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財政撥付專項資金賬務如何處理
應該記入「補貼收入」或「營業外收入」科目。註:新會計准則,使用營業外收入科目。
2. 國撥經費如何賬務處理
應該計入轉賬應付款,專款專用的原則處理。
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某某項目
國家撥款經費如果不是專項撥款,可以計入遞延收益科目。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3. 關於ZF撥款專項資金的賬務處理,!
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各項支出
借:專項應付款
貸:庫存現金 / 銀行存款
如果有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項目完成後,形成的資產
借:固定資產
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
如果項目資金余額上交,不上交則不作此分錄
借:專項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4. 國債資金怎樣做會計處理
就是這樣
借:長期債權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銀行存款
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收回本金時
做第一個相反的分錄.
5. 企業收到的財政專項資金,怎麼做賬務處理
企業收到的財政專項資金,做賬方法,按2001年財政部制定的企業會計制度及企業會計准則要求,對財政專項資金的賬務處理及會計科目規范:
1、實際收到專項撥款: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2、撥款項目完成,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按實際成本:
借:固定資產(或其它相關科目)
貸:有關科目
同時: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
3、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經批准
借:專項應付款
貸:有關科目
4、撥款結余上交:
借:專項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拓展資料:
一、做收益處理,依據是:
《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條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於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於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於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四)屬於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五)屬於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二、作資本公積處理,依據是:
《企業會計制度》第四章第八十二條、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資產、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資本公積項目主要包括:(五)撥款轉入,是指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的撥款項目完成後,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企業應按轉入金額入賬;
6. 財政專項資金如何賬務處理
財政撥付專項資金賬務處理如下:
1.
收到財政撥付專款時:
借:銀行存款-**行
貸:專項應付款
2.
將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撥款用於工程項目時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3.
等工程項目完成時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_撥款轉入 (假設該項目沒餘款)
7. 關於財政撥款的賬務怎麼處理。
看這筆款的性質,如果列在營業外收入計入利得,那要交很多所得稅。是否計入營業外收入請參考下面這個文件。
參考憑證如下:
借:銀行存款 2000000
貸:專項應付款 2000000
借:專項應付款 1950000
貸:銀行存款 1950000
借:專項應付款 50000
貸:營業外收入 50000
注意:這個分錄的原理是,當開發區給你的是筆專款,這樣,利得即營業外收入只計50000,所得稅就少多了50000×15%=7500元。要不2000000都計營業外收入按15%稅率計算所得稅2000000×15%=300000元。這種做法本級審計是沒有問題的。但上級審計可能會質疑。所以你可能還需要建立備查賬以便上級審計。
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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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9]87號文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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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稅[2009]87號文《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此前,在兩部門下發的財稅[2008]151號文《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中,對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所得稅處理問題也曾予以明確。那麼,財稅[2009]87號文對企業取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所得稅處理是有新的變化,還是對財稅[2008]151號文相關規定的進一步明確呢?
