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深圳市公證處+深圳市互聯網公證處
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公證處(原廣東省深圳市公證處)是依法設立,獨立行使公證職能的證明機構,成立於1980年,現有公證工作人員167人,其中公證員42人,取得中、高級公證員職稱的34人,法學碩士12人,英語翻譯7人,法語翻譯1人,西班牙語翻譯1人。辦理公證項目達130多項,所出具的公證文書發往世界上
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獲得廣泛承認和接受。
深圳公證處辦公地址:
興業辦證點: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4013號興業銀行大廈17樓(地鐵2、3號線福田站1出口)
國信辦證點: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國際信託大廈4、5樓(地鐵1、2號線大劇院站B出口,3、9號線紅嶺站G出口)
天平辦證點:深圳市福田區景田路72號天平大廈4樓(地鐵景田站B出口)
南山辦證點: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海岸大廈西座7樓(地鐵2號線,11號線後海站C或D1或D2)
光明服務窗口:深圳市光明區光明新村華裕路4棟10號商鋪
新浩E都服務窗口:深圳市福田區彩田路7018號新浩E都裙樓B座一樓101G、101H
『貳』 聽說民法典出台了,關於遺囑繼承方面有哪些變化誰能給具體說說萬分感謝!
新增「居住權」、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在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
議的民法典草案中,圍繞老年人群的一系列制度創設在社交媒體上的討論度居
高不下。這些新提法、新制度既迎合了老年人群的多元需求,也刻上了鮮明的
時代特色。
亮點1:新增「居住權」,破解「老年不婚族」現象
在生活中,我們會發現許多老年人在另一半去世後,並沒有選擇再婚,而是採取同居的做法,也就是俗稱的「老年不婚族」。其實,這些老人並不是自己沒有意願再婚,而是在當時的法律制度下,由於再婚會帶來一系列財產分配上的矛盾,特別是子女的反對,所以只好「不婚」。子女反對的原因,也主要是因為擔心父母的後老伴及其子女可能因為遺產繼承而分走本屬於原生家庭的財產,做法雖然不妥,但原因可以理解。
「老年不婚族」在現實中面臨的問題非常多。比如,在入住養老院或者醫院
時,由於並非合法配偶,因此無法簽名,為此帶來了不少麻煩。此次民法典草
案引入了「居住權」這一概念後,老人們既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確定房產的
分配給子女,防止因為配偶在自己去世後再婚導致財產外流,同時也能通過遺
囑設立「居住權」,保障配偶在自己去世以後依然能享有居住權,防止子女提前
賣房,可謂一舉兩得。
亮點2:自閉症兒童終於有了「遺產管理人」
這些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於合理分配財產的需求越來越多元。許多人在自己去世以後,並不希望將自己的財產一次性分配。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種因素造成這一現象。其中一類重要原因就是遺產繼承人並沒有遺產管理能力,包括自閉症兒童等。在許多國家,遺囑信託這一做法十分普遍,受託人既可以是信託公司,也可以是委託人信任的親朋好友,他們根據合同內容對遺產進行管理。雖然起源於英國的遺囑信託已經有十分悠久的歷史,但由於「信託」二字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意味著一定的資產門檻,因此在國內普及率並不高。
此次民法典草案特地引入了「遺產管理人」這一制度,並針對不同情況下遺
產管理人的明確都進行了規范,還提到了他們應當承擔的義務、履行的責任。
對中國普通老百姓而言,這也代表著他們未來多元化的遺產分配需求都可以滿
足。
亮點3:遺囑效力從「公證優先」轉向「時間優先」
此次民法典草案中的一大亮點就是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這是為了充分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我們怎麼理解遺囑效力規則呢?比如說,遺囑人在生前訂立了多份遺囑,包括
公證遺囑、列印遺囑、口頭遺囑等。這些遺囑的分配方式可能並不一致,相關
利益人會因此產生矛盾。過去,我們都是以公證遺囑為優先的,只要其中一份
是公證遺囑,就採納公證遺囑上的分配方式。
民法典草案中將這一規定刪去,意味著遺囑效力從「公證優先」邁向「時間優
先」。也就是說,一旦發生遺產糾紛,以遺囑人最後訂立的那份遺囑為准,列印
遺囑、錄像遺囑、危急時刻的口頭遺囑都可以。這樣規定的好處是充分尊重了
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亮點4:適應時代需求,新增列印遺囑、錄像遺囑
實際上,在目前許多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已經碰到了許多採用列印遺囑的案例。列印遺囑、錄像遺囑的被認可,將能更大程度上保障遺囑人的權益。
同時,民法典草案對列印遺囑也有十分詳細的規定。比如,必須有兩個以上的
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等。
不過,相比於手寫遺囑,列印遺囑由於可以鑒定的對象只涉及到簽名日期,
因此在鑒定時難度更高,而且存在見證人串通,非現場見證,或者無法提供證
明的風險。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遺囑人通過公證處或者中華遺囑庫這些專業
機構登記遺囑面臨的法律風險更小。不過,列印遺囑、錄像遺囑被認可仍然是
民法典草案順應時代需求的創新性突破,在實際操作中能為那些來不及訂立公
證遺囑的遺囑人提供一份保障。
摘抄自中華遺囑庫民法典解讀
『叄』 廣東省深圳市公證處咨詢電話是多少
興業銀行大廈辦證室地址: 福田區深南大道4013號興業銀行大廈 17 樓
天平大廈辦證室地址: 福田區景田路76號天平大廈4樓
國際信託大廈辦證室地址: 羅湖區紅嶺中路國際信託大廈4、5樓
南山辦證室地址: 南山區海德三道海岸大廈西座7樓(文心五路與海德三道交匯處)
銀湖服務窗口地址: 羅湖區北環大道1022號金湖文化中心(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3樓
光明服務窗口地址: 光明新區光明大道1號光明行政服務大廳
常用電話
投訴電話:0755-83024232 本處咨詢電話:0755-83053935(人工接聽)
