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具體的會員管理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取得會員資格的條件和程序;
(二)席位管理辦法;
(三)與證券交易和清算業務有關的會員內部監督、風險控制、電腦系統的標准及維護等方面的要求;
(四)會員的業務報告制度;
(五)會員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場所內的行為規范;
(六)會員及其出市代表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七)其他需要在會員管理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接納的會員應當是有權部門批准設立並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經申請可以成為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資格及權利、義務由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
第四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會員應當在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備案;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當在履行有關手續5個工作日之前報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必須限定交易席位的數量。證券交易所設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應當報證監會批准。證券交易所調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數量,應當事先報證監會批准。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會員取得的交易席位實施嚴格管理。會員轉讓席位必須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有關管理規定由交易所審批。嚴禁會員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第四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國家關於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的規定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會員的證券自營業務實施下列監管:
(一)要求會員的自營買賣業務必須使用專門的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並採取技術手段嚴格管理;
(二)檢查開設自營賬戶的會員是否具備規定的自營資格;
(三)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證券報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
(四)對自營業務規定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證監會備案;
(五)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後的30日內向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該日的證券自營業務情況;
(六)其他監管事項。
第四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對會員代理客戶買賣證券業務做出詳細規定,並實施下列監管:
(一)制定會員與客戶所應簽訂的代理協議的格式並檢查其內容的合法性;
(二)規定接受客戶委託的程序和責任,並定期抽查執行客戶委託的情況;
(三)要求會員每月過後5日內就其交易業務和客戶投訴等情況提交報告,報告格式和內容由證券交易所報證監會批准後頒布。
第四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的財務狀況、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證監會。
第四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有關業務的報表、賬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文件、資料。
第四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會員應當接受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並主動報告有關問題。
第五十條 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的違規行為進行制裁。
㈡ 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的內設機構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設9個內設機構。
1.綜合處。負責中心綜合協調工作;承辦文、電、會及中心工作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負責重要會議組織和重要文件草擬工作;負責信息、目標、保密、安全、信訪、應急管理等工作;承擔交易活動及中心後勤保障工作;參與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及重大問題調查研究。
2.交易受理處。承擔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聯絡協調工作;擬訂公共資源場內交易工作流程;按照相關規定承擔進場交易項目報名、發布審查;安排項目交易時間及場地。
3.交易組織處(礦業權交易中心)。負責進場項目交易現場組織服務工作;負責交易項目網上開標及競價;承擔礦業權出(轉)讓交易服務。
4.交易評審處。依法負責項目交易現場評審及結果報送;承擔公共資源交易從業者場內信譽評價制度建設及相關工作。
5.現場監督處。負責項目交易現場監督工作;承擔交易場所秩序維護;受理、移送並協助查處現場交易質疑、投訴,配合執法機關進場監督與執法。
6.技術信息處。承擔交易中心信息技術平台軟硬體設施設備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採集、整理、發布項目進場交易信息,提供交易現場咨詢服務;統計場內交易數據,保管場內交易檔案。
7.財務處。負責中心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定並實施相關管理制度;負責財務審計工作。
8.人事教育處。負責中心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業務培訓等工作;負責黨的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指導工、青、婦工作。
9.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中心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㈢ 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
2012年7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川辦發〔2012〕42號),明確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
2.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服務和管理工作。
3.承擔國家和省投資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省本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現場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國有產權、特許經營權出(轉)讓等現場服務和管理工作;受委託為礦業權出(轉)讓提供交易服務。
4.承擔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信息技術平台建設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場內交易信息,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資訊、鑒證等服務。
5.查驗進場交易項目相關手續和參與交易活動各方主體資格。
6.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從業者場內信譽評價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體系。
7.負責項目交易現場監督管理工作。記錄、制止和糾正違反交易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接受有關咨詢、投訴,並按職責分工及時處理。
8.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㈣ 四川金融資產交易所的理財產品穩當嗎
公司看起來是正規的。理財有風險,哪有百分百的事情。
㈤ 四川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平台的限制交易制度是什麼
