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知識產權託管與知識產權信託是同一個概念嗎
知識產權託管是指企業將知識產權相關事務委託給一個專門的服務機構進行管理,通俗的講,就是企業給自己找一個管家。企業根據管理需求,與託管服務機構簽訂授權託管協議,託管服務機構代為管理知識產權相關業務,包括申請取得、使用、轉讓與許可、質押融資、侵權保護和維權等。這樣,企業可以更全面地管理和使用自已的無形資產。
㈡ 權利信託的權利信託的分類
債權信託是以管理、處分、催收債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其委託人為債權擁有者,受託人為信託機構,受益人為債權擁有者或委託人所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債權信託通常包括住宅貸款債權信託、人壽保險債權信託及其他類型的債權信託。
住宅貸款債權信託是指專業經營住宅貸款業務的機構或銀行,將其擁有的尚未到期的住宅貸款債權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由信託機構向借款人收取貸款本金和利息並支付給受益人的一種信託行為。
人壽保險債權信託是以人壽保險金債權為信託財產,由被保險人作為委託人,信託機構為保險金的受領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信託機構受領保險金,並將之交付給委託人所指定受益人,或者按信託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予以管理和運用的信託行為。
中國的許多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由於歷史原因,都均擁有巨額債權。這些債權的清理耗時耗力,嚴重影響金融機構和企業的正常經營。開展債權信託,對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改善資產狀況,提高資金周轉效率,均具有重要意義。
另外,由於房地產業有望成為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柱產業,住房貸款金融業務在中國尚有很大發展前景。而住宅貸款債權信託業務的開展有利於推動住宅貸款金融業務的發展,這使得住宅貸款債權信託業務市場前景較好。
在障礙方面,委託人設立債權信託,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過轉讓信託受益權以獲取流動資金。如果信託受益權轉讓市場不健全,債權資產的流動性就會遭遇困難。 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是以公司債券發行人為委託人,以債券發行抵押物的實物資產或質押物的權利資產上的擔保權為信託財產,以全體債券的投資者即債權人為受益人,為將來公司債所有債權人享有共同擔保利益為目的,將發行公司債的擔保權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並使用的一種信託業務。
在附擔保公司債信託中,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為全體公司債債權人取得擔保權,並為全體債權人(受益人)管理與處分擔保物。委託人若按期兌付公司債本息,則因信託目的已達成,信託關系歸於消失。若委託人違反信託合同,不履行清償兌付債券本息的義務,或給付遲延時,則信託機構行使擔保權,拍賣或出售擔保物,以拍賣價款清償公司債債務。在我國企業誠信度仍需加強的今天,債券發行若能普遍採取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方式,由信託公司統一代表投資者利益管理擔保權,對於保障投資者利益,規范公司債發行市場,重塑公司企業的社會信譽,都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業務前景看好,但其能否迅速發展,還取決於管理當局在政策、制度方面的支持。 表決權信託又稱為商務管理信託,是由公司股東(股票持有人)為委託人,信託機構為受託人,股東權利中的表決權為信託財產,股東(股票持有人)為信託網受益人,以委託信託公司管理並行使股東表決權為主要信託目的設立的信託。
表決權信託創設於美國,其創設目的是為了保障小股東的利益,形成對大股東的監督制約機制。通過表決權信託,可以將資本分散的小股東投票權由信託機構統一管理運用。在表決權信託設立後,信託機構成為發行股票公司的名義股東,行使表決權,並可推選自己的人員進入董事會,對股份公司直接行使管理權。
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於歷史原因,多存在一股獨大的問題。通過設定表決權信託,將分散的中小股東的表決權集中於信託公司統一行使,對於現代企業制度的真正確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推動中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等都具有重大意義。目前,表決權信託在具體的操作層面,尚有待管理層在政策、制度層面的積極推動,需要不同管理部門間的協調與協同努力。表決權信託業務在我國仍是有相當發展空間的,關鍵在於信託公司如何著手開展這項業務。 專利權信託屬於知識產權信託中的一種,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由信託機構依信託合同的約定將專利權予以轉讓、出資入股,或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專利項目商業化的目的。專利權信託的受益人為專利權人。
