升受託管理能力,積極優化房地產信託服務方式,為房地產企業提供專業化、特色化金融服務。
該負責人表示,這些措施要求,有助於遏制當前房地產信託業務過快增長的態勢,有助於推動信託公司回歸本源、優化結構、有效轉型,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
今後,銀保監會將會對信託公司的警示指導作為一項常態化工作,根據房地產市場發展變化情況,及時開展政策吹風,推動信託公司沿著正確軌道穩健發展。
G. 房地產信託有哪些風險
風險來自房市不穩。房市不穩,意味著資產波動風險。對於信託產品來說,底層資產的不穩定就是最大的一個風險點。
H. 如何規避房地產信託投資風險
1、房地產債權信託
房地產債權信託房地產債權信託主要是指房地產貸款信託,是將信託資金用於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的一類信託業務。
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向房企發放貸款信託需要滿足「四、三、二」條件:
四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成:
自有資本金投資比例達到30%
二級:
具有房地產開發二級資質
房地產債權信託主要關注點是信託到期本息回收問題,因而需要關注融資方償債能力、融資項目可行性、抵質押物價值充足以及變現性等方面,通常設置抵質押、資金賬戶監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連帶擔保責任、本金分期歸集計劃等風險控制措施。(市面上絕大多數房地產信託屬於此類型,信託公司直接以貸款的形式借給房地產企業)
房地產債權信託具有簡單、易於操作的特點,同時也是與現行法律銜接最好、最常用的信託資金運用方式。不過,房地產債權信託對於放款條件要求較高,部分未達到要求的融資需求,無法滿足,而且該類信託業務模式將提升房企財務杠桿,將壓縮其後續融資空間。
2、房地產股權信託
房地產股權信託房地產股權信託主要是指信託資金用於獲得房地產企業股權從而為其提供開發建設資金的一類信託業務。
股權獲得方式:
受讓原有股東股份
增資
出資新設項目公司
與債權信託相比,房地產股權信託並沒有那麼嚴格的合規要求,因而可以滿足房地產企業拿地、四證不全時期的融資需求,股權融資也有利於美化房企財務報表,部分情況是作為過橋資金,待四證齊全後向銀行申請開發貸,實現信託資金的退出。很多房地產股權信託是附有回購協議的,實際上是假股真債;還存在部分股權投資信託僅以少部分資金獲得房企股權,其餘大部分資金以股東借款名義用於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這實際上既降低了股權投資收益的不確定,也有效繞靠看房地產貸款信託的監管要求。
房地產股權信託重點關注最終能否到期退出,對於負有回購協議的,這就需要關注回購人是否能夠履行回購義務。同時,由於參股房企,信託公司也需要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參與重大事項決策,這有利於維護自身利益。從房地產股權信託風險控制手段,第一一般採用採用結構化設計,通過次級受益權部分提升優先順序投資人的投資安全性;除已擁有股份的剩餘股份提供質押,從而全面掌控房企公司運作;全面參與重大事項決策,掌握財務、公章等各類印章和網銀密鑰,部分情況下還將聘請外部公司監督融資項目建設;融資項目抵押等;違約時的資產處置權利等
3、房地產財產權信託
房地產財產權信託是指以房企所有擁有的各類財產權或者以個人擁有的房地產作為信託財產而開展的一類信託業務。
(一)房企作為委託人的財產權信託
以房企所有擁有的各類財產權為財產權而設立的信託本質上仍是滿足房企項目建設的投融資需求,但是此處房企為委託人,財產權小份額切分,轉讓給合格投資者,從而獲得開發資金。不過,目前市場的大部分財產權還是會附有回購協議,從而實現投資者的固定收益,是信託融資的一種交易結構形式變通,或者對現有監管政策的規避。受託信託財產可以是特定資產收益權,諸如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在建項目收益權、股權收益權等特定資產收益權以及債權。雖然特定資產收益權信託已開展多年,但是特定資產收益權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還存在一定爭議,該類信託還有待於接受司法審判的檢驗。
目前房地產財產信託本質還是一種融資工具,而不是來自基礎資產的收益,因而其重點還是要看回購義務人的履約能力,主要是償債能力和償債意願,其風險控制措施、交易結構基本與房地產債權信託和房地產股權信託相類似。
(二)個人作為委託人的房地產財產權信託
個人將其所擁有的房產等財產作為信託財產而設立信託,是以財產管理以及財產傳承為主要目的的信託模式。這主要是藉助信託公司的專業性,實現房產的保值增值,以及實現財富的有序傳承。此類房地產信託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房地產開發信託、房地產管理信託以及房地產處置信託。
房地產開發信託主要是委託人將所擁有的土地作為信託財產,由信託公司負責聘任建築公司、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融資等事項,待房地產建設成功後,或者通過出租實現向受益人分配收益,或者將成品房向受益人分配,不過該類業務還主要適用於土地產權私有的歐美等國家。
房地產管理信託主要是指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意願或者受益人利益最大化,通過有效管理以房地產作為信託財產的方式,所進行的一類業務。此類信託在美國、日本、我國台灣都較為普遍,在日本個人可設立不動產信託,由受託人實現信託財產的管理、租賃等,從而實現房產的保值增值。而在歐美,設立基於房產的信託則可以保障其在死後有序傳承給繼承人,同時由避免繼承人直接獲得房產後變賣。
房地產處置信託主要是指委託人將房產受託給信託公司,尤其幫助通過出售等方式,處置房產,最終將獲得現金分配受益人的一類信託業務。
