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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公司限制

發布時間: 2021-05-29 08:33:59

1. 單一信託計劃的期限有沒有限制

信託法對單一信託的期限並沒有規定,理論上來說只要不違法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由當事人自主協議信託的期限,想設置多久就多久。
我們國家並沒有法律禁止永久存續信託(或無期限信託),在英美信託法上對私益信託的存續期限有所限制。
英國專門制定反對永久積累和水久信託的法律,明確規定,以受益人終生受益為目的的信託,一般在該受益人有生之年持續有效,如果未指明受益人「終生」受益,則一般在該受益人死後一定年限內(通常是21年)有效;未明確規定期限的,最長為8o年。當然,公益信託的有效存續期限不受上述年限的限制,只有當信託目的完全無法實現,例如,信託財產已經耗盡或喪失的,方能終止。

2. 信託公司有發行額度的限制嗎

信託公司沒有發行額度的限制。
信託的本質特徵
一、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
即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而受益人享有受託人管理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實現了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主體與受益權主體的分離,從而構成信託的根本特質。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並有權行使財產所有權人享有的一些酌情處理、取得收益的權利,在信託財產被侵害時,有權提起訴訟。不過受託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運用信託財產,也不能將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的收益據為已有。受託人必須妥善管理信託財產,將所生收益在一定條件下包括本金交給受益人,形成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
二、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一經有效成立,信託財產即具有了法律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表現為: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同時也與受益人財產相區別。2、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債權人不得追及信託財產。信託關系一旦成立,受託人因接受委託而取得信託財產,成為法律上的財產所有人,這意味著信託財產不再屬於委託人,委託人的債權人無權追及。而且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自由財產,受託人的債權人也無權追及信託財產。盡管受益人有權享有信託利益,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但信託財產並不屬於受託人對受益人的負債,受益人的債權人同樣無權追及信託財產。
3、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也不得相互抵消。
4、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取得的財產,均歸於信託財產。
5、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一般也不屬於委託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除非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不因委託人、受託人的死亡或依法撤消、被宣告破產或信託終止而喪失,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歸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其法定歸屬順序為: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三、全面的有限責任
從信託內部關系人來看,由於信託一旦設立,委託人除非在信託文件中保留了相應的權利,否則即退出信託關系,信託的內部關系僅表現為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受託人對因信託事務的管理處分而對受益人所負的責任,僅以信託財產為限。只有在其未盡善良管理人的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導致信託利益的未取得或損失時,才負真正所有者的無限責任。從信託的外部關系看,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實質上對因管理信託所簽訂的契約和所產生的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對第三人責任,皆僅以信託財產為限負有限責任。
四、信託管理的連續性
信託是一種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財產管理制度。在信託關系中,信託財產的運作一般不受信託當事人經營狀況和債權債務關系的影響,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信託一經設立,委託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權外不得廢止、撤消信託;受託人接受信託後,不得隨意辭任;信託的存續不因受託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斷。即英美信託法的一項普遍規則是「法院不會因為欠缺受託人而宣告信託無效」。這就是說,在委託人沒有任命受託人,或者受託人拒絕任命或者不能接受信託,或者任命的受託人在信託實施前已死亡,都不能使信託終止。

3. 銀監會為什麼在2007年出台限制信託公司的的相關法規

因為部分產品並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還造成部分損失,形成壞賬,對信託業造成不好的影響。還有部分產品帶來的一連串的負面影響,如環境方面的。所以銀監會連合各個部門,對融資方,對產品做了一定的限制。

4. 如何做信託公司,條件是什麼

要銀監會批准,這不是單單有錢就可以辦到的,還要有人。中國人的事情,相信你也明白

5. 信託貸款的貸款限制

中國銀監會發布新信託監管規章,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新辦法在信託公司類型、信託產品設立、集合信託異地業務、信託財產託管等方面作出更靈活的規定。
同時,在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關聯交易、合格投資者、自然人人數、信託貸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辦法規定「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貸款的方式進行」。新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這主要是防止信託公司以貸款作為主要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一些信託公司的經營存在偏離信託本業、風險管理能力不強、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問題,再加上少數股東和高管人員違規經營、違法犯罪,信託公司經營風險時有發生。新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定位。

6. 信託大額配小額的意義為什麼能突破50人的限制請具體點說,不要復制。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修改為「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修改為「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額配小額主要就是針對規模比較大的信託來說了,如果信託規模在5000萬以下,就不存在大小額只說了,即使每個投資者投資100萬,投資完一個產品也就50人,不會違規;如果是1億的規模,如果投資者都是個人的話,那麼為了達到不超過50人的限制,平均每份就是1億除去50等於400萬,因為300萬以上的投資者不受限制,所以這個400萬就可以分為一個300萬(大額)+100萬(小額),就是一大配一小,如果是600萬,就等於兩個大額,就可以配2個小額(100萬)當然一億的項目也可以這樣分,分成50個200萬的小額,這樣也沒有事。

7. 信託公司的「凈資本管理約束」具體是什麼意思,能不能舉個例子

信託公司做項目 是要計提風險准備金 比如做個10億的地產項目 這個地產項目按細分分類的風險系數是0.3% 那麼做了這個項目信託公司就要計提300萬的風險凈資本 要求任何時點信託公司的凈資本都不能低於風險凈資本 假設這家公司凈資本是25億元 那麼所有項目的風險凈資本加起來就不能超過25億 這是為了防範信託公司利用有限資本過度做大投資杠桿 相當於按信託公司資本實力限制了信託公司的業務規模

8. 請各位前輩指點一下,公司要成為一家信託公司股東,國家對此有什麼限制、規定。包括公司資質、業務約束等

第一,目前沒有明文規定特別的條件;

第二,貴公司是否能夠順利入股,關鍵在於銀監會是否批准.

第三,依據是<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2002年)>第十五條,信託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10%的除外.參見: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9&ClassID=14&SpecialID=

第四,提示一下,原屬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權已轉由銀監會行使.

第五,建議提醒你們老總,多注意研究和運用「潛規則」吧,畢竟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靈活性極強.

第六,祝貴公司好運!

9. 集合資金信託有人數限制么

信託產品人數限制: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信託產品人數將不再受200份合同份數的限制;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

10. 信託期限一般多長啊

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10)信託公司限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