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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民事信託糾紛與營業信託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5-23 13:04:49

❶ 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有什麼特點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商事信託與民事信託的界限有時沒有明顯的區別,因為兩者有很多的密切聯系.所以有些信託事項兩者可以通用.既可劃為商事信託類,也可劃為民事信託類。

例如「附擔保公司債信託」即是如此。凡發行公司債券則屬於商事法規范疇。

而提供擔保品給受託人的做法,涉及抵押品問題,則用於民法中有關想定的范疇.所以說這種信託方式或事項.是民事商事通用信託。

若要真正劃分這種信託屬於團一類,可以其設定信託的動機來加以區分。

設定信託的動機館置於債券發行的目的,即為商事信託。

設定信託的動機偏重於抵押品的確實與安全,則屬於民事信託這一類。

❷ 第一例判決的民事信託突破與不足

確認了遺囑信託的效力。

無法突破信託財產登記問題,將房產以折價款計入信託。


案例評析

一、遺囑信託的效力

1.基金會還是信託?

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明確規定,要把其個人財產裝入「家族基金會」,用於其家庭成員的生活目的。不過,立遺囑人很明顯搞混了基金會和基金。所謂基金會,在我國「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按照該定義,基金會是公益(慈善)法人,所有財產要用於公益慈善目的,這顯然和本案中的為了家庭成員的利益為目的是相矛盾的;另外,基金會為法人,需要按照非常嚴格的設立程序經民政部門批准設立。在本案中,立遺囑人很顯然並不清楚什麼叫基金會,但是其把個人財產設立一個獨立的整體(基金),用於家庭成員生活的目的是非常明顯的。所以,一審法院通過合理解釋立遺囑人意願,盡力辨別出符合立遺囑人真意的法律形式,幫助私人意願得以實現。

信託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目的財產,不管是私人目的、公益目的還是其他特殊目的,該財產只為其目的而存在。這個獨立財產無論被稱為「基金」或者「財團」(patrimony),都不妨礙信託法的適用。可以這樣說,每一個非法人基金或者非法人財團,都具備信託的特徵,可以適用或者參照適用信託法。

2.遺囑的效力

自書遺囑必須全部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所涉李某4在2015年8月1日所立遺囑為其最後遺囑,符合繼承法要求的形式要件,且未見存在遺囑無效的情形,一審法院認定該份遺囑成立並有效。

3.遺囑信託的效力

根據信託法的規定,信託文件應當載明信託目的、委託人及受託人姓名、受益人范圍、信託財產范圍、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和方法。該遺囑在內容上包含了一個有效信託的全部條件。

第一,信託財產為其遺囑中所詳盡列舉的財產,「不對遺產進行分割,而是要將遺產作為一個整體」,這是一個獨立存在的、確定的財產。雖然部分財產後來價值減損降低,但並不妨礙其確定性。

第二,李某4所立自書遺囑明確其信託目的為管理遺產,並進一步在購買房屋一事上闡明其目的——「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判決認為這「就是要求實現所有權和收益權的分離」,實現家族財富之傳承,這也非常明確。

信託法還要求信託目的必須合法,李某4的信託目的在於根據其意志管理遺產並讓指定的受益人獲得收益,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委託人為立遺囑人李某4,自無疑問。

第四,通過一個第三方進行管理,組成人員為欽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管理方式為共同負責管理,這是對信託共同受託人的指定。遺囑中還明確了受託人或管理人的報酬。

第五,遺囑中還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部分財產的用途。受益人為欽某某、李某2、李1,這符合受益人確定性的要求。遺囑中還規定了受益人以居住、報銷和定期領取生活費等方式取得信託利益。

第五,信託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李某4立有自書遺囑,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

法院指出,李某4在2014年11月23日自書遺囑中也明確表示了「信託」二字,與2015年8月1日遺囑可相互印證。因此,該份遺囑的效力,應當根據繼承法和信託法進行認定。


4.遺囑信託的可執行性

一審判決還探討了遺囑信託的可執行性問題。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李1主張,遺囑中提及了購買一套650萬元的房屋,該房屋「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李1認為,對該句的理解應當是指該650萬元的房屋或錢款由「下一代」繼承,欽某某不屬於「下一代」, 說明李某4就該部分剝奪了欽某某的繼承權,所以該部分遺產應當由李1和李某2均分。至於「永久不得出售」,這只是李某4的一個願望,實際無法實現。

