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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國資投資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5-10 12:58:47

Ⅰ 對投資公司國家出台了什麼樣的政策

所有的p2p公司都要有第三方託管平台,也就是銀行!p2p公司不允許直接接觸資金!而且現在一般還要有擔保公司!保險公司承保!目前p2p行業是投資行業最安全的!

Ⅱ 關於投資公司的設立.國有企業設立投資公司有什麼政策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申請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信託投資管理公司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三億人民幣,經營外匯業務的不少於1500萬美元);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信託市場狀況對申請
審查。

Ⅲ 關於國有企業投資建設三產的國家政策

河北省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中

職工安置和國有資產處置的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號)關於依法規范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的有關要求,正確處理和調整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妥善安置職工,合理處置企業國有資產,規范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屬國有企業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的省屬國有企業改制,是指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包括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為省本級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參股和不設置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改制)。

第三條 企業改制應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妥善安置職工,改制後的企業要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自主用工、勞動者自主擇業的新型勞動關系。

第四條 根據改制後的企業性質,分以下情況調整勞動關系,合理計算、預留或支付職工安置的相關費用:

(一)企業改制為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指國有股佔50%以上,下同)的,通過變更並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調整企業與原企業職工的勞動關系,對變更並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不計發經濟補償金,職工改制前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

(二)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原企業要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並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沒有留用到新企業的職工支付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對留用到新企業的職工計算並預留經濟補償金,新企業與原企業留用職工依法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調整勞動關系中的職工安置等費用可以貨幣形式支付,也可以資產形式支付。以資產形式支付的可以轉為職工在改制後新企業的股份,也可以轉作新企業對留用職工的負債。

第五條 要確保企業改制中職工安置等改制費用的有關資金或資產落實到位。資金來源包括:

(一)企業凈資產或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收入;

(二)企業佔用的國有劃撥土地轉為出讓用地的國有土地收益;

(三)省直有關部門、省級授權經營機構可在內部調劑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存量;

(四)省級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

第六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應根據改制企業的具體情況提取或支付下列費用:

(一)解除勞動關系職工的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葯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用於生產經營的集資款、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等費用;

(三)改制前企業欠繳的職工基本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

(四)改制前未參加醫療保險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統籌費;

(五)實行內部退養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和到退休前的各項統籌保險費用;

(六)企業按規定實際負擔的離退休人員自改制基準日至70周歲前和內部退養職工自法定退休年齡至70周歲前的社會統籌外費用;

(七)因工傷殘人員、職業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的有關費用;

(八)六十年代精簡下放人員生活費;

(九)企業職工遺屬補助費。

第二章 勞動關系的調整及職工安置費用的計算

第七條 企業改制後,國有股東仍絕對控股的,企業應通過與原企業職工變更或重新簽訂新勞動合同的方式變更原勞動合同,由改制企業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改制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所簽勞動合同期限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合同剩餘期限不足3年的,應延長至3年。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改制企業應當根據職工的申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企業應當與原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計算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同時與繼續在新企業就業的原企業職工,重新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職工,合同期限簽訂到法定退休年齡。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國有企業職工按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計算並預留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在改制後企業就業的職工要計發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算;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高於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倍的,按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倍封頂。

計算平均工資中所稱的工資是指納入企業工資總額的應發工資,其數額應與企業上報的統計年報一致。

第九條 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計算:

(一)特殊工種職工的折算工齡不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年限;

(二)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應為連續工齡扣除不在崗工作年限;

(三)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招收的職工應為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崗工作年限;

(四)退役軍人(包括退役士兵、復員、轉業的士兵或軍官)入伍前的工齡、軍齡和待分配時間,應合並計算為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五)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的職工,沒有享受過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的,仍按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計算在崗工作年限。

由個人自願造成的不在崗年限視為不在崗年限。

第十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全民固定工,解除勞動合同時,選擇自謀職業的,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自謀職業的職工視同在業人員,不再享受事業保險待遇。

企業在計算一次性安置費總費用時,可按企業所在設區市統計局發布的本市上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享受一次性安置費的人數計算,如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高於所在設區市上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可按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標准計算。

