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CRS之後,除了開曼群島還有避稅天堂嗎如何合理地規避全球征稅風險
首先告訴您一條最新的消息,開曼群島只是曾經的避稅天堂,現在已經徹底「坍塌」了。2019年7月1日之後,開曼群島正式出台了經濟實質法「實施細則」,按照這個要求,那些開設再開曼,實體卻在異國他鄉的「殼公司」,必須滿足經濟實質要求(2019年1月1日成立的應在1年內滿足),不滿足的將被處理罰款,強制注銷,或者將信息直接交給中國稅務機關。虛假申報或者誤導陳述的,將被處以罰款或者五年刑責,或者兩者兼施。
其實您問的這個問題很復雜,涉及到離岸公司,CRS,涉及到全球稅務規劃,這一兩句話說不清。稅務低的國家非常多,比如馬爾他,歐洲避稅天堂,南歐瑞士,它既是非全球征稅國家,還享有4項稅收優惠政策:免徵不動產稅、凈財富稅、遺產稅與贈予稅。對於在馬爾他創立公司的人而言,馬爾他不僅有利好的稅收政策作為支持,可以保證稅收減免,另外還可以享受歐盟關稅補貼,堪稱是世界級的「低稅」天堂。我們集團austar 南京公司做這個非常多,很多客戶不光是看中馬爾他的四代移民和四位一體的申根綠卡,還看中了他的低稅率。
如果您要問的是離岸公司,離岸公司,那其實最多的是香港公司,其次是新加坡,英國,美國,還有群島公司像開曼,BVI,馬紹爾等都是比較熱門的離岸公司注冊地。
而中國的CRS就是主要針對離岸公司的。那什麼是CRS呢?
CRS即,Common Report Standard,共同申報標准,它的提出者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也就是OECD(經合組織),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避稅行為。舉個簡單例子,比如說我們中國人有一天去了英國,存了一筆錢,而且很可觀,那麼英國的銀行就有義務把中國人存款的信息金額披露給中國稅務總局,這就是信息交換。其實最早做信息交換的國家是美國,美國在2010年就開始推行信息交換原則,就是他的《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俗稱肥貓或肥咖法案。美國推得很辛苦,但是很有成效,比如說美國一開始找到瑞士,瑞士就把所有的美國人的存款信息都披露給美國,幫助美國徵得了大量的稅款,於是美國就要求所有市面上的國家都跟他簽訂信息交換規則。後來OECD成員國也開始效仿。2018年1月1日中國執行CRS與全球進行稅務交換,現在已經是第二個年頭,第一批信息已經交換,上次交換的標準是境外個人賬戶余額100萬美金以上(不包含房產)。
那CRS的也不僅僅對對您的離岸公司有影響,應該來說還是關乎您的總體全球資產配置,所以這個需要專業的會計師和律師以及最最專業的移民顧問 給您分析。否則啊,給那麼沒經驗的人操作了,您還不知道到時候花了什麼冤枉錢。最後給您附錄一下CRS影響人群。【最關鍵的是,有全球資產配置的需求,記得找我們austar南京公司。我們會根絕您的情況,為您量身打造最合適最合理的全球資產配置方案】
CRS會對哪些人群帶來風險:
1.在境外藏有巨額財產並未合法繳納稅款的客戶
2.已經移民國外或已經獲得外國國籍的高凈值人群
3.在境外隱藏資產的高官或家屬
4.想要繞過外匯管制轉移資金的客戶
5.海外貿易公司老闆
6.金融機構從業人員
7.配置了海外家族信託的客戶
8.在境外配置了保單的客戶
9.正在辦理移民的客戶
⑵ 什麼是VIE結構
可變利益實體,即VIE結構,其本質是境內主體為實現在境外上市採取的一種方式。是指境外上市實體與境內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上市實體在境內設立全資子公司,該全資子公司並不實際開展主營業務,而是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運營實體的業務和財務,使該運營實體成為上市實體的可變利益實體。
這種安排可以通過控制協議將境內運營實體的利益轉移至境外上市實體,使境外上市實體的股東(即境外投資人)實際享有境內運營實體經營所產生的利益,此利益實體系指合法經營的公司、企業或投資。
(2)家族信託納稅擴展閱讀:
美國標准會計准則中指出可變利益實體(VIE結構)至少要具有以下幾種特徵中的一種:
1、如果沒有另外的財務支持,那麼它的承擔風險的權益投資不足以滿足其經營需要.也就是說它的權益等於或小於實體預期的損失。
2、權益的持有者並非作為一個整體通過表決權或類似權利對實體的經營活動做出直接或間接的決策。
3、表決權並不按照持有人預期損失或預期的剩餘收益的比例在持有者之間進行分配.實際上,實體所有的經營活動都代表一個只擁有很小比例的較少表決權的投資人的利益。
4、權益的持有者並非作為一個整體承擔預期的損失和收取預期的剩餘利益。
⑶ 用家族信託的名義買房和用普通公司名義買房有什麼區別信託買房需不需要每年交稅
你叫我漲知識了!家族信託買房?誰發明的?
