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國債投資 » 國債與私債的辨析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國債與私債的辨析

發布時間: 2021-05-19 18:23:00

『壹』 公債與私債的區別

公債又稱國債
國債與私債
1、舉債目的不同
國債:彌補赤字,經濟建設、宏觀調控
私債:營利性
2、信用基礎不同
國債:政治權力和國家掌握的各種社會資源
私債:個人的財產和收入
3、存在期限不同
國債:可以是長期的
私債:短期
4、債券的流動程度不同
國債:由於信用程度高,所以流動性強
私債:流動性差

『貳』 公債就是國債嗎

購買債券可以認為是一種投資方式,視同購買股票、保險、房產等。
國債分為國庫券和公債,國庫券是一年期以內包括一年期的國家發行的債券,利率相對公債低,但比同期定期存款的利息高,流通性好,被成為金邊債券。
公債是一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債券,利率較高,同時風險性大和變現能力較差。
國債主要分為記帳式、憑證式和無記名(實物)國債三種。
憑證式國債:是一種國家儲蓄債,可記名、掛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可提前兌付,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起記息。
記帳式國債:以電腦記帳形式記錄債權,通過無紙化方式發行和交易,可以記名、掛失。
無記名(實物)國債:是一種實物債券,以實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

政府債券的發行主體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他代理機構為籌集資金,以政府名義發行的債券,主要包括國庫券和公債兩大類。一般國庫券是由財政部發行,用以彌補財政收支不平衡;公債是指為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有時也將兩者統稱為公債。中央政府發行的稱國家公債,地方政府發行的稱地方公債。

簡單來說,公債和私債相對應,指的是債務人是政府

公債按來源可以分為內債和外債,按發行主體可分為中央公債和地方公債

把中央政府發行的內債通常稱為國債

『叄』 私募債、私募債權、中小企業私募債、私募債券、中小企業集合融資,區別是

國內高收益債,定位於非上市中小微公司非公開發行債券,簡稱「中小企業私募債」,從屬「公司債」范疇。
限於中小微企業單獨或集合形式發債,中小微企業范圍按照工信部、統計局、發改委和財政部《中小微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確定,其發行不設行政許可,由證券業協會對中小企業私債進行形式上備案,發行規模不受《證券法》凈資產40%的限制,錢景金融折扣。

『肆』 公債與私債(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債務)有何區別 請從法律角度來分析。

私債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債務,依託的是個人或者企業的信用;而公債是國家或者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務,依託的是公權力的信用

『伍』 國債與私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國債是政府的債務

國債與私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國債是政府的債務,而私債是微觀經濟主體的債務。

『陸』 國債與公債之間的區別與關系

購買債券可以認為是一種投資方式,視同購買股票、保險、房產等。
國債分為國庫券和公債,國庫券是一年期以內包括一年期的國家發行的債券,利率相對公債低,但比同期定期存款的利息高,流通性好,被成為金邊債券。
公債是一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債券,利率較高,同時風險性大和變現能力較差。
國債主要分為記帳式、憑證式和無記名(實物)國債三種。
憑證式國債:是一種國家儲蓄債,可記名、掛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可提前兌付,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起記息。
記帳式國債:以電腦記帳形式記錄債權,通過無紙化方式發行和交易,可以記名、掛失。
無記名(實物)國債:是一種實物債券,以實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

政府債券的發行主體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他代理機構為籌集資金,以政府名義發行的債券,主要包括國庫券和公債兩大類。一般國庫券是由財政部發行,用以彌補財政收支不平衡;公債是指為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有時也將兩者統稱為公債。中央政府發行的稱國家公債,地方政府發行的稱地方公債。

