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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我國信託公司業務模式的探討

發布時間: 2021-05-28 03:49:14

1. 以日本信託業的發展對我國的信託業有何啟示或借鑒

日本引入信託制度之初,也面臨信任基礎構築以及投資者保護難題,為此日本對於貸款信託等部分金錢信託採取了附加保障本金補充合同的法律制度,要求信託機構從信託收益中提取相應的准備金,同時還適用於存款准備金制度以及存款保險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此類信託產品的風險監管約束,也可達到保障投資者利益的目的。不過日本並不是所有信託產品都適用於上述規定,除了特定金錢信託產品,其他信託產品是不適用於本金保障的規定。這樣投資者就可以根據自身偏好選擇信託產品,信託公司也可以根據不同信託產品制定投資策略。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剛性兌付作為一個信託公司經營策略,容易導致忽視自身責任承擔以及相關監管舉措缺位的問題,因而一旦風險問題暴露集中化,信託公司能夠使用的應對之策就非常少,損耗投資者信心。就解決信託產品剛性兌付問題而言,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差異化產品設計,發行保本和非保本信託產品,適應不同投資偏好,而監管部門對於保本信託產品則可以安排更加嚴格風險監管制度,保障投資者本金安全;而對於非保本信託產品則需要進一步明確受託人職責,安排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受益人利益補償機制,以此實現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普及信託文化和理念,使投資者能夠更加充分認識信託產品投資本質。

