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海牙公約的純粹大陸法系國家對信託引入的公約
純粹大陸法系國家對信託的引入——《海牙公約》
列支敦斯登和日本均為純粹的大陸法系國家,但它們均在較早期引入了信託制度,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吸引國外的資金。日本在1922年同時頒布了《信託法》和《信託業法》,在法律起草過程中,不僅參考了英美的判例法,還參考了1882年印度《信託法》和1872年加利福尼亞《民法典》,避免直接繼受英國的法律體系,力圖保證與民法典的原則的統一性。
日本亞細亞大學教授中野正俊在論壇上發言
但正因為如此,日本法對信託關系的實質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一種債權說的觀點將受益人權利視為債權,但如果對受益人僅僅給予債的救濟,將不利於更好地保護受益人的利益,信託法因此通過特別的條款保護受益人的利益,但這些特別規定顯然與民法原則不相容,如果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僅僅是債的關系,那麼受託人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問題是信託法不僅規定了損失填補的責任,而且還規定了一種干預體制,如受託人的分別的管理義務以及受益人對違反信託受讓財產的相對人撤銷權,單純將信託視為一種債的關系,很難解釋信託體制。日本的信託業務主要應用於商業信託,在家庭領域中的應用極其罕見。《海牙公約》。非信託國家對於信託首先面臨兩方面的難題:一是信託的基本概念和與之相關的比較法上的難題,包括受託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力、信託財產的法律性質、信託財產上不同當事人的利益以及信託當事人之間的地位關系等;二是由於不存在信託的分類而導致的適用沖突法規則的困難,包括非信託國家如何將信託分類、土地信託的特殊難題以及承認信託的沖突的解決方法。這一系列難題是非信託國家在解決信託問題時普遍採用在功能和效果上進行比較的方法,但這種方法將信託肢解為不同的類似制度,不僅會產生沖突法規則的適用問題,而且會在很大程度上損害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真實意圖,因此有必要建議一種單一的法律選擇的方法,從而誕生了《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公約》(《海牙公約》),但其目的是將信託的概念引入沒有信託的國家的國內法,而並不是規定法律沖突時的規則適用。
《海牙公約》關於信託的定義僅僅是描述性的,未能給出信託的准確定義。根據公約第三條的規定,信託關系僅限於自願設立的書面的信託。因此,公約適用於基於書面明示信託無效時的結果信託,但對於由法院推定的結果信託則必須受到「書面」條件的限制。
公約第六條規定,信託應依財產委託人所選擇的法律為准據法,該法律是指實體法的規則,該准據法將一直有效,除非委託人在信託協議中明示授權予以變更或默示被另一法律所替換。
海內外專家出席信託國際論壇
根據公約第十三條規定,在沒有選擇信託適用的法律的情況下,法院有裁量權決定是否承認信託。義大利是第一個批准公約的民法傳統國家,在將信託引入國內法的過程中產生了劇烈的沖突。但同時,民法傳統國家的法律學者們也在試圖尋找民法體系中類似於信託的制度。荷蘭也是民法體系國家,荷蘭法不承認直接等同於普通法信託的法律制度,荷蘭通行的觀點是:普通法的信託導致了所有權的分割,或者以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創設了物權,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荷蘭法承認所有權的絕對性和不可分割,因此,即使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的管理協議也不能減損受託人的所有權,受益人僅僅是取得對受託人的債權,不存在衡平法上的受益人的所有權。而在荷蘭法中存在的信託(Bewind)中,受益人是財產的所有人,但是限制受益人的處分財產的權利,管理人作為受益人的代理人管理財產,由於該財產在法律上沒有被管理人所擁有,財產不受管理人破產的影響。並不是所有的民法傳統國家都繼受了信託制度,在德國、法國、瑞士等國,都沒有接受信託。
Ⅱ 簡述信託的主要職能
全國200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國際私法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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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代碼:00249
一、單項選擇題(在每小題的四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一個正確答案,並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填在題乾的括弧內。每小題1分,共30分)
1.在沖突法的國內立法方式上,我國主要採取的作法是( )
A.將沖突規范分散規定在民法典的有關章節中
B.制訂單行沖突法典
C.在民法或其他法典中以專編或專章,比較系統地規定沖突法規范
D.主要以判例和學說為依據
2.現在,印度、土耳其、敘利亞等國,當事人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適用不同的婚姻法從而可能產生法律沖突,這種法律沖突被稱為( )
A.區際法律沖突B.時際法律沖突
C.人際法律沖突D.國際法律沖突
3.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適用公約》適用范圍很廣。在下列各項中,唯一不適用的是( )
A.隱名代理B.商業代理
C.非商業代理D.信託代理
4.外國人在內國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過( )
A.單邊沖突規范直接規定B.雙邊沖突規范間接規定
C.國際慣例規定D.國內立法或國際條約直接加以規定
5.自義大利法則區別說誕生後,最早以當事人的本國法作屬人法的是( )
A.1756年的《巴伐利亞法典》B.1794年的《普魯士法典》
C.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D.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
6.提倡"規則選擇"或"結果選擇"方法,以取代傳統的"管轄權選擇"方法的學者是( )
A.庫克B.里斯C.艾倫。茨威格D.凱弗斯
7.在1928年召開的哈瓦那第六屆泛美會議上,通過了著名的( )
A.《布斯塔曼特法典》
B.《關於解決本國法與住所地法沖突的公約》
C.《支票統一法公約》
D.《婚姻法律沖突公約》
8.被認為採用了英國學者莫里斯提出的"侵權行為自體法"說的一個最有名的案例為( )
A.鮑富萊蒙案B.福哥案
C.特魯弗特案D.巴蓓科訴傑克遜案
9.假設A國和B國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成員國,C國未加入,如果合同當事人未選擇准據法,對下述糾紛中國法院應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的是( )
A.中國公司與A國公司締結的合同B.中國公司與B國公司締結的合同
C.中國公司與C國公司締結的合同D.A國公司與B國公司締結的合同
10.假設中國甲公司在日本承包一發包人為韓國乙公司的橋梁建設工程,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未選擇法律,後甲與乙發生爭議,中國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應適用( )
A.中國法B.日本法
C.韓國法D.國際條約
11.在合同法律適用領域,最早採用的靈活的開放性的連結點是( )
A.締約地B.履行地
C.意思自治原則D.最密切聯系原則
12.對《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的選擇權常在( )
A.保險人B.被保險人
C.受理案件的法院D.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13.在我國,判斷某項遺產是否為涉外無人繼承財產,應該適用( )
A.財產所地在法B.當事人屬人法
C.繼承關系的准據法D.法院地法
14.假設某人具有A國國籍,在C國有若干動產,在B國居住了三年後未立遺囑死亡,在A國和在D國的繼承人發生糾紛而由A國法院受理此案。如果上述四個國家都參加了1988年《死者遺產繼承的准據法公約》,那麼根據該公約,A國法院原則上應適用來判決這起涉外繼承爭議的是( )
A.A國法B.B國法C.C國法D.D國法
15.規定了一種並不為大陸法系所熟悉的"國際證書"制的國際公約是( )
A.《遺囑處分方式法律沖突公約》B.《遺產國際管理公約》
C.《死者遺產繼承的准據法公約》D.《關於婚姻財產制的海牙公約》
16.我國《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這是一條( )
A.無條件的選擇性沖突規范B.有條件的選擇性沖突規范
C.重疊性沖突規范D.單邊沖突規范
17.美國1971年的第二部《沖突法重述》的報告員是( )
A.比爾B.柯里C.斯托雷D.里斯
18.《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規定,對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的申請人給予優先權,該優先權期限為( )
A.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
B.發明和實用新型為6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12個月
C.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12個月
D.發明和實用新型為6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
19.關於《世界版權公約》和《伯爾尼公約》所實行的原則和內容,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前者實行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後者不實行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
B.前者實行附條件自動保護原則,後者不實行附條件自動保護原則
C.前者實行版權獨立原則,後者不實行版權獨立原則
D.前者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後者不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
20.關於破產財團范圍的法律適用,一般認為應適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當事人屬人法D.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21.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在發生國籍的消極沖突時,用來確定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的連結點是( )
A.一般是其居住地,如未定居,則適用其住所地
B.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適用其居住地
C.最後擁有的國籍
D.住所
22.假設甲是A國人,在B國有慣常居所,乙公司是C國法人,其主營業地在A國,並在D國設分銷商場。甲在D國商場買了乙公司的彩電帶回A國使用,後彩電發生爆炸。如果上述四國均是《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的成員國,依該公約,該案的准據法應是( )
A.A國法B.B國法C.C國法D.D國法
23.動產與不動產的識別,一般應適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當事人約定的法D.當事人的屬人法
24.在國際私法史上,最早提出把特徵履行作為判定合同與何地有最密切聯系的根據的是( )
A.英國學者B.美國學者
C.瑞士學者D.法國學者
25.就最惠國待遇制度而言,目前各國普遍採用的是( )
A.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B.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C.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為主,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為輔
D.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為主,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為輔
26.《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公約》規定,涉外信託的准據法,首先適用( )
A.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B.與信託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
C.信託管理地國家的法律D.信託財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27.法國規定不動產的法定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德國則規定依死者的本國法,且兩國都認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沖突法。現如一德國公民死於法國並在法國留有不動產,為此不動產法定繼承發生爭訟,其結果為( )
A.在法國起訴會發生反致
B.在德國起訴會發生反致
C.在兩國任何一國起訴都會發生反致
D.在任何一國起訴都不會發生反致
28.在"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條沖突規范中,"侵權行為地法"是( )
A.范圍B.指定原因C.准據法D.連接對象
29.仲裁法主要是指( )
A.調整仲裁程序的法律
B.調整仲裁實體問題的法律
C.調整仲裁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的法律
D.調整仲裁協議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法律
30.假設甲因出生而同時取得A國和B國國籍,而又取得C國和D國國籍,並且在D國設有住所。現甲在中國法院涉訟,依我國規定甲的本國法應是( )
A.A國法B.B國法C.C國法D.D國法
二、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的五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二至五個正確的答案,並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分別填在題乾的括弧內,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每小題2分,共10分)
31.依我國《仲裁法》,下列不能提交仲裁的事項是( )
A.婚姻B.收養
C.知識產權的轉讓D.監護
E.繼承
32.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權內容包括( )
A.司法管轄豁免B.訴訟程序豁免
C.職能豁免D.強制執行豁免
E.絕對豁免
33.屬《巴黎公約》規定的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的是( )
A.實用新型B.服務標記
C.原產地名稱D.制止不正當競爭
E.商標
34.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險別有( )
A.平安險B.水漬險
C.偷竊險D.一切險
E.鉤損險
35.在我國,合同當事人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必須是( )
A.在訂立合同時選擇B.明示選擇
C.選擇實體法D.在法院開庭審理前作出選擇
E.選擇與合同有實質聯系的法律
三、簡答題(每小題6分,共24分)
36.簡述我國在加入1958年《紐約公約》時所作的兩項重要保留。
37.簡述夫妻人身關系法律適用的幾種不同制度。
38.簡述認許外國法人在內國活動時的四種程序。
39.簡述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的主要特點。
四、論述題(12分)
40.試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關於涉外民事訴訟中特別地域管轄和協議管轄的有關規定。
五、案例分析題(每小題12分,共24分)
41.案情:
1994年,中國丁公司與美國D公司簽訂一項從後者購貨的合同,後因美方無力履行,徵得丁公司的同意後,將合同賣方的權利、義務轉移由瑞士G公司承擔。G公司於1995年先後數次電傳稱:"貨物已在裝船港備妥待運","裝船日期為1995年3月31日"等,要求以該公司為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最終提取了貨款。丁公司不久見貨到,乃於1996年向中國S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貨款及賠償銀行利息、經營損失及其他費用。S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經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基本上滿足了原告丁公司的請求。瑞士G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S市高級人民法院。其理由主要為雙方簽訂的購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而中國已加入1958年的《紐約公約》,因而原審法院無管轄權。
問:(1)若你作為中國丁公司委託的代理人,你將如何發表代理意見?