我國尚未開展此類業務,一方面是由於現行信託法律制度不健全,包括信託財產登記、信託稅收等諸多障礙存在,另一方面是信託公司在房地產經營管理方面專業性不高,市場需求不高。但是,從未來發展看,此類業務還是具有一定市場空間的。
4、房地產資產證券化信託
資產證券化既包括各類金融債權,也包括各類不動產,房地產資產證券化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房地產投資基金信託,就是不動產資產證券化的重要一類,是指投資人將資金以類債券的投資形式,投入在由專業機構管理和全程擔保的不動產里,通過專業機構的管理獲得穩定的高效的回報。REITs主要的目的是通過分紅的形式和投資者分享可預測的、穩定的房地產投資回報。REITs從上世紀六十年代初開始在美國興起,至今歐美及亞洲的較發達國家和地區均設立了REITs。在美國約有300個REITs,其總資產超過3000億美元,近2/3在國家級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目前已有近40個國家成功推出了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不同於一般的信託產品,REITs具有鮮明的特徵。它投資期限長,以成熟的商業物業為主,資金來源多是公募形式,對投資對象(限制開發項目)有限制,甚至地域有限制,屬於一種大眾投資工具,監管嚴格。每份REITs基金單位都代表對某個物業一定比例的所有權,有固定資產作後盾,因而也較容易用於質押或擔保融資,收購物業需要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同時,REITS也受到較為嚴格的監管,根據美國、法國等主要國家的監管要求,REITS發行前需要經過監管審批或者報備,一般採用信託制或者公司制實現破產隔離,大部分無最低注冊資本要求,75%左右的資金要投資於具有穩定收益的房產,每年需要分配大約近90%的收益,一般僅對投資者所獲得的紅利征稅,從而避免雙重征稅。(目前在國內已經重啟,並且試點)
5、基金化房地產信託
基金化房地產信託目前市場上還有採取多種資金運用方式的,即房地產基金信託,從而提升信託資金運用效率。基金化房地產信託主要專注於房地產行業投資,通過運用股權、債權、物業持有、不良房地產項目重組等資金運用形式,同時對多個房地產項目進行組合管理的一種信託運作形式,信託公司可以與專業房地產私募基金機構合作,也可以與大型房地產開發企業合作,從而實現強強聯合,發揮各自優勢,實現全周期下,房地產項目全方位運作。
信託公司接受的委託資金,採用股權、債權、物業持有等多種運作方,投向多個房地產項目。這種模式採用組合投資的方式,有利於分散風險,挑選最為合適的房地產項目,從而實現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也有利於提高信託公司報酬水平。當然,此類運作方式對於信託公司專業性和房地產運作能力要求更高,因而信託公司會與其他專業機構合作。
下面金融狗說一下在項目上應該重點關注哪些東西?
判斷房地產信託產品風險的幾大關鍵指標如下:
是否具備足額的抵押物(一般抵押物評估價值為信託融資額度的2倍以上),且抵押物處置時具備較高的流動性(一般剛性需求為主的住宅更加容易處置);
2.項目的區域位置是否擁有較強的市場需求(目前來看,一二線城市的住宅項目需求仍然較為旺盛(深圳新盤秒殺的情景是很難想像到的),三四線城市的項目最好是位於區域核心地段);
3.開發商的實力與背景如何(衡量房地產開發商實力的一個重要指標是銷售量排名,去化率,對於其過往業績也可以進行考察做一個縱向對比);
4.實際控制人的人品如何(投資者可以重點關注實際控制人的發家歷程,以及是否有過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負面新聞報道)。
I. 銀監會下發了《信託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為什麼這么急啊
展恆理財認為以上監管政策均在情理之中,投資者應保持平和的心態,理性地對待。
首先,我們要了解監管部門出台新的監管精神的真正內因。我們先看一組數字,據統計,截至2010年10月31日,全國信託公司自營資產合計1351.4億元,負債合計179.96億元,所有者權益合計1171.44億元。管理的信託資產合計30103.71億元,已經跨越3萬億元大關,與2004年末2102億元的信託資產規模相比,在不到六年的時間里增長近15倍。顯然信託業這幾年快速發展,但與其相對應的風險管控卻相對滯後。與此同時信託行業經營模式多屬粗放型,有些規模較小的信託公司為尋求發展,積極擴張業務,對投資項目審核不嚴,濫竽充數的情況時有發生,極大擾亂了信託業持續快速發展。同時,當前國內經濟形勢比較復雜,通脹壓力較大,流動性相對過剩。在這種內外部共同作用下,監管層出台以上措施,主要目的也是規范信託業健康發展,防範流動性風險和系統性風險,這也符合當前國內經濟政策大方向,無可厚非。
其次,對於信託業中的房地產信託來說,監管層的調控力度更大。監管部門不僅把房地產信託業務的風險資本計提比例提高到3%(最高級),還專門發通知要求信託公司針對房地產信託的合規性風險檢查和自查。仔細想來,也能理解。自國家出台房地產調控新政以來,房地產公司的銀行融資渠道被掐得很死,眾多資金量緊張的地產公司紛紛湧向信託產品,為房地產公司贏得了一口喘息的機會。由於房地產信託產品收益率較高,接受范圍較大,因此發行速度很快(房地產信託產品規模占信託產品總規模的比率由年初的10.3%激增到三季度末的13.4%),但如此高的發行速度必然導致產品魚龍混雜,系統性風險也隨之增大。在這個時機,監管層出台針對房地產信託的相關政策也在情理之中,這也是配合國家調控房價的措施之一。
如此一來,我們是否能理解為監管層確實要掐死房地產信託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們承認監管層確實在打壓房地產信託,但卻並不是叫停,只是限制。投資者針對房地產信託保持謹慎的態度是必要的,房地產信託的整頓甚至整個信託業的轉型勢在必行,也許轉型過後,房地產信託會迎來更加彭勃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