通過專利權信託,首先有利於將分散的專利權集中於信託機構,使專利轉讓的個人行為變為機構職能行為和社會行為,有助於彌補專利權人因資金短缺,市場信息短缺,缺少經營推廣手段等不足。信託機構可以利用其金融機構的優勢,為專利轉化引入風險投資基金,實現金融資本與知識資本的結合,推動科技資源的合理配置,大大提高專利技術向產轉化的轉化率。
但是,由於專利技術的專業性、技術性很強,涉及眾多產業領域,信託公司的人才結構並不具有管理推廣、經營專利權的優勢,這項業務的市場前景如何也有待實踐驗證。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股票、國債、公司債等有價證券的持有者,將其有價證券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運用的信託行為。有價證券信託的信託財產是各類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信託可分為管理有價證券信託和運用有價證券信託兩種。
管理有價證券信託是以證券管理為目的的信託業務,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為委託人管理如下事務:①保管有價證券;②領取利得財富;③辦理繳納增資手續;④新股申購及中簽後通知繳款;⑤行使表決權;⑥其他應辦理的事務。
運用有價證券信託的委託人不僅委託信託機構管理其證券,而且委託信託機構運用證券以取得利益。運用方法有:①融券業務,即將有價證券直接借給第三者,用於抵押借款或進行證券回購交易,由第三者把借來的資金再作其他投資,賺取利潤;②利息、紅利暫不分配而作重復運用,形成證券信託與貨幣信託的組合。
由於中國的有價證券近年已經基本無紙化,而且股票、國債、公司債的分紅、派息工作均由交易所、證券公司通過電腦網路實現電子化操作,證券公司也早已開展新股申購、配股繳款的代理業務,因此,有價證券信託在中國的市場發展空間不大。 收益權是所有權的四項權能之一,收取物之利益的權利,包括孳息和利潤。收益權有很多形式,比如,土地收益權、房屋收益權、股權收益權等。
收益權信託,是指收益權行使人將收益權轉移給受託人所設立的信託關系。收益權行使人為委託人,收益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指示或者信託合同的約定,對收益權進行管理和處分。 股權信託是股權所有人以其持有的股權作為信託財產所設立的信託。股權信託的委託人為持有股權的股東。
股權信託設立的目的多樣,主要包括:
1、有限公司股權分割轉讓導致股東人數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的規定,通過多個委託人將股權委託信託公司持有,合法規避法律限制。這種情況在原先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改制中經常出現。
2、通過股權信託方式實際轉讓股權。
3、藉助信託公司的社會信譽。
4、保障交易的安全。
5、融資。
6、作為融資的風險控制措施。
7、管理層收購或者員工收購。
8、管理。
㈢ 當前信託暴雷對消費信託是否有影響投資失敗後責任怎麼承擔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救濟
什麼是信託?我來回答一下吧!
其實,「信託」來源於遙遠的古埃及,那時候一家之主在去世之前,會將財產交給可靠的人代為管理,將來再留給自己的後人,算是一種臨終託孤的行為。
後來慢慢發展到現在,就成了「信託」,具體是指委託人基於信任,將自己的財產權,交給受託人,讓其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處置,信託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再通俗點講,我們只要理清這三個名詞就可以了,分別是:
委託人,即財產的所有人,可以叫「大boss」;
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要求,承擔管理財產的責任,也就是「打工者」;
受益人,即財產的收益方。
這里委託的財產可以是股票、債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財產,也可以是知識產權、信譽、專利商標等這樣的無形財產,並且按照委託財產性質的不同,可以將信託業務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等。
在我國,信託業務由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開發,並受到銀監會的監督,目前獲得銀監會所頒「牌照」的信託公司僅有68家。
這些信託公司通過開發信託產品,籌集資金,利用其專業知識,投資於金融市場、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並給投資者帶來收益。另外,也有類似於國際上「家族信託」的產品,富豪們會通過成立家族信託,幫助子孫管理遺產。
信託理財有什麼優勢?
信託是一種比較受有錢人歡迎的理財方式,那麼它與其他理財相比,有什麼優勢?
首先,最重要的一點是——信託具有破產隔離功能。即使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因為經營不善而破產,也不會影響到信託財產的安全,受益人仍可以享有財產權益。
於此同時,信託產品的投資起點也較高,單項投資最低為100萬,對於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來說,也只有富人們了。
另外,信託理財還有其他特點:比如,它以信任為基礎;有特定目的,受託人需要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各項投資;還有它以經營的實際效果計算收益,受託人不承擔風險,所有收益歸受益人所有,虧損也歸受益人承擔。
為什麼不直接把錢給受益人?
