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杭州弘紹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怎麼樣
杭州弘紹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是2018-04-03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注冊成立的有限合夥企業,注冊地址位於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婺江路217號1號樓806室40號。
杭州弘紹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30102MA2B1QXY5A,企業法人武天翔,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杭州弘紹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杭州弘紹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更多信息和資訊。
② 南京國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介紹
簡介:南京國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10月09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咨詢等。
法定代表人:廖敬賢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聯系方式:025-84708421
地址:南京市鼓樓區中山路99號1104室
③ 關於合夥投資股份分配的問題
你這樣的情況困擾了很多創業的人
我的建議是如下:
1、首先把現在的公司估值,
2、B是屬於人力資源入股,占股多少你們協商,估值後加入到估值裡面
3、C入股後再估值,按照佔比分配
4、總經理要適合擔任目前的工作最主要
5、各職位按照工作貢獻制定相關工資標准來付薪資
就這樣簡單,給我分吧,哈哈··我太專業了··
④ 我和四個朋友合夥投資一生意,每人出資5萬,經營一年,現在未產生贏利,面臨再投資房租,其他人現在不管
沒贏利情況下,不要太著急,要麼別人會主動放棄,或慢慢試著找中間人去淡,可便宜拿下!還要讓他們都感激你!當然要合法情況!
⑤ 合夥投資被騙
遇到這件事我只能說很不幸,希望你能盡快找出那個騙子。通過正確的途徑。但是我想了解的是要你們簽的協議如果和合法的有法律效益的話,你的錢是找的回來的哈,如果和你簽署協議的錢老闆其身份是假的,或者期協議沒有法律效益的話,你可以找你的朋友啊 是他介紹的朋友和你合作的。呵呵 現實中的問題就更好解決了只要有人認賬就好。
⑥ 關於投資合夥合作的合同
以下內容只是一個模版,具體請填入!
合夥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 年 月 日在 簽訂:
1、 甲方:
2、 乙方:
3、 丙方:
各方本著誠實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在中國 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一事,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合同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注冊地址
第四條 企業名稱
本企業名稱為:
第五條 注冊地址
本企業注冊地址為:
第三章 合夥目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
第六條 合夥目的
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註: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七條 合夥經營范圍: 。
(註: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准》具體填寫。合夥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准登記的為准。合夥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經營期限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為 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合夥企業成立之日。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延長。(註: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及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出資期限
第九條 合夥人的名字、名稱、住所和相關資料
如下表:
類型 姓名和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有限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
第十條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10.1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姓名和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繳付期限 認繳比例
現金
現金
現金
10.2 出資額的繳付期限:
10.2.1 首期繳付時間: 年 月 日,按認繳額的 %繳付;
10.2.2 第二次繳付時間:當首期繳付的資金已投資使用超過 %時,再繳付認繳額的 %
10.2.3 第三次繳付時間:當繳付的資金余額再投資後不足 元時,再繳付認繳額的 %
(註: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10.2.4 上述各次繳付,由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向各合夥人發出繳資通知書,各合夥人應當再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 日內將當期出資足額繳付至本企業制定帳戶。
10.2.5 最晚交付期限:各合夥人收到執行合夥人依10.2.4條規定發出的繳資通知書後三個月的最後一天為最晚繳付期限。
10.3 認繳出資額的增加和減少:
10.3.1 本合夥企業設立的第 個財政年度後,如10.2條約定的出資繳付條件未成就,本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將通過決議並修改本協議,減少全體合夥人認繳出資額,解除全體合夥人認繳但因繳付條件未成就而尚未實際繳付部分的出資責任。但,下列出資不得減少:(i)支付本企業的管理費;(ii)支付本企業的債務和責任;(iii)本企業已經完成或再約定期內的交易中的投資;(iiii)對現有投資組合中繼續投資。
10.3.2 本合夥企業成立後的任何時候,如因經營所需,且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體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以及合夥債務的承擔
第十一條 收益分配的原則
11.1 各方同意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但,
11.1.1 若有合夥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內繳足認繳的出資額,則按各方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11.1.2 不履行出資義務(指在本協議第10.2.5條規定的最晚繳付期限日仍未繳付出資。下同)的合夥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資額為己出資額扣除本協議第21.1.2條規定的管理費、第35.1條規定的違約賠償金後的余額。
11.2 盡管有11.1的規定,本企業仍然應當按照本協議第15.3條規定的順序派發收益和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獎勵。
(註: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十二條 稅賦
本企業因向合夥人分配收益而預先繳納的有關稅項和所得稅,被視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從合夥人資本帳戶余額中扣減。
第十三條 收益分配的形式
13.1 本企業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幣或可流通的有價證券進行。分配任何有價證券的價值以派發當日有關部門公布的市場收盤價為計算依據。
13.2 合夥人共同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條 收益分配的前提
14.1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結束後,或經合夥人會議決定的更早時間,在扣除管理費後分配當期收益(包括紅利和利息);
14.2 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項目投資,收到出售收入後,盡快將回收的本金和收益派發給合夥人。
第十五條 收益派發
15.1 本企業的投資收益及本金須回到本企業指定銀行帳戶,按本協議約定的方式進行分配;
15.2 投資收益應經獨立審計機構審 計確定;
15.3 經審計確定的投資收益按本協議約定比例、按以下順序向合夥人派發:
15.3.1 首先所有合夥人按照其實際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獲取年10%的收益;