而欽某某、李某2則認為,李1對遺囑的理解是錯誤的,李某4做出這個安排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後,李某4的遺產已經沒有650萬元,因此遺囑實際無法執行,不能成立信託。

針對當事人的上述主張,一審法院認為,「對遺囑的理解,應當結合遺囑的目的和上下文來進行。從遺囑的目的來看,李某4的目的在於保持其繼承人及直系後代能夠獲得穩定收益,將遺產的處分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從上下文來看,李某4在遺囑中明確要把650萬元房產並入『李某4家族基金會』,由管理人統一管理。因此,遺囑對該650萬元房產的安排與其他資產一致,既沒有剝奪欽某某的繼承權,也沒有安排李1、李某2直接繼承。遺囑中的「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在法律上並非不能實現,這恰恰正是信託制度的功能之一」。因此,一審法院沒有採納李1的主張。

一審法院認為,由於股市波動等客觀原因,李某4的遺產總值已不足650萬元,因此遺囑中關於購買650萬元房屋的內容已無法執行。但遺囑中還有設立信託以及欽某某、李某2可收取信託利益等內容,上述內容與購買650萬元房屋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前提關系。只要信託財產符合法律規定,即具備執行條件,可獲執行。因此,部分遺囑可獲執行,欽某某、李某2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採納。

二、受託人問題

根據繼承法和信託法的規定,立遺囑人有權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信託的委託人有權指定受託人。從遺囑的上下文來看,李某4指定的管理人即為遺囑執行人和信託受託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執行人,但是對於遺囑執行人的職權、義務和責任等語焉不詳,這對於繼承糾紛的解決非常不利。在普通法上,遺囑執行人和信託受託人法律地位類似,都是受信人(ficiary),因此似乎可以參照信託法的規定來規范遺囑執行人的行為。本案中無論是立遺囑人還是法院都沒有特別區分遺囑執行人和受託人,並無大礙。

欽某某亦為被指定的管理人之一,但其已向法院明確拒絕該指定,一審法院沒有將其列為遺囑執行人和受託人。二審審理期間,欽某某在二審階段向本院遞交《信託管理人申請書》,稱:「若貴院判令以被繼承人李某4自書遺囑設立信託,必須成立合法中立的信託機構,申請人申請作為該信託管理人之一」。二審法院認為,在一審期間欽某某已經明確拒絕了指定,二審在此提出申請有違誠信,不宜再列為遺囑執行人、管理人和受託人。李某7、李某6、李某5向法院表示承諾信託,願意履行相關法律義務,故一審法院確認信託成立,李某7、李某6、李某5為遺囑執行人、管理人和受託人,有權根據一審判決指定的范圍接管李某4的遺產。

本案中,受託人為立遺囑人的親屬,均為自然人。遺囑中明確受託人每人每年取得1萬元管理費用。取得信託報酬並不能使這些自然人的行為變成「經營信託業務」,因此無必要受銀保監部門的監管。

根據信託法第24條規定,非信託機構充任家族信託受託人並無障礙,過去的一些判決錯誤理解信託法第4條(此前博文有探討),造成了不少混淆,借本案再次澄清。

自然人等充任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有其獨特的優點,例如,熟人甚至是親屬關系能很好地解決信任問題。自然人充任受託人的主要的問題在於專業性欠缺,而在法律層面並不存在問題。例如,自然人也有權對信託財產進行合理的投資,如果自己不具備專業投資能力,也可以根據信託法第30條轉委託投資事宜。如前所述,自然人受託人從事投資並不必然構成「經營信託業務」。

❸ 如何打民事信託官司

准備好起訴狀等材料,前往法院起訴即可。

❹ 委託理財之民事信託糾紛中,受託資金被第三方人騙走,受託人與承擔的法律責任。

《信託法》
第二十二條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❺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第八部分