可能你會問,為什麼不直接把錢給受益人,而要委託給別人再將收益給受益人呢?這多麻煩?!
其實是因為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是有遺產稅的,而且稅率高達50%-70%,利用信託的方式可以規避高昂的遺產稅,保留住大部分的遺產,因此西方很多富人會用這種方式保留遺產。
然而在我國是不征遺產稅的,為什麼國內也有人青睞信託?
因為除了避稅,信託還有許多用處,比如為了避免不善於理財的子孫敗光家產,很多有錢人會選擇在子孫沒有能力管理龐大的家族財產時委託信託機構。而且很重要的一點是,如前面所說,當老爹經營不當背上負債時,辦理信託後,「即使老爹在外欠了債,但子孫繼承的那部分財產依然不受影響」,而且委託給有投資理財能力的人或專業機構,還能讓你的財富繼續增值。
㈣ 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
你好,信託公司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較為經常出現的,在2014年,專業人士就家庭信託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並得出了一些結論,藉此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根據先關法律規定,家庭信託食慾那種類型的信託呢?
一、家族信託的定義及基本特徵
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2014 年信託業專題研究報告》對家族信託定義如下:「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在內容上包括以資產管理、投資組合等理財服務實現對家族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服務」。信託業協會的以上定義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託的本質特徵。
1、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
與目前信託公司的單一財產信託與集合資金信託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託中,家庭財富管理只是與家族財富的傳承和保護相並列的三項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財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而是將家庭財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託公司以「次級債」為主體的高風險、高收益的債項理財產品不應該成為家族信託財富管理所配置的產品,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獲得高評級的企業發行的債券等產品應該成為家族財富投資的首選,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家族財富的傳承與保護的目的。
2、家族信託以提供家族事務性管理服務為主要內容
根據信託業協會的定義,家族財富管理與家族事務性管理是家族信託的兩大職能,與家族財富管理相比,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務性管理則顯得更為重要,有人曾經做過統計與比較,在家族信託中,家族財富管理的比重只佔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務性管理的比重要佔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託公司和商業銀行所推出的「資金家族信託」,只能算是家族信託的初級版本,未來需要升級和完善。
3、家族信託為意定信託
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一項有效信託的設立,除了委託人要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之外,還需要以信託合同、遺囑等書面形式設立信託,需要委託人對家族財產和家族事務的具體規劃、對受益權的分配、受託人的選任、准據法的適用等重要問題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另外,家族信託的契約和結構往往是量身訂做的,信託合同條款完全按照委託人和家族的意願訂立,在沒有委託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是無法設立家族信託的,因此家族信託屬於意定信託。在不違反《信託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的前提下,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可以做出各種約定和架構設計。
4、家族信託兼具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雖然本條規定了受託人的管理或處分義務,但是也規定了受託人要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管理或處分,特別是《信託法》還規定了受託人必須遵守信託文件的義務,因此我國並不否認消極信託的合法性。由於家族信託的個性化特徵,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中對受託人管理家族信託事務的責任做出各種各樣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託兼具了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二、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
古羅馬帝國時期,為規避羅馬法對遺產繼承人的限制,遺囑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為遺囑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為管理和處分遺產,從而間接實現遺產繼承。13世紀,英國《沒收法》規定,未經允許,禁止將土地捐贈給教會,否則一概沒收。為規避法律,教徒們將其土地轉讓給第三人,同時要求土地受讓人為教會的利益經營該土地,並將該土地所產生收益全部交給教會。這一具有創新意義的制度就是信託的前身。可見,信託制度誕生之初,是以「家族信託」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信託制度的出現並非委託人出於對投資的需求及財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過一種獨特的制度設計,以規避現有法令政策對財產管理和遺產繼承的嚴格限制,實現傳承和保護家庭財產的目的。而現代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信託制度產生於19世紀的美國,初期是作為家族財富管理的一種補充方式而出現的,後來作為專業的從事投融資業務的機構而獨立出來。由此可見,從家族信託從源流上屬於民事信託,其與營業信託的區別如下:
1、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營業信託多屬於自益信託
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在於維護整個家族的利益,受益人並不限於委託人自己,還包括諸多家族成員,因此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而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屬於自益信託。
2、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營業信託受託人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可以是信託機構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適格的受託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銀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第三方理財機構等,離岸信託還可以私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具有營業性質的信託機構,范圍比較單一。
