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信託交易 » 上海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海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

發布時間: 2021-06-03 19:04:25

㈠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六章 交易行為監督

6.1 本所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二)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三)委託、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五)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六)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七)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八)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九)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
(十)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十一)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十三)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
6.2 會員及其營業部發現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出現第6.1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可能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的,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6.3 出現第6.1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產生重大影響的,本所可採取非現場調查和現場調查措施,要求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提供投資者開戶資料、授權委託書、資金存取憑證、資金賬戶情況、相關交易情況等資料;如異常交易涉及投資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6.4 會員及其營業部、其他交易參與人以及投資者應當配合本所進行相關調查,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6.5 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
(二)約見談話;
(三)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
(四)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
(五)報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
(六)上報證監會查處。
如對第(四)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措施的執行。

㈡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七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7.1 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本所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術故障;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7.2 出現行情傳輸中斷或無法申報的會員營業部數量超過營業部總數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本所可以實行臨時停市。
7.3 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7.1條、第7.2條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並會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7.4 本所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決定予以公告。
7.5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
7.6 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外,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後當日恢復交易的,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前交易主機已經接受的申報有效。交易主機在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期間繼續接受申報,在恢復交易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交易。
7.7 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

㈢ 上海證券交易所 股票異常交易波動三個交易日上漲超過20%, 如果要停牌的話一般要停幾個交易日是否有規定

通常情況是1個小時,但是如果該股票公司存在有重大事項沒有及時公布的話,那麼就要在事項公布後,開盤。

㈣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1. 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2 證券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3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4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組成。5設置交易大廳。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6會員及本所認可的機構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須向本所申請取得相應席位和交易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申請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證券交易。7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據此可以參與本所證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本所相關交易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8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等管理細則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9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股票;基金;債券;債券回購;權證;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10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場休市。11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開市期間停牌並復牌的證券除外。12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13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14會員通過其擁有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相關的報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會員。15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16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 16 債券和權證實行當日回轉交易,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17市場證券交易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資者從事B股交易除外。18投資者應當與指定交易的會員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指定交易協議一經簽訂,會員即可根據投資者的申請向本所交易主機申報辦理指定交易手續。19本所在開市期間接受指定交易申報指令,該指令被交易主機接受後即刻生效。20投資者變更指定交易的,應當向已指定的會員提出撤銷申請,由該會員申報撤銷指令。對於符合撤銷指定條件的,會員不得限制、阻撓或拖延其辦理撤銷指定手續。21指定交易撤銷後即可重新申辦指定交易。22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即成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23客戶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24 客戶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25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戶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交易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26客戶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27 客戶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28 被撤銷和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客戶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29會員向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30接受會員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31會員應當按照客戶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32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33根據市場需要,可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報價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34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35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36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每份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余額不足1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37競價交易中,債券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手或其整數倍。38 股票、基金、權證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債券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萬手,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5萬手。39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債券買斷式回購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40A股、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權證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01美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為0.005元。41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各類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42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增發上市的股票;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43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44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2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二)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45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二)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三)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46申報當日有效。每筆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47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48 集合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49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50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51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52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53 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55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交易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二)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美元;(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四)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萬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五)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56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57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後,屬於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成交量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的名稱等信息;屬於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等信息。58債券回購交易包括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59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購買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 60債券回購交易的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如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結算。 6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62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63證券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65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予以摘牌。66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決定停牌,直至相關當事人作出公告當日的上午10:30予以復牌。67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並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68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中無該證券的信息。69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70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所上市規則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71 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本所在權益登記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72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參考價格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73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74及時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予以發布。75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76每個交易日9:15至9:25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77 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78 首次上市證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格為其發行價。 79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輸至各會員,會員應在本所許可的范圍內使用。80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81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證券指數,以反映證券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布。82證券指數的編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83證券指數設置和編制的具體方法由本所另行規定。84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三隻股票(基金);(二)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隻股票(基金);(三)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股票(基金);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對應分類指數包括本所編制的上證A股指數、上證B股指數和上證基金指數等。85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二)ST股票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三)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異常波動指標自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86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一)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二)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三)委託、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四)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五)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六)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七)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八)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九)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十)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十一 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十二)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十三)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87會員及其營業部、投資者應當配合本所進行相關調查,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88 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可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一)口頭或書面警示;(二)約見談話;(三)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四)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五)報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六)上報證監會查處89 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本所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術故障;(四)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90 出現行情傳輸中斷或無法申報的會員營業部數量超過營業部總數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本所可以實行臨時停市。91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92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93 客戶對交易有疑義的,會員應當協調處理。94 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代其進行證券買賣的會員交納傭金。95會員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會員費、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96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97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一)在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二)在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開譴責;(三)暫停或者限制交易;(四)取消交易資格;(五)取消會員資格。會員對前條(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分的執行。 98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債券、債券回購、權證等品種的其他交易事項,另行規定。99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交易主機的時間為准。100有關股票、基金交易異常波動的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
深圳交易所交易細則大體相似