企業向自謀職業職工分配一次性安置費用時,應根據工齡的長短分檔次發放,本企業自謀職業職工每年工齡應補償的一次性安置費,應按企業所有自謀職業職工累計的一次性安置費總額除以累計工齡計算,但最高不得高於全省上年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改制企業職工全民固定工和合同制職工的鑒別,應以本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時間為准(招入和調入人員以檔案記載為准),復轉軍人以1995年1月1日為界。

領取經濟補償金後的職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由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男職工工齡已滿35年、女職工工齡已滿30年的職工可實行企業內部退養。內部退養職工的有關費用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職工退養期間的基本生活費標准,可按改制前企業實際執行的標准執行,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二)企業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費部分,企業應按國家規定的基數和統籌費率及職工的原繳費工資標准計算到退休年齡;

(三)改制後的企業可將這部分內部退養人員的企業繳費部分隨改制後在職人員一並繳納社會保險機構,具備條件的也可以在改制時將上述費用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機構。內部退養職工個人按規定繼續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二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對改制前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殘人員(含職業病患者),改制時應首先給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可按現行規定的標准計算10年,醫療費按企業工傷殘人員前三年實際發生的平均數計算10年,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用於支付實行工傷統籌前的個人費用和加入統籌應繳納的費用。7-10級工傷殘人員本人要求自謀職業的,除計發其經濟補償金或一次性安置費外,還應按工傷保險規定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費,按改制前企業實際支付的標准計算相關費用到病退年齡,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屆時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同時終止原勞保醫療制度。改制前未參加當地醫療保險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的醫葯費,應當由改制企業結清,如不能結清作為改制費用處理。對改制時尚未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可按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總額的一定比例預提10年的醫療保險費,列入改制費用,並一次性移交醫療保險機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對六十年代精簡下放人員的生活費,可按照現行規定能夠標准預提10年,列入改制費用,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由改制後的企業按規定的標准和年限發放,也可訂立書面協議,一次性發給個人。

第十五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享受職工遺屬補助的,父母及配偶可按現行規定標准計算到70周歲,子女計算到18周歲(18周歲高中未畢業的,計算到高中畢業),列入改制費用,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由改制後的企業按國家規定的年限發放,也可訂立書面協議,一次性發給個人。

第十六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離退休人員自改制至70周歲前和內部退養職工自法定退休年齡至70周歲前的社會統籌外的取暖費、交通費、書報費、洗理費、副食補貼和國家規定的勞模津貼、專家津貼等合理費用,按照企業改制前實際支付的費用項目和標准計算,列入改制費用,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用於上述費用的支付。上述人員70周歲以後的統籌外費用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 改制企業不再建立或保留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改制時,其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的勞動關系調整與企業在職職工相同。

第十八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改制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涉及調整勞動關系的其他改制費用,由省政府國資委會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和改制企業,採取聯席辦公的方式共同核定。

第十九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職工安置方案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職代會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參加,所表決方案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三章 企業改制中的國有資產處置

第二十條 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改制企業在改制前應按照《河北省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實施辦法》(冀國資[2003]5號)進行清產核資,企業整體或主業改制的,要對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做到帳、卡、物、現金等齊全、准確、一致。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改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對清產核資結果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

涉及工會資產的清產核資,由上級工會單獨組織,工會資產不納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

第二十一條 財務審計。國有企業改制,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企業前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的,應一並進行審計。凡改制為國有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 資產損失核銷。改制企業清產核資中清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資評[2003]72號)、財政部下發的《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3]233號)的規定,在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審核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的基礎上,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核實認定後核銷國家所有者權益,省財政廳要在業務上對此進行監督。核銷處理資產損失涉及企業損益的,省政府國資委應事前徵求省財政廳意見。

