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債券利息收入進行納稅調整時怎麼調整
企業債券利息收入進行納稅調整時免徵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1)國債利息收入納稅調整增加擴展閱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
一、對企業持有2011—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中國鐵路建設債券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以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企業取得上述債券利息收入(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50%)納稅調整時,作為免稅收入,做納稅調減。企業取得其他債券利息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㈡ 請教一個關於利息收入納稅調整的問題
按照會計制度規定 與銀行的存款和貸款利息是直接沖減財務費用的 但你單位的是屬於向別人發放的貸款收取的利息 是應該計入收入的 應該繳稅的 利潤總額發生變化的
㈢ 納稅調整增加額 納稅調整減少額 這要怎麼算啊.
通俗地說納稅調整增加
舉例 你公司老闆天天在外面吃喝的招待費 企業所得稅法只允許報60%,那40%(還有條件)你要在所得稅清算時 管理費用明細表上要扣掉,這樣在主表上就反映為增加了
所以稅法不允許在當期入賬的你在當期入賬,全部要調按稅法調回來,這就是納稅調整的增加額
舉例納稅調整減少
你公司購買國債利息收入,會計上要做收入增加利潤,但稅法規定這個收入免稅,你是不是要減去。這就是納稅調整的減少額
㈣ 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可否稅前扣除
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謂"國債利息收入"不包括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收入。但對城市商業銀行取得的國庫券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商業銀行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27號),按以下規定處理:
1.城市商業銀行直接向國家(一級市場)認購的國庫券利息收入,可用於抵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抵補以前年度虧損有結余的免徵企業所得稅。
2.城市商業銀行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國庫券所取得的收益,應計入當期損益,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城市商業銀行因辦理國庫存券業務而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因辦理此項業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宣傳、會議、獎勵、人員培訓費等支出,可在稅前扣除。
㈤ 某企業當年實現利潤總額為50萬元假定當年發生的納稅調整事項如下,發生國債利息收入3萬元,稅收滯納金
解:應納稅所得額 = 利潤總額 +納稅調增項目金額 - 納稅調減項目金額
應納所得稅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 減免稅額 - 抵免稅額
∵國債利息收入屬於免稅收入調減 (-)
稅收滯納金不得扣除調增 (+)
超標准予扣除項目金額調增 (+)
∴應納稅所得額 = 50 - 3 + 2 + (89 - 85)= 53萬元
應納所得稅稅額 = 53 * 25% = 13.25萬元
答:企業的所得稅費用為13.25萬元
㈥ 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收入總額裡面要加上國債利息收入等免稅收入么
收入總額包括免稅收入。
㈦ 屬於納稅調整調整增加額的有a簽,5年內的未彌補虧損,稅收滯納金c,超過稅法規定
D
其他都是調減,滯納金不能稅前扣除,所以調增
㈧ 請問,國債利息收入,在期末調減應納稅所得額時,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嗎
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收入, 產生的是永久性差異,不是暫時性差異。
國債利息根據稅法規定是免稅的,而會計對於這部分收益需要確認投資收益。兩者產生的差異是永久性差異,不會隨著時間的變化逐漸消失。因此,不會引起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
收到利息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投資-債卷投資
投資收益-(利息)
(8)國債利息收入納稅調整增加擴展閱讀: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也是一項通行的做法,這主要是由於國債的利息完全是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的,如果對其征稅,
一方面相當於對國家財政支付的利息通過徵收所得稅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另一方面將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
而且企業購買國債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時基本上沒有對應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也不違背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本法保留了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㈨ 下列各項中,需要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有(BC)。A:國債利息收入 B:已計入損益的稅收滯
不允許稅前扣除的是行政性罰款、滯納金,經營性的違約金稅法是允許稅前扣除的。
㈩ 納稅調整增加額是什麼意思減少額又是什麼定義。和應納所得稅有什麼計算關系
納稅調整增加額:稅法規定允許扣除項目中,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
如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職工福利費、工會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公益性捐贈支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以及企業已計入當期損失但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如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
納稅調整減少額: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虧損和准予免稅的項目,如前五年內未彌補虧損和國債利息收入等。
應納稅所得=稅前會計利潤(即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10)國債利息收入納稅調整增加擴展閱讀
1、「所得稅費用」,核算企業負擔的所得稅,是損益類科目;這一般不等於當期應交所得稅,
2、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之和,即為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因為可能存在「暫時性差異」。如果只有永久性差異,則等於當期應交所得稅。
3、應對國家征稅政策,月度所得稅征繳採取月度匯算清繳的方法實現,即多退少補的政策。
4、具體表現為:企業設立一個匯算清繳賬戶,並存入一定的金額,在核算出當期的所得稅時稅款通過匯算清繳賬戶結算,即使後期存在差異的情況下也會在下一個會計期間返還或者補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