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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交易所質押式回購報價限制

發布時間: 2021-06-03 15:34:07

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基本規則是什麼

質押式回購有一定的原則性。
1.已經提交質押債券的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指定交易變更。
2.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3.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准券余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 分失敗。
4.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標准券余額、兌付國債的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標准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5.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6.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注銷申報。
7.上交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准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
8.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准券可串用。
9.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10.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
11.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12.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13上海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圳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手的整數倍(1000元),;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㈡ 質押式回購交易規則的購回價

回購到期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購回價公式計算應進行交割的資金和質押券數量。
計算公式為:購回價=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購天數/360

㈢ 關於連續競價階段債券質押式回購有效申報價格範圍限制

目前,本所交易系統針對連續競價階段債券質押式回購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買方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賣方申報價格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
2.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有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
3.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有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4.即時揭示中既無買入申報價格也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新成交價同時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和最低賣出價格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股票質押式回購不能超過多少比例

明確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

㈤ 質押式回購交易規則的報價單位

直接填寫資金收益率(去百分號),即「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率」,「價格」是指每100元標准券的價格。

㈥ 上交所質押式債券回購有效申報價格規定

上交所質押式債券回購有效申報價格規定分兩種情況:連續競價階段:
1.買方(即:正回購方)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賣方(即:逆回購方)申報價格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即:正回購方申報價格有上限,無下限,即下限為最小申報單位:0.005;逆回購方申報價格有下限,無上限)
2.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有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
3.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有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4.即時揭示中既無買入申報價格也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新成交價同時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和最低賣出價格;集合競價階段:上交所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㈦ 深交所對債券質押式回購大宗買賣有什麼限制

您好,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㈧ 質押式回購交易規則的品種期限

上證所:1、2、3、4、7、14、28、91、182。(代碼204XXX,eg.204001表示1天期,204007表示7天期)
深交所:國債回購:1、2、3、4、7、14、28、91、182。(簡稱:R-XXX,eg.R-001表示1天期)
企業債回購:1、2、3、7。(簡稱:RC-XXX,eg.RC-001表示1天期)
*注,深交所市場的債券回購較上證所不活躍。如行情顯示為直線不是停牌而是無交易對手方。
*根據市場需要,交易所可調整債券回購期限和品種。
目前主要品種為:國債、公司債、企業債、分離交易的可轉債中的公司債、上市的可轉債(上證所)和其他債券品種。

㈨ 上交所債券質押式回購競價交易的有效競價范圍

上交所債券質押式回購競價交易的有效競價范圍:
1、集合競價階段申報無價格限制。
2、連續競價階段: 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

㈩ 質押式回購交易規則的行情報價

報價系統即時顯示回購交易到期購回價(即類似於利率),即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率(不顯示百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