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違約後還能拿回本金嗎
一般來說信託就算違約後只是會有延期,因為信託項目基本都有擔保甚至很多項目還有抵押,所以沒有特殊情況發生是可以拿回本金的,只是可能會需要點時間。
(1)信託違約最終無法兌付擴展閱讀
1、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信託財產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信託經營方式靈活、適應性強。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財產權是信託成立的前提。
2、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3、在達成一項信託時,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託行為。信託行為是指委託者與受委託者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
4、此外,委託人立下遺囑同樣是法律行為、也屬信託行為。根據不同的信託目的,需要簽訂不同的合同,但屬於同一類別並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託存款,則沒有必要簽合同,只由信託部門發給委託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的信託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的效力。
參考資料
網路-信託
⑵ 信託到期不兌付怎麼辦
按照項目的風控拍賣抵押,拍賣質押,第三方責任方擔保方進行償還。
如果這些還不足以償還投資者的話,信託公司可以選擇用自己的資金進行墊付
⑶ 建信信託有無法兌付的嗎
建信信託有無法兌付的了嗎?建信信託暫時還沒有發現無法兌付的情況。
⑷ 我在銀行買的信託產品,到期不能兌付,我該怎麼辦
當然有了,前些年信託整頓期間的就不說了,最近就有幾家信託在山西聯盛的信託不能兌付,吉林信託,中誠信託,山西信託等,還有最近中信信託的產品也遭遇了兌付危機,不過不能兌付的多數都是銀行主導的信託產品
⑸ 信託產品不能兌付怎麼辦
拍賣抵押,擔保方承擔擔保責任等等,目前信託的安全性還是很可靠的
⑹ 信託延期無法兌付能否申請仲裁
沒有用的,可以發動投資者進行維權,信託公司為了聲譽會考慮剛性兌付的,不過浮動收益的投資除外
⑺ 目前為止有信託不能兌付案例嗎
從06年信託整頓以來還沒有出現過這種情況,信託項目都准時足額的兌付了收益;但是有一些項目確實是出了一些問題,例如最後收益沒有達到,但是信託公司為了保全名譽,都自己為客戶兌付了收益。
投資有風險,這對任何投資都是一樣的,即使信託這樣的低風險項目也有風險,畢竟銀監會規定信託合同不能出現保本保息的字樣。
⑻ 信託產品有到期不能兌付的嗎
2001年新信託法公布以來,客戶這端還沒有出現過不能兌付的風險。項目出現風險信託公司會兜底,不然他的信譽業務就要受限。信託牌照和銀行牌照一樣現在很難批什麼是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由銀監會非銀司監管,最低注冊資金 3 億人民幣。目前國內有 62 家信託公司,股東多數為地方政府和大型央企國企。信託公司有義務保證客戶本金和收益的投資安全。、信託公司的風險控制手段有哪些?抵押、質押、擔保、強制公證等。信託公司會要求融資方將本公司的資產或股權質押或抵押給信託公司,以保障投資者的收益,同時要求相關的公司或公司的責任人承擔擔保責任,並且對借款合同、質押合同、擔保合同進行強制公證。幾種風險控制手段都是對投資者未來的收益的保障。、固定收益信託產品由誰監管?固定收益信託產品由信託公司發起設立並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信託公司由中國銀監會非銀司監管。信託業一法三規:《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⑼ 出現違約的信託有沒有最後連本金都失掉的還有違約信託有什麼共同的特點比如收益率比較高之類的。
信託目前只有發生過延期兌付的,暫時沒有虧損本金的,因為行業潛規則是剛性兌付!不兌付的話可能信託牌照都會被撤銷,對於信託公司來說是得不償失的!
純手打,望採納
⑽ 信託產品風險如何維權
實際上,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產品和推介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託公司承擔的責任亦有限。
比如在一般的格式風險提示書中,訂立合同的幾方會約定: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產生的風險,有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失誤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若依據合同,在這中間沒有銀行的責任,而信託公司則看是否處置不當承擔責任。當然,投資者不甘心,比如一位金先生投資山東一信託項目,無法按期兌現,找銀行,銀行說我們只是代銷,你是跟信託公司簽合同的,還得找信託公司;找到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說正在聯系融資方,盡量減少損失,關鍵是看項目方;找項目方,項目方說你跟誰簽約,就找誰索賠。最後又找到信託公司,無奈之下,信託公司會拿出擋箭牌:按照信託法有關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那麼,如果真遇到上述金先生這種情況,向誰來維權呢?對此,六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金都表示,「如果銷售過程中出現誤導導致投資虧損事實發生,那麼投資者可根據虧損程度,讓代銷方來承擔一定的賠償,當然,前提是有證據,證明確實有銷售誤導。」鄭律師說,事實上,因為缺少證據,也因為有書面簽字,投資者維權很難有樂觀的結果。
「投資者在銀行渠道購買信託理財產品,如果銀行方面事先盡到了告知義務和風險提示責任,那麼,最終要根據信託合同來定責,不過,由於投資者有書面簽字,最終的風險只能由投資者承擔。」
因此,想購買高風險產品的投資者,一定要確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對產品是否足夠了解。此外,對合夥購買信託的投資者來說,事先一定要簽個合同,可以請律師、公證處和其他第三者證明,保證合夥人在利益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時候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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