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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戰亂投資保險

發布時間: 2021-05-14 15:40:08

⑴ 美國的人身保險戰亂、恐怖襲擊、天災人禍這些有得賠嗎

看是否對這些項目投保了。。。。。。。。

⑵ 由於不可抗力——戰亂,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索賠費用嗎

一般來說,所有保險都不賠償戰爭造成的損失,但極個別的保單也附加了戰爭險,所以要看看你的保單。

⑶ 友邦保險會因中政府美關系撤離中國嗎國內的友邦客戶還能拿回自己的血汗錢嗎

友邦是香港上市公司 按屬性應該是香港公司 現在改名友邦人壽 變成全資子公司
不論其到底是哪國公司 至少法律范圍內可以合法經營的保險公司都是受保監會監管的,尤其是外資公司,保監會管的更嚴,國家監管力度還是很大的

⑷ 私有銀行存款一旦碰上戰亂,人尼幣能保險嗎

公有銀行也未必保險,這就是實物黃金避險的原因

⑸ 因戰亂導致的人命財產損失保險免賠嗎

一般是不賠的,戰爭、敵對行動、罷工、騷亂等都屬於除外責任。不過企業財產保險可以附加戰爭條款,就可以保進去了。

⑹ 因為戰亂死亡保險公司理賠不

基本上所有保險都把戰爭定為除外責任

⑺ 戰亂保險是否理賠

保險公司理賠流程各有不同,直接撥打保險公司電話咨詢人工服務最准確

⑻ 戰爭險的保險費率是多少

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費率一般都不會很高
如果你貨物是普貨的話加戰爭險的話一般現在市場價格萬分之六到萬分之八的樣子

⑼ 外派員工到戰亂國家工作應該上什麼樣的保險

戰亂國家很多都不在商業保險的承保范圍內的,不管是意外險還是其他險種;
如果必要,可能需要特別定製;