㈤ 新股上後市第二日交易規則

  •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監管工作做了進一步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資者的申報價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

    (二)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0.01元。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

  • 二、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的,本所不再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因前款規定停牌的,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如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當日14:55復牌。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公告具體的停牌及復牌時間。

  •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對單一或者涉嫌關聯的多個證券賬戶的下列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通過大額申報、高(低)價申報、連續申報或虛假申報等手段,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二)通過日內反向交易或頻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三)利用市價委託進行大額申報,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四)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大額申報、高(低)價申報、連續申報、虛假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前收盤價(上市首日為發行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

    (二)連續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最新成交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

    (三)連續競價階段,當最新成交價為當日最高成交價時,以不低於該成交價申報買入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2‰;

    四)連續競價階段,1分鍾內單邊申報次數超過3次且申報價格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最優買價(賣價)的;

    (五)連續競價階段,以實時最優5檔價位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當時該最優5檔價位市場總申報買入(賣出)數量的30%並有撤單行為,且當日該情形發生3次以上的。

  • 五、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對本通知規定的有效價格申報范圍、異常波動標准和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標准進行調整。

  •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盤後公布該股當日各類投資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場參與人可以登錄本所官方網站「交易信息披露」欄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項目進行查詢。

  • 七、對存在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賬戶,本所可以單獨或同時對其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證券賬戶持有人;

    (二)要求證券賬戶持有人提交合規交易承諾;

    (三)盤中暫停證券賬戶當日的交易;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對於情節嚴重的,本所將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等紀律處分,並計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 八、本所會員應當做好本通知的宣傳工作,向客戶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風險,加強客戶新股交易行為的管理,發現客戶有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對存在嚴重異常交易行為、經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戶,會員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拒絕其交易委託,或者終止與客戶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關系,並向本所報告。

  • 九、本所會員應當積極配合本所加強對新股交易的協同監管,對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點監控賬戶,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規范和約束其新股交易行為。會員總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新股交易監管工作,各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是其所在營業部新股交易協同監管的直接責任人。

  • 十、本所將對會員貫徹和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貫徹和執行不力的會員,本所將對其採取下列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一)對一年內有3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約見會員相關高管談話;

    (二)對一年內有5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視情況向會員發出監管警示函;

    (三)對一年內有10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視情況在會員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 十一、基金、保險、券商等專業機構投資者,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堅持自律、規范原則,強化價值投資理念,理性參與新股交易。

  • 十二、本通知所稱「以上」、「超過」含本數,「高於」、「低於」不含本數。

  •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其他事宜,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等業務規則的規定。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 十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通知》(上證發〔2013〕20號)同時廢止。

㈥ 一人多個證券號後為什麼還要撤銷指定呀

一人多戶制度是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在多個券商開上海滬市和深圳深市,但是買賣要遵循在哪買的在哪賣,要跨證券公司跨營業部賣出,要申請辦理股票轉託管,和以前一樣。

上交所解釋,本次修改為落實已有事項,不涉及新的制度安排和調整。具體修改內容包括:一是《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實施細則》主要修改了第三條,放開了投資者只能指定一個交易參與人作為其證券交易的唯一受託人的限制。投資者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可以為其每一個證券賬戶指定一個交易參與人。投資者辦理指定交易以及變更、撤銷指定交易關系的,均以證券賬戶為單位進行。
二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的修改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明確了投資者單日累計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數量將按照以其本人名義開立的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並計算;二是將針對證券賬戶實施的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改為針對投資者實施,從而覆蓋投資者以其本人名義開立的所有證券賬戶;三是刪除「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證券賬戶在一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限制以及相應罰則。

三是《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修改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將股票期權交易中的會員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納入調整范圍;二是刪除
「一個資金賬戶下掛多個證券賬戶」的禁止性規定;三是刪除「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在一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數量接近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的」的異常交易情形;四是將「監管關注賬戶」表述修改為「重點監控賬戶」。

四是《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修改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明確投資者申報買入(賣出)的新股數量以及申報次數,將按照其以本人名義開立的多個證券賬戶合並計算;二是將針對證券賬戶實施的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改為針對投資者實施,從而覆蓋投資者以其本人名義開立的所有證券賬戶;三是明確會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客戶指定交易在自身名下的證券賬戶的新股交易行為進行監控。

㈦ 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交易所可以採取什麼監管措施

你好,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㈧ 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什麼監管措施

您好,證券交易所可以視情況採取限制相關帳戶交易等措施。

㈨ 違反上交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會被罰款嗎

一是明確投資者申報買入(賣出)的新股數量以及申報次數,將按照其以本人名義開立的多個證券賬戶合並計算;二是將針對證券賬戶實施的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改為針對投資者實施,從而覆蓋投資者以其本人名義開立的所有證券賬戶;三是明確會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客戶指定交易在自身名下的證券賬戶的新股交易行為進行監控。

㈩ 違反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會被罰款嗎

當然是回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