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對資產損失核銷後的無效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可採用資產剝離的方式,由省政府國資委移交省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等國有資產運營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經營、管理和處置,收回的資金作為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國有企業改制,應根據改制企業的審計報告,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和省政府國資委的有關規定,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和土地估價機構,對改制基準日的企業資產和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企業整體或主業改制的,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對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按省政府國資委的有關規定進行核准,同時資產評估結果應向改制企業全體職工張榜公布,實行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政府國資委根據改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核定用於企業改制的國有凈資產額。多個國有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公司制企業,核定用於企業改制的國有凈資產時,應當包括所有國有股東享有的國有股權益。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的新的企業劃型標准,小企業的職工全部買斷企業國有凈資產,並一次性付清價款的,根據《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號)《河北省國有小型企業改革中國有資產處置暫行辦法》(冀國資企字[1998]63號)的規定,經省政府國資委核准可享受合理優惠。

第二十六條 企業改制,通常通過轉讓方式置換存量國有資產和吸收非國有資本增量收入。國有產權轉讓應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交易管理。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進入產權交易市場,並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第3號令)和《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6號)的規定,規范操作。具體轉讓方式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二)定價管理。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底價,或者以存量國有資產吸收非國有投資者投資時國有產權的折股價格,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

(三)轉讓價款管理。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雙方協商,並經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准,可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於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

(四)管理層收購。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並需按照省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制訂,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其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產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經出資人審定,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第二十七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國有凈資產在支付調整勞動關系中職工安置的相關費用後,剩餘的凈資產分三種情況進行處置:

(一)通過招標、拍賣或協議轉讓形式轉讓給新的投資人或企業職工,轉讓收入上交國有資產出資人;由省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轉讓收入,納入省級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管理;

(二)作為國有資產出資與外商、民營企業等投資人合資組建新的公司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

(三)實行產權或股權劃轉,用於其他企業改制。屬於省級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機構和省直部門負責改制的企業,用於改制的國有資產存量可實行內部調劑。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改制時,除軍隊移交企業外不計算職工購房補貼。

第二十九條 企業改制時國有凈資產不足以支付安置職工費用,可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號)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通知》(冀國土資發[2003]23號)的規定,可將應得的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填平企業凈負債和安置職工。土地收益不足支付安置職工費用和填平企業凈負債的,屬於部門負責改制的可用本部門經營性國有資產存量進行調劑,屬於省級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機構內部企業改制的,可實行內部調劑,仍有不足的可用省級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和其他方式解決。

第四章 職工安置費用的支付方式與管理

第三十條 對解除勞動合同後自謀職業的職工,改制企業應以現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對解除勞動合同後沒有與改制後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享受失業保險的職工,改制企業應以現金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留用到改制後新企業的職工,其調整勞動關系中的職工安置費用,可以資產方式支付,並採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以資產方式支付給職工本人的經濟補償金可以轉為職工在改制後新企業的股權,原企業欠發的職工工資和用於生產經營的職工集資款,經職工同意,也可轉為改制後新企業的股份。

整體置換企業國有凈資產的,可以先整體轉讓國有凈資產,從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和土地收益等資金來源中支付職工安置等改制費用。

(二)對以資產方式支付的未能轉股又難變現的經濟補償金和其他用於職工安置的費用,經協商可以轉為改制後新企業對相關職工的負債,並採用備付金的方式管理。備付金的管理和使用由改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工會進行監督,如發現備付金管理中存在安全隱患或支付能力得不到保障,改制企業工會應及時向省政府國資委和省總工會報告。為確保備付金安全,改制後新企業應以其持有的股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和易變現的不動產等,向改制企業工會議置抵押擔保,比照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有償使用備付金。

第三十一條 企業改制方案中的職工安置方案、國有資產處置方案、國有土地處置方案和調整勞動關系中職工安置備付金管理方案,分別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總工會負責審核把關,出具審核意見,作為審批企業改制方案的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意見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目前海外投資國家給予的政策有那些

