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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與明股實債的差別

發布時間: 2021-06-01 13:41:44

㈠ 明股實債指什麼

明股實債是一種創新型的投資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為「表面是股權投資,實質上是債權投資。」其與傳統的純粹股權投資或債券投資的區別在於這種投資方式雖然形式上是以股權的方式投資於被投資企業,但本質上卻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明股實債的投資方式已被私募基金或信託公司廣泛運用於房地產投資領域。

㈡ 信託明股實債還能繼續么

能繼續,這個要看具體的項目。明股實債就是一種產品結構設計。具體的項目的安全性、穩妥性需要綜合來看。並不單單看產品結構。

㈢ 請問債卷和信託基金有什麼差別

信託基金\債券\定期存款的差別主要在收益率上,他們的收益率依次降低,當然信託基金高收益的同時也伴隨這相應的風險,而債券和定期存款基本上沒有風險,尤其是債券,因為有國家做擔保,可以認為是0風險.時間上的差別我認為不是很大!僅供參考!

㈣ 私募基金出現 明股實債的原因是什麼

私募基金由於不具備放貸資質,因此常會借道「明股實債「以股權投資加回購方式完成債權投資行為。

明股實債是指以股權名義進行投資,但其權利義務、交易實質均類似或實際上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其與傳統單純股權或者債權投資的區別在於雖然形式上以股權的方式投資於標的公司,但實際上卻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

基於對股權投資的權益性以及債權投資的穩定回報的追求,「明股實債」的投資模式作為一種創新投資業務被許多企業大量運用,其是投資方、融資方以及管理人各方利益訴求的集中體現。

首先,在「明股實債」的投資模式中,融資方一方面可以滿足自身融資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在賬目上擴大自身的股本金,不佔用授信額度。同時,此投資模式也可以有效降低資產負債比;其次,投資方一方面可以規避自身不存在放貸資質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可以在較低風險前提下獲得相應收益;最後,資產管理公司(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公司、券商資管計劃等)在「明股實債」投資模式中起到非常重要的通道作用,同時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在這種交易模式中進一步擴大管理規模獲取相應的管理報酬。由此可知,「明股實債」的投資模式之所以可以實現,是各方利益訴求博弈的結果。

㈤ 明股實債是怎麼一回事具體怎麼一明股,怎麼一實債

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為「表面是股權投資,實質上是債權投資。」這種投資方式雖然形式上是以股權的方式投資於被投資企業,但本質上卻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明股實債不佔用公司的授信額度,一般情況下也不會影響公司的銀行借款等經營融資。
(網路粘貼的)

㈥ 新華信託版明股實債中彈,深度解析這能不能做

明股實債。和明確債權項目主要區別就在於處置上。如果項目出問題。去法院處置的時候,明股實債。但是信託公司持有的是項目公司股權。這增加了處置難度。而且從法理上信託公司也沒有優勢可言。但是明確債權就是不一樣。起碼是公司破產清算的時候,債權還款都要在股權之前,。