15.3.2 其次,提取不超過1年的管理費准備金;
15.3.3 扣除上述兩項提取後的余額部分,其20%獎勵給普通合夥人,80%按出資比例向所有合夥人派發。
第十六條 虧損的分擔
16.1 所有合夥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擔及虧損。
16.2 當各方協商一致變更出資比例時,虧損的分擔根據屆時實際的出資比例確定。
16.3 所有合夥人不承擔超過其出資額的虧損。
第十七條 本企業債務
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本企業不得對外舉債。
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財產償還。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有限合夥人在認繳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人會議和投資委員會
第十八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8.1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上海新奧林耐投資管理中心(普通合夥人)維本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在該執行事務合夥人因故不再執行事務合夥人職責時,經佔2/3以上出資額的合夥人同意另行選定執行事務合夥人。
18.2 執行合夥人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約定承擔。
18.3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許可權和責任如下:
18.3.1 執行合夥人不能以本合夥企業的名義對外(包括其他合夥人。下同)舉債及對外擔保;
18.3.2 對於本企業投資項目的債務責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在決定投資時必須由清晰的界定,並制定適當的財務安排予以規避;
18.3.3 執行事務合夥人可按照本合夥企業的經營目標和市場情況選擇各類投資工具;
18.3.4 對於各類投資的風險控制,執行合夥人應該制定具體的方案,向年度合夥人會議報告,在獲得合夥人會議批准後在本年度實施;
18.3.5 執行合夥人每季度應將本合夥企業的各類投資的狀態以書面方式向其他合夥人報告;
18.3.6 任何單一項目的投資不超過本企業所有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20%;
18.3.7 有限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權,應該由執行合夥人制定詳細的管理規定予以保證;
18.3.8 除過橋貸款外,除非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本企業的投資項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後,應按14.2條規定分配凈收入,不得以項目出售或處置的收入進行再次投資。
18.3.9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許可權。
18.4 執行合夥人應在以下期限內,向所有有限合夥人提交以下文件:
a. 每一季度開始後十日內,提交上一季度本企業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簡明報告;
b. 每半年開始後的十日內,提交未經過審計的半年財務報告;
c. 每一財務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d. 在有限合夥人提出要求厚五日內,提交申報所得稅所需的信息;
e. 項目的評估報告或投資項目結算報告完成後五日內,向有限合夥人提交。
第十九條 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的費用和報酬
19.1 管理費
本企業按年度向執行事務合夥人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合夥財產支付。
19.1.1 管理費標准
本企業管理費按年度支付。在實現分紅前,按照本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應繳出資額的2%支付管理費;本企業實現分紅後,按全體合夥人實際出資額減去分紅項目投資額後余額的2%支付管理費。
19.1.2 未按10.2.4條約定期限繳付出資的合夥人,須仍按其應繳出資額支付管理費。
19.1.3 管理費支付的時間:
a. 本企業設立第一財政年度的管理費在本企業經營執照頒發後20個工作日內支付;
b. 從第二個財政年度開始,管理費在每個財政年獨處的20個工作日內支付。
19.1.4 財政年度自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19.1.5 管理費的使用:
管理費用於執行合夥人的所有營運費用,包括工資、房租、通訊費、差旅費,及調查、評估投資機會與項目投資清盤所需的費用。
19.2 其他費用
本企業除向執行合夥人支付管理費外,還將支付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發生的所有其它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a. 籌備與組建本企業的開辦費用;
b. 投資項目需要的專業律師、財務審計及其它專項服務費用;
c. 介紹投資項目的介紹人、中介機構的介紹費和傭金;
d. 資本利得稅及其它稅項,及收購、出售和項目投資其它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成本;
e. 有限合夥人需要的專項報告的編制費用。
19.3 獎勵
19.3.1 本合夥企業按本協議第16.3條規定向執行事務合夥人支付獎勵。
19.3.2 對執行合夥人的獎勵,不受全體合夥人對項目出售和處置後收入再投資的決定和約束。
第二十條 競業禁止與豁免
20.1 本企業的投資達到認繳出資總額的70%時,執行合夥人可以以普通合夥人身份發起設立其他投資型有限合夥企業。
20.2 除22.1條情形外,執行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性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0.3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執行合夥人不得與本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20.4 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本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本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會議
21.1 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維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應以書面委託形式確定一名代表出席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由自然人本人出席。
21.2 合夥人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例會,經甲方或執行合夥人提議,可舉行臨時合夥人會議。
21.3 本企業合夥人會議的表決為一人一票制。
21.4 以下事項應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a. 修改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
b. 普通合夥人的入伙和退夥;
c. 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d. 合夥人增加或減少對本企業的出資。
e. 本企業合夥期限的延長;
f. 項目收益的分配方案;
g. 投資原則或投資范圍有重大改變;
21.5 對前款事項全體合夥人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合夥人會議,直接做出合夥人會議決議,並由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21.6 以下事項,為簡單多數通過事項:
a. 選擇對本企業做審計的中介機構;
b. 批准對違約合夥人的處理;
c. 處理利益沖突;
d. 本合夥企業的風險控制方案。
第七章 合夥企業的財產及合夥人出資份額的轉讓
第二十二條 合夥財產
22.1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22.2 除非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本協議約定的情形,且經本協議約定的程序,合夥人在本企業經營期限內,不得請求分割本企業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出資份額的轉讓
23.1 合夥人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但轉讓時應當通知所有其他合夥人。
23.2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本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財產份額的出質
