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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業務是委託人

發布時間: 2021-05-29 13:14:31

信託里的一般委託人和委託人有沒有區別

沒什麼差別。

委託代理人是指基於客戶的委託,行使客戶指定的有關權益與權力的個人或法人。具體權益與權力由客戶與委託代理人雙方法律文件確定,例如出入金業務、服務協議開戶與消戶、產品合同開戶與消戶、產品帳戶開戶與消戶、委託操盤等等。

⑵ 信託的委託人把自己的錢委託給受託人後,這些錢的所有權屬於誰

說起信託,很多南粉們會比較陌生。其實,它和銀行、證券、保險常常被喻為金融領域的四大支柱。作為理財界的「高富帥」產品,信託總是帶著一股神秘色彩。那到底什麼是信託呢?個人投資者是如何參與其中的?

傳說在遙遠的古埃及,一家之主去世前會將財產交給可靠的人代為管理,並通過遺囑的方式指定財產繼承人,這種「遺囑託孤」的行為被稱為「原始信託」。

再說說我們常常看的《三國演義》,其中講述了劉備白帝城託孤的故事。這種只憑彼此的一個約定,就可以把一個國家交給你的契約精神,其實就是一種簡易的信託。

因此,我們也不難看出信託的核心——那就是「信任」。

信託的兩大功能

01

財產管理功能

詳細來說,信託就是委託人基於信任,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讓其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處置的行為。

聽起來有點繞口難懂,但一句話總結:「信託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這也是信託的基本功能——財產管理功能。

而且,這里要注意的是委託財產既可以是我們熟知的股票債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知識產權這樣的無形資產。

於是,按照委託財產性質的不同,信託業務可以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等。

02

資金融通功能

後來隨著信託制度的成熟,信託也從單純的財產代管演變成集財產管理、資金融通和社會公益等功能為一體的金融制度安排。

例如,我們常說的信託投資就指的是信託的資金融通功能,即資金信託。在我國,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並在銀監會的監督下開發信託業務和產品,利用其專業知識投資金融市場、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最終為投資者帶來收益。

⑶ 請問,有關成為信託人的條件是什麼受託人和委託人的。謝謝!

受託人不就是信託公司嘛、委託人就是合格的融資機構

⑷ 信託關系和委託關系的區別是什麼

信託關系和委託關系的區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委託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信託關系就無從確立。委託代理關系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託代 理關系也可以成立;

2、財產的性質不同:信託關系中, 信託財產是獨立的, 與委託人、 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 委託人、受託人或者收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但委託代理關系中,即使委託代理的事項是讓代理人進行財產管理或者處分,該財產仍屬於委託人的自有財產, 委託人的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權利。

3、採取行動的名義不同:信託的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行動,代理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採取行動;

4、委託人的許可權不同: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託人按照信託文件實施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 文件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託人通常不得干預。委託代理關系中, 委託人可以隨時向代理人發出指示,甚至改變主意,代理人應當服從。

(4)信託業務是委託人擴展閱讀

信託關系的構成要素為:信託行為、信託目的、信託主體(信託當事人)、信託客體、信託報酬、信託結束。

1、信託行為是指以信託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或者說是合法地設定信託的行為。

2、信託目的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

3、信託主體(信託當事人)是指完成信託行為的行為主體,即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1)委託人:是為了一定的目的將其財產以信託的方式,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的人。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受託人:是接受信託財產,按約定的信託合同,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的人。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4、信託客體是指信託關系的標的物,即信託財產。

5、信託報酬是指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所取得的報酬,通常是按信託財產或信託收益的一定比率計算的。

6、信託結束是指信託行為的終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委託關系

⑸ 委託人和委託者的區別

區別有三點:

一、概念不同

1、 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處理事務的人。

2、 委託者是被授予使用資源或訪問文件系統的許可權的用戶。

二、權利不同

1、在信託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

(1)要求選擇受託人的權利;

(2) 執行信託財產並提出異議的權利;

(3) 改變信託管理方式的權利;

(4) 受託人管理不善或者違反信託合同的,有權要求受託人賠償信託財產的損失和追償;

(5)有權要求法院審查信託業務的進行;

(6)承諾受託人辭職的權利;

(7)請求撤銷受託人職務的權利;

(8)當信託終止但《信託法》規定的財產沒有所有權時。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9)委託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自利信託)時終止信託關系的權利。