1、目前,海外投資國家給予的政策有很多。比如:繼續完善財稅、信貸、外匯、保險等政策措施,支持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國際化經營。出台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意見》,等等;積極穩妥推進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中標的境外經貿合作區陸續啟動,合作區工作總體進展順利,部分已在境外形成了一定的生產規模等。
2、海外投資,即國際投資(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稱對外投資(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資(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國公司等國際投資主體,將其擁有的貨幣資本或產業資本,通過跨國界流動和營運,以實現價值增值的經濟行為。參與國際投資活動的資本形式是多樣化的。它既有以實物資本形式表現的資本,如機器設備、商品等,也有以無形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商標、專利、管理技術、情報信息、生產訣竅等;還有以金融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債券股票、衍生證券等。

Ⅳ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5)國資投資政策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Ⅵ 國家對投資管理公司有什麼規定

(這是深圳市的投資管理公司的規定,你可以做一下參考)

投資管理規定 (2009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公司投資行為,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資資產安全及有效增值,維

護股東合法權益,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深圳市國資委《深圳

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長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簡稱「直屬企業」)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投資定義

本規定所稱「投資」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屬企業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公司資

產實施的對外投資行為,包括:

(1)土地儲備、房地產開發等房地產項目投資;

(2)設立直屬企業、收購兼並、合作出資、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股權投資;

(3)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

(4)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所規定的以公司資產實施的對外投資。

第四條 高風險投資限制

控股公司及直屬企業原則上不得進行高風險的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任何形式的炒作

性證券投資、理財產品投資、利率匯率產品遠期和掉期交易、期貨期權交易等投資行為。

進行上述高風險投資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並

由控股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投資主體與管理許可權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全程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投

資項目的初選、立項、可行性研究、審批、實施監督與後評價等。

第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

控股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股權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投資策劃部負責房地產項目投資2

管理;風險控制部負責投資項目的重大風險管理和審計,財務部負責投資項目的日常財務管理。

第七條 投資管理原則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對於投資行為應遵循以下管理原則:

(1)遵循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制度;

(2)執行性原則,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公司戰略規劃;

(3)風險性原則,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

(4)審慎性原則,對於不確定的不利因素作為否定因素加以判斷;

(5)經濟性原則,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優化組合,創造良好效益。

第八條 投資決策原則

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許可權劃分、決策程序須嚴格依據控股公司《章程》及《總經理工作細則》

的有關規定執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股東大會審議

標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章程》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再按

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董事會審議標

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規定,經控股公司領導班子會議決策,再按國有資產管

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章 投資項目前期管理

第九條 投資項目初選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初選,直屬企業予以協助;直屬企

業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由該企業自行初選。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應當根據投資管理原則,積極為公司尋求投資機會,合理初選,促

進公司發展。

第十條 投資項目立項

對於初選後的擬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提交項目建議書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向控

股公司申請立項,由領導班子會議審核批准立項。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要求

在投資項目立項後,應進行全面、充分、嚴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責任主體3

控股公司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涉及直屬企業的,直屬企業應

當予以協助。

直屬企業投資項目視情況由直屬企業協助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在投資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可

行性研究論證。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內容

可行性研究應當以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技術與經濟可行性為基本內容,主要針對以下問

題進行分析論證:

(一)投資的外部環境分析;

(二)市場狀況分析;

(三)投資回報率;

(四)投資回收期;

(五)投資流動性;

(六)投資的預期成本;

(七)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

(八)稅收優惠條件;

(九)投資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

(十)對實際資產和經營的控制能力。

第三章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

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方式

控股公司根據《章程》和《總經理工作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董事會和領導班子會的投資

決策許可權,對投資項目實行逐級審批,並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據《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對於應當經市國資委核准、審批或

備案的投資項目,另行完成相關程序。

第十五條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

直屬企業除在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外,所進行的房地產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大

額固定資產投資和其他投資須上報控股公司審批。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履行如下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收到直屬企業報送的全部資料後,由分管領導組織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部

門進行初審,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4

初審予以否定的項目,直屬企業可在十個工作日內申請復議一次。 初審認定為可行的項目,

由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領導班子會議進行審議;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應當進一步履

行相應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最終審批結果,下達書面批復文件。

第十六條 投資項目審批原則

控股公司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一)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投資管理原則

(二)市場潛力較大,經濟效益良好;

(三)與企業投資能力相適應,資金、人才、技術、物質等條件具備;