⑽ 海外投資保險的美國制度

公司規定只有海外投資人的投資行為符合一定條件,公司才予以承保。在條件的規定上,不論是OPIC法案,還是公司章程,乃至公司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中都體現了國家在這些方面從立法上所進行的導向性干預,使其政策通過章程、合同予以落實。 (1)合格投資者/合格投保人
投保人自然應是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投資者,法案規定,他們包括:①美國公民;②根據美國法、州法、領土內或哥倫比亞區的法律設立的,並且實質上為美國公民所有的且為其獲利的公司、合夥計其他組織,包括非盈利性機構;③完全歸上述美籍公民、公司等所有的外國公司、合夥及其他組織,該外國國籍公司的股票有非美國人認購的,應不超過股票總數的5%,且該適格性應從承保到發生糾紛應其仲裁或訴訟時一直保持。
這是OPIC對本國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其范圍非常廣泛,將本國國內、國外涉及美資投資的投資者都包括在內了。這也是吸取了巴塞羅那公司案的教訓,於1965年修訂「對外援助法案」時就將合格投保人擴大到了不具有美國國籍的外國公司,以便這些資本95%由美國投資者所有的外國公司的資本也得到保護。可見,美國總是從本國利益出發,全盤考慮,決不放過一個保護本國資本的機會,不論是本國公司還是外國公司,只要涉及到本國資本,就不會死板僵化,而是注重實質,想辦法保護到本國資本。這也使其在制度上靈活應變,不斷改進的又一體現。
(2)合格東道國
海外美資所投放的東道國應符合下列條件:第一,必須是美國政府事先已同該國政府達成協議,建立了有關投資保證的體制;第二,該東道國必須是「不發達國家」,就是指發展中國家,且應是友好的發展中國家;第三,該國尊重人權和國際公認的工人權利;第四,該國的人均國民收入應低於一定標准。
要求與東道國簽訂雙邊協定主要是為了使國內保險制度與雙邊協定結合起來,保證代位求償權的實現,因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如果沒有雙邊協定作保障,即使本國機構向投資人賠付了保險金,也沒有法律依據向東道國代位求償,或者可以通過外交手段,但會非常被動,這樣的保險制度是不完善的,而美國本身的利益也沒得到保護。
而之所以將保護投資的方向和重心從以前的歐洲國家轉向發展中國家且至今不變,不外乎形勢的變化和利益的驅使。20世紀50年代初,歐洲經濟逐步復甦,各國國內的資本家開始排擠外資,而相比之下,發展中國家獨立不久,經濟剛剛起步,需要大量外資,且投資環境好,原料、勞動力豐富廉價,市場極其廣闊,美資自然蜂擁而至。但剛獨立的民族又極其珍惜獨立的成果,對外國資本很敏感,既需要又抵觸,加之有些國家內部還不夠穩定,依然戰亂不斷,自然給美資帶來較大風險。於是美國將其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工作重心轉到了「利厚險多」的發展中國家。
另外,收入標准問題也經過了修改,之所以要提高收入標准,卻並非美資所投放的東道國普遍經濟有所進步,人均國民收入有所上升,為順應這一形勢而提高標准,而是「有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如牙買加、韓國等,對於美國來說具有戰略上的重要性,而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國民收入每人每年平均數已經過1000美元原定最高限額,如果把它們排除在投保適格範圍之外,美國就無法通過投資這一重要途徑,對它們施加影響,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也就無法放手地做出努力,以支持美國實現其外交政策的各種目標」。可見,美國政府實際上將OPIC作為政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修改其相關立法,指引方向,讓該機構在國家整體戰略上發揮重要作用。
(3)合格投資
投保資本合格必須符合下列幾項條件:
首先,海外美資,必須經過所在東道國事先批准同意投保。根據投保程序,投保申請人在實行投資之前,必須取得一份「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登記表」,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在發給上述登記表時,即一並向申請人提供有關取得東道國政府批准書的各種資料,投保申請人有責任根據上述資料事先得到東道國政府的批准書,同意將該項投資向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投保,在美國與東道國簽訂的有關協議中特地要求辦理這種批准手續。待東道國批准後,東道國簽發的批准書將寄交當地美國大使館轉回該公司。這種做法是美國與東道國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的有關規定得到落實,即東道國願意投資人向OPIC投保,承認OPIC承保資格,有助於增強海外美資的安全性,以便將來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
其次,海外美資必須是新的投資,方可投保。即該美資是投向新的項目,早先已在當地開業經營的海外美資則不能投保,但舊的企業因進行重大擴建、更新設備而吸收的新的投資則視同投入新項目的美資可以投保。這樣的做法也有很明顯的導向性。一般新的投資都是經過市場調查研究,認為有厚利可圖的項目,且風險可能相對較小,而舊的企業由於已經開業經營,再要求增資可能出於經營不善或其它不利原因,可能更易遭受風險事故,從而引發保險糾紛,而且保險賠償金是按照原始投資金額再乘以一定百分比計算的,無限制的增加原始投資,意味著賠償金也會不斷增加,因此,只有在舊企業有重大擴建、更新設備時才能投保,其實也就是要運營良好,有重大利好的前提下增資則可投保。
最後,海外美資必須不是投入下述經營,才有資格投保,換言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拒絕承保下列美資:①投資人看來是打算以這筆海外投資所出的產品,取代原美國生產的同類產品,並且銷往原屬美國同類產品的同一市場,從而大量削減投資人在美國僱傭職工的人數;②這筆投資看來會大量削減美國其它企業單位僱傭職工的人數;③這筆投資用於海外製造業或加工業的項目之後,看來會削減美國的貿易利益,大大不利於美國的國際收支平衡;④這筆投資采購商品或勞務的重點不在美國,卻在另一個發達國家。
這些條件又進一步限制了一些美資的投保,即那些對本國就業、出口有重大消極影響的美資。
以上是公司承保哪些險別以及要求合格的投保需要具備哪些條件,並通過法案和合同做出了規定,要求投保人要符合一系列條件,履行相應的義務,如在承包匯兌險時要求投保者履行一定手續,在審查合格投資時規定種種限制,甚至合格東道國也只是限定在友好的發展中國家,但是可以看出,這些規定與其說是對投保人的限制,不如說是對他們有條件的保護,比如在承保項目中極力擴大徵用的概念和徵用主體的范圍,擴大戰亂險的內容,在投保適格條件中擴大合格投資者的范圍。因此,限制也好,保護也好,這些都是考慮到國家整體發展戰略,自身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因素以及為將來發生風險及糾紛事先作好充分准備,都體現了為保護投資人所做出的努力。
可以說,美國國內的OPIC體制是在不違背基本公平原則,不影響本國基本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前提下盡最大可能地保護本國資本所有者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還可以作為政府的工具,積極主動地為實現政府的政治經濟策略助一臂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