(2)若你作為瑞士G公司委託的代理人,你將如何發表代理意見?
42.甲男與乙女均系A國人,並在A國內結婚後,又在B國購置了一批財產和土地。20年甲去世,住所移至B國的乙根據A國法律在B國提起訴訟,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甲在B國的遺產的一半和死者的地產四分之一的用益權。B國法院受理了這個案件。
依B國沖突法規定,如認為本案乃屬夫妻財產關系,則應適用結婚時當事人的住所地法。如認為本案乃夫妻繼承權問題,則對於不動產要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作為結婚時當事人住所地法的A國法和作為不動產所在地的B國法雖承認該乙無論依上述何種認定,均可取得死者遺產的一半,但她對餘下地產的用益權,如依B國法,她不能享有,而依A國法,她可以享有。最後B國法院對其定性為夫妻財產關系,適用為結婚當時的住所地法的A國法,滿足了乙對其餘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權的請求。
試問:(1)B國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識別時是以哪一學說為依據的?有無充分理由?
(2)B國法院在這里能依"准據法說"進行定性嗎?為什麼?
試卷及答案見http://www.pp369.cn/zk/上面可以查
我查了一個多小時才找到的
Ⅲ 世界遺產作為"人類共同遺產"的法定屬性
就整體精神而言,世界遺產作為全人類的共同遺產,具有《世界遺產公約》所強調的「突出的普遍價值」。盡管所有的遺產項目本身都有自己獨一無二的特性,而當它們成為世界遺產後,就有了共同的大屬性。它們都是世界遺產,都在為闡發全球性主題,為實現和平目標,為保障人權、文化尊重和持續發展,進行著充分的」論證」。
植入新的法律命題
最新的世界遺產總數達至851項,《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增加到184個,擁有世界遺產的國家為140個,世界遺產從理念到實體均已成為人類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深深地影響著人們判斷文化與自然價值的標准。而這些變化,均在法律的框架中得以實現。
世界遺產的法律體系由上而下形成了穩定的框架,1972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7屆大會出台的《世界遺產公約》不僅是一個里程碑,標志著保護世界遺產的全球化行動的開始,而且也成為聯合國體制下實施最成功的公約之一。《世界遺產公約》之於世界遺產,當然是根本大法。這個公約創造了一種事物,也構造出一個主題,使世界遺產成為了一個專有術語,世界遺產的概念也得到國際法的確定。由此,全世界才有了一個共同的認識文化價值和自然價值的准則。2003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則極好地補充了前一個公約30年間一直未能涵蓋的部分,即保護無形的文化遺產。這兩個公約為世界遺產事務在全球的開展設定了國際法框架,在法律框架當中,各締約國政府、相關組織、專業人員大規模、持續性地投入到世界遺產事務中,為世界遺產事務的成功運作而努力。
法定規則中的世界遺產不僅僅停留在國際法的范疇上,締約國國內的相關立法對於世界遺產保護而言,起著更為關鍵的作用。它要針對當地世界遺產項的具體情況,直接有效地予以法律上的保障。目前,一些國家有自己的《世界遺產保護法》,一些國家有長期、穩定的保護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法律群。我國的《世界遺產保護條例》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立法工作正在加緊步伐,有望在不久的將來出台。遺產所在地的地方性立法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各層級的立法保護為傳統法律體系增加了新的內容與活力。
自身不斷生長和完善
隨著人類生存理念的變化,世界遺產內容和種類也是在不斷調整中的。《世界遺產公約》實施的初期確定了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共三種遺產類型。自然遺產具有科學研究和自然審美的價值,包括自然地貌、動植物生境區和天然名勝區。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則是同時含有文化與自然兩方面因素的遺產項。
在公約通過20年之後,文化景觀作為一個單獨的遺產類別被添加進來。文化景觀以獨特的視角和選取的范圍,既不同於文化遺產對文化的傾情關注,也與自然遺產對自然的關愛有所區別。它主要體現的是人類長期的生產、生活與大自然所達成的一種和諧與平衡,與以往的單純層面的遺產相比,它更強調人與環境共榮共存、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2003年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確定後,世界遺產事務又增添了追求物質遺產與非物質遺產相吻合的新層次。像菲律賓伊富高人的稻米梯田和他們吟誦豐收的哈德哈德聖歌,摩洛哥馬拉喀什古城和它的廣場文化空間,就是目前物質特色與非物質特色有機契合的「遺產對」典範。
在經濟一體化的時代,保持住每種文化的特性以及文化特性所依賴的環境,才能在多元的社會中有效地保障人權,實現和平、發展的目標。這樣的邏輯思路在世界遺產事務中是可以比較具象的,比如關押過曼德拉的羅賓島,見證著南非種族隔離制度最黑暗的歲月,它作為世界遺產,就是爭取人權的一個符號;日本的廣島和平公園蘊意更為突出,彰顯的就是和平;美國科羅拉多大峽谷、澳大利亞大堡礁等典範的自然遺產,不僅起著描述地球歷史、歸納自然法則的作用,還提示著環境持續保持的原則。
賦予全人類的共同責任
世界遺產在「人類共同遺產」當中最具有可觸可感的特點,可被視為「人類共同遺產」具體的代表,能夠為人們在日常生活當中所認知。在全球開展世界遺產事務,是將世界各地的文化存在和自然狀貌的精華提取出來,通過法定的程序和標准,普及文明、善意的理念,從而帶動各項有益於人類發展事業的展開。並且,世界遺產保護是從政府、群體到個人都可以盡力的事,由國家大行為到個人小細節都能夠反映出來。
在保護世界遺產的過程中,需要將一種氛圍漸漸營造出來,使關乎人類集體命運的意識樹立起來。這樣,世界遺產使不同地域的人產生凝聚力、認同感和自豪感,更能強調出保護世界遺產是集體的責任。當然,需要承認天災、人禍一直以來就是侵害世界遺產的反面力量。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7年的最新報告中我們也憂慮地看到,氣候變化已經大范圍地影響了全球的世界遺產,而氣候變化又與人類的活動有著直接的關系。同時,戰爭和貧窮也對世界遺產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威脅。因此,我們更需要以集體的責任感,以一種全球視野來關愛世界遺產,通過世界遺產事務的持續開展,珍視過去,保護我們的今天和未來。
帶動研究和教育事業發展
運作成功的公約,數量豐盛的遺產項目,必然要求世界遺產的研究也能夠與世界遺產的發展趨勢跟進,為世界遺產事務的有效運作提供全面的學術支撐。早在1988年第12屆世界遺產大會上,即提出了開展世界遺產全球性研究的規劃。其後,這一議題歷年都是大會討論的重要內容。1991年第15屆世界遺產大會深化了全球性研究的意旨:世界遺產研究不可做網路全書式的簡化介紹,而應當建立自己的學術框架。由於世界遺產豐富的內容及各國所擁有遺產項在各方面的差別,在這個基礎上1993年的大會上又確立了多樣原則,即在不違背世界遺產宗旨的前提下,全球性研究可以建立多種模式的研究體系。這個學科框架的搭建方法,當然可以多種模式,體現學術自由。但有一個總原則不能避開,更不能違背,即「全球性視角」。在准確研究的基礎上,將世界遺產納入中高等教育,在中學開設基礎課程,在大學本科、研究生階段設置高級課程及研究方向,不僅能為未來的公民普及應具備的知識,更能為將來需求量愈來愈大的世界遺產地、政府機關、研究開發機構輸送專業人才。
世界遺產在法制、行政、教育、宣傳等多層面上要求滲透到位,同時也為這些領域增添了前所未有的任務。為使世界遺產保護的目標得以實現,世界亦多了新的歡愉、新的憂慮以及新的責任。而正是這些復雜內容,構成了人類生活的新活力。
Ⅳ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國會議是如何進行的
一,導 言
A. 任 務
1. 締約方會議第16/CP.9號決定 1 核可了2004-2005兩年期方案預算,並請
執行秘書向締約方會議報告收入和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提出《公約》預算可能需要
的任何調整.
2. 目前暫時適用的議事規則草案第10條(e)項(FCCC/CP/1996/2)規定,締約方
會議每屆常會的臨時議程應酌情包括有關賬目和財務安排的問題.
3. 通常由附屬履行機構(履行機構)審議這些問題,並酌情籌劃供締約方會議
採取行動的建議.
B. 本說明的范圍
4. 本文件就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收入,支出和預算提出報告.閱讀時應
參考有關截至2005年10月31日繳款狀況的FCCC/SBI/2005/INF.10號文件.
C. 附屬履行機構可採取的行動
5. 附屬履行機構不妨注意提供的資料,並就有待列入建議締約方會議第十一
屆會議和作為《京都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通過的
關於行政,財務和體制事項的決定草案的行動作出決定.
1 FCCC/CP/2003/6/Add.1.
FCCC/SBI/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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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和支出報告
A. 《公約》核心預算信託基金
1. 預 算
6. 締約方會議第16/CP.9號決定核可了2004-2005兩年期的《公約》預算總額
為3,480萬美元和《京都議定書》臨時撥款(臨時撥款)546萬美元.《京都議定書》
於2005年2月16日生效後,按比例分配了2005年10.5個月臨時撥款經費,金額
為477萬美元(表1).
表 1. 2004-2005兩年期方案預算
(美 元)
2004年 2005年 2004-2005年
方案活動直接費用 15,417,307 19,221,184 34,638,491
方案支助費用 2,004,250 2,498,754 4,503,004
周轉准備金調整 73,789 365,861 439,650
核定預算合計 17,495,346 22,085,799 39,581,145
2. 收 入
7. 核定預算的資金預期來自所有締約方的指示性繳款和東道國政府的年度捐
款.表2列出預計收入的細目.