㈦ 如何理解明股實債涉稅處理背後的道理

房地產企業中會有「明股實債」的融資方式,兼顧了債務和權益的雙重屬性,放眼整個資本進入和退出全程來看,本質上屬於債權性質,但又披了股權的外衣,其實這件外衣也不是可有可無,因為投資者可以通過股權外衣保障債權資金的安全。鑒於明股實債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專門進行了規定。
1、正確認識資金進入和退出模式
信託資金進入形式上採用增資的方式,擁有企業股權,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規定該投資:(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也就是說雖然形式上以股權方式進入,但本質上需要遵循債權的相關約定,日常經營中信託公司股東履行控股監督,企業原有原股東負責項目公司日常經營,不過對於影響信託計劃的企業重大經營活動上信託機構具有一票否決權,這個安排其實和債權性質很類似,債權人也會對企業提出各種資金運用和管理上的限制,但並不屬於參與日常經營的范疇。
關於資金的退出方面,信託主體退出無外乎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由地產企業進行減資,實現信託主體的退出;第二種方式是由原房地產企業的大股東從信託主體回購股權的方式實現信託主體的退出或信託主體變賣股權退出。很明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採用了第一種退出模式,那麼從形式上來看資金退出屬於信託的減資行為。當然也有專家認為信託投資應該由其他股東將信託股權回購,並不是由被投資企業贖回或償還本金,可能主要是為了規避股權回購時,也就是撤資時會涉及到分配被投資企業資產的相關法律的約定,但實際上「明股實債」形式上還需要考慮「股」的因素,所以資金退出作為減資處理比較合適的。如果是原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那麼當初信託進來的意義在哪裡呢?股東當時缺錢?那回購的時候怎麼有錢了?要麼是股東當時不想出錢?既然不想出怎麼又想回購了呢?因此既然企業想做大資本金獲得發展,股東為什麼不自己直接投錢,反而要引入信託投資這樣天天給自己投反對票添堵的第三者呢?好玩?還是股東有受虐傾向?好像說不通。
2、正確處理企業所得稅問題
明股實債混合性投資的收益來自於兩部分:因此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主要關注這兩方面的處理。
第一是投資協議中規定的固定利率收取的利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規定被投資企業可以確認為利息支出在稅前扣除,關於可以扣除的利息多少實際上可以按照實際額度扣減,這樣的法規精神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中規定也有體現,企業可以按照實際貸款利率進行扣除。
第二部分是資本退出贖回價格和本金的差額,這部分作為債務重組損益進行處理,也就是說不管是資金退出的溢價或者折價都作為債務重組損益處理,也不需要按照股權轉讓來處理了,既然明股實債只是穿了一件股權的衣服,那麼你退出的時候也不會讓你按照股權的那套處理,避免了股權交易價格是否公允的問題,應該說是簡化了明股實債涉稅問題的處理。
當然明股實債業務,資本退出的時候究竟是溢價還是折價,實際上在於投資各方的約定,首先投資合同規定的利率不能過高,基本上按照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浮30%以內還是可以考慮的,原因是利息過高可能在被投資單位稅前將不能抵扣,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規定可以按照實際利率進行扣除,但各地執行上仍然按照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利率水平進行扣除的情況比較多,有的甚至只認可基準利率,不認可浮動利率,這樣的處理著實讓人難以理解。因此在投資協議的利率約定上還需要結合當地的利息扣除執行口徑進行安排,將收益在利息和退出機制上進行合理安排。
關於明股實債的認定要深入理解法規精神,不要簡單以為資本退出必須讓股東回購股權才行,房地產企業之所以會選擇明股實債的融資方式,目的也是為了做大資本金,爭取到更多的融資渠道和市場機會。所以34號公告給我們講的是基本的道理,股東就是不想出錢的,就是想利用別人的資金壯大自己,打腫臉充個胖子圖個面子,面子有了自然里子就有了。所以我們認為把道理講清楚要比把法規講清楚更重要,法規不會可以查,道理不明白那就徹底沒救了。

㈧ 什麼是明股實債

明股實債也稱為:階段性股權讓渡,這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實踐中產生的概念。它是指資金以股權投資模式(增資或轉讓)進入目標公司,但附帶回購條款,約定一定期限後,目標公司關聯方或股東回購上述股權。

這種融資手段與單純的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的主要區別在於:投資方形式上通過股權的形式投資,但通過交易結構的設計使得投資主要依靠債權回款。本質上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特徵,系保本保收益的一種具體表現。

(8)信託與明股實債的差別擴展閱讀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是指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收回的可能性大於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業在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能否收回時,應當根據對方企業的信譽和生產經營情況、雙方就結算方式和期限等達成的合同或協議條款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

如果企業估計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應確認收入。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如果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金額不能夠合理地估計,則不應確認收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讓渡

㈨ 信託公司跟基金公司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信託和基金一樣都是委託理財的關系。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更多是在國內監管政策下的經營方式的不同。基金分為公募和私募,公募就是公開發行的。信託有特定的規則,在發行、認購和贖回方式上都有別於基金。

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較低。信託是由銀監會(同時監管國內銀行)監管。基金是由證監會監管。

(9)信託與明股實債的差別擴展閱讀:

當前能夠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司除了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以外還有第三方理財公司,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第三方理財公司在資產管理市場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類似於現如今的私募基金,將專家理財和靈活的合作條款捆綁嫁接作為打開資產管理市場的突破口。

信託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適應性強,有利於搞活經濟,加強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協作;有利於吸收國內外資金,支持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信託業務主要包括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內容。前者是指財產的所有者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託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為妥善地管理和有利地經營;後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

參考資料:網路—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