⑷ 家族信託基金收益要繳稅嗎
家族信託基金收益是不需要交稅的。家族信託基金除了可以保障家族企業不因分家而削弱外,在規避遺產稅、保障家族成員生活、風險隔離、隱藏家族財富以及分配機制等諸多方面,都能發揮很大的作用。家族信託基金帶有很強的主觀性。通常情況下,如果設立者指定不能解散該基金,即使所有的受益人都同意,也不能解散。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資產所有權人的關系怎麼變化,也絲毫影響不到企業的發展。
具體內容可以咨詢專業機構,以優脈為例,優脈成立於2014年,是隸屬於上海和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業務品牌。上海和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國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優脈是中國市場堅持買方定位的財富管理專業服務機構,主要股東為全球知名資產管理公司、著名投資人和資深行業專家。
⑸ 信託產品主要分為哪幾個類型
金融狗今天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信託產品一般的分類:
其實從分類來講,信託產品依據不同的分類標准有很多種分類方法。金融狗在這里介紹的分類方法主要是按照信託資產的投向來分類。除了按照投向分類之外還有其他不同的分類方法。
比如
①按信託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②按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性質不同分為: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
③按受益對象的目的不同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
④按受益對象是否是委託人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⑤按信託事項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
⑥按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擔保信託和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與處理信託;
⑦按信託涉及的地域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⑧按信託財產的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信託等;
⑨按委託人數量不同可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
金融狗要講的是按照信託資產投向不同可分為:工商企業信託、基礎設施信託、房地產信託、公益信託、證券投資信託、銀信理財合作、家族信託。
工商企業類信託
顧名思義,信託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募集資金用於向從事產品生產和提供服務的企業提供流動資金、項目建設資金、並購資金需求。為委託人獲取收益。工商企業信託可採用股權投資、權益投資、證券投資、組合投資、信託貸款等多種投資方式。(一句話:工商企業類信託的錢最後流入企業,幫助企業發展壯大和度過難關)
基礎設施類信託
基礎設施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以受託人的身份,通過信託形式,接受委託人的信託資金,以自己的名義,將信託資金運用於交通、通訊、能源、市政、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項目,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經營行為。(一句話:基礎設施類信託的錢最後投向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修路、架橋、建公園),有我黨的信用背書)
房地產類信託
房地產類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以委託人的身份,通過信託形式,接受委託人的信託財產,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房地產項目或其經營企業為主要運用表弟,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經營行為。(一句話:房地產信託信託的錢最後投向房地產企業建房、修房、賣房)
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也被稱為慈善信託。是指出於對公共利益的目的,為使全體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受益而設立的信託。公益信託通常由委託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並將其作為信託拆產委託給受託人管理。將信託財產用於信託穩健規定的公益目的。(一句話:公益類信託的錢由信託公司打理投向需要關注和關愛的普羅大眾)
證券投資信託
證券投資信託是指將信託計劃或者單獨管理的信託產品項下的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並符合法律規定的交易場所公開交易的證券經營行為(一句話:證投資信託的錢最後投向股票、債券、期貨等證券市場)
銀信理財合作(現在被限制的厲害)
銀信理財合作是將銀行通過發行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與信託產品對接,具體方式是指銀行通過設立理財計劃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然後將理財資金交付信託公司或者投資購買信託產品。(一句話:銀行賣理財產品的錢最後拿來買信託產品(這也是信託民工們常常和投資人講的:買銀行理財不如買信託,因為你買銀行理財的錢有一大部分也是過來買信託的))
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結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客戶的理財規劃及傳承為目標。(一句話:把家產過戶給信託基金,由信託基金幫你打理,按照你和信託公司一起擬定的信託文件所設定的處置方式分配收益或者傳承家產)
以上就是信託產品分類的簡析。
⑹ 中國全球查稅了,你還能合理避稅嗎
國內居民去各大金融機構開戶時,會被要求額外填寫一份聲明文件,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這背後就是對中國非稅收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進行盡職調查,以及履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務。這就是已經開始啟動的CRS-全球征稅體系。
「國家反洗錢了」
「CRS海外賬戶要查稅了」
「外匯新規後錢更難出去了。」
……
一時間,圈內圈外風起雲涌,人們奔走相告,各路小道消息鋪天蓋地。
CRS:全球征稅是什麼?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縮寫,可以譯為「共同申報准則」。這是由總部設在巴黎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倡導的「國與國之間稅務信息自動交換」,將在2018年覆蓋世界上大部分國家。
說白了,就是各國政府之間相互通報對方公民在自己國家的財產信息,以避免偷漏稅、洗錢等。
哪些資產及內容會被申報的?
資產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公司裡面的存款賬戶、託管賬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
不包括的是房產,珠寶首飾,字畫古董,飛機遊艇等,當然這些資產的持有架構很有講究,一定要自帶顧問,搞錯了就會變成金融資產,然後歸入CRS范疇。
申報的內容有帳戶及帳戶余額、姓名以及出生日期 (個人)、賬號及賬戶余額、稅收居住地(國別)、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總額。
誰會受到什麼影響?
