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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投資個獨

發布時間: 2021-05-09 12:10:53

A. 哪些自然人不能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條件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是指以其財產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自然人。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投資的財產必須是私人所有的財產。關於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條件,個人獨資企業法並未規定其積極條件,而只規定了其消極條件,即不得成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條件。該法第1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這一規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自然人以外,其餘自然人均可以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就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包括:

(1)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職資格、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

(2)檢察官,即凡取得檢察官任職資格、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

(3)人民警察

(4)國家公務員。

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權利

1.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獨資企業成立時的出資和經營過程中積累的財產都歸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所有。此處的財產主要是指企業的有形財產,如房屋、機器、設備、原材料等,不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財產。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的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由於獨資企業投資人的人格與企業的人格密不可分,企業財產所有權均歸投資人,所以投資人對於企業財產享有充分和完整的支配與處置權,他可以將企業財產的某一部分轉讓給他人,也可以將整個企業轉讓給他人。同時,當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以依繼承法的規定對獨資企業行使繼承權。

B.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承擔什麼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收益歸其個人,企業風險也應由其個人承擔;投資人投資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個人財產是不可分離的,這就都構成清償企業債務的基礎,從而這種責任形式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1-1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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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個人獨資企業收到投資分紅

首先A企業對於B企業的投資,題目條件不是很充分,通常應當按照權益法核算。
投資B企業時會計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B企業確認投資收益2090-100=1990時,A企業應當確認投資收益1990*0.166389=331.11411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311.11411
貸:投資收益 311.11411
收到B企業分回的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315.17636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315.17636

D.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方案

你要的是不是這樣一個章程的範本?希望能幫到你。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為,保護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股東的意願,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為:****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公司設立之日起滿十年。
第七條 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股東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
第二章 公司股東及其出資方式出資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公司的出資人為公司股東。
本公司的股東為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其出資額及出資方式如下:
出資人 證件號碼 出資額 出資日期

第十條 公司股東有以下權利:
(一) 對公司行使決策權;
(二) 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表;
(三) 決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四) 決定轉讓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有以下義務:
(一) 按時足額交納所有認購的出資;
(二) 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資金;
(三) 依法轉讓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出資。
第三章 股東的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聘任公司監事、經理決定有關報酬;
(三) 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作出決定。
(四)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五)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 股東對人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公司決定****為公司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公司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三)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損方案。
(四)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五) 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總經理)的提名,聘任可解聘公司副(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酣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股東作出公司的經營方針的投資計劃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八條 公司監事,經理(總經理)由執行董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各部門的負責管理人員;
(六) 代表公司與公司職工簽訂勞合同;
(七)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決定張寧為公司監事。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和經一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 章程和規定的其人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務件,應符合《公司法》及有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者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章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義務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不得收受賄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從事上述營來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經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八條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格化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所表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狀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條 公司依法納稅,稅後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 彌補虧損;
(二) 按利潤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 按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積金;
(四)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紅。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公積金、公益金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列支。
第三十二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六章 公司解除事由與清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解散:
(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 因公司合並、分立需要解散;
(三)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四) 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依法定順序清償後,股東分配公司剩餘財產。清償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及全體職工均具有約束力,任何違反章程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公司有權予以追究。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由股東修改。

股東簽字:

E. 為什麼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能投資個人獨資企業

首先,這取決於商業銀行的性質,它以盈利為目的,希望用最少的錢實現增值,換取最大利益。它主要以存款、貸款、投資和經營各種理財產品為主要業務。它投資的行業一般要具有發展潛力、資金鏈完整,規模較大或很大,說白了就是要有貸款償還能力。 而個人獨資企業一般規模小,資金鏈短缺,發展前景不明了,借貸款還需要不動產抵押,或是有經濟實力的擔保人擔保。商業銀行就會懷疑其償貸能力不強。又會擔心銀行工作人員收回扣,與之勾結。基於以上因素,就可以知道答案了。 希望您能收獲幫助