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目前中國關於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原來是人民銀行,後來是銀監會,下面是具體內容。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② 銀監會關於信託產品剛性兌付的文件
銀監會並沒有對信託產品實行剛性兌付的相關文件, 而是信託界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剛性兌付」。
所以才說固定收益的信託風險是很低的,信託的風險僅次於國債以及定存。 信託是非常受穩健性投資這親睞的。
③ 直接受銀監會監管的信託公司都有哪幾家謝謝
信託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受銀監會非銀司監管。至於如何監管信託產品、會按照不同類型的產品採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和力度。而且:中國的銀監會採取的是地方銀監局監管當地的信託公司,因此政策也會因區域而有差異如果你對信託投資有興趣的話,不妨去一些第三方的投資平台看看,比如多盈金融網,咨詢一下.比對一下不同產品之間的收益率,選擇適合的進行投資,
另外呢,中信,中糧,中誠,外貿,金谷,華鑫,英大,建信這八家直接受銀監會監管。全國一共67家信託公司受銀監會監管,具體職能是由信託公司注冊地銀監局執行,67家信託公司的名稱可以到銀監會網站查到,包括他們的金融許可證。
④ 銀監會對信託產品審核的 四三二 標準是什麼
「四三二」規定,具體是指地產商必須「項目四證齊全、企業資本金達到30%、開發商二級以上資質」。當時銀監會還要求進行總量控制,穩中有降,並且對房地產信託業務進行「摸底」,下發《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表》,重申「事前審批」制度。
銀監會對房地產信託再次發力,下發《關於做好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銀監局逐筆監測3個月以內到期信託項目的預期兌付情況,判斷兌付風險,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到對房地產信託項目兌付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⑤ 求銀監會《關於信託公司票據信託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全文 謝謝啦
可以到銀監會網站上去下載
⑥ 銀監會下發了《信託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為什麼這么急啊
展恆理財認為以上監管政策均在情理之中,投資者應保持平和的心態,理性地對待。
首先,我們要了解監管部門出台新的監管精神的真正內因。我們先看一組數字,據統計,截至2010年10月31日,全國信託公司自營資產合計1351.4億元,負債合計179.96億元,所有者權益合計1171.44億元。管理的信託資產合計30103.71億元,已經跨越3萬億元大關,與2004年末2102億元的信託資產規模相比,在不到六年的時間里增長近15倍。顯然信託業這幾年快速發展,但與其相對應的風險管控卻相對滯後。與此同時信託行業經營模式多屬粗放型,有些規模較小的信託公司為尋求發展,積極擴張業務,對投資項目審核不嚴,濫竽充數的情況時有發生,極大擾亂了信託業持續快速發展。同時,當前國內經濟形勢比較復雜,通脹壓力較大,流動性相對過剩。在這種內外部共同作用下,監管層出台以上措施,主要目的也是規范信託業健康發展,防範流動性風險和系統性風險,這也符合當前國內經濟政策大方向,無可厚非。
其次,對於信託業中的房地產信託來說,監管層的調控力度更大。監管部門不僅把房地產信託業務的風險資本計提比例提高到3%(最高級),還專門發通知要求信託公司針對房地產信託的合規性風險檢查和自查。仔細想來,也能理解。自國家出台房地產調控新政以來,房地產公司的銀行融資渠道被掐得很死,眾多資金量緊張的地產公司紛紛湧向信託產品,為房地產公司贏得了一口喘息的機會。由於房地產信託產品收益率較高,接受范圍較大,因此發行速度很快(房地產信託產品規模占信託產品總規模的比率由年初的10.3%激增到三季度末的13.4%),但如此高的發行速度必然導致產品魚龍混雜,系統性風險也隨之增大。在這個時機,監管層出台針對房地產信託的相關政策也在情理之中,這也是配合國家調控房價的措施之一。
如此一來,我們是否能理解為監管層確實要掐死房地產信託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們承認監管層確實在打壓房地產信託,但卻並不是叫停,只是限制。投資者針對房地產信託保持謹慎的態度是必要的,房地產信託的整頓甚至整個信託業的轉型勢在必行,也許轉型過後,房地產信託會迎來更加彭勃的發展。
⑦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託公司銀信合作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297號)
倆字,暫停銀信合作
⑧ 銀監會發布信託登記管理辦法 要求對集合產品信息進行公示
「四三二」規定,具體是指地產商必須「項目四證齊全、企業資本金達到30%、開發商二級以上資質」。當時銀監會還要求進行總量控制,穩中有降,並且對房地產信託業務進行「摸底」,下發《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表》,重申「事前審批」制度。銀監會對房地產信託再次發力,下發《關於做好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銀監局逐筆監測3個月以內到期信託項目的預期兌付情況,判斷兌付風險,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到對房地產信託項目兌付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⑨ 銀監會將如何對信託類理財產品進行監管
1.首先信託公司發型的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報備。
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比如近期出台的一些政策,叫停了銀信合作,這種模式背後隱含巨大的隱性風險。再比如信託和地產的一些合作現在條條框框的規定也很多.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曲折中前進。
3.目前市場上眼花繚亂的理財產品中,信託理財可以說是除去銀行定存等之外最安全的,倘若信託資產出現問題,一兩個億的資金
信託公司為了自己的信譽也會自己把資金填補進去的。所以大可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