一、財稅[2009]87號文的主要精神
財稅[2008]151號文《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曾明確,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相比財稅[2008]151號文,財稅[2009]87號文對相關問題規定得更為具體:
1、財稅[2009]87號文規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文件所列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也就是說,該文規范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只限於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收到的資金。同時,文件進一步明確了資金的來源渠道,即資金來源於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而不僅限於財政部門。
2、財稅[2009]87號文具體明確了收到的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條件,即首先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了該資金的專項用途;其次,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最後,要求企業對該資金的取得及發生的支出應單獨進行核算。
這里要注意:
1、雖然對該資金的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或其政府部門規定,但撥付文件中規定的「專項用途」,依據財稅[2008]151號文,必須是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地方政府規定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不能適用該文。
2、該文對取得的不作為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核算提出了具體要求,即該資金的取得與支出必須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而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資金混用。
3、對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的支出,其所得稅處理原則與財稅[2008]151號文一樣,即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財政性資金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強調了對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的追蹤管理。文件規定,企業將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規定實際上是對企業使用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的時間提出了要求,這對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發揮財政性資金推動產業升級和企業發展的引導作用有著積極意義。在財稅[2008]151號文中並無這條規定,也就是說,該規定實際上目前只適用於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應注意的是,如果企業取得該資金在5年(60個月)未全部使用完,無論結余部分是否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於已發生支出部分都應作為不征稅收入;而對未發生支出部分,只有在其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情況下,才需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由於未發生支出部分已按應稅收入處理,以後相應的支出形成費用,或者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時,也應當允許在稅前扣除。
綜上,財稅[2009]87號文對企業取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所得稅處理原則與財稅[2008]151號文並無實質性變化,而只是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所得稅處理,提出了更細化的條件和更具體的管理要求。
二、收到專項用途財政資金會計處理
企業從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符合無償性、直接取得資產及非政府投入資本的特徵,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根據「政府補助」准則,無論該資金是與收益相關還是與資產相關,在實際收到時都應計入「遞延收益」,只有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由於收到的財政性資金可以遞延到5年(60個月)內使用,那麼在收到該資金時,是否應確認所得稅暫時性差異呢?這里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全部支出。企業在實際收到該財政性資金時應計入「遞延收益」,稅法上也不計入收入總額,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一致;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時,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但各年度確認的營業外收入,稅法上不計入收入總額,所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相應的支出或折舊、攤銷額也不得在稅前扣除,因而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各年度調增和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同。所以這種情況下不形成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
2、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或未全部發生支出,又未繳回有關部門,反映在「遞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額會計上暫不確認收入,稅法上應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計入收入總額,所以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支出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會計上確認收入時,相應地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在取得該資金的第六年,「遞延收益」科目中的財政性資金應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可全額扣除,即其計稅基礎為0,所以這種情況下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金額即為「遞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賬面余額,會減少未來「遞延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8. 財政給的專項撥款怎樣入賬
財政給的專項撥款的入賬方法是:
1、接受財政撥款: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專項資金
2、使用財政撥款:
借:專項應付款—專項資金
貸:銀行存款
3、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企業接受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專項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在為完成承擔的國家專項撥款所指定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實際發生時,應按與企業自己生產的產品相同的方法進行歸集,並在「生產成本」科目下單列項目核算。如能確定有關支出最終將形成固定資產,則應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單列項目歸集所發生的費用。
9. 企業收到國債專項資金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解答 企業收到的國債專項資金一般通過「長期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相應的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應付款──國債專項資金補助
企業將資金投入相應的建設項目時,借記相應的資產、費用科目(如「在建工程」,「管理費用──技術改造支出」等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建設項目結束後,如果相應的資產要回拔給國家,則相應的分錄是:
借:長期應付款──國債專項資金補助
貸: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如果是留在企業形成資本公積或者作為國家的一項出資,那相應的分錄是:
借:長期應付款──國債專項資金補助
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 實收資本──國家投資
10. 專項資金賬務處理
專項應付款科目是核算企業取得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具有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款項。本科目可按資本性投資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1、企業收到專項撥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2、將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撥款用於工程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應付職工薪酬
3、工程項目完工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4、對未形成長期資產需要核銷的部份
借:專項應付款
貸:在建工程」等科目
5、撥款結余需要返還的,
借:專項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6、上述資本溢價轉增實收資本或股本,
借: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
貸:實收資本」或「股本」
專項應付款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應企業尚未轉銷的專項應付款。
(10)國債專項撥款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所謂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行政事業單位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並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等,並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
專項資金有三個特點:一是來源於財政或上級單位;二是用於特定事項;三是需要單獨核算。專項資金按其形成來源主要可分為專用基金、專用撥款和專項借款三類。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準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復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占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三、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核、審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和文件要求為准。
四、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五、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六、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項目驗收和采購項目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