在中國,CRS影響兩類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另外就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港澳台同胞。
主要影響的是,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在海外持有的殼公司投資理財;在香港等地區購買的高額人壽保險的人;已設立海外家族信託的人,比如中國一些富豪喜歡在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紐西蘭,新加坡,香港等地方設立家族信託。以及一些在海外藏錢的公職人員。還有一些福建廣東上海深圳等從事國際貿易的一些老闆。
因為一旦查出境外的巨額收入,他們就面臨大額個人所得稅補繳,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企業面臨25%的企業所得稅。另外已經移民的人如果在中國境內影藏金融資產可能會給披露給移民國,可能面臨稅收,罰金以及一些監管處罰。
⑺ 什麼是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的法律問題
「家族信託」在中國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託」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它是一種以家族內部人為受益人的信託;第二,它是有一定規模的信託,一般適用在家族企業上。
我國在信託發展的現階段當然沒有《家族信託法》,規范家族信託關系的主要還是《信託法》。《信託法》15條關於「委託人死亡後,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的規定,對家族信託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託承擔財富傳承功能的基礎。有了《信託法》特別是其15條,理論上在中國可以設定家族信託,信託合同中可以約定家人照料和保護信託的條款(如果受託人同意,並有可能執行的話)。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實質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家族信託的時限很長(會超出自然人終生范圍),受託人如果是自然人執行信託事務可能有困難,並且自然人的財產管理能力也比較有限,所以,家族信託最有可能的受託人是信託公司。所以,有關信託公司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也是重要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7條第2款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第2條第2款又規定,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因為沒有自然人或非信託公司從事受託行為的司法解釋,民事信託的范圍受到了「以信託為業」這個模糊邊界的擠壓。再加之家族信託本身的原因,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在很長時間內都將主要是信託公司。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動產信託。因為《信託法》10條規定,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加之,相關配套登記制度沒有健全,所以在我國目前不動產信託的登記是很困難的。類似的,其他需要登記的財產信託也會遇到這個問題。
家族信託受到限制還來自於稅制安排。
雖然,《信託法》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但是,關於信託財產的歸屬,史尚寬先生說,受託人受財產權之移轉處分,該財產權歸屬於受託人。因為受託人之管理處分財產,非管理處分他人之財產,乃自己管理處分屬於自己之財產。但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非為自己利益而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乃系依一定目的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處分該財產。[18]還說,不動產所有權之信託,委託人不能不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於委託人。[19]雖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託給」這種讓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對日本和韓國信託法中「信託財產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觀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國稅法不對信託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權轉移的信託可能會帶來很多稅務上的問題o比如,房產的轉移要繳納印花稅、契稅,還可能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並且,這種繳納是雙向的,即信託設立時,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要繳納一次,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按約定向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轉移時還要繳納一次。在信託受益繳稅的問題上,公司作為受益人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認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若企業認購的信託產品屬於金融商品的范圍,對外轉讓信託產品時,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而對於個人來說,國稅函[2005]424號指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精神,個人取得信託產品收益,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雖然,當前並沒有信託公司執行代收代繳的義務,但並不否認以後有按受益繳納的可能性。而信託受益在信託計劃的執行中,都已經依法納稅。這就又涉及雙重征稅的問題。
⑻ 民生信託站在行業角度覺得家族產業應該如何有效防禦突發性事件
這里的相關負責人認為,高凈值家庭應平衡企業資產和金融資產在家庭財富中的佔比,適當提升金融資產的佔比,降低企業資產的佔比;
並要合規經營、合法納稅,設置好防火牆,防止企業風險傳染家庭。
同時綜合運用家族信託、保單、遺囑等多項法律和金融工具做好資產隔離,才能跨越經濟周期,有效防禦突發災難的致命打擊。
⑼ 中國為什麼沒有遺產稅
簡單說為什麼不征遺產稅:
1.遺產稅佔比財政收入比重很小;
2.富人有更多避稅手段,並不能有效縮小貧富差距,反而可能又淪為"工薪稅";
常見的各種籌劃手段有家族信託、生前贈予、慈善、保險等等,徵收遺產稅國家的富豪們的稅負並沒有太高。
3.遺產稅會導致資本外流至無稅地區,加大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差距;
4.遺產稅的征管成本很大,遺產稅是建立在對個人征稅體系非常完善的基礎之上,目前我國還做不到。
綜上,一個對財政收入貢獻不大,徵收成本巨大,又不能充分調節收入差距的稅種,可說是得不償失,目前不會開征。徵收遺產稅,在目前情況會導致大量資金外逃,國家經濟流失,而且,遺產稅,想要解決貧富差距,手段太單一,不能有效的化解矛盾一是稅源上。
中國尚處在市場比起西方國家來說並不發達。雖然出現了一部分較富裕的人,但總體來講還是少,稅源不容樂觀,而且這部分人財產的情況比較分散隱蔽,很難掌握他們的真實財產情況;
二是百姓對遺產稅的意識還較淡薄,容易引起糾紛等。
三是在徵收上拿到的資源有限,缺少相應的管理系統。
四、中國傳統文化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