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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訴訟信託在我國是有效的

發布時間: 2021-05-23 20:02:03

1. 我國《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有何規定

我國《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有嚴格的規定,特意用一個章節來闡述信託設立的程序,主要有:

第六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第九條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第十條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在線等,謝謝!請問法律英語中「訴訟擔當」和「訴訟信託」分別應該如何翻譯

訴訟擔當:Litigation take-on
訴訟信託:Litigation trust

3. 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一定要有固定期限嗎可以是長期存續的嗎我國法律有沒有相關規定謝謝!

當然可以長期存續的,你可以了解一下信託的起源,本來信託就是長期存續的,只是到了我國,現在發行的固定期限信託產品才有時間限制,是集合類信託,如果想長期存續,就和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協議,把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自己不選擇,這就是信託的初衷

4. 在中國,通過不合法渠道獲得證據,在法庭上是否有效

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若獲取錄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但是,上述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也就是說,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4)訴訟信託在我國是有效的擴展閱讀:

偷錄的錄音成為合法證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是錄音證據的取得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

2、是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同時,還應該符合三個限制條件:

1、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2、是不得採取暴力、脅迫、竊聽等方式取得錄音;

3、是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等。

5. 財產權信託在我國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呢

權利信託也稱為財產權信託,是以財產權為信託財產所設立的信託關系。財產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財產權包括債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部分、繼承權等,甚至信託受益權自身也可以成為另外的信託關系的信託財產。 權利信託是信託標的物以各類權利形態出現的信託。權利信託包括以債權為信託財產的債權信託,以股權為信託財產的表決權信託,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的有價證券信託,以擔保權利為信託財產的附擔保公司債信託,以專利權為信託財產的專利信託等。

6. 如何打民事信託官司

准備好起訴狀等材料,前往法院起訴即可。

7. 訴訟信託的特點 什麼是訴訟信託

訴訟信託是指委託人出於訴訟的目的而設立信託,由受託人的財產權利並可以以權利人的地位(即以的名義訴訟信託是委託人將債權等實體權利及相應訴訟權利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為實現實體利益進行訴訟,產生的訴訟利益歸於受益人的一種信託制度和訴訟當事人形式。

8. 信託在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中如何發揮作用

信託公司是我國目前唯一能直接投資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實業的金融機構,同時也是唯一能同時以貸款、投資、出租、出售等多種方式管理資產和融通資金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可以比其他金融機構以更加靈活的方式參與基礎設施項目。 首先,信託公司可以利用自有資金以股權投資、發放貸款或融資租賃等方式直接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其次,信託公司可以充分發揮其特有的制度優勢和功能,通過發行信託產品或發起設立基礎設施產業基金等方式,吸引大量的社會資金參與到基礎設施建設領域。與此同時,對於投入運營、已經形成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設施項目,信託公司可以根據項目的特點,應用資產證券化技術盤活存量資產,加速投資回收,更好地促進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 第三,信託公司可以與銀行、租賃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積極合作,優勢互補,在基礎設施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信託公司可以通過與銀行合作,實現資金的替換。基礎設施項目的前期可由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籌集資金先介入項目,信託存續期滿後由商業銀行以信貸資金置換信託資金。對於銀行已經形成的基礎設施貸款,信託公司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技術幫助銀行進行變現,有效提高銀行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信託公司可以與租賃公司積極合作,針對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的設備租賃發行信託產品,為租賃公司解決資金問題,同時也可以將租賃公司已形成的租賃資產、租賃債權通過信託變現,加快租賃公司的資金周轉。

