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託業如何應對增值稅新規
去年以來,一系列稅收文件陸續出台資管行業的增值稅問題進一步明確。信託行業作為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應積極應對開展工作,以盡量減少稅收政策變化對於業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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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要求打破剛性兌付、去杠桿、去嵌套的資管行業監管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稅收政策文件包括《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及《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以下簡稱「56號文」)等應運而生,使得資管行業的增值稅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確,彌補了以往資管產品的增值稅稅收漏洞。
信託行業作為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系列為文件的出台對於整個信託行業鏈條上的各利益相關者都會帶來影響。需要注意的是,56號文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作為受該政策影響的各利益相關者應積極應對開展工作,以盡量減少稅收政策變化對於業務的影響。
委託人/受益人
梳理信託計劃資產
投資信託產生的相關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並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委託人/受益人需要較為全面地梳理所持信託計劃資產,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對其相關收益是否應稅進行判定。
積極與管理人進行溝通
投資人在梳理完成投資資產的涉稅影響後,對於受增值稅影響的信託計劃資產需要予以關注。投資者應注意管理人對於信託合同條款的修訂,尤其是對於信託收益的相關條款,並與管理人進行積極溝通,維護自身的權益。
信託計劃管理人
法律文書梳理
梳理所有類別信託計劃涉及的相關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計劃合同;全面梳理信託計劃涉及的利益相關者清單及溝通材料。
與利益相關者的溝通
56號文實施後,為保證業務能夠順利開展和平穩運行,管理人需要就稅負承擔問題、計稅原則確認問題和涉稅資料交換問題與各方做好提前溝通。
新產品設計
營改增後,信託公司需要在產品設計過程中考慮增值稅因素,針對不同類型的產品(如凈值型產品和固定收益回報產品)設計不同的稅負轉嫁方式。另外,對於多層嵌套的信託計劃,是否需要重新設計產品的投資結構以降低額外稅負可能也是信託公司需要考慮的問題。
梳理涉稅資產
全面分析、梳理信託產品所持資產的類型和收益形式來明確其是否涉及現有增值稅法規中所規定的應稅項目。部分較為特殊的資產收益安排,例如股權和收益權等權益的轉讓和回購、預期收益差額補足、對賭約定、收益互換等,其涉稅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爭議,應給予特別的關注。
核算方案修改
信託產品管理人需要對產品增值稅涉稅會計科目進行梳理,制定會計科目設置、調整方案;梳理增值稅會計處理流程、記賬方式;制定價稅分離方案,修訂估值操作手冊。
系統改造
信託公司需對內部系統架構和數據進行評估,識別需要改造的部分,明確內部系統信息傳遞流程、連接方案。需要注意的是,系統改造以及測試工作均需要在2017年年底完成,以確保在2018年1月1日能按時切換到改造後的系統,在時間上較為緊迫,在此也建議系統的開發改造工作盡早開展。
就不明確事項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
由於在目前的增值稅框架下,還有許多政策待明確的事項。這不僅使得管理人在系統落地上存在較大的困難,建議在梳理資產後,就相關不明確事項與主管稅務機關達成一致意見,降低自身的合規風險。
聘請中介機構協助落地
中介機構作為有著豐富行業經驗的第三方,能夠幫助企業進行增值稅落地的全流程項目管理以及提供法律文書審閱、涉稅投資行為分析、會計核算方案建議、系統改造分析、新政策崗位設置及人員培訓等全方位協助和支持,幫助企業順利完成增值稅改革的落地執行工作。
一系列稅收文件陸續出台對於信託業帶來的影響是全面而深遠的。這無疑給信託業帶來很大的挑戰,信託業應抓住時機,全力做好應對,積極籌劃,迎接挑戰
『貳』 集合資金信託的敏感問題
異地作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都可設立分支機構,全國性作業。金融市場、資本市場是全國性的市場,不可能局限於一城一地。因而對資金信託業務,應該允許異地開展業務。可以考慮最保守的做法,即信託計劃向項目或銷售所在地人行備案,資金託管人由當地的信託公司擔任(如無,可由人行指定有資格的金融機構擔任)。這樣做,應該可以滿足當地人行的監管需要,且免除對資金風險的擔心 。
銀行代理:信託公司不允許設立分支機構和網點,開展業務面臨許多困難。建議在不突破「200份、5萬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銀信合作,共享客戶資源,代辦、代銷信託計劃產品。甚至產品說明中可以增加「本行僅代理該信託計劃銷售事宜、不承擔任何投資管理和收益保證義務」等字樣;