3、家族信託的發起人為委託人,營業信託的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是單一信託,具有獨特性和私人性的特點,一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協商信託契約與信託結構,由委託人作為唯一的發起人設立信託。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信託機構,其經營的信託一般為集合信託,即信託機構先確定項目,再把眾多委託人的資金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因此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4、家族信託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的目的為營利
家族信託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種目的為一體的特點,一般來說,家族設立信託是出於家族財富保護、財富傳承、家族治理、稅收籌劃和社會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發起設立信託多是出於融資及投資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
5、家族信託的合同為量身訂做,營業信託合同多具有格式條款
家族信託具有「私人訂制」的特點,因此信託合同須量身訂做,以滿足其不同需求。營業信託是集合信託合同,由於委託人眾多且需求趨同,因此信託機構為了節省成本,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多採用格式條款。
三、家族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在英美法系,信託財產擁有普通法與衡平法兩個不同的所有權。而大陸法系實施「一物一權」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兩個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權。我國《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採取了比較模糊的處理方式,《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對於該條「委託給」的解釋,我國學者周小明博士認為是委託 給,即所有權歸受託人所有,而張淳教授則一直主張信託財產應該歸委託人所有。《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規定不明確方式,在營業信託特別是集合資金信託是影響不大的,但對於家族信託,如果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委託人所有,則會帶來以下問題:
1、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的目的不能實現
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包括傳承與光大家族企業、防止子女揮霍家產、撫養未成年子女、照顧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員等。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進入法定繼承程序,法定繼承實際上是將財產分到每個法定繼承人的名下,一旦財產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財產傳承各個功能都不會得到實現。更為重要的是,一旦委託人去世,其財產歸屬就成為問題,或者導致家族信託的終止或者引起各個受益人的紛爭。
2、不能實現規避遺產稅等稅收規劃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也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徵收高額的遺產稅。另外,由於英美法系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規受託人所有,實際上避免了由於委託人離世造成信託財產所有權變化的流轉稅問題,如果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家族信託的稅收籌劃功能將會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實現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託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家族成員不能再圍繞財產的份額與歸屬進行爭執,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權的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原理來設計的,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不能將家族信託財產轉移到到受託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設計就無法實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盡管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但實踐中也會給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財產特別是動產的確權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家族信託的財產所有權應該歸屬受託人。
四、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國,一直是將信託作為一個金融行業進行法律規制和管理的,雖然對屬於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來講,目前尚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操作規制及明晰的財稅政策支持,但在我國立家族信託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託法》為家族信託設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託法》,其實就是確立了民事信託法律制度,該法為家族信託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第一,信託特殊三方當事人架構非常適合家族財富的管理與傳承。信託制度通過分設不同種類的受益人解決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問題,通過委託受託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決了家族財產長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問題,通過財產權名義上歸受託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員的分家析產和揮霍問題。第二,信託財產獨立性將為家族信託財產構築了一道安全的防火牆,保障了家族信託財產的安全與傳承。第三,為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信託法》規定了信託設立的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雖然比較簡單並且其信託登記制度又有較大爭議,但畢竟為作為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為家族信託合同的訂立提供了特別法支持
信託業的「一法三規為信託公司進行營業信託業務制定了較為詳細和完善的規范,但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不能「標准化」,每一個家族信託合同的內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製」。實際上,按照《合同法》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我國,家族信託要比英美法系有著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間。