9. 訴訟擔當與訴訟承擔聯系與區別

借別人的答案來說明一下吧。
我國應設立任意訴訟擔當制度
——從對一個案例的分析談起
案例:甲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經交警部門處理,甲與肇事者丙達成了損害賠償協議,該協議約定丙在五日內一次性賠償甲人民幣2萬元。但到期後,丙並無款賠付。甲與其妻乙多次找到丙要求其按協議給付賠償款,而丙在給付了5000元以後,對餘款寫下欠條一張,內容為:欠到乙人民幣1.5萬元,兩個月後內付清,欠款人:丙,日期。兩個月後,因丙分文未付,於是乙以原告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丙立即給付賠償款1.5萬元。
對本案的處理,即對乙是否具有原告資格及其理由,存在以下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因侵權損害賠償屬於民法上債的范疇,而債是可以轉移的,本案應該推定甲已經將債權轉移給了乙,而且丙寫的欠條也可證明其已認可了乙為新的債權人。故乙可以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
第二種觀點認為,承認甲與丙達成的侵權之債的協議。但民法上的賠償損失在性質上是一種財產流轉關系,該債權的實現與否,關繫到受害人的財產增減。鑒於甲與乙系夫妻關系,故協議所確立的債權應屬於夫妻共同債權,即夫妻為連帶債權人,夫妻中任何一人都可以向債務人主張該債權,即使沒有欠條照樣成立。所以,乙作為原告並不是因受債權,而是因為其本身就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故乙具有原告資格。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案因丙侵犯了甲的健康權而使甲具有侵權之訴的原告資格,但本案中的丙基於侵權的原因事實而與乙發生的合同之債,又使得乙具有了違約之訴的原告資格,因此,其屬於請求權竟合的情況。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可以分別產生獨立的請求權,如因一個請求權的行使便達到目的而發生債權消滅時,另一個請求權也因此消滅。由於兩種請求權的各自獨立,故應當承認請求權可以讓與。兩個請求權可以分別讓與給不同的人,或者自己保留一項請求權而將另一項請求權讓與他人。所以本案中甲、乙可以各自單獨起訴,但不得同時或重復起訴。
第四種觀點認為,乙並不是實體權利被侵害的人。我國民事訴訟法學者一般認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系民事權益被侵犯或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當事人就是案件的實體利害關系人。本案中的1.5萬元賠償款是基於甲的健康權被侵害而形成的,甲才符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而丙出具的欠條僅是支持其訴訟主張的證據。由於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人民法院可以更換原告的權利,故本案中的乙不能作為原告。
究竟是哪種觀點正確,筆者試作以下法理分析:
首先看第一種觀點。我們知道,健康權是人身權的一種,它是沒有財產內容,不直接體現為一定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其與公民人身緊密相連,具有不可分離性。因人身權被侵害而形成的侵權之債權是否可以轉移,絕大多數國家都未作規定,而往往列舉不得讓與的債權的種類。我國《民法通則》也是把債權讓與規定在有關合同的條款之中的(第91條),對於合同以外的債權可否讓與,則未作規定。有學者認為,因人格權被侵害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讓與。但根據我國一些學者對人身權種類的劃分,其人格權並不包括生命健康權。所以說,對於侵害健康權所形成的侵權之債,其債權讓與既無法律規定,也無理論可循,因而本案中的甲、乙之間不存在債權轉移,乙、丙之間也不存在所謂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故乙不應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再看第二種觀點。我們所理解的侵權之債雖屬於債的范疇,但其卻有自己的個性特徵。侵害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目的並不是要設立債權債務關系,而法律設立侵權行為之債的目的,在於以此由侵權行為人承擔其不法行為所造成的不利後果,給受害人以救濟,包括物質的和精神的,以使被破壞的正常法律關系得到恢復。因此,侵犯健康權所生之債權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之債。而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本案中我們不難看出,甲乙之間並未對損害賠償費進行約定,而僅是致害人丙寫了欠乙1.5萬元款。故乙不應作為連帶債權人提起訴訟。
關於主張屬於請求權竟合的觀點,筆者以為,請求權竟合理論根本無法適用於本案。請求權竟合是從責任竟合理論引申出來的。當債務人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竟合時,相對於權利人而言就可能存在兩種不同的請求權。但須知,無論是責任竟合還是請求權竟合,其都必須是基於同一個行為或者說是基於同一個事實。本案首先基於丙之侵權,然後又基於一個行為設立債權債務關系,顯然,其侵權與違約並不是基於同一個法律事實,故不符合請求權竟合特徵。再者,責任竟合或請求權竟合都必須在同一當事人之間產生,在不同的當事人之間不能產生竟合。從這個方面來說,本案也不適用請求權竟合原理。所以,本案中就更不存在請求權讓與的問題。權利人任意處分兩個請求權,可能會造成訴訟上的困擾。因此,本案的第三種觀點,筆者實在不能苟同。