對在浩瀚大海(四川大宗)進行的商品經營交易行為進行監控,浩瀚大海(四川大宗)認定存在交易異常或其他影響交易秩序情況的,將通過限制交易、認定部分或全部交易無效、暫停交易、延時開市等措施控制交易風險、維護交易正常秩序。
一、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浩瀚大海(四川大宗)有權通過相關途徑對有關經營會員限制交易、認定部分或全部交易無效:
(一)不按浩瀚大海(四川大宗)要求報告情況的;
(二)故意隱瞞事實,瞞報、錯報、漏報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銷毀違規違約證明材料,不配合浩瀚大海(四川大宗)調查的;
(四)經查實存在欺詐行為的;
(五)經查實參與操縱市場行為的;
(六)與第三方機構惡意串通,影響第三方機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
(七)浩瀚大海(四川大宗)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二、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浩瀚大海(四川大宗)有權視情況採取暫停交易、延時開市、提前閉市、特別停牌、暫緩交收等措施,浩瀚大海(四川大宗)予以公告,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一)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情況的;
(二)出現系統、設備、互聯網、通訊或電力故障等情況的;
(三)商品滅失、損壞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以及被具有執法權的機構查封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重大情況;
(四)浩瀚大海(四川大宗)認定的其他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的情況。
三、 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的決定,浩瀚大海(四川大宗)通過網站及商品直供交易系統及時予以公告。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因素消除後,浩瀚大海(四川大宗)可決定恢復商品交易,並予以公告。
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發生,以及商品直供交易系統(含手機移動端)被非法侵入及浩瀚大海(四川大宗)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商品交易行為,浩瀚大海(四川大宗)可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因異常情況浩瀚大海(四川大宗)採取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浩瀚大海(四川大宗)不承擔責任。
對於嚴重影響商品經營交易秩序的非正常交易行為(包括但不僅限於使用搶單軟體等),浩瀚大海(四川大宗)將採取但不僅限於警告、公布賬號、凍結賬戶商品、限制資金支取、增加設置風險准備金、限制交易許可權、暫停交易許可權、取消商品交易資格等措施。由於採取上述措施對非正常交易行為的經營會員造成的一切損失,浩瀚大海(四川大宗)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保留進一步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的權利。
㈥ 交易所是如何管理的
【交易所運營機制在本質上就是信用保證機制】
(1)信息披露
信息是市場微觀結構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於信息的研究方法將交易過程看作是一個非對稱信息博弈過程,不對稱信息的存在是交易發生的重要因素,同時也是導致逆向選擇的重要因素。因此,交易所都將強制信息披露作為一項重要要求。通過強制手段將交易標的的有關信息公開給所有的交易參與者,力爭消除信息的不對稱現象,使交易者都成為均等機會的「知情者」。這是一種理想追求,實際上並不存在完全對稱的信息。但這種強制性的要求信息對所有參與者公開披露的制度,起碼保證了大多數交易者在信息獲得上的權利對等,對交易者來說是公平的。信息是交易對手們用以建立和評估商業信用的基礎要素,信息對所有參與者的「公平」公開,是建立交易所內信用保證機制的基礎。
(2)登記託管
將交易標的物登記託管在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交易所或者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機構,交易發生後,標的物(例如合約、倉單、憑證等)的所有權根據交易所的交易指令在第三方機構做出變更即可。這種統一的由第三方開展的登記託管制度,方便了標的物在交易後的交割、交收,避免了交易雙方自己實際持有和交換標的物時的不信任和扯皮現象,這個制度實質上就是通過第三方的信用保證消除或降低了市場交易中的摩擦
(3)交易標的標准化
為了讓交易者將關注點集中在價格判斷上,減少交割、交收時貨物的不一致而導致的扯皮現象,交易所一般都將交易標的物按照一定標准進行標准化,要求在交易所內部交易的都是「標准產品」。非標產品會帶來更多的交易摩擦機會,交易商品的強制標准化平滑了交易過程。
(4)交易物的第三方存管
交易中,交易標的物(例如合約、倉單、憑證等)的權屬是登記託管在第三方機構的。但對於商品類的交易物而言,在交收時,合約、憑證所對應的實際貨物,要進行交收。為了交收的方便,形成合約或倉單的貨物往往是指定存管在第三方機構的。第三方機構通過的自己的信用保證貨物與合約和倉單的對應,保證見單付貨。
(5)結算清算交割交收
由交易所或者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進行結算、清算以及交割及交收工作。這些行為往往發生在交易者與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之間,而不是在交易者之間直接發生。因此,這種模式大大降低了交易者對交易行為發生後結算和交收時的疑慮和擔心。
(6)賬戶資金第三方監管
交易所資金以及客戶交易資金一般情況下都是通過在銀行開設第三方監管賬戶進行集中監管的。交易所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是完全分賬管理。採取銀行監管下的賬戶資金方式,完全按規則和客戶指定實現資金流動,既保證了交易資金的安全,又確保了交易資金的到位率。
(7)保證金
採取保證金制度,一方面是杠桿交易的需要,另一方面,在交易中採取保證金制度,可以防止交易後的惡性違約行為。因一方違約而無法正常交割時,可以用違約方保證金補償守約的一方。
(8)檢測鑒定
對商品類交易所而言,針對商品的第三方檢測、鑒定機構是必不可少的。商品在第三方存管形成倉單,必須經過第三方機構檢測。而發生爭議後,第三方機構的鑒定也必不可少。第三方機構是交易所內信用活動的支持單位。
(9)違約處罰
交易所有權通過公開其交易規則和違約處罰條例,形成交易各方共同遵守的合同。針對交易中的違約方,進行公開的處罰,提高其違約成本,從而威懾交易中可能發生違約行為,並在違約行為發生後,通過違約處罰補償守約方和警示其它潛在的違約方。因此,可以說建立違約處罰制度的目的是維護交易所內交易活動信用保證機制的效力。
(10)會員機制
一個交易所,根據其業務特點和交易需要,可能有多種類型的會員,這些會員與客戶,以交易所的交易活動為核心,形成了良好的商業生態,這種生態體系是企業間商業協作關系的典型體現。會員興,則交易所興;會員衰,則交易所衰。所以,我們常常把交易所和會員之間所形成的這種良好的「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商業關系稱之為「合作共生」關系。
㈦ 四川省 國有資產轉讓 流程
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修正)
1995-7-13 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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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2號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2000年4月2日發布的川府發〔2000〕16號將本文第二十三條予以廢止。廢止理由:不利於調動地方進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的積極性,不符合十五屆四中全會確定的國家資產「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國有資產配置,促進企業制度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的管理和監督,實現國有資產在流通中保值增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省屬及省屬以下的企業(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國有資產的有償轉讓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政府或企業將國有資產通過市場等實現財產所有權或經營使用權轉移的交易行為。
第四條 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公平競爭,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保證實現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的管理,審計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 有償轉讓
第六條 為吸引資金和優化資產結構,可以有償轉讓企業或者車間、分廠。鼓勵有償轉讓下列企業國有資產:
