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託 監管部門 是什麼
信託的監管部門最早為人民銀行,現行的監管部門為銀監會,具體有銀監會非銀司負責,當地銀監局落實。
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2. 信託公司由哪個部門監管如何監管
銀監會。具體有銀監會非銀司負責,當地銀監局落實。
監管: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
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3. 針對信託盡職調查銀監會有哪些要求
《信託公司信託業務盡職指引》
未來信託公司將按照法律法規、盡職指引材料、信託文件,在信託設立、信託財產管理運用以及信託終止清算等各個環節充分履行受託人應盡的職責,並且在上述環節中及時披露信託業務的相關信息,確保其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其中,在信託設立階段,除信託文件另有約定或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外,信託公司應當在信託設立前就信託財產的運用對象、方式等進行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完成後,信託公司應以書面形式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所實施的盡職調查工作。
針對近來銷售市場出現低價「團購」信託等亂象,監管新規還將明確,信託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有效識別委託人身份,妥善保存委託人身份資料,並要求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來源合法性作出書面承諾。
信託公司應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向委託人推介信託產品或者提出信託財產運用建議,充分揭示信託公司在風險評估時發現的風險。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以任何方式承諾最低收益等。
盡職指引材料就是讓投資者認識到,在信託公司賣者盡責的情況下,再出現信託公司盡責范圍外的風險,所產生的損失就需要買者自負。這可以說是為未來打破剛性兌付做一個鋪墊。比如新指引在產品設立部分提到,信託公司製作信託文件時,對信託文件中免除或限制信託公司責任的條款,應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或採取其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
盡職指引材料明確,信託公司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時,可以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在此類情況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信託公司應對第三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對於事物管理類信託,信託公司將在信託文件中明確:受託人僅依法履行必須由受託人或必須以受託人名義履行的管理職責,所以主要承擔一般信託事務的執行職責,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
「一般信託公司主動管理業務的盡責情況都比較好,而以前出問題比較多的就是通道業務,這次也進行了事前明確。」對此,一不願具名的信託公司高管直言。他認為盡職指引材料相比於《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更加細化,有助於切實量化受託人的謹慎管理義務,對於加強「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投資理念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4.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託公司銀信合作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297號)
倆字,暫停銀信合作
5. 銀監會對信託產品審核的 四三二 標準是什麼
「四三二」規定,具體是指地產商必須「項目四證齊全、企業資本金達到30%、開發商二級以上資質」。當時銀監會還要求進行總量控制,穩中有降,並且對房地產信託業務進行「摸底」,下發《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表》,重申「事前審批」制度。
銀監會對房地產信託再次發力,下發《關於做好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銀監局逐筆監測3個月以內到期信託項目的預期兌付情況,判斷兌付風險,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到對房地產信託項目兌付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6. 銀監會下發了《信託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為什麼這么急啊
展恆理財認為以上監管政策均在情理之中,投資者應保持平和的心態,理性地對待。
首先,我們要了解監管部門出台新的監管精神的真正內因。我們先看一組數字,據統計,截至2010年10月31日,全國信託公司自營資產合計1351.4億元,負債合計179.96億元,所有者權益合計1171.44億元。管理的信託資產合計30103.71億元,已經跨越3萬億元大關,與2004年末2102億元的信託資產規模相比,在不到六年的時間里增長近15倍。顯然信託業這幾年快速發展,但與其相對應的風險管控卻相對滯後。與此同時信託行業經營模式多屬粗放型,有些規模較小的信託公司為尋求發展,積極擴張業務,對投資項目審核不嚴,濫竽充數的情況時有發生,極大擾亂了信託業持續快速發展。同時,當前國內經濟形勢比較復雜,通脹壓力較大,流動性相對過剩。在這種內外部共同作用下,監管層出台以上措施,主要目的也是規范信託業健康發展,防範流動性風險和系統性風險,這也符合當前國內經濟政策大方向,無可厚非。
其次,對於信託業中的房地產信託來說,監管層的調控力度更大。監管部門不僅把房地產信託業務的風險資本計提比例提高到3%(最高級),還專門發通知要求信託公司針對房地產信託的合規性風險檢查和自查。仔細想來,也能理解。自國家出台房地產調控新政以來,房地產公司的銀行融資渠道被掐得很死,眾多資金量緊張的地產公司紛紛湧向信託產品,為房地產公司贏得了一口喘息的機會。由於房地產信託產品收益率較高,接受范圍較大,因此發行速度很快(房地產信託產品規模占信託產品總規模的比率由年初的10.3%激增到三季度末的13.4%),但如此高的發行速度必然導致產品魚龍混雜,系統性風險也隨之增大。在這個時機,監管層出台針對房地產信託的相關政策也在情理之中,這也是配合國家調控房價的措施之一。
如此一來,我們是否能理解為監管層確實要掐死房地產信託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們承認監管層確實在打壓房地產信託,但卻並不是叫停,只是限制。投資者針對房地產信託保持謹慎的態度是必要的,房地產信託的整頓甚至整個信託業的轉型勢在必行,也許轉型過後,房地產信託會迎來更加彭勃的發展。
7. 信託產品的風險由誰承擔
准確的說
《信託法》規定,信託產品的風險,如果信託公司完全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盡職、盡責的義務,由此產生的信託財產損失,信託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由於信託公司未能按照信託合同約定、沒有履行好盡職、盡責的義務,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付時,由投資者自擔。
但是,在目前的國內環境下,由於信託業在中國還處於初級階段,投資者和信託公司都並不成熟,很多責任難以界定,因此,中國銀監會要求信託公司要承擔「剛性兌付」,也就是只要信託產品出現兌付問題,要求信託公司先行墊付投資者本金和利息。
銀監會副主席蔡鍔生今年在「兩會」上說過在投資者還不成熟的情況,「剛性兌付」不能結束,或許可以作為一個重要參考。個人認為,目前國內的信託產品,就是一個風險極低、收益較高的高質量理財產品,比銀行理財產品可靠的多。是大資金保值增值應該最優先考慮的配置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