表 2. 2004-2005兩年期預計收入
(美 元)
2004年 2005年 2004-2005年
《公約》締約方的指示性繳款 16,663,526 16,480,160 33,143,686
東道國政府的捐款 831,820 831,820 1,663,640
締約方對《京都議定書》臨時
撥款的繳款
0 4,773,819 4,773,819
預計收入合計 17,495,346 22,085,799 39,581,145
FCCC/SBI/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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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截至2005年6月30日,已經收到了《公約》預算兩年期預計指示性繳款
總額中的2,240萬美元(67.7%)和臨時撥款中的190萬美元(39.6%).此外,還收到東
道國政府自願捐款,對以往年份的繳款和對未來財務期的預付款,以及利息和雜項
收入,所以,合計收入為2,800萬美元(表3).
表 3. 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實際收入
(美 元)
2004-2005年
對《公約》的繳款 22,422,648
東道國政府的自願捐款 1,951,083
往年繳(捐)款 1,107,467
預收對《公約》未來年份的繳款 303,604
對《京都議定書》2005年臨時撥款的繳款 1,892,754
預收對《京都議定書》未來年份的繳款 85,174
利息和雜項收入 285,996
實際收入合計 28,059,726
9. 表4列出繳款未付狀況.尚未收到繳款額最多的前10名中的4個或前20
名中的8個締約方 2 2005年的繳款.在《公約》的189個締約方當中,114個沒有
支付2005年的繳款.有20個締約方《公約》自1996年啟動以來從來沒有對核心
預算繳納過任何款項.截至2005年6月30日,《京都議定書》已對147個締約方
生效,而截至該日只有其中41個締約方支付了對臨時撥款的繳款.
2 繳款最多的前10個締約方的繳款占指示性繳款總額的75%,繳款最多的前
20個締約方的繳款占總額的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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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按年度分列截至2004年6月30日的未付繳款
(美 元)
自……年1月1日起未繳付 締約方數目 未付款額
1996年 20 16,134
1997年 25 30,828
1998年 28 17,506
1999年 28 13,874
2000年 32 18,522
2001年 36 27,521
2002年 43 213,721
2003年 56 402,709
2004年 75 817,950
2005年 114 9 586,014
合 計 11 144 779
3. 支 出
10. 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支出為約2,340萬美元(包括方案支助費用則為約
2,640萬美元),即核定的兩年期方案活動預算的67.5%.由於繳款遲滯,特別是對
臨時撥款的繳款遲滯,支出額相對較低,少於正常情況下預期兩年期頭18個月會
達到的75%的比例.
按方案分列的支出
11. 表5(a)是按方案分列的包括臨時撥款在內的兩年期預算撥款與頭18個月
支出額的對照表.合作機制方案下的支出(占預算的百分比)相對較低,原因是該方
案的核心預算因臨時撥款而在報告期截止前不到5個月之時大幅度增加.到目前為
止,該方案的主要經費來源是補充活動信託基金.隨著收到更多繳款和臨時撥款下
的活動加緊開展,包括工作人員的招聘,情況到年底當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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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a). 按方案分列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支出情況
(美 元)
方 案 2004-2005年核定預算 截 至
2005年6月30日
的支出
支出占預算的百分比
行政領導和管理 2,879,390 1,873,422 65.1
行政服務a - -
信息服務 4,911,382 3,390,873 69.0
政府間和會議事務 4,002,169 2,921,119 73.0
合作機制 4,430,966 1,184,144 26.7
執 行 5,143,510 4,111,565 79.9
方法,清單和科學 6,399,993 4,641,561 72.5
可持續發展 3,250,801 2,283,047 70.2
秘書處的總體運轉費用 3, 620,280 2,976,778 82.2
合 計 34,638,491 23,382 509 67.5
a 行政服務方案的全部費用計入方案支助費用.
按用途分列的支出
12. 表5(b)為按用途分列的支出,歸入6項.工作人員費包括核准職位聘用的
工作人員的薪金和共同工作人員費,短期工作人員,臨時助理人員的薪金和加班費.
包括個人和機構在內的其他外部專家均列在"顧問"項下.工作人員的差旅費與專
家參加研討會和非正式磋商的差旅費分開列出.一般業務開支包括對各種貨物和服
務供應商的付款.贈款和捐款項是付給向秘書處提供後勤和行政服務的波恩聯合國
共同服務股的款項,以及對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氣專委)的年度捐款.
13. 除有關贈款和捐款的支出外,所有開支均低於占核定預算支出75%的理想
上限.一些非工作人員項下的支出相對較低,是由於兩年期第一年努力設法限制顧
問,專家方面的費用和工作人員差旅費,以確保在匯率繼續不利波動的情況下有足
夠的資金用於發工資(見FCCC/SBI/2004/13).此外,由於臨時撥款從2005年2月
16日起計入,因此這些項下的預算額有所增加.另一方面,由於繳款遲滯,秘書處
無法在《議定書》生效後立即使用這一增加的預算額.贈款和捐款項下的超支主要
FCCC/SBI/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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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匯率波動.另外,涵蓋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時期的房舍管
理費於2005年6月期間支付.
表5(b). 按用途分列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支出
(美 元)
方 案 2004-2005年核定預算 截 至
2005年6月30日
的支出
支出占預算的
百分比
支出用途所佔
百分比
工作人員費 23,717,898 17,006,853 71.7 72.7
顧問 1,608,125 679,876 42.3 2.9
專家 1,631,250 516,770 31.7 2.2
工作人員旅費 1,568,763 869,915 55.5 3.7
一般業務開支 3,912,455 1,984,361 50.7 8.5
贈款和捐款 2,200,000 2,324,734 105.7 10.0
合 計 34,638,491 23,382,509 67.5 100.0
4. 匯率波動的影響
14. 由於美元對歐元比值的下跌和這一情況對《公約》資金構成的壓力,締約
方會議第10/CP.10號決定 3 授權執行秘書,作為例外情況,從過去財務期的未用
余額中提取150萬美元,填補美元貶值造成的收入值下降而致使工資超支的部分.
該決定緩解了壓力,使得秘書處能夠在不影響所聘工作人員合同的情況下執行任
務.
B. 參與《公約》進程信託基金
15. 表6是參與《公約》進程信託基金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期間收入和支出情況.
16. 秘書處繼續貫徹了向符合條件的締約方提供資助的當前政策.凡根據聯合
國貿易和發展會議數據管理處的資料,2003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不超過6,500美元
3 FCCC/ CP/2004/10/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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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締約方,均有資格獲得資助.對於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或在主席團中有任職成員的
締約方,該最高限額提高為10,000美元.4
17. 2004年,為120人提供了到波恩出席兩個附屬機構第二十屆會議的資助
金504,546美元,並為115人提供了到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出席第十屆締約方會
議,科技咨詢機構第二十一屆會議和履行機構第二十一屆會議的資助金777,836美
元.2005年,為120人提供了到波恩出席兩個附屬機構第二十二屆會議的資助金
623,341美元.
1. 收 入
18. 截至2005年6月30日,收到16個締約方的自願捐款約240萬美元;這
只相當於2004-2005兩年期供資估計數的40%.加上上一個財務期的結轉額,上期
承付款項的節省額以及利息和雜項收入,合計收入達到290萬美元.
2. 支 出
19. 為上述與會者提供資助的合計支出再加上主席團成員差旅費支出,以往年
份調整額和雜項開支,以及方案支出費用的13%,合計支出為約230萬美元,收支
相抵結餘616,712美元.
20. 在劃出規定金額(平均年度支出的10%)作為業務准備金後,這個余額再加
上任何新收到的繳(捐)款將用於資助符合條件的締約方出席締約方會議第十一屆會
議和《議定書》/《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
4 2007年12月31日前暫停實行不資助未向核心預算繳款的締約方的做法
(FCCC/SBI/2005/10,第90-9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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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參與《公約》進程信託基金狀況
(美 元)
收 入
2002-2003年的結轉額 345,990
上期承付款項的節省額 159,295
2004-2005年收到的繳款 2,366.063
利息和雜項收入 30,760
收入合計(截至2005年6月30日) 2,902,108
支 出
主席團成員旅費 66,996
120名與會者前往出席2004年6月在波恩舉行的科技咨詢機構第二十
屆會議和履行機構第二十屆會議的旅費
504,546
115名與會者前往出席2004年12月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的
第十屆締約方會議,科技咨詢機構第二十一屆會議和履行機構第二十
一屆會議的旅費
777,836
120名與會者前往出席2005年5月在波恩舉行的兩個附屬機構屆會的
旅費
623,341
往年的調整和業務開支 54,164
直接支出合計 2,026,884
方案支助費用 258,513
支出合計 2,285,396
余 額 616,712
C. 補充活動信託基金
21. 表7是補充活動信託基金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間收入
和資金承付情況.
1. 收 入
22. 本兩年期頭18個月期間收到了約850萬美元的自願捐款,加上2002–2003
年的結轉額,上期承付款項的節省額以及利息和雜項收入,使這一信託基金的全部
可用數額達到約1,63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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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支出和承付額
23. 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實際支出為約850萬美元,而已經為31個項目
承付的金額為1,150萬美元(包括方案支助費用則將近1,300萬美元),其中部分從
2002-2003兩年期以來繼續保持.未承付的330萬美元不久將分配給活動將持續到
2005年底的項目或以後核準的新活動.
表 7. 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補充活動信託基金狀況
(美 元)
收 入
2002-2003年的結轉額 7,116,245
上期承付款項的節省額 105,415
2004-2005年收到的繳款 8,808,451
利息和雜項收入 248,030
收入合計(截至2005年6月30日) 16,278,141
核準的項目 11,486,628
方案支助費用 1,493,262
承付額合計 12,979,890
余 額 3,298,251
24. 本文件附件的清單列出2004-2005兩年期補充活動信託基金供資的項目和
活動.這些項目涉及本兩年期方案預算(FCCC/SBI/2003/15和第16/CP.9號決定)中
提到了相關資源需要的補充活動.
D. 德國政府特別年度捐款信託基金(波恩基金)
25. 作為有關秘書處設在波恩的提議的一部分,德國政府認捐一筆1,789,522
歐元的特別年度捐款(波恩基金),用於支付與在波恩安排會議和一些研討會有關的
支出.表8是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波恩基金2004-2005年收支狀況.約100萬
美元的余額將用於2005年餘下時期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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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 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波恩基金狀況
(美 元)
金 額
收 入
捐款a 4,438,395
利息和雜項收入 30,299
收入合計 4,468,694
支 出
會議支助
會議設施 1,762,163
工作人員 755,204
小計:會議支助 2,517,367
信息支助
計算機和聯網 512,234
工作人員 96,490
小計:信息支助 608,724
參加在波恩舉辦的研討會的旅費 191, 991
方案支助費用 430,072
支出合計 3,748,154
以往時期的節省額 5,398
周轉准備金 300,000
余 額 1,025,938
a 相當於每年1,789,522歐元.