日本信託業務發展之初,信託業務主要也是發揮融資功能,尤其是以貸款信託為主的信託產品佔比非常高。不過,與我國現階段信託業的狀況不同,自40、50年代開始,日本信託業開始執行長期金融功能,這就避免與銀行業務同質化以及惡性競爭,同時日本貸款信託法也對貸款信託資金的投向有著明確的規定,起初要求投向鋼鐵、礦產等重要國民經濟部門,而日本經濟結構的變化,貸款信託資金則被要求投向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門。日本上世紀五十年代還進一步制定了《貸款信託法》,實現了貸款信託商品化,加之門檻不高,獲得大量委託人的青睞,也間接起到了普及信託文化的作用,為發掘更大的信託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以貸款信託為代表的融資類信託產品逐步減少,目前貸款信託基本絕跡,逐步被土地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所取代,信託制度的財富管理功能、投資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業務融資化與國家經濟增長階段有很大關系,經濟增長處於高速發展階段,融資需求強烈,信託業務融資化特徵相對顯著,這本身是信託制度適應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表現。但是,我國信託業務融資化主要在於很多業務都是通道業務,而且很多信託資金投向了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的房地產、過剩產能以及地方融資平台,應該更多發揮信託制度融資優勢去支持新興戰略產業,以此促進我國經濟轉型;信託融資化問題還在於信託與銀行的經營模式近似,同質化嚴重,雖然信託公司基本選擇風險更高的項目運作,但是盈利模式基本也是靠利差,而且各家信託產品同質化嚴重。目前,我國依然處於相對增長較快的階段,融資需求依然較為強烈,因為信託業需要進一步優化信託融資功能發揮的路徑,實現差異化經營目標。同時,我國還需要加強信託文化的普及,進一步發掘其他信託業務需求,從而有利於提高信託業收入來源以及未來融資信託業務收縮可能帶來的沖擊。
面對資管市場開放挑戰的日本經驗:專業化及規模化
我國信託公司曾經是我國唯一能夠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以及實體進行資產配置的金融機構,然而隨著我國金融監管的放鬆以及資產管理市場逐步的開放,這種優勢已經盪然無存。目前,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險公司都可以跨市場進行資產配置,信託業制度紅利嚴重削弱,信託公司經營發展所面臨的競爭挑戰更大。目前,我國信託公司在通道業務、上市股權質押、房地產、地方融資平台等業務市場已經被分割。
日本信託業也面臨著信託市場逐步開放的挑戰。上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託業也加快了這樣的改革開放步伐,1986年允許外資銀行以成立現地法人的形式,經營信託業務。1993年允許銀行和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或者是信託合同代理店來參與信託業務,2002年又允許金融機構總公司親自來從事業務,2004年修訂信託業法以後,允許通過新設信託公司或者說新設代理店的形式來從事信託業務。日本信託機構應對之策在於,一方面明確了自身所具有的從事信託業務的專業性,通過聘請或者邀請該領域專家,來提高公司整體專業運營能力。同時,密切跟蹤社會經濟發展所蘊含的業務機會,及時創新產品服務;綜合化服務增強客戶粘性,日本信託銀行兼營存款業務、證券過戶代理、不動產買賣等業務。另一方面,加大規模化經營步伐,上世紀九十年代,日本信託業加快了並購步伐,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託與排名第六的中央信託合並,2000年4月三菱信託、日本信託和東京三菱銀行決定實行聯合經營。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公司發展根本還在於專業化經營,因而我國信託業仍需要加強業務專業性,培育和招聘更多專業人才,深化信託制度的應用空間和范圍,加快信託業務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信託公司仍需要加強渠道建設,細化客戶管理,通過客戶管理系統,細化客戶管理策略,分析客戶金融服務需求和投資偏好,為客戶指定個性化產品推薦和財富管理方案。信託公司需要加強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加強各種風險管理工具的應用,諸如評級體系、預警體系等,提高風險管理量化水平,形成良好的風險文化和報告體系。信託公司需要進一步加強品牌建設和宣傳,向社會和市場傳遞企業經營理念、發展願景等,增強經營透明性,強化客戶的認同感和信任度。同時,信託業也需要通過橫向兼並收購和縱向兼並收購,實現綜合化、規模化經營,提升綜合經營實力。
信託業發展政策扶持的日本經驗:制度供給與精心培育
我國政府在引進和促進信託業發展方面起著主導作用。然而,面對如何培育和發展信託業,自2001年《信託法》之後才有了明確的思路,不過從當前看,信託業轉型發展的相關制度供給和政策依然不充足,而且隨著資管市場的加速開放,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解決行業發展方向以及分業監管下的制度協調問題。
日本政府在信託業發展過程中的主導作用更加明顯,對於培育信託業非常重視。一方面,日本政府不斷加強有效的信託制度供給,從最初的信託法和信託業法,到後來的貸款信託法、資產流動化法,再到信託法和信託業法的再修訂。信託業務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在大陸法系下需要依照基本的法律制度進行操作,日本信託制度繼承了英美信託制度,又有本土化,具有較大先進性。同時,日本又根據信託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制定各類業務特定法律制度,推動信託業的商品化和快速發展。為了適應新時期信託業務的大發展,2004年日本開始著手修訂新的信託制度,這賦予日本信託公司更大的發展空間,也保證信託機構與銀行、保險等新進入競爭者保持相同的監管要求,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而且,日本信託業法律制度與其他不動產、稅法等都有很好的銜接,解決了大陸法系下信託業務發展的不兼容問題,有效促進了日本信託業務發展。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二戰後以及信託市場開放關鍵時期也給予了日本信託業很大的政策支持。二戰以後由於戰爭造成的災難,以及通貨膨脹的影響,資產大量流失,信託公司經營也曾一度陷入了難以為繼的困境,日本政府通過讓信託公司經營銀行業務,成功地打破這了一僵局,日本信託業從此進入了兼營階段。1953年日本又對信託業確定了分業經營的模式,並提出了長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離的方針,要求信託銀行發揮長期金融職能,以信託業務為主,而原來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相繼不再經營信託業務,這樣,日本的信託業務主要集中到三井、三菱、住友、安田、東洋、日本和中央等7家信託銀行手中。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卻是無法替代,而政府對於信託制度的供給和發展路徑設計,也決定了這個信託業發展速度和成熟度。我國缺少「信託業法」,信託公司的合法權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據,尤其是在資管市場加速開放的當下,由於缺乏頂層設計,信託公司與其他從事類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競爭並不在同一個起跑線。雖然我國2001年頒布《信託法》,然而信託財產獨立性和產權歸屬問題、信託財產公示問題等還沒有很好的得到解決,信託立法過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條文不清的地方,這對於信託業務實際操作形成較大制約。因而我國應該加快建立和完善信託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理的信託行業制度供給引導其健康發展,為信託行業提供更大創新和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稅收、信託公司異地部門建設、業務創新給予更多優惠政策和支持,幫助信託公司渡過行業轉型發展困難時期。

