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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投資基金買債免徵增值稅

發布時間: 2021-05-10 19:01:55

⑴ 哪些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⑵ 私募基金是怎麼繳納增值稅的

私募排排網為您解答:

超市購物需要繳納消費稅、買車子、房子需要繳納購置稅,這里的超市購物、買車買房就是所謂的應稅行為。而此次新文件也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稅行為也做了規定。

私募基金簡單說,就是客戶把錢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等投資品種,獲得投資收益扣除固定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後,再返還給投資者。

而這其中就有兩處應稅行為:買賣股票(如果是買賣債券,會有利息收入,也屬於應稅行為,在後面會講)、管理費。而對應到文件中則分別是金融商品轉讓和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⑶ 私募基金產品買賣股票所得是否應征增值稅

現階段國家為了鼓勵投資,暫免個人基金收益的稅收,私募基金提前退出一般會約定高額的贖回費。如果處於封閉期內,只能臨櫃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手續轉給其他人而無法贖回。

⑷ 常見的增值稅免稅項目有哪些

常見的增值稅免稅項目

  1.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 避孕葯品和用具

  3. 古舊圖書

  4. 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5. 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

  6. 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不含罐頭)

  7. 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

  8.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

  9. 營利性醫療機構3年內自產自用的制劑

  10. 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

  11. 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

  12.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13.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14. 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⑸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稅怎麼交

根據不同分類交稅。

增值稅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納稅人如何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具體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財政部稅政司《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也明確規定「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服務」的分類,私募基金增值稅應稅行為主要表現為:

(1)貸款服務

私募基金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換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資於銀行委貸、企業債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質的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貸款服務」可取得的進項稅抵扣有限,財稅[2017]56號文之「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貸款服務」增值稅稅負。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私募基金因投資國債、地方政府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2)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收增值稅。

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明確將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範疇,私募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同樣適用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至於私募基金因買賣外匯、非貨物期貨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則應當按照財稅[2017]56號文計征增值稅。

當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間,可能會取得股票分紅。由於股票分紅不屬於保本性收益,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該等股票分紅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疇。

(5)投資基金買債免徵增值稅擴展閱讀

註:這里假設增值稅附加=應納稅額×12%。實踐中各地增值稅附加率會有所不同。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A當期收到基金管理費50萬元(無進項稅額)。另外當期買賣公司債,買入價1000萬元,賣出價1100萬元。期間收到公司債利息50萬元,另收到所持有國債利息30萬元。

【1.管理費】

50萬元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1+6%)×6%-0] ×(1+12%)

約3.17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

【2.債券買賣價差】

1100-1000=100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100W÷(1+3%)×3% ×(1+12%)

約3.26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債券利息】

企業債利息50萬元為貸款服務的銷售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W÷(1+3%)×3% ×(1+12%)

約1.63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當期買賣地方政府債,買入價500萬元,賣出價502萬元。該有限合夥企業為一般納稅人。

【債券買賣價差】

502-500=2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本案例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稅率)

=[20000÷(1+6%)×6%-0] ×(1+12%)

約1267.92元

納稅主體:該有限合夥企業。

⑹ 基金怎麼都要繳納增值稅

你好,公募基金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私募基金需要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36號文件附3,第二十二條第4點: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機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免徵增值稅。
證券會監督指導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台的《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增值稅核算估值的相關建議》也明確規定: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免增值稅。
然而,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件,財稅(2017)56號文件,以及地方稅務局以內部意見為由,自2018年1月1號起要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繳納增值稅,按照3%的徵收率簡易徵收增值稅;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納稅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稅務機關的要求計算和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⑺ 公司購買債券要繳納增值稅嗎

公司購買債券要繳納增值稅。

在營業稅時,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在轉讓前,是不徵收營業稅的,轉讓時,才將持有期間的利息加到債券的價差上。營改增後,在轉讓前,在持有期間的利息,就應徵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3條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購入金融商品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是指持有金融商品期間取得的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但是,營改增之後,將持有債券期間的利息,按照貸款繳納增值稅,實際是取消了持有期間不征稅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

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7)投資基金買債免徵增值稅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按公式(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計算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並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

⑻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免稅項目包括哪些

免稅項目:

1.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下列服務:

①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②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③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④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⑤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⑥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⑦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①電信服務;

②知識產權服務;

③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④鑒證咨詢服務;

⑤專業技術服務;

⑥商務輔助服務;

⑦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⑧無形資產。

(4)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5)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6)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相關鏈接】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不徵收增值稅:(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2.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3.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4.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5.個人轉讓著作權。

6.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7.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8.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9.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10.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11.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12.婚姻介紹服務。

13.殯葬服務。

14.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15.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6.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7.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18.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19.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20.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1.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2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23.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24.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25.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26.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2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者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28.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29.隨軍家屬就業。

30.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31.保險公司開辦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32.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33.以下利息收入免稅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34.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稅

(1)合格境外投資者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⑼ 哪些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⑽ 40種免徵增值稅情況包括以下哪些

40種免徵增值稅情形盤點
(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四)婚姻介紹服務。
(五)殯葬服務。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十七)台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十九)利息收入。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二十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二十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三十三)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三十四)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三十九)隨軍家屬就業。
(四十)軍隊轉業幹部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