『柒』 陳季同的私債問題

陳季同與蒙弟翁的筆墨官司尚未了結,他的私債問題又接踵而至,這一事件在19世紀90年代初的中法關系中是引起轟動的新聞,法國的報刊作了大量的報道,上海的西文報紙也參與到「陳季同事件」的討論之中,繼著作權爭論之後,陳季同又一次成為新聞人物。此一事件體現陳季同為人處事的風格,關繫到對其一生的總體評價,因而有辨析之必要。陳季同的私債事件並非孤立問題,牽涉諸多人物,更與當時清政府的一次外債計劃關系密切,以下擬從四個方面分析這一事件。
1、洋債談判。
中國近代工業的建立和發展,於清政府的對外借款藉助頗多,外國資金的引入對於民族工業的利弊,前人多有討論,此不贅述。而從中法戰爭以來,各省督撫舉借外債已非罕見。但由於借款渠道不一,所以利息較高,一般在6厘以上,甚至有高於9厘的。各省借債由於並不通過中樞機構,清政府亦無籌措資金的更好渠道,只有聽任其行事。
陳季同久在歐洲,交遊廣泛,與歐洲工商界人士多有交往,因而對各省洋債情況所知甚悉,「嘗默記當時各省所借外債為數甚巨,息約六七厘、八九厘不等,若合借一家,年可減息銀數百萬金」。陳季同認為如政府出面借銀,可降低利息,有利於國家。他為此事上條陳於李鴻章,當時李鴻章之子李經方恰在歐洲,亦力主之。李鴻章贊同此議,而主政者為醇親王奕譞。李以此事告之,奕譞也贊同,並與李商議借銀三千萬兩,創修蘆漢鐵路。此為1889年夏秋間事。
從1890年開始,陳季同在歐洲除了處理日常外交事務之外,主要忙於與銀行家談判借款事。從光緒十六年三月至十七年二月,陳季同與李鴻章之間電報往還頻繁,均討論借款。陳季同所接洽的銀行家是奧地利人倫道呵。李鴻章隨時把指示電告陳,陳則在巴黎與倫道呵談判。光緒十六年(1890)三月二十三日,李給陳的指示為:「借庫平銀三千萬兩,分三年交清,徑運天津,運保費該商自認。每年四厘半息,收銀若干,即日起息,一俟三千萬兌完,再按年均還本息,每年連付本利在內不得過二百萬。」這一指示實際上是根據陳季同光緒十五年(1889)十月致李鴻章來信大意而定,與以往各省借款相比,年息四厘半應屬較有利的條件。倫道呵初頗為難,經陳季同近八個月的艱苦談判,倫最終讓步,全部允諾李電稿內所定條件。至光緒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陳季同將雙方所訂合同寄呈李鴻章,等待清政府的批准。此時卻突生變故,奕譞薨,無人主持借款,而李鴻章權力有限,況且此事從始至終便有不少反對者。合同還在郵寄途中,先是「廷議借款緩辦」,不久,「廷議洋債已作罷論」。這樣,陳季同耗時一年苦心經營的借款以失敗告終。在此種背景下,陳的私債問題接踵而來。
2、陳季同的私債情形及風波起因。
陳季同在歐洲的日常生活所費不貲,尤其是他經常出入外交界、政界的沙龍、舞會,生活方式相當歐化,作為一名參贊的薪俸不足以供其維持日常支出。最晚於1889年,陳已開始大量借債。他當時的身份為中國駐法使館參贊,而出使大臣常駐英國倫敦,巴黎使館的日常事務由他負責。他的交遊廣泛,向銀行借款自非難事,何況他是以使館的名義借債。到1889年7月,陳從「巴黎-荷蘭銀行」累計借款10萬法郎,陳又向克磊索(Creusot)公司借款3萬法郎。這兩筆借款合計13萬法郎,數目頗可觀。此為劉瑞芬任出使英法大臣期間的事情。
1890年春,薛福成接替劉瑞芬職到倫敦使署,不久即接到「巴黎-荷蘭銀行」來信催索欠款,薛命陳季同來英查問,陳答應盡快結清。這種回答實系敷衍之詞,因為陳季同此時無力償還欠款。私債問題本屬陳個人問題,可以讓其自行解決,無論陳季同與其債主如何協商及訴諸法律手段,中國使館似不必直接參與。但薛對此事極重視,「恐傷中國體面」,以催陳還債自任,主張嚴辦陳季同,使陳「撤差查辦」。值得注意的是,李鴻章對此態度與薛不同。李先認為「彼私逋欠,與公事無涉,應令自行清理」,既而又問薛「能否設法轉圜?」當薛福成撤陳季同職時,李又電復薛,「聞慶常等與伊不睦,勿聽播弄」,為陳辯護。後薛又將參奏陳季同「誆騙巨款」,李鴻
陳季同的政敵薛福成的故居郵票
章則表示反對,電告薛:「若照中外利債方法,只可代追,參後則身名俱敗,更難清款。諒公能發亦能收也」。然而,雖然有李鴻章為陳設法轉圜,薛福成不為所動,先是對陳季同「勒令告假回華」,接著請總署「電飭密拿,免逃入外洋為患」,後又參奏「該員狃於西俗,專講應酬,積年浪費,致成巨虧。且借使館為名,託言公用,復節次推宕,失信外人,有關中國聲望,於情理尤難姑容。相應請旨將總兵銜福建候補副將陳季同先行革職,並請敕下總理衙門核議,如何勒追懲儆之處,按律辦理」。薛之參奏,使陳季同被革職黜回。 3、薛、陳筆戰。
陳季同於1891年4月17日偕妻賴媽懿離開法回國。陳一到福州,即被逮捕,解往天津,由北洋大臣李鴻章訊問查辦。在此期間,陳雖屬被看管之人,失去自由活動權力,但由於李鴻章的庇護,陳可與外人通信,此一點對他極為重要。陳在歐洲是新聞人物,他的行動為新聞界所關注,他本人亦有不少新聞界的朋友。與這些朋友的通信內容,很快就見諸報端,這對於改變輿論一度對他的不利局面作用很大。另外,陳的對手薛福成也頗知利用法國輿論。薛是陳案的發起者,兩人間的矛盾極深,薛由此而欲將陳徹底究治,使之身敗名裂,甚欲置於死地,而其中又似攙雜有薛與李鴻章的矛盾。薛福成於陳季同離法後向報界撰文,將陳的私債情形公之於眾,對陳加以抨擊。而陳季同為自己辯護的信件,改變了歐洲公眾對此事的態度。
