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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利息是否要開票

發布時間: 2021-05-27 17:24:14

㈠ 企業支付信託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以信託公司開具的收據和銀行回單作為稅前列支憑據

在《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解答》中曾經明確「具有金融許可證的財務公司,收取利息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因此支付利息應當取得財務公司開具的發票方能稅前扣除,」計收利息清單(付息通知)「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 信託公司和財務公司同屬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支付信託公司的利息稅前列支單據按照此條執行。

㈡ 向信託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發票能否稅前扣除

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對方的利息清單無發票,對方認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無須開具利息發票,同時支付的利息利率遠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答:《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

㈢ 是不是全國的信託收利息都不開發票

投資收益。。開啥發票。。

㈣ 那借款利息是不是要開票才可出財務費用

是的,一般情況需取得發票後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所以借款利息是要開票才可出財務費用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核算,不得以虛假的經濟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十條規定:「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製的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都屬於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規定,未經稅務機關監制的收據,屬於不合法憑證,不能用不合法憑證作為支出憑證。對納稅人使用不合法憑證作為支出憑證的,稅務機關將根據稅法規定,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並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㈤ 信託貸款利息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貸款利息即使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是不能用於進項稅額抵扣的。
《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2016年36號)有關事項規定,下列項目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貨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是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㈥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收取利息是否開具發票

答,需要開發票,可以計入利息收入

㈦ 向信託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發票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對方的利息清單無發票,對方認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無須開具利息發票,同時支付的利息利率遠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SPAN>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對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0]62號)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證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結算收入、經營證券收入及其他應征營業稅的收入時,應統一開具地方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依據上述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並開具發票。企業向金融企業(信託投資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稅前扣除。

㈧ 平安信託公司利息收入能否開具增值稅發票

如果企業是因為銀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徵收增值稅,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如果企業是將資金借給其他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因為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所以應當按照實際利息收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㈨ 企業向信託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發票

信託公司提供貸款業務收取利息屬於營業稅金融保險業應稅行為,應當開具相應稅務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