風險控制:項目風險和預期收益率風險是任何投資行為共同面對的,這主要取決於項目選擇、收益模式和管理能力。需要特別強調的一是信託公司的信用風險,要嚴格按照專戶、專人管理原則:建立資金防火牆,自覺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強化信託經理人的職業精神,建立信託經理人的信用評價和職業准入機制;二是信託計劃的流動性風險。由於信託計劃不能公開交易,允許受益權轉讓是必要的。特別是長期性的信託計劃,流動性是其開發設計的關鍵因素。應該允許信託公司研究「櫃台交易」的可能性。
資金運用:資金運用包括投向、方式、用途(目的)三個方面。大多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是確定資金投向和運用方式,不管資金用途(或者將目的化為收益性)。有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沒有明確資金運用投向和方式,而突出資金用途的具體目的性,但這種產品市場反映不佳。
管理風險與收益:按照「200份、5萬元」的限制,一份信託計劃募集的金額在2000萬元~3000萬元左右(統計表明,平均每份合同金額10萬元~15萬元)。按平均1%的管理費率,管理年費為20萬元~30萬元。而信託計劃產品開發從項目篩選、研究開發、上市銷售、跟蹤管理到最後順利完成,耗費大量人力財力,成本大於收入。另一方面,信託公司盡職管理,雖不承擔投資風險,但卻承受贏利預期、最終退出等管理風險和信譽風險。因此,信託計劃必須有相當的規模和較長的期限,信託公司才有開發的積極性。
管理費形式:有關法規沒有規定信託公司收取費用的具體標准。多採用直接費用由信託計劃承擔,管理費收取採取分段計費方式。有必要通過行業內的協調機制,制定相應的行業標准及指導價格,逐步形成所謂「行規」。便於成本核算、經營比較,也有利於維護委託人利益。
委託管理:按信託「親自管理原則」,要求信託資金由信託公司運作。但實際上由於資金投向的多元化,資金運用方式的不同,信託公司很難實施親自管理的原則。這就要求信託公司在設計產品和管理期內,要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預警、風險辨識及控制機制和措施。
管理責任界定:按法規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同時又規定信託公司違背信託文件的約定而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信託公司負有賠償責任。由於委託人和受託人立場不同,必然會導致判斷看法不同。而動不動付諸法律,對信託公司形象不利。因此,有必要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中以案例形式列舉一些條文,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監管:對集合資金信託的監管,具有常規性的特徵,即對信託計劃產品設計和推出,既不需要審批,也不用經過核准,而是通過常規檢查、審計來實施監管。這反映了主管機關「鼓勵創新,嚴格監管」的指導思想,有利於集合資金信託的發展。但是,「寬松」是一把雙刃劍,上述寬松政策是以嚴格限制性條件為前提的。也就是說,信託公司可以想發就發,想幾個就幾個,想多大就多大,很自由。但必須符合「200份,5萬元,純私募,本地化」(後兩個限制雖無明文,但是實情)條件。這實際上是關在小籠子里給自由,恐怕未必適應中國的國情。筆者認為有必要考慮「放寬限制、增強監管」的策略。
稅收等配套制度環境:稅收問題,是中國信託業遇到的一個專業難題。國家稅務部門表示,制定專門的信託業稅收政策,不在稅務總局的議事日程上。現在已經進行的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於國家一般性的稅收政策在這種情況下,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受益人納稅原則、避免雙重納稅原則、直接按相似稅法納稅、維護委託人最大利益四個原則處理。
『叄』 信託稅制的面臨的問題
中國的信託公司經歷了五起五落得艱難歷程,終於走上了規范化發展的道路。按照目前《信託法》的規定:信託制度是以信託財產為核心,以信用為基礎,以委託為方式的現代財產轉移及管理方法。信託業五次被清理,主要在於中國信託業的法規體系、制度安排以及信託公司治理的嚴重缺失與不足。信託業缺乏基本的業務規范和定位,許多信託投資公司高息攬存、亂拆借、盲目投資,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資產,最終導致嚴重的支付危機。這些慘痛的教訓告訴我們對信託業建立健全的法規體系和有效的制度安排異常重要。
然而, 目前就稅制方面,我國改革後的信託制度仍然存在許多問題。理論上看,信託畢竟是普通法法系下所特有的財產制度,與民法法系下的財產制度存在著顯著差異。對於繼受民法法系傳統的我國法律而言,在引入信託制度時必然面臨如何對現有財產管理制度進行調整以便適應信託運行的問題。具體而言,信託的法律實質在於,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的名義所有權,而真正的貨箱有利益的所有者是受益人。因此,受託人是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者,而受益人是衡平法上的所有者,也就是受託人和受益人都是對信託財產擁有所有權的所有者,這是普通法法系所特有的「雙重所有權」原則。然而,這一原則卻與民法法系下所有權「一物一權」的物權一元原則相沖突。信託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明顯不同於民法法系傳統的物權債權關系。實踐上看,在稅制方面,我國現行稅制並沒有對信託課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未考慮信託本身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在信託課稅過程中存在一系列問題。
