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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海外商投資條例評

發布時間: 2021-05-18 19:09:51

Ⅰ 外商投資企業關閉事宜

一、清算步驟如下:
1、到原先批准你公司設立的政府部門(一般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外管局)辦理提前終止經營的批文,具體應為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管委會與外匯管理局,可查看公司設立批准證書上的簽章單位。一般需要准備:申請書、董事會決議(決議事項為:終止經營、成立清算組、清算程序)、終止合同、協議及公司章程;
2、在報紙刊登清算公告;
3、清理債權債務(包括稅務),中止所有經營方面的合同;
4、變現並分配剩餘財產;
5、由會計事事務所出具清算審計報告;
6、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注銷;
7、到工商、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及外匯登記證注銷;
8、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方剩餘財產的匯出手續;
9、將外方所得匯出;
10、清算結束。

二、非正常程序「關閉」的後果
所謂「非正常程序『關閉』」,就是說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而直接將公司財產轉給原出資人或者任公司自然被吊銷營業執照。
1、直接將公司財產轉給原出資人
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屬於抽逃出資及非法將資本匯出境外。如果金額巨大,則屬於犯罪。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依法處理。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與《刑法》等的相關規定。
嚴重的情況下:對於直接參與的會計人員來說,將被判刑、判處罰金、行政罰款及終身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等。
2、自然關閉
公司所涉及的債權債務一樣不動,所有的相關人員全部「突然失蹤」。這不大可行。
如果真的要自然關閉的話,對於會計人員來說,可先行直接向公司提出辭職。這樣,之後發生的任何事項均與之前已離職會計人員無關。

Ⅱ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是否還有效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依然有效,只是登記機關不再執行其中的第5、6條而已。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是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部門規章,需要修改、宣布廢止(失效)都要由制定的部門共同作出決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6年8月16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梳理執法依據結果的公告》,《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作為聯合規章依然有效。

根據2013年5月6日發布的商務部2013年第23號公告《公布商務部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及規范性文件目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依然有效。

(2)上海外商投資條例評擴展閱讀: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並購」)。

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並購」)。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

Ⅲ 上海外商投資企業促進平台上報統計報表的網址怎麼打不開

上海外商投資企業促進平台上報統計報表的網址打不開,可能是自己電腦問題。或者向平台服務商咨詢。

Ⅳ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清單說明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說明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以下簡稱「負面清單」),以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等為依據,列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內對外商投資項目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採取的與國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負面清單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代碼》(2011年版)分類編制,包括18個行業門類。S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T國際組織2個行業門類不適用負面清單。
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將外商投資項目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資國家以及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限制)的產業,禁止外商投資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的項目,禁止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經營活動。
自貿試驗區內的外資並購、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境外投資者以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出資,應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涉及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參照負面清單執行。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我國簽署的自貿協定中適用於自貿試驗區並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惠的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議或協定的規定執行。
根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和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負面清單將適時進行調整。

Ⅳ 請教: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認定問題

回復 vanessaruc 的帖子工商部門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規定「 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商務部門所依據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後15天內完成備案審核手續並向所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接到上述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批復。作出同意批復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兩部門的結論都有法律依據,這種矛盾狀況的出現,源於我國立法技術的不完善。但是從法理上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是全國人大或授權國務院頒布的法律;《管理規定》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頒發的部門規章;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原則,法律的規定優先於部門規章。 所以,工商部門的結論更具說服力。

Ⅵ 上海的外商投資公司招聘外國人繳納社保時可否按兩國協議互免問題

第一 不可以

第二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不可和中國法律抵觸 也不可以和本國的法律抵觸。 這個你問下大韓民國駐華商務參贊處 也可以問下上海總領館 都會回答你的問題。

第三 也可以咨詢下當地社會保險中心 電話12333 了解企業如何給外國職員上保險 但一般只回答本國人

第四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Ⅶ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文件意義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眾多改革舉措中,對外商投資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是最大的亮點之一。專家表示,不能簡單地看清單長短,而是要看列入負面清單的行業分類級別,比如鋼鐵行業是一個大類,雖然只有一項,但一旦列入負面清單,其子行業都將受禁。而如果是對某種特定煉鋼業有限制,其限制范圍就小得多。自貿試驗區推出的負面清單按小類劃分,體現出中國擴大對外開放的誠意。
在上海自由貿易區,負面清單內投資按原有辦法管理,清單外的投資按內外資一致的原則推行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實行動態管理模式,以後可能會隨著改革的發展進行調整。
按照規定,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後,對清單以外的領域,外商投資項目將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將改為備案管理。如此一來,原本一般投資項目承諾29天辦理完結,新規則下企業拿到營業執照、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等最快只需4天,企業辦事效率將大大提升。

Ⅷ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對現有「VIE」架構有影響嗎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開始徵求意見(全文附後),該條例預計將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由於2019年3月15日通過的《外商投資法》僅做了42條簡短且無爭議的原則性規定,此前大家關注的有關VIE等外商投資的重點內容均出現在了本次的《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中。
一、關於返程投資的國民待遇問題
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全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的,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可以不受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有關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限制。
雷騰律師點評:
1.此條款對於備受關注的VIE架構問題給予了回應,但是「境外設立的全資企業」的限定使得多數的VIE架構問題並不能直接得到解決,因為「境外設立企業」多數是融資或者境外合資目的,以在外設立的全資企業再返回投資的情況相對較少。即便如聯通這樣的國企,其香港上市公司也非聯通全資設立。

2.如果此條通過,雖然限制了「境外設立的全資企業」,但是卻提供了一條「國民待遇」通道,相信很多現有的VIE架構應該很快會進行架構調整,從「境內VIE」向「境外VIE」轉變。
3.該條款規定的「有關部門」的審核標准對於相關VIE企業的走向就非常重要,是否將「境外VIE」納入審核范圍及如何審核監管可能是一個難題。
二、限制投資領域的限制性要求落實
第三十四條規定: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股比、高管人員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對相關領域外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作出限制性規定,外國投資者以設立合夥企業方式在該領域進行投資的,合夥協議約定的外國投資者的表決權比例應當符合負面清單關於持股比例的限制性規定。
雷騰律師點評:
這是首次對於外資企業表決權進行的法律規定。
此前很多限制投資領域的外方為實現對合資企業的控制,在合資協議里往往會採取表決權與股權不一致的約定,未來這將受到限制。但是一些外國投資者比較關注的經營管理權、財務管理許可權等並在本次徵求意見稿里未有限制性規定。
《實施條例》同樣對外商投資企業涉及政府采購、股票發行及政府承諾事項等進行了規定,這些都將對外商投資企業產生重大影響,需引起相關企業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