二十、與企業有關的糾紛
228、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
229、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
230、企業公司制改造合同糾紛
231、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糾紛
232、企業債權轉股權合同糾紛
233、企業分立合同糾紛
234、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
235、企業出售合同糾紛
236、掛靠經營合同糾紛
237、企業兼並合同糾紛
238、聯營合同糾紛
239、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3)外商獨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4)鄉鎮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240、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4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242、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243、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244、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245、股東出資糾紛
246、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247、股東知情權糾紛
248、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249、股權轉讓糾紛
250、公司決議糾紛
(1)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
(2)公司決議撤銷糾紛
251、公司設立糾紛
252、公司證照返還糾紛
253、發起人責任糾紛
254、公司盈餘分配糾紛
255、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256、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257、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258、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
259、公司合並糾紛
260、公司分立糾紛
261、公司減資糾紛
262、公司增資糾紛
263、公司解散糾紛
264、申請公司清算
265、清算責任糾紛
266、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二十二、合夥企業糾紛
267、入伙糾紛
268、退夥糾紛
269、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
二十三、與破產有關的糾紛
270、申請破產清算
271、申請破產重整
272、申請破產和解
273、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糾紛
274、請求確認債務人行為無效糾紛
275、對外追收債權糾紛
276、追收未繳出資糾紛
277、追收抽逃出資糾紛
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糾紛
279、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1)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2)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280、取回權糾紛
(1)一般取回權糾紛
(2)出賣人取回權糾紛
281、破產抵銷權糾紛
282、別除權糾紛
283、破產撤銷權糾紛
284、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糾紛
285、管理人責任糾紛
二十四、證券糾紛
286、證券權利確認糾紛
(1)股票權利確認糾紛
(2)公司債券權利確認糾紛
(3)國債權利確認糾紛
(4)證券投資基金權利確認糾紛
287、證券交易合同糾紛
(1)股票交易糾紛
(2)公司債券交易糾紛
(3)國債交易糾紛
(4)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
288、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
289、證券承銷合同糾紛
(1)證券代銷合同糾紛
(2)證券包銷合同糾紛
290、證券投資咨詢糾紛
291、證券資信評級服務合同糾紛
292、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1)股票回購合同糾紛
(2)國債回購合同糾紛
(3)公司債券回購合同糾紛
(4)證券投資基金回購合同糾紛
(5)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
293、證券上市合同糾紛
294、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295、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
296、證券發行糾紛
(1)證券認購糾紛
(2)證券發行失敗糾紛
297、證券返還糾紛
298、證券欺詐責任糾紛
(1)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
(2)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
(3)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4)欺詐客戶責任糾紛
299、證券託管糾紛
300、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糾紛
301、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302、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糾紛
二十五、期貨交易糾紛
303、期貨經紀合同糾紛
304、期貨透支交易糾紛
305、期貨強行平倉糾紛
306、期貨實物交割糾紛
307、期貨保證合約糾紛
308、期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309、侵佔期貨交易保證金糾紛
310、期貨欺詐責任糾紛
311、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責任糾紛
312、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
313、期貨虛假信息責任糾紛
二十六、信託糾紛
314、民事信託糾紛
315、營業信託糾紛
316、公益信託糾紛
二十七、保險糾紛
317、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2)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3)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4)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318、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1)人壽保險合同糾紛
(2)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3)健康保險合同糾紛
319、再保險合同糾紛
320、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321、保險代理合同糾紛
322、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323、保險費糾紛
二十八、票據糾紛
32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325、票據追索權糾紛
32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32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328、票據損害責任糾紛
32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33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331、票據保證糾紛
332、確認票據無效糾紛
333、票據代理糾紛
334、票據回購糾紛
二十九、信用證糾紛
335、委託開立信用證糾紛
336、信用證開證糾紛
337、信用證議付糾紛
338、信用證欺詐糾紛
339、信用證融資糾紛
340、信用證轉讓糾紛

❻ 自然人之間形成的民事信託法律關系,因為雙方沒有簽訂信託合同,法律上可按信託糾紛審判嗎

法院主要看證據

❼ 民事信託關系中受託人所承擔的法律義務

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
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❽ 法律上民事信託糾紛,當事人之間是否需要簽訂協議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
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口頭合同依法成立也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其後可能很難證明約定內容。
所以建議簽訂書面合同書。

❾ 法律關系中自然人之間的民事信託糾紛案件中,因受託人過失造成信託財產損失,委託人可以據此向對方索賠嗎

你好

只要不是信託本身的風險,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

❿ 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有什麼區別嗎

從信託相關法規看來,依據民法或是信託法而成立的信託為民事信託;而以信託為業的信託業,所為的信託是營業信託。依據信託業法第16條的立法文義來看,營業信託與民事信託范圍則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