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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國債利息免徵增值稅嗎

發布時間: 2021-05-14 05:33:44

㈠ 現在買國債,利息要交稅嗎

國債利息收入的扣除國債是指國家為籌措政府資金,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向個人、團體或外國所借的債務,包括:經財政部發行的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的國庫券、特種國債、保值公債等。不包括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等。為鼓勵納稅人積極購買國債,支援國家建設,稅法規定,納稅人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徵收所得稅。國債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㈡ 國債利息是否需要免徵或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

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幣、外幣儲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到現在為止,一直對銀行存款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取消利息稅的三個理由
一、利息稅主要來源於中低收入階層,加重了這些人群弱勢群體的經濟負擔。
中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相比很難找到比銀行存款回報率更高的投資渠道;徵收利息稅使中低收入者的相對稅收重於高收入者;由於我國利息稅制不完善,如公款利息不在徵收范圍,一些高收入者通過逃稅手段避稅將家庭存款轉移到公司賬上或者變為「公款」。 二、1999年-2006年七年多來,徵收利息稅的政策目標並沒有很好地實現。
恢復徵收利息稅以來,居民儲蓄存款勢頭不但沒有放慢,反而以每年萬億元以上的速度增長,到2006年末,銀行儲蓄存款余額已上升到16.66萬億元。
三、經濟形勢發生變化,由當年通貨緊縮變為當前輕度和局部的物價上漲。
2008年5月份,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為3.4%,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為3.06%(扣除20%的利息稅後實際利率為2.44%),意味著存款實際利率已為負數。在此經濟形勢下,繼續徵收利息稅,就很有些不合時宜。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符合增值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發生下列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可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或在申報征期後的其他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優惠備案。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營改增」後:金融服務業增值稅免稅范圍擴大。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二、商業銀行購買央行票據、與央行開展貨幣掉期和貨幣互存等業務屬於《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款第1項所稱的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
三、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總機構、母公司之間,以及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屬於《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款第2項所稱的銀行聯行往來業務。
四、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以及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屬於《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款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銀行間本幣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衍生品市場。

㈣ 國債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稅嗎

國債收入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 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 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生的金融債券利息;

3、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 保險賠款;

6、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 依照我國有關法跡憨管窖攮忌歸媳害顱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優惠的第二款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4)國債利息免徵增值稅嗎擴展閱讀:

國債利息收入計算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摺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關於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一)國債轉讓收入時間確認

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2.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二)國債轉讓收益(損失)計算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並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三)國債轉讓收益(損失)征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㈤ 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

一、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金融機構取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三、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取得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四、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五、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按規定免徵增值稅。

六、外匯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利息收入,按規定免徵增值稅。

七、統借統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八、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包括: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九、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㈥ 「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是什麼意思

「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是是指企業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稅不用支付。

㈦ 9種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你知道了幾種

答:一、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
二、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三、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四、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五、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六、外匯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七、統借統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八、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九、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㈧ 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什麼意思

國債利息收入免所得稅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也是一項通行的做法,這主要是由於國債的利息完全是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的,如果對其征稅,一方面相當於對國家財政支付的利息通過徵收所得稅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另一方面將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而且企業購買國債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時基本上沒有對應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也不違背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本法保留了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雖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但並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於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還是應當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㈨ 公司購買債券要繳納增值稅嗎

公司購買債券要繳納增值稅。

在營業稅時,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在轉讓前,是不徵收營業稅的,轉讓時,才將持有期間的利息加到債券的價差上。營改增後,在轉讓前,在持有期間的利息,就應徵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3條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購入金融商品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是指持有金融商品期間取得的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但是,營改增之後,將持有債券期間的利息,按照貸款繳納增值稅,實際是取消了持有期間不征稅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

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9)國債利息免徵增值稅嗎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按公式(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計算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並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

㈩ 國債利息所得的免稅政策規定有哪些呢

企業所得稅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個人所得稅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說的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說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