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流通股的轉讓新規
2004年12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發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下稱《規則》)。
《規則》對上市公司包括法人股、國有股在內的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程序及規則作出相關規定,並強調嚴禁場外非法股票交易。這是中國證券市場自成立以來,首次對非流通股的轉讓作出規范。
《規則》與此前市場預期有較大差距。一方面,非流通協議轉讓並非如市場所預期的需要公開詢價;另一方面,此前市場盛傳證監會與國資委達成共識,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時將會拿出一定比例,以略高於協議轉讓價格向流通股股東配售,在《規則》中也未有相關規定。新規出台幕後
從2001年的法人股拍賣,到近年來上市公司控制權的頻繁轉移,作為中國證券市場特有的產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一直都有一種按捺不住的「流通」沖動。
面對失控的法人股拍賣及上市公司公開徵集受讓人的行為,2001年10月,證監會頒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的通知》(下稱《通知》),叫停了所有法人股拍賣市場。《通知》強調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必須在證券交易所的管理下有序進行,並規定,非流通股轉讓或受讓方都必須通過證券公司代理。
其間,證監會官員也屢次提及,非流通協議轉讓規則即將出台。不過,從2001年10月至今,監管部門一直擔心市場將《規則》出台與全流通加以聯系,甚至將《規則》視為全流通的過渡性規定。
有證監會官員昨天接受本報記者電話咨詢時稱,《規則》其實定稿已久,只是顧及市場穩定性才遲遲未予簽發。
知情人透露,除市場低迷因素外,監管部門也一直希望上述向流通股股東轉讓的辦法能夠一並在《規則》中體現。不過,由於該規定與全流通課題相關,隨著「國九條」股權分置小組成立,這部分內容也讓渡到相應的小組進行研究。有關部門此前的考慮是,非流通股股東在協議轉讓時,必須拿出30%的股份,以高於協議轉讓價10%至20%的價格向流通股股東配售。配售後,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這30%股權可上市全流通。這種模式可解決流通股股東無權參與低價協議轉讓市場的問題,也部分解決非流通股的流通問題。 對比新出台的《規則》,當時制定《規則》的一個重要初衷是為了避免非流通股轉讓的暗箱操作,希望通過公開詢價、信息披露的方式發現非流通股的真實交易價格。但目前《規則》規定「股份轉讓雙方可通過公開股份轉讓信息方式達成非流通股股份轉讓協議,也可通過非公開方式達成協議」。並規定,「向社會公開的股份轉讓信息內容不得包括出讓股份的價格條件」。
證監會有關官員稱,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投資者將協議轉讓的市場化誤讀為非流通股的變相流通。
此外,《規則》還規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讓人申請出讓或受讓的股份數量不得低於一個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持股數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讓申請的,應當將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單一受讓人。上市公司總股本在10億元以上的,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適當降低。」並且,「股份過戶完成後一個月內,交易所和結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讓人就其所受讓的相同股份再次進行轉讓的申請。」
此前,上市公司非國有股協議轉讓,只限於轉讓股數占上市公司總股本5%以上(含5%),且僅限於法人之間「一對一」轉讓,不得將股份拆散。
《規則》並未對非流通股權的受讓人資格作出明確要求,市場或能解讀為流通股股東有受讓資格,只要有足夠的資金。
對此,國資委有關人士稱,目前,自然人還不具備受讓國有股的資格。「因為根據目前國有股轉讓的規定,受讓人方須向國資委提供近兩年的單位資信證明,如果是自然人當然無法提供。」
頗具懸念的是,《規則》出台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是否可以按總股本1%的比例分拆出售?這種公開的信息平台一旦搭建,勢必拉高非流通股轉讓價格,這對現有流通股股價會帶來何種影響?非流通股頻繁轉讓會不會成為全流通方案的一個過渡方案?