一是重復征稅問題。這是當前信託課稅所面臨的最突出問題,這一問題的根源在於雙重所有權原則與「一物一權」原則的沖突。現行稅制對信託實行與其他經濟業務相同的稅收政策,未考慮所有權的二元化問題,重復征稅也就成為必然:一是信託設立時就信託財產轉移產生的納稅義務與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真實轉移所產生的納稅義務相重復;二是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受益分配時產生的所得稅納稅義務相重復。
二是稅負不公。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典型的資金信託。當前,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不僅免徵募集基金的營業稅以及得自證券市場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而且還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差價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這就導致了證券投資基金稅負低於其他信託經營活動的稅負不公問題。
『肆』 買信託產品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買信託產品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只有信託產品產生的利息股息,則按照利息股息所得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4)信託雙重稅負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伍』 購買信託產品時該如何做賬收到收益時該如何做賬都涉及哪方面的稅收
購買時 是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貸 銀行存款(若涉及到稅就加上,你應該會吧!)
收到收益時 借 銀行存款
貸 投資收益
『陸』 購買信託產品如何征稅
以公司的名義購買信託產品,信託公司沒有代繳稅收的義務,但是作為公司必須按照公司稅收的流程主動報稅,不然被審計檢查到,後果會比較嚴重。
『柒』 信託理財產品涉及的稅種的納稅籌劃方法有哪些
信託理財產品 投資者的盈利是不需要納稅的
『捌』 慈善信託如何實現稅收
你好!
如果是公募的慈善基金會,是可以免稅的;
如果是私募的慈善基金會,惡意操作就可能有避稅或逃稅的可能;
基金會是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基金會的最大特點是隱秘性強,沒有成員或者股東。募捐者將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和受益權全部轉移給基金會。
創立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實體。創立人的意願反映在基金會的章程和管理規定上,時間上可以規定期限或無期限。基金可以用於慈善、商業或家族目的。
慈善基金會的賬目是不公開的,富豪捐款到裡面的錢是可以逃避累進制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的,富豪子女在裡面擔任受薪顧問,
『玖』 信託投資,哪些情形不征個稅
從目前信託、資管等行業實踐來看,以資金信託為主,諸如不動產等類型的信託還尚少,尤其按照我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等產權的變動會產生重復納稅問題,在稅收立法上尚未解決,因此目前有關信託投資的稅收立法多是基於基金等資金信託而產生的。
一、信託行業個稅政策梳理
目前我國對信託業務還沒有制定統一的稅收政策,對個人所得稅的處理主要是參照: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
《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
《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
《關於項目運營方利用信託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8號)等相關法規。
我國關於信託的有關稅收政策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基金規范性文件中,根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本身不是基金收益的納稅義務人,投資者才是納稅義務人。個人投資者投資收益由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的公司分配收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稅務機關將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視為利益導管,運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投資者進行課稅。這些規定僅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不適用其他信託產品,但對完善信託稅制具有積極借鑒意義。
『拾』 信託產品收益要繳稅嗎
需要看是個人購買還是企業購買的,企業用資金認購信託產品。公司投資信託產品按照法律是應該繳稅,但實際上信託公司在分收益的時候沒有保稅或代扣的責任和義務,第二種情況是個人投資者認購信託產品。和企業不一樣,個人投資者認購信託需要個人去報稅。在中國,就看你願不願意把個人所得稅報給稅務了,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個人投資者不需要繳稅,按照合同需要支付你多少利息你就可取得多少收益。鑫風口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