E. 方案支助費用
26. 按照聯合國財務程序,要求《氣候基金》的所有信託基金繳付13%的間接
費用,以支付行政服務費.這些服務大多是由行政服務方案在秘書處內部提供的.
審計,工薪,投資和財會服務等核心服務由聯合國提供,採取先收費後付還的辦法.
27. 表9是截至2004-2005兩年期頭18個月的方案支助費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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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內容
第一條:公約宗旨
本公約的宗旨如下:
(一)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 尊重有關社區、群體和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 在地方、國家和國際一級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相互欣賞的重要性的意識;
(四) 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
第二條:定義
在本公約中:
(一)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社區、群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 按上述第(一)項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
⒈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⒉表演藝術;
⒊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
⒋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⒌傳統手工藝。
(三) 「保護」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 (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 和振興。
(四) 「締約國」指受本公約約束且本公約在它們之間也通用的國家。
(五) 本公約經必要修改對根據第三十三條所述之條件成為其締約方之領土也適用。在此意義上,「締約國」亦指這些領土。
第三條:與其他國際文書
本公約的任何條款均不得解釋為:
(一) 改變與任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直接相關的世界遺產根據 1972 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所享有的地位,或降低其受保護的程度;
(二) 影響締約國從其作為締約方的任何有關知識產權或使用生物和生態資源的國際文書所獲得的權利和所負有的義務。 第四條:締約國大會
一、 茲建立締約國大會,下稱「大會」。大會為本公約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 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常會。如若它作出此類決定或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或至少三分之一的締約國提出要求,可舉行特別會議。
三、 大會應通過自己的議事規則。
第五條: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
一、 茲在教科文組織內設立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在本公約依照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生效之後,委員會由參加大會之締約國選出的18 個締約國的代表組成。
二、 在本公約締約國的數目達到 50 個之後,委員會委員國的數目將增至24 個。
第六條:委員會委員國的選舉和任期
一、 委員會委員國的選舉應符合公平的地理分配和輪換原則。
二、 委員會委員國由本公約締約國大會選出,任期四年。
三、 但第一次選舉當選的半數委員會委員國的任期為兩年。這些國家在第一次選舉後抽簽指定。
四、 大會每兩年對半數委員會委員國進行換屆。
五、 大會還應選出填補空缺席位所需的委員會委員國。
六、 委員會委員國不得連選連任兩屆。
七、 委員會委員國應選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各領域有造詣的人士為其代表。
第七條:委員會的職能
在不妨礙本公約賦予委員會的其它職權的情況下,其職能如下:
(一) 宣傳公約的目標,鼓勵並監督其實施情況;
(二) 就好的做法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措施提出建議;
(三) 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擬訂利用基金資金的計劃並提交大會批准;
(四) 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努力尋求增加其資金的方式方法,並為此採取必要的措施;
(五) 擬訂實施公約的業務指南並提交大會批准;
(六) 根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審議締約國的報告並將報告綜述提交大會;
(七) 根據委員會制定的、大會批準的客觀遴選標准,審議締約國提出的申請並就以下事項作出決定:
⒈列入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述及的名錄和提名;
⒉按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國際援助。
第八條:委員會的工作方法
一、 委員會對大會負責。它向大會報告自己的所有活動和決定。
二、 委員會以其委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自己的議事規則。
三、 委員會可設立其認為執行任務所需的臨時特設咨詢機構。
四、 委員會可邀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各領域確有專長的任何公營或私營機構以及任何自然人參加會議, 就任何具體的問題向其請教。
第九條:咨詢組織的認證
一、 委員會應建議大會認證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確有專長的非政府組織具有向委員會提供咨詢意見的能力。
二、 委員會還應向大會就此認證的標准和方式提出建議。
第十條:秘書處
一、 委員會由教科文組織秘書處協助。
二、 秘書處起草大會和委員會文件及其會議的議程草案和確保其決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締約國的作用
各締約國應該:
(一)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保護;
(二) 在第二條第(三)項提及的保護措施內,由各社區、群體和有關非政府組織參與,確認和確定其領土上的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清單
一、 為了使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確認以便加以保護,各締約國應根據自己的國情擬訂一份或數份關於這類遺產的清單,並應定期加以更新。
二、 各締約國在按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定期向委員會提交報告時,應提供有關這些清單的情況。
第十三條:其他保護措施
為了確保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保護、弘揚和展示,各締約國應努力做到:
(一) 制定一項總的政策,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並將這種遺產的保護納入規劃工作;
(二) 指定或建立一個或數個主管保護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機構;
(三) 鼓勵開展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別是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技術和藝術研究以及方法研究;
(四) 採取適當的法律、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 以便:
⒈促進建立或加強培訓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機構以及通過為這種遺產提供活動和表現的場所和空間,促進這種遺產的傳承;
⒉確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享用,同時對享用這種遺產的特殊方面的習俗做法予以尊重;
⒊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機構並創造條件促進對它的利用。
第十四條:教育、宣傳和能力培養
各締約國應竭力採取種種必要的手段,以便:
(一) 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中得到確認、尊重和弘揚,主要通過:
⒈向公眾,尤其是向青年進行宣傳和傳播信息的教育計劃;
⒉有關社區和群體的具體的教育和培訓計劃;
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養活動;
⒋非正規的知識傳播手段。
(二) 不斷向公眾宣傳對這種遺產造成的威脅以及根據本公約所開展的活動;
(三) 促進保護表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需的自然場所和紀念地點的教育。
第十五條:社區、群體和個人的參與
締約國在開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時,應努力確保創造、延續和傳承這種遺產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並吸收他們積極地參與有關的管理。 第十六條: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一、 為了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提高對其重要意義的認識和從尊重文化多樣性的角度促進對話,委員會應該根據有關締約國的提名編輯、更新和公布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二、 委員會擬訂有關編輯、更新和公布此代表作名錄的標准並提交大會批准。
第十七條: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一、 為了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委員會編輯、更新和公布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並根據有關締約國的要求將此類遺產列入該名錄。
二、 委員會擬訂有關編輯、更新和公布此名錄的標准並提交大會批准。
三、 委員會在極其緊急的情況(其具體標准由大會根據委員會的建議加以批准)下,可與有關締約國協商將有關的遺產列入第一款所提之名錄。
第十八條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項目和活動
一、 在締約國提名的基礎上,委員會根據其制定的、大會批準的標准,兼顧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選並宣傳其認為最能體現本公約原則和目標的國家、分地區或地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項目和活動。
二、 為此,委員會接受、審議和批准締約國提交的關於要求國際援助擬訂此類提名的申請。
三、 委員會按照它確定的方式,配合這些計劃、項目和活動的實施,隨時推廣有關經驗。 第十九條:合作
一、 在本公約中,國際合作主要是交流信息和經驗,採取共同的行動,以及建立援助締約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的機制。
二、 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及其習慣法和習俗的情況下,締約國承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符合人類的整體利益,保證為此目的在雙邊、分地區、地區和國際各級開展合作。
第二十條:國際援助的目的
可為如下目的提供國際援助:
(一) 保護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遺產;
(二) 按照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精神編制清單;
(三) 支持在國家、分地區和地區開展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項目和活動;
(四) 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一切目的。
第二十一條:國際援助的形式
第七條的業務指南和第二十四條所指的協定對委員會向締約國提供援助作了規定,可採取的形式如下:
(一) 對保護這種遺產的各個方面進行研究;
(二) 提供專家和專業人員;
(三) 培訓各類所需人員;
(四) 制訂准則性措施或其它措施;
(五) 基礎設施的建立和營運;
(六) 提供設備和技能;
(七) 其它財政和技術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時提供低息貸款和捐助。
第二十二條:國際援助的條件
一、 委員會確定審議國際援助申請的程序和具體規定申請的內容,包括打算採取的措施、必需開展的工作及預計的費用。
二、 如遇緊急情況,委員會應對有關援助申請優先審議。
三、 委員會在作出決定之前,應進行其認為必要的研究和咨詢。
第二十三條:國際援助的申請
一、 各締約國可向委員會遞交國際援助的申請,保護在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 此類申請亦可由兩個或數個締約國共同提出。
三、 申請應包含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所有資料和所有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四條:受援締約國的任務
一、 根據本公約的規定,國際援助應依據受援締約國與委員會之間簽署的協定來提供。
二、 受援締約國通常應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分擔國際所援助的保護措施的費用。
三、 受援締約國應向委員會報告關於使用所提供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援助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基金的性質和資金來源
一、 茲建立一項「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下稱「基金」。
二、 根據教科文組織《財務條例》的規定,此項基金為信託基金。
三、 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
(一) 締約國的納款;
(二) 教科文組織大會為此所撥的資金;
(三) 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贈款或遺贈:
⒈其他國家;
2 聯合國系統各組織和各署(特別是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以及其他國際組織;
⒊公營或私營機構和個人。
(四) 基金的資金所得的利息;
(五) 為本基金募集的資金和開展活動之所得;
(六) 委員會制定的基金條例所許可的所有其它資金。
四、 委員會對資金的使用視大會的方針來決定。
五、 委員會可接受用於某些項目的一般或特定目的的捐款及其它形式的援助,只要這些項目己獲委員會的批准。
六、 對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帶任何與本公約所追求之目標不相符的政治、經濟或其它條件。
第二十六條:締約國對基金的納款
一、 在不妨礙任何自願補充捐款的情況下,本公約締約國至少每兩年向基金納一次款,其金額由大會根據適用於所有國家的統一的納款額百分比加以確定。締約國大會關於此問題的決定由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但未作本條第二款中所述聲明的締約國的多數通過。在任何情況下,此納款都不得超過締約國對教科文組織正常預算納款的百分之一。
二、 但是,本公約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中所指的任何國家均可在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時聲明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約束。
三、 已作本條第二款所述聲明的本公約締約國應努力通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收回所作聲明。但是,收回聲明之舉不得影響該國在緊接著的下一屆大會開幕之日前應繳的納款。
四、為使委員會能夠有效地規劃其工作,已作本條第二款所述聲明的本公約締約國至少應每兩年定期納一次款,納款額應盡可能接近它們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應交的數額。
五、 凡拖欠當年和前一日歷年的義務納款或自願捐款的本公約締約國不能當選為委員會委員,但此項規定不適用於第一次選舉。已當選為委員會委員的締約國的任期應在本公約第六條規定的選舉之時終止。
第二十七條:基金的自願補充捐款
除了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納款,希望提供自願捐款的締約國應及時通知委員會以使其能對相應的活動作出規劃。
第二十八條:國際籌資運動
締約國應盡力支持在教科文組織領導下為該基金發起的國際籌資運動。 第二十九條:締約國的報告
締約國應按照委員會確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報告它們為實施本公約而通過的法律、規章條例或採取的其它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委員會的報告
一、 委員會應在其開展的活動和第二十九條提及的締約國報告的基礎上,向每屆大會提交報告。
二、 該報告應提交教科文組織大會。 第三十一條
與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關系
一、 委員會應把在本公約生效前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遺產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二、 把這些遺產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絕不是預設按第十六條第二款將確定的今後列入遺產的標准。
