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貸款的貸款限制
中國銀監會發布新信託監管規章,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新辦法在信託公司類型、信託產品設立、集合信託異地業務、信託財產託管等方面作出更靈活的規定。
同時,在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關聯交易、合格投資者、自然人人數、信託貸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辦法規定「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貸款的方式進行」。新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這主要是防止信託公司以貸款作為主要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一些信託公司的經營存在偏離信託本業、風險管理能力不強、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問題,再加上少數股東和高管人員違規經營、違法犯罪,信託公司經營風險時有發生。新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定位。
Ⅱ 發放信託貸款要求是怎樣的
貸款申請條件:
1、為年滿十八周歲中國大陸居民;
2、有穩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經營地點;
3、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4、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作為炒股,賭博等行為。
5、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Ⅲ 信託投資和信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Ⅳ 什麼是信託貸款
樓主:您好!
貸款信託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託計劃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委託人在發放貸款的對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又可利用信託公司在企業資信與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增加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如需要更深入的了解,可直連接 http://ke..com/view/636319.htm#sub636319
Ⅳ 信託貸款和銀行貸款的區別是什麼
從獲取資金的角度來看,其實沒有什麼區別。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會有以下不同:
1、信託綜合成本較高,一般在12-15%每年,但是該成本比較明確,不會有其他隱形成本。
2、銀行貸款成本相對較低,一般6-9%每年即可,但是會有一些其他的要求,例如:存款、辦理代發工資、辦理信用卡、買保險等,另外銀行貸款一般比較穩定,只要你經營穩定,基本明年還能獲得貸款,信託不確定性較大。
3、綜合來看,能獲得銀行貸款盡量到銀行去,如果不行,而信託願意給你做,就可以去信託做貸款
Ⅵ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有何區別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具有財產管理性質,主要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
2、信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
二、形式不同
1、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協議
2、信託借款合同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簽訂協議,委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託人和受託人
三、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
1、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託人指定
2、信託貸款合同中,委託人對於借款合同很少干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託人確定
四、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
1、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
2、信託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Ⅶ 日本、韓國怎麼樣防止市領導、縣領導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
一、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立法背景、意義。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該條文規定了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具體情形。
合同效力問題反映的是法律和人們對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基本態度和觀念,通過有效和無效設定,一定程度上即劃定了人們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的邊界。為了維護市場的穩定,我們從歷史的多個立法上看,非金融機構法人及其他組織禁止從事借貸或融資活動。
1998年,國務院實施《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該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明確禁止和取締任何自然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如非法吸收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非法集資以及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及央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活動等均被屬禁止之列。該辦法與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相呼應,是我國積極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舉措。我們不難看出,我國以往的法律、司法解釋及部門規章對自然人的借貸活動基本持較為開放的態度,即使有禁止性規范也是當時對一般民事活動的規范或特殊時期的規范,規範本身並未反映活動的特殊性。
2006年《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該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我們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目的是維護國家對信貸發放及利率的管理,防範高利貸轉貸行為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同時還能更好防範職業放貸人的界定。在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今天,我國民間的職業放貸人已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職業階層,其擁有的資金量,運作的規則和職業放貸機構並不本質區別,但一直缺乏有效的規范。
二、審判實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把握的關鍵點為如何認定「知道或應當知道」。筆者認為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可認定 「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高利轉貸,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52條「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准,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三是對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 高利轉貸行為的危害性在於該行為本身,該款的的應用,與職業放貸無效規則不同,套取信貸資金轉貸無效,不需要轉貸行為是營業性、經常性,偶發行為也應認定無效。
在審判實務認定當中,主要出借人自認或者被告舉證證明該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又存在高利轉貸的行為,可認定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三、本案中的實際應用
本案中,原告作為出借人,在庭審中自認本案借款資金來源系通過透支其持有的興業銀行信用卡60000元獲得,符合「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原告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被告,且被告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原告意圖獲取高額利息的行為符合上述合同無效的規定,雙方的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合同,該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均對合同無效的後果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於2018年12月31日轉賬兩筆合計借款57000元給被告,被告於2019年6月21日還款4000元。因此,被告謝某應當將剩餘借款53000元返還給原告韓某,對原告韓某主張的其他訴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Ⅷ 信託貸款為何會引發監管的關注
據報道,8月21日銀監會審慎規制局局長肖遠企日前表示,信託貸款2017年半年的增量創下了7年之最,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監管部門的關注。
根據相關規定,保險資金在投信託產品時,不僅對發行產品的信託公司有資格要求,還規定只能投資集合信託,且「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量減」則是行業規模可能會有所縮減,但擠出泡沫、消除套利、抑制杠桿,有利於讓資金真正流向實體經濟。
信託業人士透露,其公司接受保險資金的額度已經用完,只好向其他信託公司「借」。但在展業過程中,不少信託公司也面臨同樣問題。隨著信託行業整體接納保險資金的額度緊俏,未來能增加的信託貸款規模料將減少。
Ⅸ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委託受託的金融機構借款給用款人,受託人以委託人確定的借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以自己的名義代理發放貸款並監督使用、協助收回貸款,受託人只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貸款風險由委託人承擔。如果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應根據其過錯大小對於造成的貸款流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形式上,委託貸款業務必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並有三方協議:協議可採取兩種形式:一種為三方直接簽訂協議,另一種為受託人與委託人、借款人分別簽訂協議,但兩份協議的委託內容一致。構成委託貸款的,存單原則上不作為委託借款合同成立與否的依據,法院不能僅憑金融機構開具存單否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存在委託借款關系,但如果存單等是金融機構作為擔保憑證開具的,對這種擔保的性質如無其他相反證據,應認定為連帶保證擔保:
信託貸款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簽訂信託貸款協議,委託人將款項存入受託人處,委託人只提出一般投資要求,不指定具體對象,由受託人金融信託機構自選確定放貸對象。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的區別主要包括:(1)性質不同。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具有財產管理性質,主要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而在信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2)形式不同。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協議。信託借款合同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簽訂協議。即,委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託人和受託人。(3)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託人指定;而信託貸款合同中,委託人對於借款合同很少干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託人確定。(4)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信託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