薛福成在陳季同離法後的當月,寫了兩封致《晨報》(Le Matin)的公開信,將陳已撤職回國的信息以出使大臣的名義轉達給公眾,並在信中稱由陳代理之中國借款純系謠傳[85]。薛的表態由於其所代表的政府身份,對輿論產生了不利於陳季同的影響。1891年6月1日薛福成在巴黎寫給《北華捷報》的一封信,還表明薛將「陳已被判死刑」的訛傳透露給報界。受中國使館的影響[87],陳季同的朋友比盧瓦(Henri Bryois)也一度在報紙上宣布與陳絕交,但他不久又改變態度,重又回到陳季同一方。
陳充分利用通信的機會為自己辯護。1891年11月10日他在天津寫給比盧瓦的信函很快就出現在法國報刊上,信中稱其敵人對自己的憎恨是「為了破壞政府借款」,自己的私債也是因借款談判所欠:「在兩億法郎(三千萬兩庫平銀)政府借款的談判中,八個月只開銷兩萬四千法郎,還包括從巴黎到中國每個字20法郎的電報費!這可能嗎?」而薛福成看到陳信後很快致信《晨報》(1892年1月6日)編輯,措辭嚴厲地攻擊陳季同。薛在信中說:「因為在以下情況中有詐騙、失信等不法行為,我以前的秘書已被撤職和降級」。並列舉陳的四個罪狀:1、以中國政府的名義向「巴黎-荷蘭銀行」私自借款10萬法郎;2、為了讓薛確認由中國政府負擔其債務,偽造薛的信件和簽名;3、以中國使館的名義向克磊索公司借款3萬法郎;4、向巴黎某珠寶商購買價值約為一萬零六百法郎的物品,並以一張不被承認的支票支付欠款。薛信結尾稱以中國政府名義寫此信,希望報紙能公平對待,刊登這一「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正式辟謠」 。薛福成的這封信向外界公開了他與陳季同之間的矛盾,法報認為「這在外交界是奇怪的,至少也是反常的」 。作為出使大臣,薛的做法顯然考慮欠周,因為此舉會對中國外交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破壞清政府的外交形象。薛的舉動反映出兩個問題,一是薛及慶常對陳季同嫌怨甚深,試圖使陳「身名俱裂」;一是薛等在陳的私債事件中受到較大的壓力。前已論及李鴻章在此事件中站在陳季同一方,這是來自國內的壓力,而薛福成、慶常等也受到歐洲輿論的不小壓力,眾多報紙的態度都傾向於同情陳季同。
陳季同此時雖遠在天津羈押,但在比盧瓦的幫助下,他很快就看到了薛福成寫給《晨報》的信。3月8日他寫信給《晨報》,對薛的指控以反問的形式做了回答。陳的回答有八個反問,主要涉及四個方面:1、關於以中國政府名義借款10萬法郎的指控。陳受政府命負責洋債談判,10萬法郎借款是用於談判的准備工作。如果薛不幹涉,並充當「執達役的角色」,此項借款已經歸還。2、關於偽造薛福成簽名。在巴黎使館時,所有文件及證明均由陳季同起草和准備,而薛不識法文,只是簽署陳所呈覽的文件,因此陳無偽造薛簽名的必要。3、關於欠克磊索公司3萬法郎。陳曾欠克磊索公司2萬法郎,且在他離法前的1891年4月2日,已用一張倫敦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London)的支票清帳。但由於偶然原因,此支票不能兌現。4、關於欠某珠寶商的款項。此項票據既無陳的簽名,也無此珠寶商的簽名,陳是為一個朋友保存此票據。
陳信刊出後,薛福成並未再作答復,此時他似乎意識到以自己的身份不宜與陳在報紙上進行論戰。陳季同隨後又在《北華捷報》上發表了他的第二封信,信中雖稍及薛,但措辭已和緩下來。
4、私債結局及輿論傾向。
在陳季同的私債事件上,法國外交部積極介入,並且力主撤陳職,這種態度耐人尋味。法國外交部檔案中存有關於此事件的卷宗。主要包括13份陳季同與其債權人往來信函照片、薛福成與斯恭塞格通信及數份報刊文章的復製品等文件,可見當時法國外交部對此事相當關注。1891年11月25日,駐華公使李梅(Lemaire)向總理衙門遞交了一份關於陳季同的照會,要求清政府代陳歸還私債。其後李梅又與總署多次信函往來討論陳私債問題,並援引60年代法國人雷尼賽耳(Légénissel)事件,認為清政府應對陳的欠款負責。而當陳季同欠款已償後,李梅更要求總理衙門五年內不再起用陳季同[93],可見法外交部對陳季同嫌惡之深,欲將其從外交界除去而後快。
陳從福州家中被解往天津後,一直處於李鴻章的庇護之下。實則此案從轉往天津以後就已經可以推測其結局,即陳將受到李的保護。陳與洋夫人賴氏回華後「一貧如洗」,陳家「悉貸產業、圖書、玩珍」,共湊銀兩萬兩,集貲以還債,「仍少本銀六千兩有零」。但由於倫道呵在法國為其轉圜,陳季同私債的三位債權人同意以兩萬金清償。1892年7月,倫道呵為陳季同在巴黎清結欠帳。至此,陳的私債案得以解決。由於償還了欠款,陳季同不久又得以恢復原官。
關於這起私債案,時人多有評述,報界多站在陳季同一方。比盧瓦在《北華捷報》(1891年12月31日)上撰文認為陳季同之失勢「主要是因為他的中國敵人,小部分是由於他自己的毛病」,他又引用天津武備學堂總辦[98]的話說:「請想一想,您的朋友(即陳季同)引起了幾個身居要職的高官的嫉恨。而不用說,嫉恨的原因之一是由於陳季同在巴黎所處的特殊地位。作為一個下屬,他的地位超過了其上級——巴黎、倫敦、布魯塞爾和羅馬全權公使。」這種看法可以看作是對私債案原因的一種較有說服力的解釋。但有一點我們不能忽視,即陳季同辦理洋債事務也是一個重要原因。當時醇親王和李鴻章主張借外債三千萬兩修蘆漢鐵路的舉動,受到國內輿論反對,借款談判初期一直處於秘密狀態,後醇親王死,此事擱淺。陳季同是此項借款中的關鍵人物之一,反對借款的官員借渲染陳的私債,來暗示借款當事人有貪污行為。因而對他反感有加,欲除之而後快。私債事件的一個直接後果是1891年12月4日總理衙門給各國駐京公使的照會,其內容是限制各省督撫向國外借款。