三、 在本公約生效後,將不再宣布其它任何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 第三十二條:批准、接受或核准
一、 本公約須由教科文組織會員國根據各自的憲法程序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
二、 批准書、接受書或核准書應交存教科文組織總幹事。
第三十三條:加入
一、 所有非教科文組織會員國的國家,經本組織大會邀請,均可加入本公約。
二、 沒有完全獨立,但根據聯合國大會第1514(XV)號決議被聯合國承認為充分享有內部自治,並且有權處理本公約范圍內的事宜,包括有權就這些事宜簽署協議的地區也可加入本公約。
三、 加入書應交存教科文組織總幹事。
第三十四條:生效
本公約在第三十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的三個月後生效,但只涉及在該日或該日之前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的國家。對其它締約國來說,本公約則在這些國家的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的三個月之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聯邦制或非統一立憲制
對實行聯邦制或非統一立憲制的締約國實行下述規定:
(一) 在聯邦或中央立法機構的法律管轄下實施本公約各項條款的國家的聯邦或中央政府的義務與非聯邦國家的締約國的義務相同;
(二) 在構成聯邦,但按照聯邦立憲制無須採取立法手段的各個州、成員國、省或行政區的法律管轄下實施本公約的各項條款時,聯邦政府應將這些條款連同其建議一並通知各個州、成員國、省或行政區的主管當局。
第三十六條:退出
一、 各締約國均可宣布退出本公約。
二、 退約應以書面退約書的形式通知教科文組織總幹事。
三、 退約在接到退約書十二個月之後生效。在退約生效日之前不得影響退約國承擔的財政義務。
第三十七條:保管人的職責
教科文組織總幹事作為本公約的保管人, 應將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交存的所有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退約書的情況通告本組織各會員國、第三十三條提到的非本組織會員國的國家和聯合國。
第三十八條:修訂
一、 任何締約國均可書面通知總幹事,對本公約提出修訂建議。總幹事應將此通知轉發給所有締約國。如在通知發出之日起六個月之內,至少有一半的締約國回復贊成此要求,總幹事應將此建議提交下一屆大會討論,決定是否通過。
二、 對本公約的修訂須經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三、 對本公約的修訂一旦通過,應提交締約國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四、 對於那些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訂的締約國來說,本公約的修訂在三分之二的締約國交存本條第三款所提及的文書之日起三個月之後生效。此後,對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訂的締約國來說,在其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之後,本公約的修訂即生效。
五、 第三款和第四款所確定的程序對有關委員會委員國數目的第五條的修訂不適用。
此類修訂一經通過即生效。
六、 在修訂依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生效之後成為本公約締約國的國家如無表示異議,應:
(一) 被視為修訂的本公約的締約方;
(二) 但在與不受這些修訂約束的任何締約國的關系中,仍被視為未經修訂之公約的締約方。
第三十九條:有效文本
本公約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擬定,六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登記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本公約應按教科文組織總幹事的要求交聯合國秘書處登記。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締約國大會6月16日至19日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巴黎總部召開第二屆會議。會議依次對近兩年(阿爾及利亞2006、中國2007、日本2007和保加利亞2008)召開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會議成果進行審查。審查包括履行《公約》的指導草案,也就是「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和「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遴選原則與操作程序,以及為實現《公約》原則和目標而進行的計劃、工程和活動的指南。按照議事規則及公約第1、7、13和14條的要求,並根據委員會決定製作公約徽標的倡議和相關規定,會議從來自101個成員國的藝術家所提交的1297個方案中遴選出了象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約》標識。由克羅埃西亞藝術家Dragutin Dado Kovačević設計的徽標,被公認為《公約》宗旨和精神的最佳體現,在進入最終角逐的7項提案中奪冠,進而被認定為《公約》徽標。
Ⅵ 2004年聯合國都在哪個國家召開過會議
2004年1月聯合國會議日歷
機構 日期 地點 成員 服務a
周期
1. 擬訂保護和促進殘疾人權利和尊嚴的全面綜合國際公約特設委員會,工作組[大會第58/246號決議] 1月5日至16日 紐約 10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2.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根據公約任擇議定書提交的來文工作組[大會第55/70號決議] b
1月7日至9日 紐約 5專 口
(英法西) 筆 - 一年兩屆
3.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第二十八屆會議[大會第34/180和第51/68號決議]b
1月12日至30日 紐約 23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兩屆
4. 兒童權利委員會,第三十二屆會議[大會第44/25號、第47/112號和第49/211號決議]b
1月12日至30日 日內瓦 18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三屆
5.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締約國第二十次會議[大會第2106(XX)號決議] b
1月14日 紐約 155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兩年一屆
6. 軍事參謀團[《憲章》] 1月16日,其後每兩
星期一次 紐約 5政 口
(中英法俄) 筆 逐 每隔一星期的
星期五
7. 兒童基金會,執行局,第一屆常會[大會第57(I)和第48/162號決議] 1月19日至22日 紐約 3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兩或三屆
8. 裁軍談判會議,第一期會議[大會第1722(XVI)號、S-10/2號和第34/83 L號決議] 1月26日至3月26日 日內瓦 6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逐 一年三期
每期一屆
9.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選舉主席團成員[《憲章》] 1月21日 紐約 5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一屆
10. 開發計劃署/人口基金執行局、兒童基金會執行局和糧食計劃署執行局聯席會議[大會第52/12 B號決議] 1月23日和26日 紐約 36政/36政/3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11. 聯合國當代形式奴隸制問題自願信託基金董事會[大會第46/122號決議] 1月26日至30日 日內瓦 5專 口
(英法西) 筆 - 一年一屆
12. 貿發會議,投資、技術和有關資金問題委員會[貿易和發展理事會第十三屆執行會議(1996年7月8日)決定和大會第51/167號決議] 1月26日至30日 日內瓦 c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13. 人權委員會,有效執行德班宣言和行動綱領政府間工作組[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2003/246號決定] 1月26日至2月6日 日內瓦 53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14. 制訂一項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特設委員會(關於締約國會議議事規則)[大會第55/25號決議]b
1月26日至2月6日 維也納 • 19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15. 開發計劃署和人口基金,執行局,第一屆常會[大會第2029(XX)號和第48/162號決議] 1月27日至30日 紐約 3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兩或三屆
16. 聯合國工作人員養恤金委員會[大會第248(III)號決議] 1月/2月(1次會議) 紐約 12專 - - - 一年三屆每屆一次
2004年2月聯合國會議日歷
機構 日期 地點 成員 服務a
周期
17.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組織會議[《憲章》] 2月3日至4日 紐約 5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一屆
18. 就擬訂一份使各國能及時可靠地查明和追蹤非法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國際文書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組織會議[大會第58/241號決議] 2月3日至4日 紐約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19.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會前工作組[大會第45/124、第47/94和第51/68號決議]b
2月3日至6日 紐約 4專 口
(英法西) 筆 - 一年兩屆
20. 兒童權利委員會,會前工作組[大會第44/25號、第47/112號和第49/211號決議]b
2月3日至6日 日內瓦 18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三屆
21. 行政和預算問題咨詢委員會[大會第173(II)號決議] 2月3日至3月26日 紐約 16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三屆
22. 裁軍事項咨詢委員會[大會第37/99 K號決議] 2月4日至6日 紐約 23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兩屆
23. 社會發展委員會,第四十二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0(II)號、第1139(XLI)號和第1996/7號決議 2月4日至13日 紐約 4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24. 投資委員會[大會第248(III)號決議] 2月9日至10日 紐約 11-12專 - - - 一年四次或五次
25. 貿發會議,貨物和服務貿易及商品委員會[1996年7月8日貿易和發展理事會第十三屆執行會議通過的決定和大會第51/167號決議] 2月9日至13日 日內瓦 c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26. 人權委員會,情況問題工作組[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90/41號決議] 2月9日至13日 日內瓦 5專 口
(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27. 國際麻醉品管制局,第七十九屆會議[1961年《麻醉葯品單一公約》第十一條]b
2月9日至13日 維也納 13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兩屆或三屆
28. 人權委員會,發展權問題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2003/261號決定] 2月9日至20日 日內瓦 53政 口
(阿英法) 筆 -
29. 聯合國系統各秘書處的代表與阿拉伯國家聯盟總秘書處及其各專門組織的代表間關於合作問題的大會[大會第45/82號和第50/16號決議] 2月10日至12日 開羅 口
(阿英法) 筆 - 兩年一屆
30. 《關於禁止使用、儲存、生產和轉讓殺傷人員 地雷及銷毀此種地雷的公約》締約國第一次審議會議籌備會議[公約第11條第2款]bd 2月13日和6月28
日至29日 日內瓦 13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31.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第四十一屆會議[大會第1472 A(XIV)號決議] 2月16日至27日 維也納 6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32. 導彈問題政府專家組第一屆會議[大會第58/37號決議] 2月23日至27日 紐約 23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33. 貿易法委員會,仲裁工作組,第四十屆會議[大會第33/92號決議] 2月23日至27日 紐約 6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兩屆
34. 糧食計劃署執行局,第一屆常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95/227號決定和大會第50/8號決議]d
2月23日至27日 羅馬 3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三屆
35. 償還特遣隊所屬裝備費用問題工作組[大會第55/274號決議] 2月23日至3月5日 紐約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36. 人權委員會,擬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任擇議定書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2003/242號決定] 2月23日至3月5日 日內瓦 53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37.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第六十四屆會議[大會第2106 A(XX)號決議]b
2月23日至3月12日 日內瓦 18專 口
(中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兩屆
38. 歐洲經委會,第五十九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36(IV)號決議] 2月24日至26日 日內瓦 55政 口
(英法俄) 筆 - 一年一屆
39. 環境規劃署,常駐代表委員會,第八十五屆會議[理事會第13/2號決定] 2月 內羅畢 58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四屆
40.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執行情況特別委員會[大會第1654(XVI)號決議] 2月/3月 紐約 25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e
2004年3月聯合國會議日歷
機構 日期 地點 成員 服務a
周期
41. 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會第十一屆會議非洲區域籌備會議[大會第51/171號決議] 3月1日至3日 亞的斯亞貝巴 53政 口
(阿英法) 筆 -
42. 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問題特設委員會[大會第58/74號決議] 3月1日至5日 紐約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43.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屬權利委員會[大會第4/5號158決議]b
3月1日至5日 日內瓦 10專 口
(阿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一屆
44. 人權委員會,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 少數群體問題工作組[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98/246號決定] 3月1日至5日 日內瓦 5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45. 婦女地位委員會,第四十七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99/257號決定] 3月1日至12日 紐約 45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46. 統計委員會,第三十五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99/8號決議] 3月2日至5日 紐約 2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47. 人權事務委員會,來文工作組[大會第2200A(XXI)號決議]b
3月8日至12日 紐約 9專 口
(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三屆
