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託登記制度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規定的
在英美法系信託法中,因「雙重所有權」設計和出於保護當事人隱私的目的,英美法系並沒有完整的信託登記制度,但是信託登記制度卻是大陸法系信託法的重要內容。
② 什麼是信託制度
信託制度
信託是普通法對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貢獻之一,他起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土用益關系,即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交付他人佔有、使用,但是約定土地收益度給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產生糾紛後,由於普通法院依據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不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英王亨利三世時衡平法院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有關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了公正保護,到16世紀,最終形成了信託制度,因此,所謂信託即指財產所有人基於信託將財產交給受託人佔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將收益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於此,人們可以利用遺囑或契約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領域為各種合法目的設立信託,不視為一種深具社會機能的獨特的法律構造,在信託法律關系中有四個均成要件,其一為信託委託人,即基於不違法的目的而將財產交付他人佔有管理的人;其二為信託受託人,即接受他人委託,並非為自己利益而佔有、管理他人財產的人;其三為信託受益人,即雖不佔有管理財產,但是有權獲得該財產收益的人;其四為信託財產即信託標的物。因此,信託可以理解為信託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給了信託受理人,信託受託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來支配的權利,只是 為信託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註:參加張淳著:《信託法原論》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第100頁)舊中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銀行設有信託業務,1952年被徹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屬中央政府的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是中國信託實踐的開始。2000年 月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確立了信託目的合法性原則,信託財產上的權利與利益相分離原則,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信託公平原則、信託繼承原則、利益沖突防範原則。
③ 信託的發展歷史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④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下面就向大家介紹英國、美國、日本的信託監管制度。
1.英國信託監管制度英國的信託監管制度分為個人信託和單位信託兩種,由於個人受託構成了英國信託業務的主體,因此受託人要接受法院的監管。
2.美國信託監管制度在美國,信託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單位信託,而信託機構要受到聯邦立法和州立法的雙重監督和管理,同時由各級政府機構具體負責對不同信託機構的監管。
⑤ 信託業的起源
13世紀前後,在英國出現了「尤斯(USE)」制,這種制度就是現代信託的雛形。
當時的英國,土地如果轉讓給教會,必須要經君主及諸侯批准,否則予以沒收。教徒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規避這種風險,想盡各種辦法,「尤斯」制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
「尤斯」制的早期模式為:
1、但凡土地捐贈給教會,不直接捐贈,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
2、必須要表明其贈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
3、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後來,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契約關系的成熟、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復,「尤斯」制逐漸演變為現代信託。
這個時候的信託,標的物還大多是實物,隨著貨幣金融的發展,現代信託業開始升級換代,現代金融信託隨之產生。只不過,這次信託的進一步發展卻不是在英國。牆內開花牆外香,現代金融信託在美國和日本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⑥ 衡平法對英國法律發展有什麼影響
衡平法原來是和普通法平行的一個司法體系,有自己的法院,自己的法規,自己的法官。他和普通法不同之處在於普通法更重視判例和實踐。衡平法更重視利益的調整。所以叫衡平,不是僅僅在於死板的判例的遵循。
一個國家存在兩種法律制度當然是不能長久的,後來兩個法院的法官告狀到了國王那裡去。之後國王定下了規矩,普通法院作為普世的訴訟法院,衡平法院作為補充手段,兩者相沖突時以衡平法法院的判決為准。再後來,由於衡平法院只作為普通法院的補充出現,曾一度衰落。後來在本世紀,英國司法體系改革。衡平法院不再作為單獨的司法體系出現,而是和普通法院融為一體。英國法院在審判時將普通法作為一般性審判准則,法官只有在很特殊的情況下才會引用衡平法。衡平法作為一種有嚴格限制的救濟法的面貌出現。大多數情況下,只有死板的按照普通法的判例無法解決公平正義問題時,法官會引用相應的衡平法。但是由於衡平法打破了很多普世的審判價值,所以適用的時候有非常嚴格的限制。
這個關系類似於我們國家合同解除中的「情勢變更」。一般來說,國內法院是不會輕易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會造成濫訴和大眾交易市場的不穩定。但是在某些特別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救濟當事人的利益。
衡平法創造了很多經典的法律制度。例如信託制度。著名法學史家F W 梅特蘭曾經感嘆到:「衡平法最大和最重要的貢獻,就是創造和發展了信託……這可能是英國法律人最突出的成就。在我們看來,信託幾乎是文明社會的基礎,而在外國法律中沒有任何與之相似的東西。」
這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普通法和我們民法體系差不多,遵循一物一權(也不完全是)。但是衡平法的信託本質上就是打破了這個原則,在某些特殊的條件下創造了一物兩權的信託。
希望我的解答能夠解釋你的疑惑。
⑦ 英國人發明的信託從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託真的靠譜嗎
一直有投資者在問:信託靠譜嗎?在這里告訴你,高凈值群體青睞信託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靠譜。但是值得強調的是,這里的靠譜不能和信託沒出現過風險和「保本保息」等劃為等號。
除了國債和銀行存款類產品之外,任何理財產品都不能宣傳保本保息或者完全沒有風險。在這一點上,必須達成共識。
下面從法律、監管、流程和現實這四個方面來分析,信託為什麼靠譜的真正原因。
法律層面上的靠譜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
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進行重整的;
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萬一出現極端情況,信託公司面臨破產、撤銷等,信託業保障基金可以發揮作用,及時化解風險。此外,信託公司如果出現短期資金周轉困難,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請通過後有償使用。
⑧ 英國法律信託制度中,本傑明令的中文含義急急急
不妨查查信託法律網(TrustLaws.Net)的各種資料。