(一)本企業不適用、不需用的各類資產;
(二)產品結構不合理的車間、分廠;
(三)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的國有企業產權。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存在爭議的,不得有償轉讓。
第七條 有償轉讓下列地方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報上級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有中央投資的,須事先徵得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一)有償轉讓企業全部產權;
(二)有償轉讓企業部門產權;
(三)有償轉讓企業整體資產。
有償轉讓省屬企業上述國有資產,由省國有資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償轉讓特大型、大型企業或者中央管理企業上述國有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 有償轉讓一般性固定資產的單台(套)設備,由企業決定,報同級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有償轉讓關鍵、成套設備,重要建築物及企業的部分車間、分廠,由同級國有資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轉讓國有股權,應當遵守國家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國有股轉讓和證券交易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企業國有資產可以採取協議、招標、拍賣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有償轉讓。
第十一條 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的一般程序為:
(一)按本辦法規定報經批准或備案後,進行資產清查清理;
(二)資產評估,產權界定;
(三)確定底價;
(四)簽訂成交合同;
(五)辦理有關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應進入產權交易市場,進行規范化運作。沒有建立產權交易市場的縣,由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轉讓。
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資格,須經省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認可後,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三條 有償轉讓國有資產,必須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進行資產價值評估。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評估由企業自主選擇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禁止將需要有償轉讓的國有資產人為分割,多頭評估。
第十五條 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重視對需要有償轉讓的工業產權、名牌產品信譽和企業商譽等無形資產的評估。
第十六條 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由國有資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在確認評估價值的基礎上,結合市場情況、企業的債權債務、土地使用方式、地理環境、富餘人員安置和企業經營現狀、預期效益等綜合因素,確定有償轉讓底價。
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的成交價,經國有資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允許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在有償轉讓底價的基礎上浮動。
第三章 購 買
第十七條 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購買企業國有資產。本企業職工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十八條 購買企業國有資產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出資;
(二)承擔企業對等債務;
(三)融資租賃;
(四)國家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 購買土地等企業資源性國有資產,購買者只能按國家規定獲得該資產的使用權、經營權,有償轉讓方不得轉讓資源性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國有企業用國有資產購買其他國有企業的產權,購得的資產仍屬國家所有,購買者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二十條 出資購買企業國有資產,購買者原則上應一次性付清價款。數額巨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經同級國有資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第一次付款金額不得低於應付總額的50%,欠付部分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不按約定數額、期限、方式等付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章 有償轉讓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調整投資方向等按照本辦法規定有償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後的凈收入,列入同級財政「國有企業出售產權收入」科目,足額繳入同級國家金庫。收取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的凈收入後,同級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即相應核銷或核減該企業的國家資本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償轉讓國有資產產權收入收繳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二條 列入預算的「國有企業出售產權收入」,作為生產性建設預算,主要用於重點建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進步項目和股份制試點企業國家股配股、擴股以及國有企業增加國家資本金。不得用於平衡經常性財政支出,彌補財政赤字。
第二十三條 各市、地、州有償轉讓國有資產產權凈收入的20%上繳省集中安排使用,保障省級經濟宏觀調控。
第二十四條 為遷移、轉產、處理閑置設備,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整體或部分有償轉讓國有資產的凈收入,屬於非產權轉讓收入,留企業支配使用,不核減國家資本金,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有償轉讓收入使用的監督。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的,所簽訂的轉讓合同無效,由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有償轉讓方處以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相應損失。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或在資產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等的,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較輕的,由有權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人民政府對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7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的,所簽訂的轉讓合同無效,由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有償轉讓方處以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相應損失。」
199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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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力工業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㈧ 四川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 實施沒
沒見到實施文件
㈨ 四川省葯品集中采購交易監督管理平台掛網後該怎麼操作
在四川葯械采購與監管網站里有一個操作指南里有說明,可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