『捌』 公債和國債一樣嗎

公債和國債不一樣;
購買債券可以認為是一種投資方式,視同購買股票、保險、房產等。國債分為國庫券和公債,國庫券是一年期以內包括一年期的國家發行的債券,利率相對公債低,但比同期定期存款的利息高,流通性好,被成為金邊債券。
公債是一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債券,利率較高,同時風險性大和變現能力較差。國債主要分為記帳式、憑證式和無記名(實物)國債三種。
憑證式國債:是一種國家儲蓄債,可記名、掛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可提前兌付,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起記息。
記帳式國債:以電腦記帳形式記錄債權,通過無紙化方式發行和交易,可以記名、掛失。
無記名(實物)國債:是一種實物債券,以實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
政府債券的發行主體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他代理機構為籌集資金,以政府名義發行的債券,主要包括國庫券和公債兩大類。一般國庫券是由財政部發行,用以彌補財政收支不平衡;公債是指為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有時也將兩者統稱為公債。中央政府發行的稱國家公債,地方政府發行的稱地方公債。

簡單來說,公債和私債相對應,指的是債務人是政府,公債按來源可以分為內債和外債,按發行主體可分為中央公債和地方公債,把中央政府發行的內債通常稱為國債。

『玖』 根據 的不同 債務可以劃分公債和私債

債務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