⑨ 信託制度在中國本土化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獨特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作出的重大貢獻。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因為信託的發明,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滿足新的需求和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信託制度。[1]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制度功能「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對「受益人切實保障」[2]使其成為了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日本、韓國、台灣等。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
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時光的指針撥回到亞洲金融危機嚴酷肆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廣東國投」)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從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舉世矚目下,旋即又發生了一系列震動全球金融市場的事件:進入11月,廣東國投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分別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盤;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州、深圳中院分別作出裁定,廣東國投本部及其在境內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國投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東國投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的提問時強調,廣東國投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但是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發出一個信息:中國政府不會為一個金融企業還債,如果這個債務不是由各級政府所擔保的話。
「我們如果象以前那樣,把廣東國投的債全部背起來也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但那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國投的債政府背了,廣東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國不少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端。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的王岐山 (現任海南省委書記)說:「廣東國投的債務並沒有像過去那樣由政府包下來,而是『誰的孩子誰抱走』,這一決定預示著一個重大變化,哪級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廣東國投破產這一重大決策比喻作「揭房頂,開窗戶」之舉。事實證明,廣東國投破產,使得陰雲密布、危機四伏的金融界開始出現了松動,為全面化解我國金融風險「殺開了一條血路」。
廣東國投關閉直至破產事件,直接觸動了全國信託業的「脫韁野馬」開始「收韁」。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對信託業的全行業整頓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啟動了。
廣東國際信託破產案說明, 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起因在於對當時法律的規避,而後逐漸地演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那麼,我國要引進的是信託制度的哪個方面,是首先應當明確的。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遺產繼承製度等,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並發揮作用。作為財產管理的功能,信託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信託制度對於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間。另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的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還不完善,把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全盤引進將會造成制度的混亂。實踐證明,信託制度在我國財產管理方面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於貿易規則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貿易和商業領域,信託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實現。
信託制度不是要置換原來的制度,而應當是補充,同時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⑩ 英國的信託制度是怎麼產生的
「信託」是普通法對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貢獻之一,他起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土用益關系,即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交付他人佔有、使用,但是約定土地收益度給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產生糾紛後,由於普通法院依據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不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英王亨利三世時衡平法院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有關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了公正保護,到16世紀,最終形成了信託制度,因此,所謂信託即指財產所有人基於信託將財產交給受託人佔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將收益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於此,人們可以利用遺囑或契約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領域為各種合法目的設立信託,不視為一種深具社會機能的獨特的法律構造,在信託法律關系中有四個均成要件,其一為信託委託人,即基於不違法的目的而將財產交付他人佔有管理的人;其二為信託受託人,即接受他人委託,並非為自己利益而佔有、管理他人財產的人;其三為信託受益人,即雖不佔有管理財產,但是有權獲得該財產收益的人;其四為信託財產即信託標的物。因此,信託可以理解為信託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給了信託受理人,信託受託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來支配的權利,只是 為信託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註:參加張淳著:《信託法原論》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第100頁)舊中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銀行設有信託業務,1952年被徹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屬中央政府的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是中國信託實踐的開始。2000年 月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確立了信託目的合法性原則,信託財產上的權利與利益相分離原則,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信託公平原則、信託繼承原則、利益沖突防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