2. 證券投資信託的業務模式

信託公司要發展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一定要揚長避短,採取差異化競爭策略,方能在有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眾多參與者的市場中站穩腳跟、謀求發展。具體町聚焦的業務種類有三大類:一是以投資者為導向,著重宏觀資產類別配置的財富管理業務;二是以市場投資機會為導向,著重微觀資產類別配置的體系特色的資產管理業務,三是證券化與證券融資業務。 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也要和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進行市場差異化競爭,利用我國市場和技術發展的不同階段打時間差,取得某些術開發領域的領先優勢,例如在商品、ABS、衍生證券類領域取得先機。要開創新領域首先要作賣方信託,設計出創新產品並搭建二級市場,然後才有買方信託的先入優勢。

3. 信託公司的盈利模式有哪些

信託公司通過發行兵銷售信託產品獲得盈利,目前有3種盈利模式:1、均衡業務型2、單一業務型3、輔助的機會性業務。
均衡業務型,每個領域的信託產品發行都有涉及,業務得到均衡發展;單一業務型,這類信託公司只專注於一個領域的信託產品研究,發行並銷售,比如房地產信託等;輔助的機會性業務,這類信託公司很多時候在等待機會,當他們發現了盈利空間很大的項目,就大賺一筆。

4. 信託公司的運作方式是怎樣的

總的來說,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信託,是指信託人(受託人) 接受他人委託,以自己的名義代他人(委託人) 購銷或寄售商品,並取得報酬的法律行為。[1]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是一種制度安排。這也解釋了雖然我國有專門從事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同時,現在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等都在從事類信託業務,因為信託本身只是一種制度。 簡單來講,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委託的法律關系,委託人把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對財產進行管理並為受益人獲得收益。 從這個定義來看,信託公司應該是先有了錢(或其他財產),再想怎麼把這些財產增值,例如國外比較多的家族信託。但是國內的信託目前的狀態恰恰相反,在信託制度之下,現在的信託公司更多的充當了一個實業投行的角色,就是先有了各種融資項目,把項目做成產品再募集投資者。

5. 信託公司的業務模式有哪些

1.代銷模式:P2P平台僅負責銷售其中部分份額,充當投資顧問的角色,但是信託代銷機構方面,銀監會是有明確定義和限制的,從目前來說,絕大多數的P2P平台肯定不具備這個條件。」
2.質押模式:這里的轉讓形式是債權,而不是信託收益權,交易對手是信託投資者,而不是信託公司,所以不涉及監管紅線。但是不排除投資者變不良信託的接盤俠。
3.收益權拆分模式:是指100萬級別的信託計劃進行份額拆分,投資者可以投資P2P產品,間接持有一款尚未到期的信託產品份額。但是《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有規定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投資信託產品的人必須滿足一定的資產及收入條件。
所以為了規避這些法規,P2P平台和信託公司,進而衍生出了另外兩種模式:
第一種是「代持模式」
第二種為有限合夥模式

6. 請問制約我國信託業務發展的因素包括哪些

影響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響因素是信託制度及其相關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信託規模的制約及單份信託合約金額的限制。按《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發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基本定位於非公募性質,每項信託計劃不得超過200份信託合同,每份信託合同的最低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此項限制導致了資金信託產品的設計和推出與大多數投資項目的資金需求規模以及巨額的居民儲蓄所產生的投資需求產生了巨大差距。信託規模的限制(受投資項目的資金規模製約,實際上每份信託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額往往高達幾十萬元),使得相當多的資金信託產品不能順利發行,投資項目的資金難以按時到位,進一步影響了地區經濟的發展。