3、《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以下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託財產從委託人名下轉移到受託人名下,適用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即不動產適用登記生效主義,動產適用交付生效主義,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第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應該到工商部門辦理信託登記,股份公司應該在證券交易所辦理信託登記。第三,知識產權等應該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信託登記。
因此,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
我國尚沒有公布《受託人法》,營業信託中的相關監管法規也沒有對受託人的權力與義務問題進行系統的規定,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承擔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將會成為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
1、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首先來源於信託合同的約定
在《受託人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缺位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信託法》的基本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按照《合同法》訂立的信託合同應該成為判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的首要來源。
2、股權信託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股權信託一般面臨如下困境:受託人通常不具備經營企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委託人及其家族成員不願意受託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受託人作為股東做出決策並最終失敗的情況,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等。為了解決以上股權信託的治理問題,一些離岸地通過制定特殊的信託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將傳統的股權信託奉行的「受託人中心主義」原則,改變為「董事會中心主義」原則。我國缺乏英美法系的受託人的法律規范與文化傳統,現階段受託人也不具備英美法系受託人的能力與誠信精神,在股權信託中實施英美法系的「受託人中心主義」非常不現實,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3、應該盡快制定《受託人法》
通過信託合同來最終確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會面臨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的信託合同條款規定不全面、不清晰等問題,股權信託可以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也面臨董事來源、人數、權力等具體界定問題,存在家族信託被法院撤銷的風險,在一定的家族信託法律實踐的基礎上,我國應該盡早制定《受託人法》或者相關的條例,為家族信託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環境。
家族信託在我國的法律實踐剛剛開始,其面臨很多的法律理論與實踐方面的問題,我們應該對此保持一定的寬容心態,不應該用英美法系傳統的信託理論如實行「受託人中心主義」、禁止委託人設立「目的信託」,反對設立「永續信託」等來評判家族信託的有效性,應該借鑒一些離岸信託制度,盡快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家族信託法律制度。
家族信託法律問題自2014年以來,一直是一個熱門話題,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家庭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的一種,它是一管理家庭財富為主要目的。為了使家庭的財產得到保障,在辦理信託時,需要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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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的區別
1、本質不同
集合信託,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可以按照要求,為委託人單獨管理信託資金,也可以為了共同的信託目的,將不同委託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這種資金信託方式稱為集合資金信託。
單一信託,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的資金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託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託。
2、性質不同
單一信託性質:差異性: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具有不同的風險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這些個體性問題都可以體現在不同的信託合同上,因此,單一資金信託合同的差異性特徵非常明顯。私密性:單一信託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集合信託性質:投資於集合資金信託的中小投資者人數眾多,社會影響面廣,而抗風險和承擔損失的能力較弱,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是集合資金信託的首要設計原則。
3、私密性不同
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在進行產品推介的時候,均通過信託公司的網站、銀行的櫃台等發布公開信息,而單一資金信託業務的信息無需公開,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㈥ 按信託標的物的不同,信託可以分為哪幾類
信託分類繁多,以信託標的物為標准,信託可分為: 1. 資金信託: 信託標的物呈貨幣資金形態。其中,又可以按照資金的具體用途再分為信託貸款融資類信託(上國投的新上海國際大廈項目信託產品)、證券基金投資類信託(上國投的機構理財資金信託產品)以及股權投資類信託等。 2. 動產信託:信託標的物形態為動產實物,如工業設備、車輛、船隻等。 3. 不動產信託:凡是以土地、房產等地上定著物為標的物而設定的信託, 稱為不動產信託。。 4. 財產權信託: 是以財產權為信託標的物的信託。按照財產權的類別不同,又可以 劃分為股權信託、表決權信託等。 5. 知識產權信託:專利權信託、著作權信託等。近年來,由於銀行利率走低,信託理財逐漸成為市場熱點。投資者在購買信託理財產品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其一,信託產品的盈利前景最關鍵。目前市場上的信託產品大多為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即事先確定信託資金的具體投向。因此,投資者在購買信託理財產品時要關注信託項目的好壞,如信託項目所處的行業、運作過程中現金流是否穩定可靠、項目投產後是否有廣闊的市場前景和銷路。這些都隱含著信託項目的成功率,關系著投資者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夠到期按時獲取。其二,考察信託項目的擔保情況。有銀行擔保或銀行承諾後續貸款的信託項目,其安全系數會高於一般信託項目,當然其收益會相對低一些。此外,對於有擔保的信託項目,投資者不能只看擔保方的資產規模,而要看擔保方的資產負債比例、利潤率、現金流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等因素。 其三,了解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一般情況下,投資於房地產、股票市場的信託項目風險略高,但其收益也相對較高;而投資於能源、電力等基礎設施的信託項目比較穩定,現金流量明確,安全性好但收益相對較低。因此,對於有養老需求或者是為子女籌備教育金的投資者,最好購買低風險、收益適中的信託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