48. 裁軍和發展之間關系政府專家組,第二屆會議[大會第57/75號決議] 3月8日至12日 紐約 24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49.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殺傷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締約國政府專家小組第七屆會議[締約國決定,2001年12月]b d 3月8日至12日 日內瓦 9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50. 安全理事會,安全理事會第692 (1991)號決議所設聯合國賠償委員會理事會,第四十七屆會議d 3月9日至11日 日內瓦 15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四屆
51. 聯合國援助土著居民自願基金董事會[大會第40/131號決議] 3月11日至19日 日內瓦 5專 口
(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52. 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會第十一屆會議西亞區域籌備會議[大會第51/171號決議] 3月14日至16日 貝魯特 13政 口
(阿英法) 筆 -
53. 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協商委員會,第四十四屆會議[大會第31/133號和第39/125號決議] 3月15日至16日 紐約 5政 - - - 一年一屆
54. 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工作組 [大會第33/92號決議] 3月15日至19日 紐約 6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兩屆
55. 麻醉葯品委員會,第四十七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9(I)號和第1991/39號決議] 3月15日至22日 維也納 53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56. 麻醉葯品委員會全體委員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91/39號決議] 3月15日至22日(4天) 維也納 53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57. 人權事務委員會,第八十屆會議[大會第2200 A(XXI)號決議]b
3月15日至4月2日 紐約 18專 口
(英法西) 筆 簡 一年三屆
58. 人權委員會,第六十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9(II)號決議和第2003/270號決定]f
3月15日至4月23日g
日內瓦 53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一屆
59. 人口與發展委員會,第三十七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50 (VII)號、第87(LVII)號和第1995/55號決議] 3月22日至26日 紐約 47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60. 貿易法委員會,物權擔保問題工作組[大會第33/92號決議] 3月22日至26日 紐約 6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兩屆
61. 聯合國世界土著人民國際十年信託基金咨詢小組[大會第48/163號決議] 3月22日至26日 日內瓦 10專 口
(英法西) 筆 -
62. 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會第十一屆會議亞洲和太平洋區域籌備會議[大會第51/171號決議] 3月29日至31日 曼谷 52政 口
(中英法俄) 筆 -
63. 環境規劃署理事會/全球部長級環境論壇第八屆特別會議[大會第2997(XXVII)號和第42/185號決議] 3月29日至31日 大韓民國
Jeju島 58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兩年一屆
64. 發展政策委員會,第六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98/46號決議] 3月29日至4月2日 紐約 24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65. 公共行政專家委員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2003/60號決議] 3月29日至4月2日 紐約 24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66. 貿易法委員會,破產法工作組 [大會第33/92號決議] 3月29日至4月2日 紐約 6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兩屆
67. 聯合國憲章和加強聯合國作用特別委員會[大會第3349(XXIX)號決議] 3月29日至4月8日 紐約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68.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法律小組委員會,第四十三屆會議[大會第1472(XIV)號決議] 3月29日至4月8日 維也納 6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h 一年一屆
69.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第五十八屆會議[大會第3357(XXIX)號決議] 3月29日至4月16日g
巴黎 15專 口
(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兩屆
70. 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及其工作組,實質性會議[大會第48/42號決議] 3月29日至4月23日 紐約 11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71. 大會,第五委員會,第一期續會[《憲章》] 3月 紐約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72. 聯合國人口獎委員會[大會第36/201號決議] 3月/4月g(2天)
紐約 10政 口
(英法西) 筆 - 一年一屆
73. 聯合國工作人員養恤金委員會[大會第248(III)號決議] 3月/4月g(1次會議) 紐約 12專 - - - 一年三屆每屆一次
2004年4月聯合國會議日歷
機構 日期 地點 成員 服務a
周期
74. 聯合國系統行政首長協調委員會第一屆常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2001/321號決定] 4月2日至3日g
維也納 26秘 口
(英法) 筆 - 一年兩屆
75. 裁軍審議委員會[大會S-10/2號決議] 4月5日至23日g
紐約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逐 一年一屆
76. 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規定的法律保護范圍問題特設委員會[大會第58/82號決議] 4月12日至16日 紐約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77.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作為審查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行動綱領執行情況國際會議的籌備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2003/55號決議] 4月14日至16日 紐約 53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78. 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會第十一屆會議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區域籌備會議[大會第51/171號決議] 4月19日至21日g
哥斯大黎加聖何塞 41政 口
(英法西) 筆 -
79.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第十二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2003/289號決定] 4月19日至30日 紐約 53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80. 聯合國地名專家組,第二十二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715A(XXVII)和1314(XLIV)號決議] 4月20日至29日 紐約 80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兩年一屆
81. 亞太經社會,第六十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37(IV)號、第69(V)號和第723 B(XXVIII)號決議及第2003/228號決定] 4月22日至28日 上海 52政 口
(中英法俄) 筆 - 一年一屆
82. 人權委員會,強迫或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第七十二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2001/221號決定] 4月26日g 紐約 5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一屆
83.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二第2條第5款]b
4月26日至30日 紐約 21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兩屆
84. 禁止酷刑委員會,會前工作組[大會第56/44號決議]b
4月26日至30日 日內瓦 4專 口
(英法俄西) 筆 -
85. 聯合國原子能輻射影響問題科學委員會,第五十二屆會議[大會第913(X)號決議] 4月26日至30日 維也納 21政 口
(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86. 新聞委員會,第二十六屆會議[大會第33/115 C號決議] 4月26日至5月7日 紐約 102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87.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2005年審議大會籌備委員會,第三屆會議[第55/33 D號決議]b d 4月26日至5月7日 紐約 188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88.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第三十二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82/33號、第1985/17號和第1995/39號決議] b
4月26日至5月14日 日內瓦 18專 口
(阿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兩屆
89. 聯合國訓練研究所董事會第四十二屆會議[大會第1934(XVIII)和第47/227號決議] 4月27日至29日 日內瓦 28專 口
(阿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90. 非政府組織委員會,組織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96/31號決議] 4月 g (1天) 紐約 19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91. 參加聯合國人居中心的常駐代表委員會[大會第56/206號決議] 4月g
內羅畢 58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四次
2004年5月聯合國會議日歷
機構 日期 地點 成員 服務a
周期
92. 貿易法委員會,運輸法工作組 [大會第33/92號決議] 5月3日至14日 紐約 6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兩屆
93. 聯合國森林問題論壇第四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2000/35號決議和第2001/218號和第2003/297號決定] 5月3日至14日 日內瓦 19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94. 禁止酷刑委員會,第三十二屆會議[大會第39/46 A號決議]b
5月3日至21日 日內瓦 10專 口
(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兩屆
95. 大會,第五委員會,第二期續會[《憲章》] 5月3日至28日 紐約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96. 國際法委員會,第五十六屆會議[大會第174(II)號決議] 5月3日至6月4日和7月5日至8月6日 日內瓦 34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一屆
97.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組織會議續會[《憲章》] 5月4日至5日 紐約 5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一屆
98. 行政和預算問題咨詢委員會[大會第173(II)號決議] 5月4日至6月25日 紐約和聯合國其他工作地點 16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三屆
99. 投資委員會[大會第248(III)號決議] 5月10日 紐約 11-12專 - - - 一年四次或五次
100. 土著人民問題常設論壇[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2003/304號決定] 5月10日至21日 紐約 16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101. 聯合國援助酷刑受害者自願基金董事會,第二十三屆會議[大會第36/151號決議] 5月10日至27日 日內瓦 5專 口
(英法西) 筆 - 一年一屆
102. 非政府組織委員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3(II)和1296(XLIV)號決議以及第1995/304號和第1997/297號決定] 5月10日至28日 紐約 19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103. 裁軍談判會議,第二期會議[大會第1722(XVI)號、S-10/2號和第34/83 L號決議] 5月10日至6月25日 日內瓦 6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逐 一年三期
每期一屆
104. 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第十三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92/1號決議] 5月11日至20日 維也納 4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105. 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非正式協商和工作組並行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97/232號決定] 5月11日至20日
(12次會議) 維也納 4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106. 導彈問題政府專家組第二屆會議[大會第58/37號決議] 5月17日至21日 紐約 23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107.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會前工作組[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82/33、第1985/17和第1995/39號決議]c
5月17日至21日 日內瓦 5專 口
(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兩屆
108. 國際麻醉品管制局,第八十屆會議[1961年《麻醉葯品單一公約》第十一條] c
5月17日至28日 維也納 13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兩屆或三屆
109. 兒童權利委員會,第三十六屆會議[大會第44/25號、第47/112號和第49/211號決議] b
5月17日至6月4日 日內瓦 18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三屆
110. 裁軍和發展之間關系政府專家組第三屆會議[大會第57/75號決議] 5月24日至28日 紐約 24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111. 人權委員會,強迫或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第七十二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2001/221號決定] 5月24日至28日 日內瓦 5專 口
(英法西)
112. 人權委員會,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2003/247號決定] 5月24日至28日 日內瓦 5專 口
(英法西) 筆 -
113. 科學和技術促進發展委員會,第七屆會議[大會第46/235號決議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2002/37號決議和第2003/291號決定] 5月24日至28日 日內瓦 33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114. 糧食計劃署,執行局,年度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95/227號決定和大會第50/8號決議] d