從現有的法律規定看,筆者倒是認同第四種觀點。對於侵權之訴,就應該由受害人本人作為原告。因為訴權,是由法律規定的賦予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它是當事人所享有的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 所以,只有受害人甲才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故應當由甲自己作為原告參加訴訟。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所得出的結論都從不同的角度否定乙作為原告。於是,我們進入了一種莫名的困惑之中:乙為何就不能代替甲向丙主張1.5萬元的賠償款呢?
對這個問題進行深思,我們發現,在我國尚沒有建立完善的任意訴訟擔當法律制度。羅森貝克對無條件的訴訟擔當較為推崇,認為只要有權利人的授權就足可以構成任意訴訟擔當。訴訟擔當使權利主體獲得了新的救濟,訴訟擔當人成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的權利人則成為案外人。在日本,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應連同其實體法律關系中的部分管理處分權一同授予他人,才成立訴訟擔當;而對單純授予訴訟實施權但無任何實體法律關繫上的授權,實務上認為不能成立訴訟擔當。從中看出,在日本,承認訴訟擔當的一般基於兩種情況,一種是訴訟擔當者對於所進行的訴訟有自己固有的利益;另一種是第三人根據權利主體的授權,授予訴訟擔當人實體法上的利益,不過,訴訟擔當人應當就該權利關系有實際參與。我國台灣地區許可訴訟擔當的范圍與日本訴訟擔當實踐內似,也僅在於合夥人的擔當訴訟、群體訴訟中的一人擔當訴訟等少數情況。
我國大陸沒有訴訟擔當這個概念,但是有訴訟承擔、訴訟代位、訴訟信託等詞語,而這些詞語均不是訴訟擔當的同義詞。我國民事訴訟法理論及實務均是不輕易讓第三者進入訴訟領域的,當事人乃實體利害關系人的觀念根深蒂固。如同本文案例中的乙,原本不是實體權益受侵犯的受害人,卻要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賠償之訴。依一般見解,其當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筆者認為,只有在建立起訴訟擔當法律 制度的前提下才能夠更好的保護民事權利的實現,而要克服現有的無法可依的狀況,就必須從價值上進行研究。為了權利的實現,「允許委託人將實體權利和訴訟實施權一並授予他人,雖然不能避免包攬訴訟的現象,但是與放棄司法救濟的後果相比,多數民眾在受到傷害或利益面臨侵害時能夠選擇授予他人為訴訟擔當的方式予以救濟,是利大於弊。」我國的訴訟代表人制度中就包含訴訟擔當機理。我國也完全可以允許將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擴大到實體權,那麼,委託人就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擔當起他人實體權利義務所生訴訟。同時筆者建議,必要共同訴訟人也可訴訟擔當;企業與分支機構、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可成立訴訟擔當;合夥人之間對外可成立訴訟擔當;夫妻之間可成立訴訟擔當;公益性質事件中受害人可因授權給他人而成立訴訟擔當等。如此規定,不僅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從訴訟法上說,在強調公正與效益的前提下,建立任意訴訟擔當制度,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當然,這僅是表面的、宏觀意義上的一種構想。其實,建立一套法律制度肯定需要深入地從多方面研究,並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完善。雖然這種構想目前尚不系統、不完備,但至少這種構想可以解決本案所產生的困惑。總而言之,訴訟擔當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必將推動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而且也必將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其特有的功能。筆者的此建議,希望能被正在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採納

所謂訴訟擔當,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第三人(非系爭實體法律關系主體)為他人而以自己名義作為訴訟當事人提起訴訟和進行訴訟的制度。訴訟擔當理論主要是圍繞第三人代替權利義務主體參加訴訟的場合展開討論的。
訴訟承擔是指訴訟進行中,由於某種特殊原因的出現,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轉移給案外人,由案外人作為本案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 。訴訟承擔的基礎實質上是民事權利義務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