本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本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本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不允許將其在本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八章 入伙與退夥
第二十五條 入伙
25.1 本企業有新合夥人入伙時,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應向新合夥人告知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5.2 入伙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對入伙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伙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5.3 新合夥人入伙時,應按年 %的利率與原合夥人出資到位的實際時間差計算利差並向原合夥人支付。利差的支付體現為合夥人資本帳戶余額的增減。
第二十六條 退夥
26.1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26.1.1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26.1.2 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26.1.3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讓退夥:
27.1 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
27.2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7.3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7.4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相互轉變程序
按照合夥企業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合夥財產份額轉讓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以上可自行約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三十條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以上可自行約定)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
第十章 企業解散並清算
第三十二條 以下情形下,本企業解散:
32.1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32.2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2.3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32.4 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32.5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32.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條 清算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人違反出資義務的違約責任
35.1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10.2條約定期限繳納出資的,應向其他守約合夥人支付其已繳納出資的金額10%的違約金。違約金由守約合夥人按各自實際出資占守約合夥人實際出資總額的比例分配。違約金由執行合夥人從違約合夥人已繳付的出資中提取。
35.2 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合夥人除按規定支付違約金外,若其他合夥人不同意減少合夥財產總額,則該合夥人應將其在本企業的實際出資,以實際出資時貨幣價值的 %為交易價格,轉讓給其他合夥人,交易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三十六條 執行合夥人的違約責任
36.1 執行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給本企業或有限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本企業或有限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36.2 執行合夥人違反本協議,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限合夥人的違約責任
37.1 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本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7.2 有限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執行合夥事務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約定
第三十八條 不可抗力的處理
由於地震、台風、水災、火災、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響本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件情況書面通知其他方,並應在十五日內提供事件的詳細情況及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件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件對履行本協議影響的程度,由簽約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本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協議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協議。
第三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39.1 任何因本協議而引起的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爭議發生後30日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可將爭議向設在 的 提出仲裁申請,並按其仲裁程序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結果為終局裁決,對簽約各方均有約束力。
39.2 在爭議仲裁期間,除提交爭議事項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外,各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內規定的義務和行使其權利。
第四十條 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一條 文本與效力
本協議一式 份,簽約各方各執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報政府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四十二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為簽署:
⑦ 深圳市合富利策劃投資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深圳市合富利策劃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10月09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投資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等。
法定代表人:伍國良
成立時間:2013-10-09
注冊資本:3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610806559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公司地址:深圳市寶安區寶安中心區創業一路西城上築3B棟1205房
⑧ 什麼是合股量化投資
開設學院:統計學院
所屬學科:金融學
課程名稱:資產管理與量化投資方向
這是研究生課程,三言兩語說不清,普通人用不上,沒這條件。光大烏龍指,就是因為採用了量化投資的軟體系統《解碼財商》節目有專家介紹。量化投資技術幾乎覆蓋了投資的全過程,包括量化選股、量化擇時、股指期貨套利、商品期貨套利、統計套利、演算法交易,資產配置,風險控制等。
⑨ 貴陽合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介紹
簡介:貴陽合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10月27日,主要經營范圍為一般經營項目:非金融性項目投資等。
法定代表人:戴忠致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聯系方式:0851-7971110
地址: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金陽南路金世旗帝景傳說A10-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