5月24日至28日 羅馬 3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115. 擬訂保護和促進殘疾人權利和尊嚴的全面綜合國際公約特設委員會[大會第58/246號決議] 5月24日至6月4日 紐約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116. 糧食計劃署,執行局,第二屆常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95/227號決定和大會第50/8號決議] d
5月31日至6月4日 羅馬 3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三屆
117. 根據第二個鏟除殖民主義十年審查非自治領土情況的區域討論會[大會第55/147號決議] 5月(3天) 待定 待定 口
(英法西) 筆 - 一年一屆
118. 減少自然災害世界會議[大會第58/214號決議] 5月(2天) 日內瓦 待定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119. 非洲經委會,非洲財政、規劃與經濟發展部長會議專家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671(XXV)號決議] 5月 亞的斯亞貝巴 53政 口
(阿英法) 筆 - 一年一屆
120. 非洲經委會,非洲財政、規劃與經濟發展部長會議,委員會第三十七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671(XXV)號決議] 5月/6月 亞的斯亞貝巴 53政 口
(阿英法) 筆 - 一年一屆
2004年6月聯合國會議日歷
機構 日期 地點 成員 服務a
周期
121. 方案和協調委員會,組織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2008 (LX)號決議和大會第31/93號決議] 6月1日 紐約 3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122.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第四十七屆會議[大會第1472 A(XIV)號決議] 6月2日至11日 維也納 6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逐h
一年一屆
123. 聯合國工作人員養恤金聯合委員會,精算師委員會[大會第1561 (XV)號決議第二十九條] 6月7日至10日 紐約 5專 - 筆 - 一年一屆
124. 兒童基金會,執行局,年度會議[大會第57(I)號和第48/162號決議] 6月7日至11日 紐約 3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125. 聯合國海洋事務和海洋法不限成員名額非正式協商進程[大會第58/240號決議] 6月7日至11日 紐約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126. 兒童權利委員會,會前工作組[大會第44/25、第47/112和第49/211號決議]b
6月7日至11日 日內瓦 18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三屆
127. 會費委員會,第六十四屆會議[大會第14 (I) A號決議] 6月7日至25日 紐約 18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128. 方案和協調委員會,第四十四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2008[LX]號決議及大會第31/93號決議] 6月7日至7月2日 紐約 3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129. 人權領域技術合作自願基金董事會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93/283號決定] 6月8日至11日 日內瓦 5專 口
(英法) 筆 - 一年兩屆
130.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第十一屆會議[大會第57/235號決議] 6月13日至18日 聖保羅 192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四年一屆
13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會議[大會第37/66號和第49/28號決議]b
6月14日至18日 紐約 138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或兩屆
132. 就擬訂一份使各國能及時可靠地查明和追蹤非法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國際文書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第一屆會議[大會第58/241號決議] 6月14日至25日 紐約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133. 開發計劃署和人口基金,執行局,年度會議[大會第2029(XX)號和第48/162號決議] 6月14日至25日 日內瓦 3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134. 氣候公約,公約締約方會議附屬機構會議[大會第56/199號決議]b
6月14日至25日 波恩 186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135.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三十七屆會議[大會第2205(XXI)號決議] 6月14日至7月2日 紐約 60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一屆
136. 人權條約機構主席會議[大會第46/111號和第49/178號決議] b
6月21日至25日 日內瓦 8專 口
(英法西) 筆 - 一年一屆
137. 聯合國行政法庭[大會第351 A(IV)號決議] 6月21日至7月23日 日內瓦 7專 口
(英法) 筆 逐h
一年兩屆
138. 《關於禁止使用、儲存、生產和轉讓殺傷人員 地雷及銷毀此種地雷的公約》締約國第一次審議會議籌備會議[公約第11條第2款和大會第58/537號決議]b d 6月28日至29日(和2月13日) 日內瓦 13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139. 聯合國審計委員會[大會第74 (I)號決議] 6月28日至30日 紐約 3專 - - - 一年一屆
140.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根據公約任擇議定書提交的來文工作組[大會第55/70號決議] b
6月28日至7月2日 紐約 5專 - 筆 - 一年兩屆
141. 大會1996年12月17日第51/210號決議特設委員會[大會第58/81號決議] 6月28日至7月2日 紐約 191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142. 人權委員會,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當代形式奴隸制問題工作組[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6(LVI)號決定] 6月28日至7月2日 日內瓦 5專 口
(英法俄西) 筆 - 一年一屆
143.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經濟委員會第三十屆會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06(VI)號決議和第1985/188號決定] 6月28日至7月2日 波多黎各 41政 口
(英法西) 筆 - 兩年一屆
144. 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議定書締約國會議第一屆會議[大會第55/25號決議] 6月28日至7月9日 維也納 待定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145.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實質性會議[《憲章》] 6月28日至7月23日 紐約 54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一屆
146. 安全理事會,安全理事會第692 (1991)號決議所設聯合國賠償委員會理事會,第四十八屆會議 d
6月29日至7月1日 日內瓦 15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 一年四屆
147. 裁軍事項咨詢委員會[大會第37/99 K號決議] 6月30日至7月2日 日內瓦 20專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兩屆
148. 參加聯合國人居中心的常駐代表委員會[大會第56/206號決議] 6月 內羅畢 58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四次
149.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執行情況特別委員會[大會第1654 (XVI)號決議] 6月/7月(每周6至
8次會議,至多30次
會議) 紐約 25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簡e
150. 環境規劃署,常駐代表委員會,第八十五屆會議[理事會第13/2號決定] 6月/7月(1天) 內羅畢 58政 口
(阿中英法俄西) 筆 - 一年四屆
2004年7月聯合國會議日歷
機構 日期 地點 成員 服務a
周期
151. 貿發會議,中期計劃和方案預算工作隊,第
Ⅶ 關於自然保護的國際公約都有哪些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等級:默認等級
發布於2006-05-25 09:04 被讀537次 【字體:大 中 小】
1972年11月23日訂於巴黎,1975年12月17日生效。
1986年3月12日對中國生效。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於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
注意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和破壞現象;
考慮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遺產的壞變或丟失都有使全世界遺產枯竭的有害影響;
考慮到國家一級保護這類遺產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於這項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為保護對象的財產的所在國卻不具備充足的經濟、科學和技術力量; 回顧本組織《組織法》規定,本組織將通過保存和維護世界遺產和建議有關國家訂立必要的國際公約來維護、增進和傳播知識;
考慮到現有關於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際公約;建議和決議表明,保護不論屬於哪國人民的這類罕見且無法替代的財產,對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
考慮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遺產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為全人類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加以保護;
考慮到鑒於威脅這類遺產的新危險的規模和嚴重性,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通過提供集體性援助采參與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這種援助盡管不能代替有關國家採取的行動,但將成為它的有效補充; 考慮到為此有必要通過採用公約形式的新規定,以便為集體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建立一個根據現代科學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
在大會第十六屆會議上,曾決定應就此問題制訂一項國際公約。於1972年11月16日通過本公約。
Ⅰ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定義
第一條 在本公約中,以下各項為「文化遺產」: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成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工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二條 在本公約中,以下各項為「自然遺產」:
從審美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境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
第三條 本公約締約國均可自行確定和劃分上面第1條和第2條中提及的、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財產。
Ⅱ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
第四條 本公約締約國均承認,保證第1條和第2條中提及的、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遺傳後代,主要是有關國家的責任。該國.將為此目的竭盡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國資源,必要時利用所能獲得的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財政、藝術、科學及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第五條 為保證、保護、保存和展出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本公約各締約國應視本國具體情況盡力做到以下幾點
1、通過一項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遺產在社會生活中起一定作用並把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全面規劃計劃的總政策; 2、如本國內尚未建立負責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保存和展出的機構,則建立一個或兒個此類機構,配備適當的工作人員和為履行其職能所需的手段;
3、發展科學和技術研究,並制訂出.能夠抵抗威脅本國 文化或自然遺產的危險的實際方法;
4、採取為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恢復這類遺產所需的適當的法律、科學、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
5、促進建立或發展有關保護、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或地區培訓中心,並鼓勵這方面的科學研究。
第六條 1、本公約締約國,在充分尊重第1條和第2條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所在國的主權,並不使國家立法規定的財產受到損害的同時,承認這類遺產是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因此,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合作予以保護。
2、締約國根據本公約的規定,應有關國家的要求,幫助該國確定、保護、保存和展出第11條第2和4段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遺產。
3、本公約各締約國不得故意採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損害本公約其他締約國領土的、第1條和第2條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措施。
第七條 在本公約中,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際保護應被理解為建立一個旨在支持本公約締約國保存和確定這類遺產的努力的國際合作和援助系統。
Ⅲ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政府間委員會
第八條 1、在聯合因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內,要建立一個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稱為「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常會期間召集的本公約締約國大會選出的15個締約國組成。委員會成員國的數目將在至少40個締約國實施本公約之後的大會常會之日起增至21個。
2、委員會委員的選舉須保證均衡地代表世界的不同地區和不同文化。
3、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羅馬中心)的一名代表、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一名代表以及國際自然及資源保護聯盟的一名代表可以咨詢者身份出席委員會的會議,此外,應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常會期間舉行大會的本公約締約國提出的要求,其他具有類似目標的政府間或非政府組織的代表亦可以咨詢者身份出席委員會的會議。
第九條 1、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國的任期自當選之應屆大會常會結束時起至應屆大會後第三次常會閉幕時止。
2、但是,第一次選舉時指定的委員中,有三分之一的委員的任期放於當選應屆大會後第一次常會閉幕時截止:同時指定的委員中,另有三分之一的委員的任期應於當選之應屆大會後第二次常會閉幕時截止。這些委員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主席在第一次選舉後抽簽決定。
