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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投資部律師

發布時間: 2021-05-20 01:18:59

投資為什麼要律師見證 律師見證是投資公司唯一指定的見證單位嗎

1、任何律師事務所,都可以做律師見證。
2、律師做見證,出具法律意見書,也是承擔執業風險的,要對意見書的內容負責。
3、誰請律師,誰就和律師簽聘用合同。不知道這保證金是保證什麼?
4、也有某些公司借簽訂投資意向書之機,指定律師事務所做見證;即使以後不履行意向書,指定的律師事務所的見證費確實免不了的。事後他們是否對此進行瓜分不得而知。謹防上當受騙。意向書不是合同書,請注意,雙方可以不遵守。

⑵ 投資人作為律師被金融詐騙不能為自己辯護嗎

啊!不會吧?律師不能給自己辯護?那大夫也不能給自己治病了?首先為自己辯護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吧?還有法院能剝奪公民的辯護權嗎?就是說普通老百姓,沒有錢請律師,還不能自己為自己辯護了嗎?律師就是用他的法律知識來為別人爭取法律框架下的保護啊。自己當然可以保護自己了。只不過律師又分好多種吧。要找專門研究金融來辯護才管用吧。

⑶ 律師除了干法律服務工作,可以投資入股企業嗎

我國法律對律師能不能成為公司股東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沒有規定的視為可以,所以律師是可以出資入股成立公司的。

⑷ 我是投資公司想請法律顧問,哪一家律師事務所有專業的律師

你的公司是在哪個地區呢?我只知道成都這邊有幾家律所很不錯。比如泰和泰,印諾

⑸ 做股權投資的律師事務所有哪些

股權糾紛成功案例
[案情介紹]:家住上海的丁某與常州的吉某在2002年5月13日收購了頻危破產的常熟市某鄉鎮企業,用於生產高爾夫球桿,丁某出資32萬、佔40%股份,吉某出資48萬,佔60%股份。由於丁某出色的經營管理能力,該公司在短短十幾年內規模逐漸壯大,搖身一變成了資產雄厚的該行業的領頭羊,企業一直未分過紅;2006年3月23日吉某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了增資,變更注冊資本為1080萬元,其中丁某出資270萬,佔25%的股份,吉某出資810萬,佔75%股份。2006年5月9日,該公司更名為常熟市某鋼管有限公司(下稱鋼鐵公司)。
2007年11月,丁某在工商部門無意查詢企業資料時突然發現自己已不再是該鋼管公司的股東。工商登記材料中一份《股權轉讓協議》讓其大為吃驚。該協議表明自己早在2006年8月28日就將自己名下的所有鋼管公司的股份轉讓給了江蘇某公司(下稱A公司),並與9月28日在工商部門作了股東變更登記。而《股權轉讓協議》和2006年8月28日股東會決議中的「丁某」之名均非自己的親筆簽署。丁某平日的工作事務繁忙,可他忘不了2006年的8月28日,因為剛巧那天是自己親自開車送幾位工作人員去山東進行專業培訓,又用自己的身份證登記在山東住宿一晚。人在山東怎麼可能參加了股東會議?又怎麼可能無償的轉讓了自己所有的股份?!想到自己任勞任怨辛苦經營多年卻被人在暗中欺騙,丁某氣憤之餘更多的是傷心。
情急之下丁某找到了吉某,吉某卻置自不理,出於無耐,丁某聘請了中銀所的吳濱律師、徐強律師,講述了自己的遭遇。兩位律師決定接受丁某的委託,為他討回公道。在接下來的日子裡兩位律師經過多方面調查取證、研究訴訟角度、分析對方可能提出的應訴反駁證據、搜集准備證據材料,最後一致決定通過一個確權之訴恢復丁某的股東身份。
2007年年末,兩位律師一紙訴狀,將鋼管公司和A公司一同告上了法院。訴訟請求為:1、2006年8月28日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2、2006年8月28日以後鋼管公司形成的一切股東會決議無效;3、確認丁某為鋼管公司的股東,享有25%的股權。4、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由於案件標的較大,案情比較復雜,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正當兩位律師等待法院安排開庭時,丁某突然來到所里稱對方要與他談判。兩律師聽後覺得如果可以通過和解達到目的,即解約訴訟成本又比較便捷,於是告之對方,談判可以,但由吳濱、徐強兩位律師出面進行。
談判的過程是復雜的,對方的代理人自稱是法院的付院長咄咄逼人,兩位律師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毫不讓步,步步緊逼。經過數小時的艱苦談判,三方終於達成了一致,約定兩被告支付丁某25%的鋼鐵公司的股權轉讓費及紅利等費用308萬,作為交換,丁某立即向法院遞交撤訴申請。協議擬定後,由於三方的不信任,兩律師建議一同前往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全面、適當地履行協議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三方聽後均表示贊成。2008年1月9日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被告簽訂了協議並當即履行了義務。
事情終於如丁某所願在年前圓滿解決了,丁某對兩位律師不勝感激,稱自己終於可以安心的和家人過個好年了。

[律師提醒] 隨著經濟的發展,合夥經營公司極為普遍,律師希望各公司股東在經營期間同樣要注意對自己權益的保護,防患於未然,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建議在成立公司前就聘請律師把關,強化風險的抵禦能力。

⑹ 主辦律師能否參與上市公司的投資

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說可以還是不可以。但是根據現有的法律,應該是可以的。這只不過是律師的投資行為,法律並不限制。但是律師不能在該公司擔任職務或參與經營管理,這一點是有明確的規定。其實,即使這一點也是可以規避的,即律師可以受聘這家公司擔任法律顧問,間接地參與經營管理,只要不擔任董事、經理之類的職務即可。
《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僅是司法部的一部部門規章,是適應當時律師是由司法行政部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需要制定的,因而有著其局限性;而根據《律師法》的規定並沒有限制律師個人從事商業性活動。法律限制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公務員、國家工作人員禁止其從事商業性活動是因其從事商業性活動會因其特殊身份導到權利濫用,損害國家利益及其職務的廉潔性,同時根據對於普通公民法不禁止則為自由的原則,律師本人從事商業性活動成為股東、董事等應該是理所當然的。

⑺ 請問開律師事務所的投資人,自己可以不是律師吧

不可以,但是你可以考慮隱名合夥。

《律師法》規定:
第14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3、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4、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15條 ...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第16條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律師法對律所的執業律師人數沒有硬性規定,主要的限制都是針對設立人的。你說的一人律所是可以的。

⑻ 投資為什麼要律師見證 律師見證是投資公司唯一指定的見證單位嗎

如果是該投資公司,讓你去找某一家指定的律師事務所做律師見證,對方律師開價5萬沒有商量餘地,那肯定會存有貓膩。如果另外律師見證開價15000元,那還算正常。
投資並非要律師見證, 律師見證也並非是投資公司唯一指定的見證單位。比如進行公證也行!律師收費本來就沒有嚴格規定,完全可以和當事人協商按投資的百分比收費。要知道是你們公司有項目找人家投資公司談投資的事情,人家說要找律師事務所做律師見證,那你們也只有做律師見證了!否則就另找投資公司或另尋別的融資渠道也行!

⑼ 求一懂投資的律師聯系!

你好,請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