(四)法律手續齊備;

(五)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審批時所需資料

控股公司審批投資項目時,投資主管部門及直屬企業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項目投資立項批准文件;

(二)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相關資產評估報告(如需);

(四)有關合同(協議)草案;

(五)有關合資、合作單位的情況介紹、工商登記資料和資信證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關部門批復文件、專業技術鑒定文件、法律顧問意見書等;

(七)項目負責人情況;

(八)資金來源說明及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九)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於尚未審批的投資項目,不得對外簽訂任何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進行實際投資。

第四章 投資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投資項目經審批通過後,控股公司視情況確定投資主管部門、專門項目小組或直屬企業負責

項目實施的全程管理;同時應當明確項目責任人,在項目實施的相關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原則上

不得更換項目責任人。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5

投資項目責任人應當每半年定期或視情況不定期將項目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投資主管

部門,報告資料主要包括:

(一)財務報表;

(二)投資項目實施進度;

(三)項目累計投資額;

(四)投資回收情況;

(五)項目市場前景分析;

(六)對投資風險的重新評估;

(七)未來的改善措施。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變更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和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控股公司批準的投資計劃予以實施,不得擅自更

改投資計劃。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若遇到重大突發事件致使原投資計劃受到影響、不能順利實施時,

項目責任人應當立即向控股公司報告情況,由控股公司決定是否更改或終止原投資計劃。

投資主管部門應將項目實際進展情況與實施計劃進行對比,提出調整建議,由控股公司相應

決策機構做出調整決策。

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情況變化導致投資額超出預算20%以上的,或需要比原計劃

滯後二年以上實施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監督

投資主管部門應對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建立投資項目分類檔案,歸納總結各項

目的投資、收益及實施運作過程,作為以後審議和規劃相關投資項目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管理方式變更

就投資項目設立獨立的子公司後,控股公司另行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對其進行管理。

第五章 投資項目的後評價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後評價

投資項目實施完成後,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經過一至二個完整會計年度營運的項目以及建

設工期延長一年以上的在建項目,組織進行投資項目後評價,對項目的實施過程、結果和影響進

行全面回顧和評價。

對分階段實施、時間跨度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可按階段進行後評價。

第二十四條 後評價內容6

投資項目後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項目可行性論證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進行評價;

(二)對投資決策的合規性進行評價;

(三)對項目實施管理(如成本、質量、進度控制等)進行評價;

(四)對投資項目的財務和經濟效益進行評價,將投資項目取得的經濟效益與年度投資計劃

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對比,檢查投資項目是否取得原定經濟效益,並分析差異原因;

(五)分析影響項目經營的各項因素(如政策、管理、財務、技術、環境等),對項目是否

可持續經營並取得穩定收益進行評價,如發現項目預測與估計分析中的不足,應改善投資預算與

資源分配;

(六)總結項目投資、實施、管理的經驗和教訓,為未來的投資提供數據和經驗參照。

第六章 投資項目的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督保障

公司監事應當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就相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控股公司財務

總監應按照控股公司《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充分履行其職責,對重大投資項目出具獨

立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公司內部責任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違反本規定要求,在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和決策過程中出現下

列行為的,對於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根據公司相關制度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上報審批的;

(二)上報審批時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三)未經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集體研究而決策的;

(四)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審批的;

(五)干預中介機構和專家獨立執業並發表意見的;

(六)有損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

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違規操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導致發生重大損失的,應依法

追究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解釋7

本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生效執行

本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原《深圳市長城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Ⅶ 國有資本投資和國有資本運營的區別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明了今後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國有資本運營和投資公司的建立將促使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由原來的國資委管人、管事、管企業轉為以管資本為主,原來的「

國資委-國有企業」的兩層結構也將轉為「國資委-國有資本運營和投資公司-混合所有制企業」三層結構。國資委是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國有資本運營和投資公司是國有股權的持股人,混合所有制企業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國有資本運營和投資公司的建立無疑會促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改革。