3、委員會成員因應選派在文化或自然遺產方面有資歷的人員擔任代表。
第十條 1、本公約各締約國應盡力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一份關於本國領土內適於列入本條第2段所述《世界遺產目錄》的、組成文化和自然遺產的財產的清單。這份清單不應看作是齊全的,它應包括有關財產的所在地及其意義的文獻資料。
2、根據締約國按照第1段規定遞交的清單,委員會應制訂、更新和出版一份《世界遺產目錄》,其中所列的均為本公約第1條和第2條確定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組成部分,也是委員會按照自己制訂的標准認為是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財產。份最新目錄應至少每兩年分發一次。
3、把一項財產列入《世界遺產目錄》需徵得有關國家同意。當幾個國家對某一領土的主權或管轄權均提出要求時,將該領土內的一項財產列入《目錄》不得損害爭端各方的權利。
4、委員會應在必在時制訂、更新和出版一份《處於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其中所列財產均為載於《世界遺產目錄》之中、需要採取重大活動加以保護並為根據本公約要求給予援助的財產。《處於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應載有這類活動的費用概算,並只可包括文化和自然遺產中受到下述嚴重的特殊危險威脅的財產,這些危險是:蛻變加劇、大規模公共或私人工程、城市或旅遊業迅速發展計劃造成的消失威脅;土地的使用變動或易主造成的破壞;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變化;隨意擯棄;武裝沖突的爆發或威脅:災害和災變;嚴重火災、地震、山崩;火山爆發;水位變動;洪水和海嘯等。委員會在緊急需要時可隨時在《處於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中增列新的條目並立即予以發表。
5、委員會應確定屬於文化或自然遺產的財產可被列入本條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錄所依據的標准。
6、委員會在拒絕一項要求列入本條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錄之一的申請之前,應與有關文化或自然財產所在締約國磋商。
7、委員會經與有關國家商定,應協調和鼓勵為擬訂本條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錄所需進行的研究。
第十一條 1、本公約備締約國應盡力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一份關於本國領土內適於列入本條第2段所述《世界遺產目錄》的、組成文化和自然遺產的財產的清單。這份清單不應當看作是齊全的,它應包括有關財產的所在地及其意義的文獻資料。
2、根據締約國按照第1段規定遞交的清單,委員會應制訂、更新和出版一份《世界遺產目錄》,其中所列的均為本公約第1條和第2條確定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組成部分,也是委員會按照自己制訂的標准認為是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肪產。-份最新目錄應至少每兩年分發一次。
3、.把一項財產列入《世界遺產目錄》需徵得有關國家同意。當幾個國家對某一領土的主權或管轄權均提出要求時,將該領土內的一項財產列入.《目錄》不得損害爭端備方的權利。
4、委員會應在必要時制訂、更新和出版一份《處於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其中所列財產均為載於《世界遺產目錄》之中、需要採取重大活動加以保護並為根據本公約要求給予援助的財產。《處於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應載有這類活動的費用概算,並只可包括文化和自然遺產中受到下述嚴重的特殊危險威脅的財產,這些危險是,蛻變加劇、大規模公共或私人工程、械市或旅遊業迅速發展計劃造成的消失威脅;土地的使用變動或易主造成的破壞;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變化、隨意擯棄武裝沖突的爆發或威脅;災害和災變;嚴重火災、地震、山崩;火山爆發;水位變動、洪水和海嘯等。委員會在緊急需要時隨時在《處於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中增列新條目並立即予以發表。
5、委員會應確定屬於文化或自然遺產的財產可被列入本條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錄所依據的標准。
6、委員會在拒絕一項要求列入本條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錄之一的申請之前,應與有關文化或自然財產所在締約國磋商。 7、委員會經與有關國家商定,應協調和鼓勵為擬訂本條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錄所需進行的研究。
第十二條 未被列入第11條第2和4段提及的兩個目錄的屬於文化或自然遺產的財產,決非意味著在列入這些目錄的目的之外的其他領域不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
第十三條 1、世界遺產委員會應接收並研究本公約締約國就已經列入或可能適於列入第11條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錄的本國領土內成為文化或自然遺產的財產要求國際援助而遞交的申請。這種申請的目的可能是保證這類財產得到保護、保存、展出或恢復。
2、本條第1段中提及的國際援助申請還可能涉及鑒定。些財產屬於第1和2條所確定的文化或自然遺產,當初步調查表明此項調查值得進行下去。
3、委員會應就對這些申請所需採取的行動作出決定,必要時應確定其援助的性質和程度,並授權以它的名義與有關政府作出必要的安排。
4、委員會應制訂其活動的優先順序並在進行這項工作時應考慮到需予保護的財產對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各具的重要性、對最能代表一種自然環境或世界各國人民的才華和歷史的財產給予國際援助的必要性、所需開展工作的迫切性、該地受到威脅的財產的國家現有的資源、特別是這些國家利用本國資源保護這類財產的能力大小。
5、委員會應制訂、更新和發表已給予國際援助的財產目錄。
6、委員會應就本公約第15條下設立的基金的資金使用聞題作出決定。委員會應設法增加這類資金,並為此目的採取一切有益的措施。
7、委員會應與擁有與本公約目標相似的目標的國際和國家級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合作。委員會為實施其計劃和項目,可約請這類組織;特別是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羅馬中心)、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並可約請公共和私立機構與個人。
8、委員會的決定應經出席及參加表決的委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委員會委員的多數構成法定人數。
第十四條 1、世界遺產委員會應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任命組成的一個秘書處協助工作。
2、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應盡可能充分利用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羅馬中心)、國際古跡遺址理事全和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在各自職權范圍內提供的服務,以為委員會准備文件資料,制訂委員會會議議程,並負責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IV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基金
第十五條 1、現設立一項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基金,稱為「世界遺產基金」。
2、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財務條例》的規定,此項基金應構成一項信託基金。
3、基金的資金采源應包括:
(1)本公約締約國義務捐款和自願捐款;
(2)下列方面可能提供的捐款、贈款和遺贈:
(i) 其他國家;
(ii)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聯合國系統的其他組織(特別是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或其他政府問組織;
(iii) 公共或私立機構或個人;
(3)基金款項所得利息;
(4)募捐的資金和為本基金組織的活動的所得收入;
(5)世界遺產委員會擬訂的基金條例所認可的所有其他資金。
4、對基金的捐款和向委員會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援助只能用於委員會限定的目的。委員會可接受僅用於某個計劃或項目的捐款,但以委員會業已決定實施該計劃或項目為條件,對基金的捐款不得帶有政治條件。
第十六條 1、在不影響任何自願補充捐款的情況下;本公約締約國每兩年定期向世界遺產基金納款,本公約締約國大會應在聯合因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屆會期間開會確定適用於所有締約國的一個統一的納款額百分比,締約國大會關於此問題的決定,需由未作本條第2段中所述聲明的、出席及參加表決的締約國的多數通過。本公約締約國的義務納款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對聯合因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正常預藏納就的百分之一。
2、然而,本公約第31條或第32條中提及的國家均可在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或加入書時聲明不受本條第1段的約束。
3、已作本條第2段中所述聲明的本公約締約國可隨時通過通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收回所作聲明,然而,收回聲明之舉在緊接的一屆本公約締約國大會之日以前不得影響該國的義務納款。
4、為使委員會得以有效地規劃其活動,已作本條第2段中所述聲明的本公約締約國應至少每兩年定期納款,納款不得少於它們如受本條第1段規定約束所須交納的款額。
5、凡拖延交付當年和前一日歷年的義務納款或自願捐款的本公約締約國不能當選為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但此項規定不適用於第一次選舉。屬於上述情況但已當選委員會成員的締約國的任期應在本公約第8條第1段規定的選舉之時截止。
第十七條 本公約締約國應考慮或鼓勵設立旨在為保護本公約第1和2條中所確定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募捐的國家、公共及私立基金會或協會。
第十八條 本公約締約國應對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贊助下為世界遺產基金所組織的國際募款運動給予援助。它們應為第15條第3段中提及的機構為此目的所進行的募款活動提供便利。
Ⅴ國際援助的條件和安排
第十九條 凡本公約締約國均可要求對本國領土內組成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或自然遺產之財產給予國際援助。它在遞交申請時還應按照第21條規定所擁有的有助於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除第13條第2段、第22條(3)分段和第23條所述情況外,本公約規定提供的國際援助僅限於世界遺產委員會業已決定或可能決定列入第11條第2和4段中所述目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
l、世界遺產委員會應制訂對向它提交的國際援助申請的審議程序,並應確定申請應包括的內容,即打算開展的活動、必要的工程、工程的預計費用和緊急程度以及申請國的資源不能滿足所有開支的原因所在。這類申請須盡可能附有專家報告。 2、對因遭受災難或自然災害而提出的申請,由於可能需要開展緊急工作,委員會應立即給予優先審議,委員會應掌握一筆應急儲備金。
3、委員會在作出決定之前,應進行它認為必要的研究和磋商。
第二十二條 世界遺產委員會提供的援助可採取下述形式;
1、研究在保護、保存、展出和恢復本公約第11條第2和4段所確定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方面所產生的藝術、科學和技術性問題;
2、提供專家、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以保證正確地進行已批準的工作;
3、在各級培訓文化和自然遺產的鑒定、保護、保存、展出和恢復方面的工作人員和專家;
4、提供有關國家不具備或無法獲得的設備:
5、提供可長期償還的低息或無息貸款。
6、在例外和特殊情況下提供無償補助金。
第二十三條 世界遺產委員會還可向培訓文化和自然遺產的鑒定、保護、保存、展出和恢復方面的各級工作人員和專家的國家或地區中心提供國際援助。
第二十四條 在提供大規模的國際援助之前,應先進行周密的科學、經濟和技術研究。這些研究應考慮採用保護、保存、展出和恢復自然和文化遺產方面最先進的技術,並應與本公約的目標相一致。這些研究還應探討合理利用有關國家現有資源的手段。
第二十五條 原則上,國際社會只擔負必要工程的部分費用。除非本國資源不許可,受益於國際援助的國家承擔的費用應構成用於各項計劃或項目的資金的主要份額。 第二十六條 世界遺產委員會和受援國應在他們簽訂的協定中確定享有根據本公約規定提供的國際援助的計劃或項目的實施條件。應由接受這類國際援助的國家負責按照協定製訂的條件對如此衛護的財產繼續加以保護、保存和展出。
Ⅵ 教育計劃
第二十七條 1、本公約締約國應通過一切適當手段,特別是教育和宣傳計劃,努力增強本國人民對本公約第1和2條中確定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贊賞和尊重。
2、締約國應使公眾廣泛了解對這類遺產造成威脅的危險和根據本公約進行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接受根據本公約提供的國際援助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使人們了解接受援助的財產的重要性和國際援助所發揮的作用。
Ⅶ 報 告
第二十九條 1、本公約締約國在按照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確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該組織大會遞交的報告中,應提供有關它們為實行本公約所通過的法律和行政規定和採取的其他行動的情況,並詳述在這方面獲得的經驗。
2、應提請世界遺產委員會注意這些報告。
3、委員會應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的每屆常會上遞交7份關於其活動的報告。 Ⅶ 最後條款
第三十條 本公約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擬訂,五種文本同一作準。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應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會員國根據各自的憲法程序予以批准或接受。
2、批難書或接受書應交存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
第三十二條 1、所有非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會員的國家,經該組織大會邀請均可加入本公約。
2、向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交存一份加入書後,加入方才有效。
第三十三條 本公約須在第二十份批准書、接受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的三個月之後生效,但這僅涉及在該日或之首交存各自批准書、接受書或加入書的國家。就任何其他國家而言,本公約應在這些國家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或加入書的三個月之後生效。
第三十四條 下述規定須應用於擁有聯邦制或非單一立憲制的本公約締約國:
1、關於在聯邦或中央立法機構的法律管轄下實施的本公約規定,聯邦或中央政府的義務應與非聯邦國家的締約國的義務相同;
2、關於在無須按照聯邦立憲制採取立法措施的聯邦各個國家、地區、省或州法律管轄下實施的本公約規定,聯邦政府應將這些規定連同其關於予以通過的建議一並通告各個國家、地區、省或州的主管當局。 第三十五條
1、本公約締約國均可通告廢除本公約。
2、廢約通告應以一份書面文件交存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總幹事。
3、公約的廢除應在接到廢約通告書一年後生效,廢約在生效日之前不得影響退約國承擔的財政義務。
第三十六條 聯合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應將第31和32條規定交存的所有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和第35條規定的廢約等事通告本組織會員國、第32條中提及的非本組織會員的國家以及聯合國。
第三十七條 1、本公約可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大會修訂。但任何修訂只將成為修訂的公約締約國具有約束力。
2、如大會通過一項全部或部分修訂本公約的新公約,除非新分約另有規定,本公約應從新的修訂公約生效之日起停止批准、接受或加入。
第三十八條 按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本公約須應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的要求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
1972年11月23日訂於巴黎,兩個正式文本均有大會第十七屆會議主席和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的簽字,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存檔,並將證明無誤之副本發送第31條和第32條述之所有國家以及聯合國。
前文系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在巴黎舉行的,於1972年11月21日宣布閉幕的第十七屆會議通過的《公約》正式文本。
1972年11月23日簽字,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