0755-25666669(語音電話)
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 5:30
『肆』 我是南京的,在網上看到中華遺囑庫可以為老人訂立遺囑,靠譜嗎
本人認為不太靠譜,立遺囑可以找公證處找律師立,沒必須找機構立遺囑。
根據《民法典》中的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老百姓可以通過以下六種方式來立遺囑:(1)自己寫,格式上需要本人簽名和日期。(2)請人代寫,需要兩位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其中一位代寫,寫完由代寫的人、立遺囑的人、另一位見證人簽名,還要註明日期。(3)電腦列印,也需要兩位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並且需要立遺囑的人、兩位見證人在每一頁內容上簽名,註明日期。(4)錄音錄像,同樣也需要兩位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立遺囑的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註明日期。(5)口頭遺囑,也需要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只適用於危急情況,一旦危急情況消除,口頭遺囑就無效。(6)在第三方機構設立遺囑信託。
『伍』 廣東省深圳市公證處熱線是多少
公.證.機.構;〇 ⒈ 〇一5226一7083...確認下
《一》、什麼是公證?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公證是防止糾紛、減少訴訟的第一道有效防線,這道防線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員是國家法律工作者,是公證處獨立辦理公證事務的公證業務人員。
《二》、公證效力有哪些? 1、公證文書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作為法院認定的事實,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和撤銷。 2、對於同一事項,其它證明與公證不一致的,以公證證明為准。 3、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必須公證的事項 根據有關的規定,下列事項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條例的規定須辦理公證: 1、使用權的轉讓、出讓、抵押; 2、公開招標; 3、房屋等不動產的買賣、抵押、贈與、繼承; 4、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5、以不動產、機器設備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合同; 6、個人存款的繼承; 7、股票的繼承、贈與以及與股票權益有關的委託,票據拒絕證書; 8、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創立大會及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9、企業的承包、租賃、拍賣、兼並; 10、版權、商標權、專利權的轉讓及使用許可; 11、涉外收養和認領親子; 12、向社會公開發行的獎券、彩票的發行及開獎; 13、重大工程項目承包、基建、設計合同; 1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公證的事項。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有些法律行為必須經過公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撤消、變更公證遺囑,必須辦理公證;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構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國務院發布的《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接受、處理財產,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另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和文書須辦理公證。 《四》、公證的業務范圍 (一)公證的業務范圍,按照公證對象的性質可分為: 【1】、證明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如訂立合同、招標、拍賣、收養、贈與等。法律行為的公證必須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共利益。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和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而這些有法律意義的文書都能作為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證據。如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學歷等。只要文書的內容不與我國現行法律、政策相違背,公證機關都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公證,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3】、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是指法律上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或民事權利的實現有一定影響作用的各種客觀事實。如證明出生、死亡等事實;證明意外事故,如空難事故,海損事故,風雹、洪澇災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實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會事件)和行為兩類,但並非所有的事件和行為都是法律實事。只有當法律規定把某種事實同一定的法律後果聯系起來的時候,即產生、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系時,這種事實才被認為是法律事實,才具有法律意義。 