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和國有運營公司都是國家授權經營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都是國有資產的直接出資人代表,持有現有國有企業股權,替代國資委行使出資人的職責。國有資本的投資和運營公司都是是國資委制定的國有資本戰略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載體,都以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與所出資企業強調以資本為紐帶的投資與被投資的關系,更加突出市場化的改革措施和管理手段。在投資管理、公司治理、職業經理人管理、管控模式、考核分配等方面,都會將更加市場化,更加充分體現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和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都是涉及到國家安全的重要機構,都將採用國有獨資的形式。

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和國有運營公司如此相似,但是在《決定》中為什麼又要分設為兩種公司呢?雖然這兩種公司都是管資本的,但實際中經營的側重點是不同的。

1、對象

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以資本運營為主,運營的對象是持有的國有資本(股本),包括國有企業的產權和公司制企業中的國有股權。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以產業資本投資為主,主要是投資實業,以投資融資和項目建設為主。

2、目標

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側重改善國有資本的分布結構和質量效益,強調資金的周轉循環、追求資本在運動中增值。通過國有資本的運營,重塑科學合理的行業結構與企業運營架構,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著力培育產業競爭力,重點是要解決國民經濟的布局結構調整。通過資本投資而不是行政權力保持對某些產業和企業的控制力,實現政府的特定目標。

3、方式

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經營方式包括兼並或分立,成立合資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產權轉讓置換等。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是純粹控股企業,不從事具體的產品經營,主要開展股權運營,行使股權管理權利,在資本市場通過資本運作有效組合配置國有資本。

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通過投資事業擁有股權,對持有資產進行經營和管理。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通過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融合,提高國有資本流動性,開展資本運作、進行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等。

4、功能作用

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功能和作用是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重塑有效的行業結構和企業運營架構,避免重復建設、惡性競爭,切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促進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等混合所有制企業的發展壯大。

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的功能和作用是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等,提高國有資本流動性,更好地發揮國有資本的帶動作用,將若干支柱產業和高科技產業打造成為優強民族產業。

經濟管理理論認為市場的無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共同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按照筆者的理解,國有資本運營和投資公司就好像管理國有經濟的兩只手,雖然這兩種公司的目標是一致的,但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是側重於市場配置的無形之手,而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是側重於政府調控的有形之手。

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側重於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推動國有資產實現形式由實物形態的「企業」,轉變為價值形態的資本,包括證券化的資本。促進國有資本在資本市場上的流動,

使國有經濟布局和功能可以靈活調整,利用市場的力量讓資本流動到最能發揮作用的地方,使國有資本發揮更有效的作用。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意在降低市場中的交易費用,擔負著建全國有資本市場體系的職責。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要將國家所有實物形態的國有資產轉換成可以用財務指標清晰界定、計量並具有良好流動性、可進入市場運作的國有資本,從而使「半政府工具,半市場主體」狀態的國有企業,成為平等的市場競爭的參與者。

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側重於市場失靈或市場殘缺的糾正和彌補。對於信息不對稱和自然壟斷的領域,對於市場無力或不願意投資但對於國民經濟又特別重要的領域,以及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領域,國有資本的投入都將發揮重要的作用。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意在實施國家對經濟的引導,實現政府特殊的公共目標,如減少社會不公、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等。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為了實現政策性目標進行產業類投資,通過資本投資而不是行政權力保持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影響力。

Ⅷ 中國對外投資的基本政策是什麼

答:我國在海外投資創辦企業所遵循的原則是「平等互利、講求實效、形式多樣、共同發展」。其基本政策是:1.產業政策:其一是鼓勵機電產品走出去,其二是在海外舉辦加工裝配型企業,其三通過海外投資開發資源;2.資金政策:舉辦海外投資較多的生產性企業,國內投資者出自籌部分資金外,可向國家銀行申請優惠貸款;3.稅收政策;4.原材料供應政策:在設備材料供應上,鼓勵用國產設備材料作為海外企業的中方投資,凡屬統配、部管產品的訂貨生產,可納入國家計劃;5.銷售政策:凡屬國內需要進口的,在同質同價的條件下可申請納入國家計劃,優先安排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