2、在信託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

(1)在信託中,受託人處於兩種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是受託人作為信託財產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

(2)受託人的前一種身份是法律行為的,信託財產受其所作法律行為的效力約束;反之,受託人基於後一種身份是法律行為的,只有受託人受其所作法律行為的效力約束。

同時,在信託結束時,受託人基於信託財產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也隨著信託的結束而消滅,但受託人本人享有的權利義務不消滅。

三、義務不同

1、委託人:法律法規對委託人的義務沒有明確規定,但確立委託人的地位和取得委託人的權利,前提是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受託人經營、管理、使用和處分,並簽訂相應的合同或合同。

2、委託者的義務

(1)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履行職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託人除依法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5)信託業務是委託人擴展閱讀:

委託人應提供的資料

1、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工商企業法律身份證明文件,下同)。

2、委託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需提供有權人的授權文件。

3、委託人為工商客戶的,須提供公司合同、章程、董事會相關決議和授權書。

4、委託人預留的印鑒和有權簽字樣本。

4、受託人要求委託人提供的其他資料。

⑹ 信託業務人是委託人還是受託人呢為什麼說信託產品的風險絕大部分是由信託業務人來承擔急,謝了!

你的這個「信託業務人」是啥意思?從哪兒來的概念?

1、無論是依照國內現有信託相關法規,還是追述到海牙國際法院關於信託法律制度的國際公約中,信託這個法律關系中,只涉及三個主體: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國內目前被大多數人視為一種理財產品的集合信託業務中,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是一個人,就是所謂的自益信託。

2、按照目前國內的涉及一般投資者的信託業務來看,且如果你問題中所謂的信託產品就是目前大家最常提及的集合信託產品的話,則信託產品依法定為投資類產品,信託產品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故此總的而言應當比照股票、基金等風險投資類產品,設定買者自負的原則,也即投資者(委託人/受益人)為信託產品風險的首要承擔者。信託產品在法律上存在本金折損的可能。

3、一般大家都會認為應該由信託公司(受託人)承擔所謂「信託產品」的風險,這其實是錯誤的。嚴格的說法是:

委託人/受益人,承擔信託產品的風險。在確認其信託本益未能按時足額獲得清償時,可以向法定有權機構主張對受託人盡職管理義務的追究。比如是否有違反信託合同約定,挪用信託資金引致損失等等。但這不能改變委託人/受益人是信託產品承擔者這一事實。

⑺ 信託制度中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有什麼區別嗎

1、信託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2、信託的基本特徵:
(1)、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3、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的規定:
(1)、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設立信託,信託文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設立信託的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4、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的定義:
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接受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
5、信託業務的范疇:
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
6、信託當事人:
委託人:委託信託公司管理其自有財產的人。條件:財產合法擁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託人:是接受信託,按照信託合同的規定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人。但能夠經營信託業務的受託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託,為不同人是他益信託。
7、信託財產的定義:
信託財產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一定的信託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後取得的財產收益。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
8、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託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9、信託財產的管理:
(1)、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10、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⑻ 什麼叫信託受託人

信託受託人又稱「財產受託管理人」、「信託管理人」、「受託人」。信託關系中依信託意圖管理被授與的信託財產並承擔受託義務的當事人。
受託人可以是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託經營能力的法人,可以為1人,也可以為數人,但某些國家的法律,對受託人人數設有限制。受託人有普通受託人、司法受託人和公職受託人之分。
其中基於財產授與人委任而產生的受託人為普通受託人,基於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受託人為司法受託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託人地位的公職人員為公職受託人。
受託人可以辭退委任;也可以基於全體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決而被撤職。按照英美法觀念,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即由信託條款所明確授與的,以及那些雖未明確授與但為實現信託意圖所必須的財產支配權。

⑼ 信託業務包括哪些

信託業務包括寄售商店、貿易貨棧、商業企業附設的信託服務部受託代購、代銷、代運或組織買賣雙方成交等業務。信託業可以經營的業務項目依《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法可分為如下:

1、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2、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3、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4、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5、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6、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7、代保管業務。

8、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9、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0、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公益信託:

1、救濟貧困。

2、救助災民。

3、扶助殘疾人。

4、發展教育、科技、體育、文化、藝術事業。

5、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6、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7、發展其他有利於社會的公共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