【4】、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證明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對於追償債務、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1)有確定的債權人和被追償的債務人; (2)有明確的追償標的,而且標的只限於一定的金錢和物品,而非其它; (3)雙方當事人對債權文書及其內容(債權、債務)沒有任何爭議; (4)債權人的債權文書,內容不得違反政策和法律; (5)債務人已屆履行期或條件已成熟,債務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5】、辦理證據保全。是指當事人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申請公證機關收存和固定證據資料,以保持其真實性和證據力的措施。 【6】、辦理提存。即對貨幣、物品、有價證券提存義務。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債務人履行義務的; (2)由於債權人不清或其它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交付或履行義務的; (3)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給付的。 【7】、其他與公證有關的法律事務。如清點保管遺產;保管遺囑或其他文書;代寫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監督公證事項的履行和調解處理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擔任公證顧問等。 【8】、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以及按照有關的國際慣例,辦理相關的其他公證事務。 (二)公證業務范圍,按照公證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將公證分為國內與涉外公證兩種。國內公證就是公證機關為本國公民或法人出具在本國領域內的公證文書活動;涉外公證就是公證機關辦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公證活動。根據這種活動出具的公證書,稱為涉外公證文書。這種文書一般是發往域外使用,但也有一些是外籍人申辦在我國國內使用。公證書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證書經外交機關和外國駐華使、領管認證後,在國外具有法律效力。 五、如何申辦公證? 當事人申辦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委託別人代理的,必須提供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鑒的,不得委託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受理公證事務。 公證處必須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認為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時,有權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相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件和材料。 公證處對不真實,不合法的事實與文書應拒絕公證,並向當事人用口頭或書面說明拒絕的理由。 六、辦證期限和收費 對於真實、合法的公證事項,公證處在受理後10日作出公證文書,遇有特殊情況,可延長辦理期限,但不能超過6個月。公證處按國家統一規定收取辦證費用並開具收費收據。
『陸』 非直系親屬遺囑繼承
一、當然可以,雖然侄女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其可以通過遺贈的方式取得此財產。
二、本案二姨去世了,二姨夫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二姨夫有權處分她們的共同財產,而二姨夫無法定繼承人,不存在為某些人群保留應留份額,遺贈是可以的,為了避免日後麻煩最好將遺贈書進行公證。
三、不存在這個問題。也可以採取直接贈與的方式。
(6)遺囑信託公證處擴展閱讀:
所謂遺贈,就是指公民通過設立遺囑,將其個人所擁有的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後無償贈送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行為。《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過遺贈給與受遺贈人的既可以是財產權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財產義務。公民訂立遺贈時,可以對遺贈附加條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遺贈人履行某種義務。但該附加的義務並不是遺贈的對價,也不能超過受遺贈人所得的財產利益。
《繼承法》第21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此外,遺贈的設立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同時,對出生後將成為法定繼承人的胎兒,亦應當保留繼承份額。
在司法實踐中,有判例將贈與給婚外情人的遺贈予以撤銷,主要基於該遺贈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原則而歸於無效。
在遺贈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受遺贈應在知道該遺贈的兩個月內積極向遺贈執行人主張接受遺贈。沒有執行人或被遺贈人的繼承人阻撓的,可通過訴至法院的形式,確認該遺贈的效力並取得遺產。
『柒』 夫妻二人的房產是丈夫的名字,留給妻子一人怎麼寫遺囑
根據法律規定,個人設立遺囑的方式有好多種,只要是法律許可的,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都是可以的。
下面是法律 的條文,請參考。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列印遺囑】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