2、稅收制度的制約。對於財產型信託,由於目前我國稅收制度沒有針對該類業務出台相應政策,按照《信託法》和現行的稅法,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進行投資時,因伴隨產權轉移,需要繳納稅金;當信託計劃到期,信託公司將資產交還委託人時又需繳納稅金。雙重納稅大大提高了信託公司的經營成本,從而壓縮了投資者的收益空間,阻礙了信託業務的開展,這也是目前各信託企業均未推出財產型信託業務的一個根本性制度約束(目前部分國內信託企業推出的所謂財產信託產品,其本質上還是資金信託產品)。而對於資金信託產品來說,現行的法律規定中沒有明確受益人在取得信託受益時如何納稅,各個地區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對於信託企業開展公益信託業務等特殊業務,相關法律中也沒有稅收優惠等方面的規定。

3、信託產品流通機制的滯後。盡管規定信託產品的受益權可以轉讓,但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轉讓手續和轉讓場所等在法律法規中均無明確規定,從而使資金信託產品的流動性,特別是機構委託人大額信託合同的轉讓嚴重缺乏操作性。根據現有法律,信託受益權是以信託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託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體轉讓。受制於項目融資的規模和信託計劃不能超過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單個信託合同的融資規模通常高達幾十萬元,抬高了未來轉讓過程中交易對手的門檻,大大增加了尋找交易對手的難度。

4、工商登記制度的缺失。盡管我國《信託法》中對信託財產登記問題有專門條款,但缺乏與之相關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託財產登記需要工商登記機關准許對充當信託財產的股權、設備等進行登記,但實際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門卻往往因政策不明確而拒絕,這使得原本應是信託公司優勢業務品種的財產信託難以發展。

5、跨區域展業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在異地設置分支機構,從而使其在異地的展業功能受到明顯的限制,信託機構的規模偏小,抗風險的能力偏弱,資金在不同地區之間的餘缺調節受到了制約,造成了資金配置過程中的效率損失和浪費。
6、營銷宣傳方面的制約。按照《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在報刊、電台、電視和其他公共媒體等新聞媒體上對信託產品做廣告營銷宣傳,這一規定使得信託產品的認知程度和受眾面相對較為狹窄,不僅導致信託產品銷售渠道不暢,產品信息閉塞,信託產品的誠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進一步制約了信託流通市場的形成。

7、競爭制度的制約。當信託公司被政策所困時,銀行、保險、證券業卻相繼推出了「委託貸款」、「分紅保險」、「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開放式投資基金」等一系列產品。藉助其網點分布廣泛、客戶資源豐富的優勢,這些業務一度開展得異常紅火,而且在稅收、規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優惠的政策,如投資於基金所得不必繳納所得稅,《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對證券公司辦理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又沒有200份的規模限制等。這些業務雖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實質,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託業務。這些業務都在擠占信託業務的空間,對信託市場的瓜分已經初露端倪。

從上述七個方面來看,因為信託制度的滯後和不配套,使得信託企業在起跑線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再加上各信託企業的內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結構嚴重缺位、內控機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關聯交易缺乏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託業的發展出現了許多不穩定的因素,在整個金融體系中所佔的比例過小,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難以成為支撐我國金融業的支柱。

7. 信託公司的經營模式是什麼他們是怎麼賺錢的

我知道 了,他們是招業務員。因為如果在招聘網上發招業的,就沒什麼人去。,而招服務專員或是基層管理就是讓做業務。不信你去試試
希望採納

8. 我國信託公司主要業務有哪些

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目前,我國信託公司業務開展已經涉及到領域主要包括:基礎設施、房地產、證券市場、礦產、能源、教育、藝術品、航空、醫療設備、林地、消費品等諸多領域。

9. 關於我國和國外的信託公司

1我國信託公司和國外信託公司的差距,運營方式的差異體現在何處?

我國的信託公司是資金入口窄而出口寬,雖然投資方式靈活,但面臨的約束較多,缺乏法律和監管的支持。在北京的信澤金理財顧問有限公司看來國外發達地區的信託公司業務模式較確定,法律制度健全,監管規則具有可預期性。

2如何看待目前信託公司業務范圍廣泛的現象,好還是不好?

目前信託公司的業務范圍廣泛只是畫的餅,實際並非如此,所以也不好評價好與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