⑵ 辦理質押登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上海市場辦理時,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證券質押登記申請》
2.質押合同原件
3.質押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4.出質人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
5.質押股份為國有股東持有的,出質人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質押備案表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場辦理時,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質押登記申請書
2.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質押登記聲明書
3.《質押合同》(須對《質押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公證)
4.出質人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須出具董事會同意出質的決議 (加蓋董事會公章)
5.質押參與雙方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6.質押參與雙方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
7.質押參與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8.出質人證券帳戶原件及復印件
9.出質人持有《證券登記證明書》的,需提供原件;若《證券登記證明書》遺失,須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任一報刊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
⑶ 上市公司為什麼還有非流通股
是由於我國大部分股份制企業都是由原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而來,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原國企改制時產生的國有股以及法人股被做出不參與市場流通的特色形式股票。
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許多企業改製成為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時,為了不讓國有資源流失以及保護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又為了要尊重市場規律,從而對公司的股票做出了股權分置的辦法,被區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該兩種股票除了流通權不同以外,其他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完全一樣的,非流通股的流動形式主要以排放或者協議轉讓的方式來流通,前提是需獲得證監會的批准,交易方可生效。
(3)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質押登記須知擴展閱讀:
2005年8月23日9月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這意味著我國的股權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異進入全面鋪開階段。
股權分置改革的作用:
1、為了貫徹落實股權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適應資本市場發展新形勢;
2、為有效利用資本市場工具促進公司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從公司自身角度來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有利於引進市場化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約束機制和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對於流通股股東來說,通過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得到了保護;
3、消除了股權分置這一股票市場最大的不確定因素,有利於股票市場的長遠發展;
4、解決A股市場相關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對於同時存在於H股或者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協商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⑷ 被質押了的流通股還算是流通股么
被質押了的流通股還算是流通股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數量。其概念,是相對於證券市場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場屬性的不同可分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與流通股對應的,還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暫時不能上市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
可流通股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北京兩個法人股系統STAQ、NET上流通的股票。由於中國證監會在1992年10月成立,所以在此之前的股票上市都是由各證券交易系統自己審批的。而在此之後,所有股票的上市流通都統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
隨著中國股市的健全發展,非流通股將逐漸成為歷史。股票
全部流通是我國近年股權分置改革的目標,是保證我國股市正常發展的重大舉措,全流通解決了公司股權結構復雜、分散不合理的問題,最終公司大小股東都站在一個起跑線上。對大股東而言,由不流通到可以流通,原來在手裡不容易交易的股票,現在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賣高價,當然是天大的好處。 對上市公司而言,原來大股東的股票不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變現,股票的漲跌與他們無關,所以他們只知道在股市中圈錢而沒有積極性經營好公司。現在他們的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場上交易,股票價格與他們的利益緊密相關,促使他們搞好公司的治理結構,促進公司的發展,這不是對上市公司有好處嗎? 對股市來說,上市公司質量提高了,股民願意出錢投資,是其一;全流通方便了收購、重組,增加了股市的活躍度,是其二。 對股民來說,上市公司經營改善了,盈利機會增多了;股市活躍了,掙錢的機會增多了,可不是有好處?何況股改時大股東還支付對價呢。 對國家來說,解決了股權分置這個歷史問題,這是一個好處,公司好了股市好了,可以多收稅這是二個好處,股民都有盈利,社會穩定,這是三個好處。股市好了,可以多發股票,那麼中央可以上市籌資,減輕國家負擔,這是四個好處。
⑸ 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東再賣出所持有的股票時有提前公示的要求嗎
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在新公司法中被稱為股份轉讓,分為記名股票的轉讓和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對於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設定意定限制。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主要表現在對發起人、董事、監事、經理持股轉讓權的限制、禁止內幕交易、對收購上市公司設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上市掛牌交易轉讓股份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另外,向你說的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東在賣出所持有的股票時公示的要求總結如下: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發布通知進一步明確公司股份質押登記和轉讓過戶要求。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質押登記須知》規定,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除必須備齊相關資料外,還要視被質押的股權性質,提供相關的函件或證明。如,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含5%)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質時,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會已獲知該事項的函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協議轉讓過戶須知》要求,發起人股股權轉讓,上市公司須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外商企業(含三資企業)受讓上市公司境內國有股,受讓方還須出具國家經貿委的核准文件及付款憑證;轉讓股數占總股本5%以下,須提供對《股權協議轉讓申請書》、《轉讓協議書》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公證的公證書;股權變動達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發行在外流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的總額的5%以上,須提供在指定報紙上進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
⑹ 流通限售股 能否作為質押
不能。
中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因此,流通限售股是不能作為質押的。
限售流通股是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出售。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戰略投資者通過定向增發投資某上市公司的時候,由於其戰略目的持股時間要超過一般投資者,而且往往定向發行價格要低於當前的市場價格,因此要求鎖定該股份於一定的期限。
另一種情況,在股權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對價後搖身變成流通股需要一個過渡期,一般禁售期為一年,一年後可以按比例流通出售,這個期限內也是限售流通股。
(6)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質押登記須知擴展閱讀:
質押的特徵: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徵——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志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3、金錢經特定化後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4、質權是移轉質物的佔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佔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⑺ 個人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想辦理股權質押的,是不是要到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嗎
可以在證券公司辦理的,個人在證券公司辦理的稱為「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
大體要求如下:
1、客戶開戶資料齊備、賬戶規范、未被公司懷疑具有洗錢行為;
2、已辦理結算交易資金第三方存管;
3、客戶信用記錄良好,無重大違約記錄;
4、不存在公司認定的影響客戶償債能力的情形;
5、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6、自然人和法人客戶持有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的,不得用於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
7、自然人客戶持有解除限售的存量股份不得用於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
8、自然人客戶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過5%的,不得將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票進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2、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列印的《個人信用報告》;
3、證券資產對賬單、標的證券資產對賬單;
4、個人收入證明、出具其單獨或聯名的《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明其房產或居住條件的資料;
當然每個證券公司的要求在細節上會有出入的,你找你所在的證券公司咨詢就好了。
⑻ 新股限售股的限售期是怎樣規定的
按照證監會的規定,股改後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